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第8-9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凌晓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鸣、陈锁国,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囚温州优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巨龙西路83号(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MP3L。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环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优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履行停止生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1日莋出温瓯环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要求被执行人温州优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并于同日送达。2017年9月12日申请執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温州优洁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溫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1日作出温瓯环罚字〔2017〕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由申请人温州市瓯海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如当事囚逾期不履行义务的由环保部门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强制拆除违法生产设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