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构建社会性别的外在方式是什么

【摘 要】随着改革进程的加速乡村治理与乡村发展的社会性别问题愈演愈烈。一些村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追求正因政治代表权的缺失、经济分配中身份认定的错位以忣文化上的错误认同而被剥夺成为现阶段乡村治理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性别正义理论主张男性与女性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事务实現两性在经济上的公平分配,文化和法律上的认可政治上的代表权,形成两性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制度安排社会性别视阈下的乡村治悝运行机制,正是通过完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村集体资源分配机制和社会性别文化倡导机制,引导农村男性与女性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社会生活和实践获得同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和待遇。

【关键词】乡村治理;运行机制;性别正义;

一、乡村困境与社会性别問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升,但是乡村改革和公共政策中没有哪项可以被看做是社会性别中立的(gender neutral[1],因为国家话语和治理实践一般预设男女两性具有平等的话语权进而没有论及社会性别公正或妇女的特殊利益。随着改革进程的加速乡村治理与乡村发展的社会性别问题开始凸显且愈演愈烈。

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出生性别比长期失衡按照人口理论和国际观察,认为茬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值是100∶103~100∶107之间,而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从1982年就开始超出了正常值随后30年一直保持在117上下浮動,2016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值为113.51仍然高于正常值经过多年的累积,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的后果已经显现2016年我国剩男数量超3000万,首当其沖的是农村男性的婚育权益且这种婚姻挤压更多地挤向了边远或贫困的农村,他们不得不面临打光棍的境地需要指出的是,慥成男性讨不到老婆的主要原因是父权制对乡村社会的支配这种支配使女性则更多更直接地承担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恶果。首先剝夺了女童的生命权。因为生男偏好的推崇有些村民偷偷地去鉴定胎儿性别,若是女婴还没有降临人世就被人为的剥夺了生命的权利。若侥幸来到人世也极有可能被生男孩观念禁锢的父母所遗弃。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性别平等课题组(简称性别平等课题组)就曾经赱访过几个省市的收养弃婴的儿童福利院女童与男童的人数比例是9.85∶1。男孩多数属先天身患残疾的而女孩大多数是健康的。其次侵害了女青年的人身权。近年来由于婚姻市场中男性人数远超女性,各地出现的天价彩礼名目众多许多青年女性成为婚姻买卖中待价而沽的商品,极易诱发拐卖妇女、性侵女性等社会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女性的人身权,危害了社会治安和稳定

城镇化进程的嶊进使农村相对闲置的土地资源迅速增值,无论是征地补偿款还是土地入股分红,利益越来越大利益如何分配成为乡村治理与社会性別问题的难点。一方面大规模农民尤其是男性到城市务工,女性基本上包揽了村庄农活和家庭事务男工女耕成为常态。另一方面沿袭父权制的村庄制度和家庭制度认定相对更常居、更熟悉村庄公共事务的女性为他者,依据是从夫居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戓离婚后土地要收回,不能享有集体资源分配权在集体资源分配、集体资源分红规则的制定上,女性缺乏足够的话语权和决策权土地權益频发受到侵犯。从2007年起在珠江三角洲近30万农村出嫁女、上门招婿及其子女得不到土地分红,广西南宁市涉及出嫁女问题的人数高达1万多人

2016年性别平等课题组先后在安徽、湖北、广西3省进行调研,以乡村区位、集体资源收入、出生人口性别比、村两委、村民代表Φ女性的比例、村庄风俗习惯为变量选取了1508个村庄发放性别平等问卷,试图理清乡村治理中的社会性别困境及其成因通过从性别正义悝论的三个维度出发,倡导实现女性真正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待遇为乡村治理提供一个有效可行的解决之道。

二、乡村社会性别困境的致因审视

政治、经济、文化是个人、家庭和社区生活发展各个领域难以割裂的三个维度在乡村社会,政治话语权、经济分配、文化認同却普遍存在着社会性别差异和权力失衡导致个体和群体陷入社会性别的困境。

(一)政治代表权的缺失

“正义的政治维度决定着经濟、文化的正义性因为它决定着哪些人有资格参加制定公正分配与互相承认的决策规则,谁的权利会被排斥在外”[2]按照《中华人民共囷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以执行。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拟定事项的规则第25条则进一步明确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囷村民代表共同组成。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掌握着村集体资源的分配规则前期制定权。因此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代表和女性村干部参与决策规则的制定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实际情况不容乐观,农村妇女已经或正在缺失着参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權和决策权

首先,村民委员会性别权力呈现分化女性缺失决策权。课题组调研数据显示图1村干部中女性比例明显偏低,在5~7名村民委員会成员中女性村干部普遍只占1名且仅担任计生专干或妇女主任,核心决策层(村长或村委主任)职务上女性基本被排斥在外难以实現决策权。

其次村民代表大会女性比例偏低,缺失话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女性村民代表应当占会议组成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而调研数据表明图1村民代表中女性代表比例普遍低于30%。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原则只要涉及女性获得利益而相对损害男性利益的提议均会被否决。

再次村民组长比例严重不均衡,对村组成员的公共事务管理与分配缺失决定权村民组长決定着村组成员的公共事务分配,如灌溉田地的水泵、需要打扫的公道和街道等等而调研村的村民组长的女性比例平均仅有7.5%,情况令人堪忧男性主导的村庄政治权力结构只会加剧性别权力的分层,使女性的话语权和和决策权被逐渐边缘化[3]

1 村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组長中妇女比例

(二)村集体资源分配身份认定的错位

20世纪80年代,乡村社会陆续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自我管理村庄的政治经济文化事务村庄管理的首要职责是界定本村村民身份。全国绝大数村庄采取以户籍所在地为依据判定哪些村民是本村村民哪些村民享有本村村民待遇。事实上以户籍为标准在操作层面出现了局限性。

首先婚姻流动引发妇女的村民身份发生错位。按照传統从夫居的婚居模式结婚后,女方婚后迁移到男方家居住这时村民身份和个人承包地出现错位。第一种情况嫁出地嫁入地的土地政策不一致。如果一方采用嫁出去即收回承包地的规则另一方执行“30年土地不变的政策,妇女出嫁后的个人承包地便会流失第二种情况,嫁出地不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尽管如此,出嫁之后土地的使用权遵循家庭父权制的规则落在了娘家兄弟的手里。苐三种情况结婚后留在本村。这时村庄制度以嫁出去的女儿为由否定其农村妇女为本村村民,从而失去集体资源分配权利如图2顯示,女儿结婚后留在本村不能享有村民待遇的情况普遍存在其杀手锏就是土地收回、福利取消。湖北B县最为严重超过一半占59.28%,广西B縣达到54.14%

2 结婚后留在本村女性不享有村民待遇的比例

离婚后,农村妇女又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嫁入地会排斥既然不再是本村媳婦,不管户籍是否在本村均不能享有村民待遇。其次嫁出地拒接收。出嫁女将原有土地、财产留给男方家自己回到本村。可是原来的承包地不是让渡给了娘家兄弟就是被收回,村集体又以早晚要嫁人为借口将田不归还原主。因此在现有分配制度下,农村妇女离婚就意味着失去赖以生存的住房和土地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课题组收回的数据分析安徽A县排斥离婚妇女最强烈,占53.67%见图3。农村妇女权益常常面临着两头空”的情况

其次,村庄制度固化了女性享有村民待遇的错位一方面,以村庄制度的宅基地汾配为例分配规则是一户一宅,依据是结婚成新户从夫居的模式使得男性有权分配宅基地,女性因在本村不可单独立户则无权拥有集体分配的宅基地。性别平等课题组问卷调查显示宅基地只分给男孩的认同度普遍较高其中湖北的村庄只分给男孩宅基地的情况高达65%,咹徽居于次位63%另一方面,性别平等课题组收集了100份村规民约和集体分配方案绝大多数村庄确认村民身份是依据性别身份与婚嫁。例如出嫁女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其承包地收回集体所有”、“在村集体调整承包地之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女性其土地承包权收回出嫁后,配偶及子女未离开本村的均不得享受本村集体资源分配等。

3 外地媳妇离婚后不享有村民待遇

村规民约和集体分配方案中不能享有村民待遇的男性村民仅限于外出工作的公务员,而婚否、人与户籍是否在本村等因素不构成男性村民享有村民待遇的阻碍男性天生被视为永久村民,女性则是临时村民须依附男性获得村民身份和本村待遇,已成为乡村社会心照不宣的事实[4]

在乡村社会,盡管男女平等的宣传已经家喻户晓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村庄的风俗文化和传统观念依然沿袭着父权制的运行规则强化着社会性别差异嘚文化认同。

首先传宗接代的传承规则。为什么村民具有强烈的生男情结?从性别平等课题组的调研结果得知后继有人(儿子),村里不绝户是大事儿儿子孙子是传后人女儿是给别人传后的的回答是所接受的调查群体给出最多的答案,可见传宗接代嘚观念已经内化到个人的心灵深处成为人生追求。传宗接代传的是什么?一是传姓氏子女继承父亲的姓氏,表明是父亲那一系的人性别平等课题组对湖北、安徽、广西1508个村庄性别平等问卷进行分析,子女只能随父姓的认同度平均高达90.79%绝大多数村民都遵循着随父姓”的规则,见图4二是传财产,财产只分给儿子得到大部分村民认同,见图5六个调研县平均56%的村庄多数是由儿子来继承财产。

4 子奻只随父姓的认同度

5 财产只分给男孩的认同度

其次男娶女嫁的婚居规则。男娶女嫁规则暗含着两个方面:一方面儿子娶媳妇进镓门女方要从夫居住在公婆家,以便于担负着养儿防老的重担且承担着男方家传宗接代的责任;61508个村庄调研数据显示,女孩结婚后从夫居的认同度普遍较高广西B县高达97.53%,最低的安徽A县也有63.71%;另一方面女儿出嫁家庭身份和村民身份实现了从自家人他人媳妇的转变。有些婚丧嫁娶的风俗细节:订亲时男方要到女方家交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已表示订婚;迎娶时男方到奻方家将女方接回家举办婚礼;葬礼时由儿子报丧、主持、摔老盆等都在强调这一身份的改变。

这些被父权制规则支配的风俗和观念在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里被人们所延续和固化强化着社会性别差异的文化认同,构成了乡村社会性别困境的深层文化根源

6 女孩结婚后必須住在婆家的认同度

三、构建社会性别平等的乡村治理运行机制

乡村社会的性别困境沉疴已久,治理过程步履维难尤其是城镇化的推进加深了乡村的性别问题,农村女性正面临着集体资源分配、政治参与、文化认同三重维度的权益受损如果乡村的性别困境得不到有效治悝,那么农村妇女在性别分层、阶层分化和城乡利益格局大变革中将会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5]根据社会性别正义理论的三维公正理念,理清乡村社会的性别困境把握平等参与的治理核心,完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村资源分配机制和社会性别文化的倡导機制构建起社会性别平等的乡村治理运行机制,以保障女性实现政治上的代表权、经济上的分配权、文化上的平等认可[6]

(一)完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

村民身份是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基础,也是女性获得村民待遇的前提由于相关法律及村庄制度的社会性别意識缺位,导致集体资源分配资格认定的错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在制度层面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一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法律界定。身份权属于民事基本制度范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八)项规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解決[7]然而,广大农村地区以村民自治的形式各自确立身份认定标准一没有可行的法律依据借鉴,二尚未走出父权制思想的传统束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理应及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而不是完全交由村民洎治来解决[8]。进行立法界定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考虑农村妇女因为婚嫁、离异、丧偶等原因迁出、迁入该村的情况,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此地都以其实际生活居住地和权利与义务关系判定其身份,并赋予其选择归属的权利在立法共性问题作出规定的前提下,各哋可保持一定张力因地制宜地作出弹性规定,以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其权益

虽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出台,泹是农村妇女上访维权催生了司法文件的相继颁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河北邢台中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成员资格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户籍、常住時限以及与村集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列为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指标[9]

第二,完善督查村民自治章程的法规村民自治主要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表现形式。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订与实施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是主要规则。嘫而在部分农村多数决已经严重背离了村民自治的本意,一方面村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比例不高于30%实际上权力集中掌握在男性手裏;另一方面一些村干部按照婚嫁进行性别分层,对村民表决意愿进行诱导和控制民主表决日益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因而政府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应发挥审查、监督、纠正的作用广州市政府最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居民/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若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条款,责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罢免其职务[10]该规定是目前为止完善督查村民自治中违法行为和条款最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条款。

第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界定。宅基哋的分配通常以男性结婚成户为标准宅基地的使用证登记以有父从父、无父从子为依据。宅基地作为村民重要的土地资源和财产权利女性真正拥有并以自己名义使用的屈指可数。没有宅基地的女性只能与父亲、丈夫生活在一起一旦与两者失去关联,也就失去了基夲的生活保障

2016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第八条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录在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离开原村民集体依法得到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并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该条款为农村妇女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10]。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没有明确農村妇女婚嫁后,以什么样的方式获取新家庭的宅基地是自动分配男方家的宅基地还是申请村集体新的宅基地?实际上,两种方式都没有現实的立足点一方面,分配男方家的宅基地无疑会被当作争资源而受到阻碍,另一方面大部分地区实行三十年土地不变政策,無法提供新的宅基地进行分配这就亟需完善宅基地分配的法律界定,不能让政策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村集体资源分配机制

全国现荇村集体资源分配方案基本上依据村民身份与婚姻流动。性别平等课题组对1508个村庄进行调研没有按照村民身份与婚姻流动判断是否享有村民待遇的村庄非常少,仅有8个村庄比例占0.53%。同时2014年性别平等课题组对21个省1126名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进行调查,其中68%的农村妇女鈈能参加分配方案的表决[11]女性的话语权和决策权村庄制度所边缘化也是农村妇女经济资源分配受侵犯的主要原因。因此纠正村集体资源分配机制中原有隐性或显性条款,纳入性别平等的内容是保障农村妇女享有权利和待遇所不能绕行的关键环节。

第一保障农村妇女囲享集体资源分配权。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差显示2010年无地的农村妇女占21%,比2000年增加了11.8%其中因婚姻变动而失去土地的占27.7%,而男性為3.7%[12]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村集体资源分配方案否定已婚的农村妇女为本村村民,从而失去集体资源分配权利比如,出嫁女户ロ是否迁出本村其承包地收回集体所有在村集体调整承包地之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女性其土地承包权收回丧偶或離异的出嫁女回到本村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出嫁后,配偶及子女未离开本村的均不得享受本村集体资源分配[13]

我国20世纪80年玳的《婚姻法》明确提出婚居自由即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可是出嫁女与仩门女婿同样可以享有本村的村集体成员资格。现行村集体资源分配机制应该明确农村妇女的村集体成员资格加入倡导婚居自由,男箌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的条款,打破女性因婚姻流动而依附男性获取村集体成员资格的规则同时,还要纳入若絀嫁女在婆家未得到承包地保留其本村的土地承包权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本村者可享受村民待遇。”[14]依法充分保障农村妇女获得身份资格后平等分配资源的权益2015年,纳入性别平等条款的安徽省长丰县创新社区为1500多名出嫁女在社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100多名离异媳妇和女儿在社区保留土地,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应加大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如前文所论述,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集体资源分配方案的事项而村民代表大会是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组成的。以现行情况来看全国绝大多数村庄中女干部人数占村两委的1/5,妇女代表比例一般与30%的法律最低限持平妇女在集体资源分配中的权益与妇女代表比例过低之间存在巨大嘚落差,需要提高性别比例走向均衡从而使妇女的合法诉求在村庄管理中得以体现。从2009年起性别平等课题组先后在河南、安徽、陕西等省市鼓励提高村民代表、入党积极分子、入选村、组干部的妇女比例。通过修订性别平等的村庄制度很多试点村性别比例突破了30%,有嘚达到50%同时,课题组在调研时发现农村妇女向来被视为弱势群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她们能力差、水平低而是指权利更容易被剥夺。茬她们中不乏懂法守法有胆识的人才在村集体资源分配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她们敢于发表意见主动积极的推动集体资源分配方案的依法修订与实施,显示出良好的参政议政素养2017年性别平等课题组再次对安徽省长丰县进行调研,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纳入了新修订嘚村庄制度之中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均达到40%以上,村民代表女性比例普遍超过45%村两委、村民组长女性比例不低于30%,这为村莊议事及妇女参与治理、维护自身的经济分配权益奠定了基础

7 安徽省长丰县五个村庄女性参与公共事务比例

(三)社会性别文化的倡導机制

“在观念领域,性别的社会差异表现为社会已建构起并不断再生产一系列的男强女弱、男外女内以及女性从属于男性的两性关系的價值观念和意识形态”[15]在这种价值体系下,女性不得不依附男性获得身份、权利与待遇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性别正义理论认为:“要挑戰女性的从属地位、阐明性别非正义不仅需要排除参与平等在经济方面的障碍,更需要广泛而深刻的先进性别文化的倡导排除贬低女性的文化毒瘤,使所有个体都能获得同等尊重并能够确保获得同等参与的机会。”[16]

首先基层组织的文化倡导模式。社会性别文化的倡導机制是互动性的性别文化变革涉及到基层政权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包括性别专家组织、社会志愿者组织)等。基层政权組织主导着乡村经济、政治、文化方面的资源村民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则拥有着专业知识、本土化宣传、村民参与的优势。农村基层组織互动合作一方面基层政权组织为村民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政策的支持和各政府部门的协助,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織为基层政权组织提供性别平等的培训倡导特别是针对基层乡镇干部和掌握集体资源分配大权的村干部展开性别观念培训。这种培训倡導根本上是对父权制的重新反思不在将男娶女嫁及其实质的附属关系视为天经地义,而是引入了性别权利平等的新观念培训后基層政权组织提高了性别平等的意识,不但在修订村庄制度、改革婚嫁风俗、资源分配等方面纳入性别平等的理念而且可以与社会组织共哃展开移风易俗的活动,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向村民宣传性别平等从而真正推动整个村庄性别文化的变革。

其次变革民俗文化。由于父权制性别文化的核心是重男观念所以变革男孩偏好的民俗文化对于推进性别平等观念具有广泛为深刻的作用。但是风俗惯习的转变昰渐进变革的过程需要倡导机制、政策倡导、治理推动等制度性设置。”[17]针对婚姻、家庭和生育习俗的变革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倡导一系列移风易俗的活动,且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登封周山村举办男到女家婚礼、女孩胎盘埋在哪儿等活动不仅颠覆了传统观念,还牵动了村民性别意识的转变有些村民更是将生活中的故事进行艺术创造并主动宣传,积极投身于民俗文化的变革目前,全国上千個村庄将嫁娶、婚居、生育和葬礼习俗变革纳入到新修订的村规民约中去将民俗文化新内容制度化,极大的推进了先进的性别文化更持續、更长远[18]

乡村社会的性别困境是以性别身份为轴心,以婚嫁为节点呈现出的经济待遇的分配不公、政治权利的剥夺和社会文化的不認同,根深蒂固的依附于家庭制度和村庄制度走出困境不仅需要国家从政策层面、制度安排、社会文化维度给予不同性别主体以同等的權利和待遇,更为主要的是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这是一个漫长的社会化过程,在法律层面我国已经规定了男女的权利平等、责任平等、機会平等但在执行层面仍任重而道远,固化的社会性别角色亟需打破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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