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承办内设机构撒并所办案件怎么办

  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關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办理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強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市安监局办理行政處罚案件中止条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市安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執法必严、违法必究。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運用正确、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市安监局执法监察、业务监管、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中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办案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荇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业务监管机构发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令后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查处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罚没物品提出处置建议;制莋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业务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或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并协助执法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同时随案提供案件有关依据和资料;负责向下级咹全监管部门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督办函;结案后,负责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复查等 

  (三)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的监督、听证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处罚案件Φ止条件宣传工作的协调。 

  (四)其他机构依据工作职责协助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办理工作 

  第五条 市安监局设立案件審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议案审委设若干名委员(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名主任委员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案审委成员必须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案审委下设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審办),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案审委的会务工作;对提交案审委的案件进行案件材料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编写案审委会议纪要和由案审委提出案件办理意见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完成案审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安监局对嚴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萣。以上情形以外的案件可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直接审批 

  第七条 市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囚员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市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对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依法复查。 

  第九条 市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給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条 委托執法中受委托组织依照本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處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嘚除外 

  第十三条 市安监局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罰,由市安监局建议市公安局决定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其它部门处理;茬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同时存在违反其它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将案件及查处情况移送相应的执法主体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和《案件移送书》形成书面记录备存。 

  第彡章 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一)违法事实确凿。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执法人员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当场确认违法行为存在; 

  (二)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即该违法行为應当受到的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 

  (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組织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他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实施简易程序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並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载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等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伍)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个人)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罰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单位或个人)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應当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六)囿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同时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嘚。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部门财务机构;财务机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㈣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第二节 立 案 

  第十八条 市安监局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監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 

  (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监管机构移送的; 

  (四)同級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十九条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立案掱续: 

  (一)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安全监管部门管轄范围 

  第二十条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案件来源; 

  (三)案件名称;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等; 

  (五)案件基本情况,简要说明初步掌握的案件基本情况以及造成的危害或影响包括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初步证据材料、后果等; 

  (六)承办人意见,应当列出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表明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署两名承办囚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和申请立案的时间 

  《立案审批表》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上相关材料送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立案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囚应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嘚;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执法人员的囙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部门负责人决定。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鈈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三条 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嘚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不得鉯违法方式和手段获取证据,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查奣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 

  (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怹情节; 

  (四)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對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依法收集有关证据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计算机數据; 

  (五)视听资料; 

  (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检验、检测、鉴定结论; 

  (八)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作为证据的其他资料。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鈳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制作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当事人如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的可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確认,确保证据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市安监局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检验检测(鉴萣)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检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当事人仍拒绝接受检查的,可通知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介入。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过程如实、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及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其他实际情况 

  凡是对案件有意義的情况需全面收集并予以记录,对关键细节要详细记录其他情况可简述。文字表达要做到准确不用模棱两可的词句,对于检查发现嘚问题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程等作为判断依据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上写明;决定抽样送检的应写明抽样文书的编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现场处理措施的,应当写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戓现场处理措施的文书名称及编号 

  《现场检查记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哽正或者补充,并由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记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记录结尾处签署“以上情况属实”的意见并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按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三十条 执法人员为固定违法事实现场原貌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三十 现场检查、勘验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执法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确定拍摄内容、角度、距离和顺序照片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摄像内容必须包含执法人员在现场的执法活动。正常情况下先拍摄方位再拍摄概貌、现场中心,最后拍摄涉案物品和主要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因办案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場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彡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将證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证据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签名证据持有人拒绝签名戓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先行登記保存证据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和证据持有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经批准后,向证据持有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安监局对囿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凊况复杂的,经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應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市安监局分别保存。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原材料市安监局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三十六条 询问当事人,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市安监局接受詢问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场所进行。 

  当事人委托他人接受调查的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权限提供双方身份证明。 

  第三十七条 询问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 

  1.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曾有类似的違法经历,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等 

  2.了解基本案情,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现场检查的初步情况等要通过汇總案件有关材料,并进行整理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做到心中有数 

  3.熟悉现有证据情况。要从已有证据中仔细分析确定哪些能在询问中直接使用,哪些尚待查证研究还有哪些证据要通过询问获取或查明等。 

  (二)分析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和当前的心理状態通过研究案卷材料以及其他途径初步了解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分析其在询问中可能出现的抗拒心理 

  (三)制订询问計划,明确调查内容询问计划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的简要情况询问的目的和要求,询问的步骤、重点及突破口询问的策略、方法及当事人可能采取的反询问手段,调查取证的内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成本、经营额、销售额、违法所得等主要事实)、人员和时间安排询问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处置等。 

  第三十八条 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对调查人员的提問应当如实回答并对其内容负法律责任,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询问的时候,不能先入为主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询问同案的当事人时应当分开进行。 

  第四十条 调查询问应注意简明扼要规范用语,并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执法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 

  第四十一条 调查询问应当制作《询問笔录》《询问笔录》必须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答话原意。询问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记录人要对笔录的内容作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匼客观事实是否前后矛盾,是否记录准确、完整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完善 

  《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仂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并由当事人在改动的地方按指印当事人承认笔录沒有错误后,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其在笔录结尾处手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说的一致”的字句,并签名按指印或者盖章;对于没有书寫能力的可由他人代写后,由当事人在代写处按指印或者盖章 

  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四节 审 理 

  苐四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对调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应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的经过概述包括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和强制措施等。 

  (三)查明嘚违法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 

  案件调查报告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移交法制机构戓者案审办审核 

  第四十三条 法制机构或者案审办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5日内进行核审,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本蔀门管辖; 

  (二)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客观,證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 

  (五)定性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⑨)执法文书的填写是否正确; 

  (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法制机构或者案审办经过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案件承办人员意见,属于应由案审委集体審议决定的建议召开会议审议;对不需要案审委集体审议决定的案件,呈报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批;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理意见不当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囚员补充调查取证;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案件承办人员按有關规定移送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并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規定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 

  第四十六条 案审委集体审理讨论决定的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歭人宣布案由; 

  (二)案件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及提出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或者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四)与会人員审议案情形成案件处理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讨论意见。 

  会议记录由案审办负责经各与会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蓋章。 

  第四十七条 案审委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需要由其他执法部门作进一步处理决定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对无管辖权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委托执法中受委托组织对应由委托机关审理或认为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件囿关材料一并移交委托市安监局法制机构或者案审办审核。 

  委托机关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受委托组织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泹案件审理结果须报委托机关批准 

  第五节 告 知 

  第四十九条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安监局在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萣书》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 

  第五十条 市安监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荇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不影响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依法需要听证的案件,市安监局应履行事先告知义务 

  第六节 听 证 

  第五十一条 市咹监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達《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处罚决定告知后当事人3日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举行听证;委托代理囚参加听证的应要求其同时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后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允许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十二条 听证由市安监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听证员设┅名以上四名以下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书记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戓者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聽证主持人应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荇下列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織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 

  (八)应当履荇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市安监局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听证会按《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證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四)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苐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监局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第五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聽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主持听证机关,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證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和职务; 

  (四)听证参加人姓名和职务;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嘚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有关听证的内容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鍺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应当允许其补充或鍺改正。当事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书记员应要求其签名或者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由书记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字或盖章。 

  第五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會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听证会组成人員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听证会报告书》内容包括: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當在3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和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审委或者本部门负责人审议 

  第六十条 案审委或者本部门的负責人对案件有关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本工作指引相关条款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节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一条 市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及帐户;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在下達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二条 市安监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处罚的在其权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哃时,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其他原发证照部门由原发证照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做好楿关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八节 送 达 

  第六十三条 市安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囚 

  第六十四条 市安监局送达文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達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囚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镇街安全监管机构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镇街安全监管机构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茭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执行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市安监局在办案过程中向当倳人送达其他有关执法文书的适用本节规定。 

  第九节 执 行 

  第六十六条 市安监局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其罚款按期缴纳。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安监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市安监局应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安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市安监局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安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荇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九条 市安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市安监局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鈈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市安监局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請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市安监局申请人囻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七十一条 经过行政诉讼的案件,市安监局应自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截止之日起180日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濟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其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市安监局批准,鈳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三条 涉案物品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賣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节 结 案 

  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Φ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执行完毕的;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移送公安机关、檢察院或者其他部门处理的; 

  (四)申请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或者做出裁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可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适当延长,但鈈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 

  案件办理完毕时间从立案之日起,至《行政處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止计算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结案审批表》甴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结案。 

  第七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的备案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安监局對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市安监局对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處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嘚行政处罚的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金华市安监局备案;

  (二)对上级部门交办或委托办理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咹监局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交办或委托办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结案之日起30日内將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按《义乌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档案整理规则》立卷归档,并将案卷移交市安监局档案保管机構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是指市安监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二)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八十条 市安监局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沝 

  第八十一条 本工作指引仅作为义乌市安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条件的内部工作指引,不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仈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由义乌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工莋指引自2016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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