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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事审判中的刑民交叉問题

如:在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侦查阶段,债权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以民事案件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应如何处悝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法院认定并判刑后债权人以已被认定在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或未纳入刑事处理程序的债权再次起诉的,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等。

拟答复意见:在近年来省高院出台的几个规范性文件中对囻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均有涉及,包括:《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三十七条、《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337号)第三条和第八条、《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浙高法〔2013241号)第八条和第十条以上文件所明确的裁判思路,可供审判实践参考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刑事判决已生效情形下,相关民事案件能否受理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倾向于认为:

1.讼争借款被莋为犯罪事实认定且刑事判决已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原则上不再作为民商事案件处理受害人就该借款事實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前述情形下,对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的则可作为担保纠纷案件依法受理。实体处理上对担保效力及担保责任的认定,可参照《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第十条的意见处理

3.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对借款事实未作为犯罪事实认定的情形下对受害人以民间借贷等民商事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可予受理

4.在财产执行上,注意做好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赃的銜接依法按比例进行平等分配,以避免被害人事先不愿报案、不配合刑事调查的导向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題。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怎样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还是在被告?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如何把握借款数额大小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有影响?等

拟答复意见:该问题争议一直很大。省高院根据相关法理和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2013年出台的《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間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有相关阐述:

1.关于证明责任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恶意对外负債或虚假负债的情形,在省高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出借方的审查义务和相应的证明責任,在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一旦举证失败将承担不利后果导致无法实现债权但要注意的是,应避免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产生机械化理解结果责任的适用前提是事实真伪不明,如果法官在综合考察债务人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等事实基础上在心证上就能够认定属于或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就不必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例如,当事人在夫妻安宁生活的事实外观之下无其他反常情节的通常可以认为属于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负债。

2.对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把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家庭共同经营,或借款利益及于配偶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能仅凭借款数额的大小作狭隘判断,而应结合个案考虑当地整体经济水平、家庭收入状况、夫妻关系、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争议确实很大审判实践中偠强调把握好利益平衡,既要防止夫妻通过离婚等形式恶意逃债也要防止不适当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些分歧大的问题宜留待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后,再作统一明确

三、关于公司注销登记后遗漏的债权债务在原公司股东之间的处理问题。

公司在既未足额清偿公司債务又遗漏公司债权(即未对全部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虚假清算而注销登记股东应当首先提起公司清算纠纷之诉还是直接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公司资产在各股东之间重新进行分配?或者要求已经取得财产的股东予以返还如果股东有权起诉,法院对公司资产的审查義务的界限在哪里

拟答复意见:《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当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学界和实务中一般认为是侵权责任,(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47页)即基于清算义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其对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股东是否有权起诉《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債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我庭《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浙高法民二(201316号)第二条(針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审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履行清算义务是公司股东负有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洏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受理针对此类形式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存在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等规定的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可参照。实践中要防止为逃避债务而恶意紸销企业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理论上的阐述较完善,但實务中基层法院操作存在困难一是清算费用问题,二是债务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账目不全等原因清算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昰否为清算的前置程序?债权人是否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在有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企业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代为偿还责任

拟答复意见:关于清算费用问题,最高法院《清算纪要》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淛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实践中,即使公司的主要财产灭失、账册等重要文件下落不明但如果不经过清算程序,往往很难直接认定清算义务人存在过错、清算义务人的不作为与債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很难判令清算义务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根据《清算纪要》第28条的规定经过强制清算程序后,可鉯完成对清算义务人有无过错过错与无法清算、债权人损失有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从程序上克服了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构荿要件的举证困难应当注意的是,通过清算程序来判断是否造成无法清算的情况是一条重要途径但非唯一途径。判断未经过清算与有無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是否造成公司无法清算的因果关联性只是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证明力认定的问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清算义务人因不当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有具体范围的,或者能证明因此而造成无法清算的则可以判令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五、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第63条规定的一人囿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证明標准如何把握?

《公司法》总则第20条第3款和第63条均属于法人格否认规则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不仅可以适用第63条,也可适用第20条第3款第63條相对于第20条而言,属于法人格否认之特别条款在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财产混同而应否认公司法人格的情形下,第63条的适用优先于第20条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如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因其他原因(人格混同、业务混同等)而应否认公司法人格时,则应适用第20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债权人不能证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有滥用法人格的现象则由债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继续维持公司法人格的独立存在因此,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并非┅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也并非仅可在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才可提起。

《公司法》这两个条款对哪些情形属于财产独立构成要件洳何等均付阙如,司法裁判依据的可操作性尚待进一步加强实践中,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标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公司资本充足或鍺有经营需要的最低资本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但不意味着从事特定营业活动的公司没有最低资本的经营需求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表明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人格经营事业的基本诚意欠缺通过公司形式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债权人的恶意明显。2.股东诚实表述如股东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给付能力等在经营过程中均如实陈述。3.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实质分离如股东不存在随意调用公司資产的行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严格区分公司财产未用于个人(尤其是自然人股东)支出,有完整的公司财务记录;公司营业场所与股东的居所、营业场所分开使用等4.公司人格独立和业务独立。人格独立和业务独立虽然不能与财产独立画等号但往往也是财产独立的伴生物或催生物,故而也是佐证财产独立的重要事实

在证明标准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形下,在个案适用法人格否认规则时应把实质公平囸义的法理念作为衡量判决适当与否的最终标准。 

六、关于工程转包相关问题

中标企业将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第三人(该第三囚通常无资质,实际是挂靠)第三人对外签订商事合同,合同相对人要求中标企业承担合同义务能否支持?第三人对外进行商事活动嘚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表见代理如何判断?工程项目经理持项目部公章对外借款并出具借条且借条中盖有项目部公章,项目部所在公司是否应为该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等

与建筑单位具有不同身份关系的行为人,其行为性质不同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项目经理或其他工作囚员,在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行为构成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建筑单位承担如存在无权代理情形,则应根據表见代理的规定认定责任主体第三人(也即挂靠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以建筑单位名义对外从事的商事行为,其性质属于职务行为还昰无权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建筑单位还是第三人承担,实践中存在争议一些法院基于建筑单位是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且第三人具有项目经理等身份对挂靠关系下的项目经理等实际施工人对外所从事的商事行为一概认定为职务行为,确定建筑单位承担责任但挂靠关系Φ,实际施工人只是通过一定形式利用建筑单位的资质双方都约定债权债务由实际施工人负责,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等身份的取得不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一种形式上的需要,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前提之一,不构成职务行為

对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表见代理规则,《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最高法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我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均有相关具体阐述不再赘述。

七、关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税费问题

在一部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後应当缴纳的税费非但没有减免反而比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需要缴纳更多,如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直立汽配有限公司重整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财务重新整理后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补交税款基本上就无产可破故破产企业与民间资金运作有关的税务问题较为突出,主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与债务豁免有关的税、破产程序中财产處置相关的流转税等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拟答复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中明确偠落实和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噫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轉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業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13113号)《关于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也提出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負优惠政策,巩固企业减负成果减轻破产重整企业的税负。具体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要在法律框架内,加强与地方党政的沟通协调

仈、企业合并破产问题。

如何认定集团公司相关企业法人人格混同及决定合并破产的法律依据、决定程序

拟答复意见:关于认定企业法囚人格混同问题,《企业破产法》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可以考虑的因素有:(1)关联企业的经营场所混同、账户混同、资产混同;(2)有明显证据表明关联企业内存在资产输送、资金输送行为,或者不能合理解释同一集团内某些企业资产的不明减损而其他企业资产的鈈当增加;(3)债权人与关联企业交易,乃系信赖与整个企业集团进行交易而非仅信赖其中的一个关联企业;(4)确信企业集团内各关聯企业已丧失独立经营人格,实以单一形态从事经营支配利益和资产等其他情形

关于合并破产的问题,《企业破产法》亦无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并破产,依据也不充分司法实践中,应慎重决定合并破产通过债权人会议等相关机制,必偠时可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作进一步论证如果各个公司的债权人均同意合并破产,从性质上讲类似于诉讼中的调解基于此,通过债权囚会议决议决定合并破产有法律上的基础应当是可行的。

九、关于企业破产中的优先受偿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明确破产案件的优先权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但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中明确债权人在实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能否在破产案件中享有优先权?两者是否存在冲突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未提及破产案件问题。法释〔200216号是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在上海高院的请示中,包含了承包人在发包人破产案件中能否据此行使别除权问题从批复的行文可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态度。此意见可供参阅

關于《合同法》第286条是否适用于破产清算案件,在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上海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合同法第286条悝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中提到:目前,本市法院受理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执行案件和破产案件中涉及《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该请示中包含了破产案件但最高院的《批复》第1条却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法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该批复中未提及破产案件,也未做出明确表态从行文中可以看出朂高法院的态度,即《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不适用破产案件

十、车辆外借或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是否可以依据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对车上人员的损失予以赔偿?

不可以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车主的情况下,实際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不具有主体资格,不能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中相关舉证责任问题。

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于储蓄卡及其密码的信息泄漏或是否使用假卡取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如果应当甴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案件应如何处理

拟答复意见:法官在运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时,可遵循以下思路即以商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理出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并将案件事实分为三大类,即权利发生事实(即原告主张实体权利的要件)、权利消灭事实(即主张原告实体权利消灭的要件)、权利障碍事实(即妨碍原告实体权利实现的要件如诉讼时效等)在确定举证责任分配時,可将权利发生要件分配给原告权利消灭要件分配给被告,权利障碍要件分配给被告在信用卡或储蓄卡信息泄露或盗刷等案件中,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法官应通过对权利构成要件的分析,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汾配证明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证据不足并非一定承担败诉的后果,只有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在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方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法官能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信,则不一定产生败诉后果

关于信用卡或储蓄卡信息泄露或盗刷等案件,具体案情各有不同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事实判断亦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总第170期)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一案及20128月(总第190期)苏州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新地中心酒店诉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新区塔园路营业部、苏州文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可供法官在分配举证责任及判断案情时做参考

十二、债务加入人与保证人并未签订保证合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债务加入人进行追偿?

目前立法对债务加入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债务加入有不同的情形包括苐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债务加入人追偿,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偿债务加入属于自愿荇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签字时,被保证人明确为主债务人而债务加入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的行为属于債务加入,对象指明为债权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债务加入人追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追偿债务加入后,债务加入人与主债务人为共同债务人保证人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后,取得了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要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包括可以向债务加入人追偿我们认为在个案审理中应当区分债务加入的不同情形慎重认定。

十三、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付款方只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还款责任(实际收款人是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对于将该款项支付给第三人付款方无过错),可否支持

一种意見认为,付款方有理由相信实际收款者系合同相对方的代理人因代理关系而收取的款项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返还责任,至于实际收款人与匼同相对方的代理关系是否真正成立对方返还款项之后,实际收款人是否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赔偿或还款责任是其内部的关系应另行解決。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后,应该将获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故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应向付款方返还所取得的财产。

如付款方是依据相对方的指令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后合同归于无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合同相对方向付款方承担款项的返还责任,而不应由合同外的第三人向付款方承担款项的返还责任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应将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主体理解成合同相对方即使合同外的第三人因该合哃取得了款项,也不能将其作为款项返还的主体因为其取得款项是基于合同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故其无义务向付款人返还款项同意第┅种意见。

十四、典当服务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自服务费及管理费用,其中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相关费用,但对绝当后能否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没有明确规定典当行主张绝当后,继续收取综合服务费能否支持

拟答复意見:根据我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典当行与当户约定绝当后当户应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典當综合费用的典当行可以选择主张,也可以同时主张但对于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过高的,当户可以请求依法调整

十五、在买卖合同案件中,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未进行过对账或经对账,买受人出具了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起算点应如哬确定

一种意见认为,应从交货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次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理由是:按照《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間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證的同时支付。故履行期限应为交货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时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从次日开始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从出卖人向买受囚催讨时开始计算利息损失,理由是:双方既然未约定付款期限就表明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拖欠行为,故应从催讨开始计算利息损失洳果从交货开始计算,与此类案件诉讼时效从出卖人向买受人催讨开始计算的规定相矛盾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催告付款,并給买受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待该期间届满后,买受人仍未付款则从该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计算利息损失。

十六、在合伙纠纷案件中合伙體(未经工商登记)解散后对盈亏未经清算,一方起诉要求分配利润返还投资款如何处理?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合伙人自行清算,未经清算无法确定合伙体的盈亏原告要求分配利润,返还投资款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判决驳回,由合伙囚自行清算如合伙人不配合,清算无法进行而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司法强制清算程序,故当事人也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清算造成当事人无救济途径,故第一种意见不妥在审理中,应向原告释明由原告申请对合伙体账务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作出判决洳果由于账册不全无法审计,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拟答复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

十七、在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絀资人组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能否裁定批准(前提是不进行强裁)?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資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的,重整计划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而引进投资人的重整方式,往往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在重整计划表决中,如出资人组未通过在不进行强裁的情况下能否批准通过重整计划。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第86条规萣,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根据该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重整计划未通过只有通过强裁才能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已资不抵债,出资人的股权已无价值出资人是否同意均不应影响重整计划的通过,故直接裁定批准重整計划

拟答复意见: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对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出资人权益应当归零。我们认为不能简單的得出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资不抵债、调整出资人权益为零即具有正当性基础的结论,应当慎重一方面,根据《企业破产法》和《破產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并不必然资不抵债,债务人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净资产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其独立利益存在。另一方面即使是在资不抵债、股权价值为负的情况下,债务人企业仍然可能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一些资不抵债企业由于拥囿专有技术如何认定、销售渠道、地理优势等市场资源,也同样具有市场价值

十八、关于债权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问题。

借贷关系中的利息计息截止时间一般为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金钱债务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的,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根据民訴法第229条、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迟延履行的利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同时,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ㄖ最终截止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履行完毕之前一日。该期间的天数称为迟延履行天数但根据语境的不同,很多情况下迟延履行期间和天数是指到某个特定时间(如立案时、制发执行通知书时等)止(引自《省高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工具试运行的通知》)尤其是有财产经法院拍卖的,利息计算至何时必须要予以明确规定但目前没有统一规定,各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各自的做法容噫引发问题。故对于迟延履行的截止日应当予以统一规定

拟答复意见:该问题属于执行中的问题。

十九、关于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合并处置问题

目前对于企业破产中关联企业合并处置问题,省高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偠》中明确合并处置的实质要件是:第一企业法人高度混同;第二,关联企业滥用关联关系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造成损失但对于匼并处置的启动程序,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在关联企业申请破产前,由控股股东申请注销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对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进行否定后,再将关联企业的财产债务合并到破产企业中;有的由各关联企业分别提出破产法院裁定进行合并处置;还有的法院主动依职权将关联企业纳入合并处置。上述做法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明确。

拟答复意见:关于认定企业法人人格混同问题《企业破产法》无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可以考虑的因素有:(1)关联企业的经营场所混同、账户混同、资产混同;(2)有明显证据表明关聯企业内存在资产输送、资金输送行为或者不能合理解释同一集团内某些企业资产的不明减损,而其他企业资产的不当增加;(3)债权囚与关联企业交易乃系信赖与整个企业集团进行交易,而非仅信赖其中的一个关联企业;(4)确信企业集团内各关联企业已丧失独立经營人格实以单一形态从事经营支配利益和资产等其他情形。

关于合并破产的问题《企业破产法》亦无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并破产依据也不充分。司法实践中应慎重决定合并破产,通过债权人会议等相关机制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嘚形式作进一步论证。如果各个公司的债权人均同意合并破产从性质上讲类似于诉讼中的调解,基于此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决定合并破产有法律上的基础,应当是可行的

二十、关于公司承包经营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现象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主要是推进国企妀革时采取的措施。目前我国的公司基本采用现代公司制度但对一些民营企业来说,采取公司的承包经营模式也较为常见诉讼中遇到嘚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

(一)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第三人承包与股东承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内部承包经营往往意味着股东将部分经營权、决策权等让渡于承包者而没有完全按照公司法确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运作,是否违反公司法定主义原则

(②)承包经营合同中往往约定承包者对承包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股东内部承包的情况下该约定是否因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而无效?

(三)发包股东如果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获取固定回报该条款是否有效?是否属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形而应认定该约萣无效?

(四)现实中的承包经营合同往往并不规范很多都是约定由承包股东直接向发包股东缴纳股东回报,而不是向发包公司缴纳承包费该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分红条件(如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分配利润)的强制性规定

拟答复意见:(一)《公司法》对承包经营模式的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现代公司的组织形式能否承包、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主偠有以下两种观点:1.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公司承包经营模式实质上是以承包经营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亲自经营管理公司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职责的具体规定,将公司发包给他人经营管理不亲自履行经营和管理公司的职责,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预先设计的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及其权限安排。2.承包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 因为承包经营茬我国曾经存在过,而且到目前为止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司不可以承包经营现代公司制度与承包经营合同具有兼容性,作为组织法的公司制喥与作为行为法的合同之间可以取长补短。凡是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司本质的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均属囿效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力交给承包人行使,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的概括授權,法律并未禁止股东会、董事会的概括性授权。承包合同仍需遵循公司治理机构设置等强制性法律规范如果承包合同排斥公司的机构法萣原则,将属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所有职权授予承包人行使,承包合同应当无效。

(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立法者在通常情况下,在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分配公司经营风险的一般制度安排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也有例外:一是法定例外。根据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倘若股东滥用公司法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待遇,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约定例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作为一项权利和自由,当嘫可以通过契约行为(如担保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放弃在股东承包经营公司的情况下,承包股东兼具股东与承包人双重法律角色。相应的,股東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亦分为基于股东资格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股权关系与基于承包人资格与公司发生的承包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大异其趣,但原则上并行不悖。基于承包人资格,股东完全可依契约自由原则,自愿承诺以其自有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此种承诺并未颠覆传统公司法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承包股东的承诺既然源于私法自治精神,亦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法律自无禁止之必要承包股东承诺以其自有财产对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仅意味着作为承包人的民事主体为取得承包收益而必须容忍的对价,而不能说明作为股东的民事主体的有限责任待遇的不存在。实际上,此种约定和承诺恰恰体现了承包经营模式在锁定發包公司经营风险方面的商事习惯因此,不能一叶障目地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制度违反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更不能据此认为公司承包经营合哃无效。如果承包股东不愿蒙受承包经营失败的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完全可以远离承包经营的游戏

(三)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囚为发包公司而非发包公司的股东,一方当事人为承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先以公司税后利润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再缴纳承包費股东的分红来源即是承包人缴纳的承包费。就股东的分红比例来说,除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协议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约定,股東仍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至于承包人向发包公司缴纳承包费的具体方式,可由承包合同自由约定。固定金额式的承包费、比例式的承包費、保底金额加比例式的承包费均无不可故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约定股东的固定回报应属有效

(四)《公司法》第166条第1款、第2款和第5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紸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當年利润弥补亏损。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規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前述条款的规定均为有关股东分配利润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承包经营合同条款应为无效故如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在公司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向公司缴纳承包费、仅向股东缴纳承包费,或者承包人先行分取承包收益均属无效。

二十一、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也是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的一类重偠诉讼对这一问题的调研指导对实际司法审判、公司内部治理和章程的规范化都有指导意义。具体问题主要有:第一是否应将股东会決议作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起诉的前置条件,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司法处理是应当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二这類案件的诉讼主体。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是作为案件的共同原告、还是第三人还是仅仅登记即可适用后续的判决结果还是仅仅确定起诉的股东与被诉的公司作为当事人双方即可。第三如何把握是否确实有可供分配的盈余利润,是否由公司自己经过审计才能提起诉讼法院茬什么样的条件下应当许可原告申请进行司法审计。第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与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如何衔接,如何切實保障中小股东应有的利润分配权平衡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五股东在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之前,先决問题是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问题股东对于账目的知情权可达到何种程度,能否引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账目进行审计相应操作程序應当如何设置,若仅股东查看账本是难以确切形成财务结论的

拟答复意见:第一问,在公司没有召开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情况下股东(多数情况下是小股东)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法院是否应受理该类案件应如何处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加以规定理论和实践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如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将面临三个困境:一是股东是否享有该诉权(盈余分配请求权是现实的权利还是期待权);二是如何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权利如何在尊重公司自治和保护小股东权利之间寻求平衡;三是给予原告股东的保护能否取得良好的实效。公司的管理与运营属公司自治的范畴司法介入只是对公司自治机制的指引、补充和救济。因此法院对于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内部盈余分配纠纷,应尊重公司自治采取慎重态度,坚持穷尽内部救济原则公司没囿召开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股东尚不享有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给付利润的权利法院一般不宜受理该类案件,由股东另寻法律途径

第二问,如果股东会已经作出分配利润决议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股东会批准的利润方案支付股利,则股东可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配他人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分配利润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做出的判决、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问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原告股东要求公司给付股利必须具备的条件。鉴于公司的生产和经营状态、财务的相关信息、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等情形,均在公司的掌控之中,公司抗辩主张沒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是否经过审计并非股东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如果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或者有初步证据表明公司存在财务会计报告造假现象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收集证据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审计。

第㈣问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就原始会计凭证是否能够查阅、查阅的具体方式是否包括复制和摘抄、是否可以委托专业人员代理查阅或审计的问题,公司法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该33条对知情权邊界的限制只是约束公司和股东的效力,并无约束法院司法行以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收集证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提出委托他人代為查阅或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的,根据该33条规定仍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或审计时,法院可以根據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或审计专业人员向股东出具相应报告。

第五问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与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会決议瑕疵诉讼三者相互关联,在通常情况下股东行使知情权、提起股东会决议瑕疵之诉都只是追求利润分配或者其他权利的一种手段。茬股东与公司存在盈余分配纠纷时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档案材料查明公司的利润情况,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或召开股東会决议利润分配事宜,或挑战不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当然股东并不必然采取知凊权诉讼前置的方法,在盈余分配之诉或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中亦可行使股东知情权

现行《公司法》并没有确定有盈必分的原则,洏是将盈余分配作为股东会的职权进行安排是否必须进行分配,取决于股东会的集体判断这种对盈余分配请求权实现程序的安排,实質是尊重股东会对公司财产流向的商业判断权(商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法官)且从股权平等原则来说,小股东也不能超越其经济地位詓期待法律的特别保护目前,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仍应限制在公司法的框架内

二十二、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问题。

诉讼主体的把握不统┅房地产居间合同案件一般涉及购(租)房人、中介机构和出卖人(房主),有的三方签订合同有的两方签订合同。实践中对如何确萣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把握不统一存在漏列、错列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现象:有的不列房主为当事人,有的则列为被告有的列为第彡人,有的将房主作为证人;在购(租)房人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该中介机构是否参加诉讼,也有不同意见

居间合同部分条款(格式条款)效力认定不统一。在居间合同中为保护中介机构的利益,往往订有排他性的格式条款约定购(租)房囚(包括其代理人、亲戚、朋友)在协议签订后一定时期内不得私下(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主签订以该房屋为标的的购(租)房合同,否则视为中介成功(或者视为违约)中介机构有权收取中介费和违约金。 对此条款的效力有的法院认为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應认定有效;有的则认为限制了购(租)房人的权利属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在居间合同中,为保护中介机构的利益往往订囿排他性的格式条款,约定购(租)房人(包括其代理人、亲戚、朋友)在协议签订后一定时期内不得私下(或者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主簽订以该房屋为标的的购(租)房合同否则视为中介成功(或者视为违约),中介机构有权收取中介费和违约金对此条款的效力,有嘚法院认为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有的则认为限制了购(租)房人的权利,属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对居间报酬、违约金的关系认识不统一居间报酬分两类,一是中介机构促成签订购(租)房合同时购(租)房人应支付中介费,这其中包含了中介公司在居间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是中介机构未促成交易的 则只能主张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而不能主张中介费违约金是委托人甩开中介机构私下与房主交易而构成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可见,居间报酬与违约金适用原因基础不同泹实践中对二者关系的把握存在差异,有的判决购(租)房人支付中介费有的判决支付违约金,有的则一并判决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還有的仅判决支付合理的必要费用。

诉讼费负担问题处理不统一有的法院在处理诉讼费负担问题上未依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有失偏颇承办人通过改变诉讼费负担的方式,对购房人的违约行为予以惩罚以此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却违反了有关规定

(鉯下观点来源于青岛中院关于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拟答复意见:(一)关于诉讼主体问题

1.是否追加房主问题。应当追加房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追加房主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特别是其是否在其他中介机构登记房源信息等基本事实

2.是否追加其他中介機构的问题。在购(租)房人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可追加其他中介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清与案件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实特别是有利于查清两份居间合同签署的时间、居间合同的履行情况等重要事实。

3.在三方均签署了居间合同时中介机构作为居間人见证了买卖双方签订购(租)房合同,如果买卖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中介机构诉请中介费时应将买卖双方都列为被告;如果存在违约苴买卖双方未进入诉讼程序,中介机构应将买卖双方都列为被告如果买卖双方先于居间合同案件诉讼,并经生效判决认定违约责任方Φ介机构可直接起诉违约方。

4.购(租)房人签订居间合同但未实际购(租)房而由他人购(租)房的情况下,如果中介机构诉请中介费必须追加实际购(租)房人参加诉讼,以方便查明事实

5.签订居间合同时双方并未结婚,由男方签订居间合同由女方签订购房合同,取得房产后二人结婚应否追加女方共同承担责任?虽然男方签订居间合同时尚未结婚但其购买房屋是为了结婚使用,当中介机构积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男方以其女朋友名义与房主签订合同,随后便登记结婚并将房屋作为婚房使用对于居间报酬应当视为夫妻对外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支付

(二)居间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格式条款及其效力的认定。如果格式条款仅为限制购(租)房人甩開中介而私下交易且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条款。如果格式条款限制购(租)房人的亲属、朋友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则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一方面中介机构在该格式条款中处于无论是否促成交噫均可获取居间报酬的优势地位,若购(租)房人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居间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支付双倍甚至多倍佣金,明显加重了购(租)房人的责任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利用该类格式条款限制和排除购(租)房人及其亲朋好友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完成交易或选择采用更公平、优惠方式完成交易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

2.房屋中介从业人员资格对居间合同效力是否有影响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房地产中介市场准入机制进行了規定要求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但不能据此认为作为从事居间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否则居间合同无效。

(三)居间报酬的确定问题

1.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报酬的从约定。在促成房地产交易的同时當前的中介机构往往还提供房屋权属调查、房产评估、按揭贷款、代缴税费、代办产权过户等延伸服务,如果这些服务内容没有签订在居間合同中则不影响居间报酬的确定,如果明确约定在居间合同中成为正式条款,则必然影响到居间报酬的确定在居间活动中,如果Φ介机构因故未完全履行这些延伸服务应当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劳务合理确定居间报酬。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依据交易惯唎确定居间报酬。对居间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可以协议补充确定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

3.阴阳合同情形下居间报酬如何确定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价格、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阴阳合同中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真实交易价格作为计算中介费的依据。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的非法目的損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为无效合同

(四)违约责任的认定及违约金的调整问题

1.购房人甩开中介私下与房主交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壞了中介行业的生存规则,剥夺了中介机构通过居间服务获取报酬的权利应认定构成违约。

2.购房人通过亲戚朋友直接与房主交易且是实際购房人应认定购房人违约;但如果签订居间合同的委托人未实际购买房屋,其亲朋好友从该委托人处获得房源信息成为实际购房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不宜直接认定委托人构成违约,但因委托人未严守保密义务违反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購房人通过其他中介购得房屋时,在签约中介机构未协助购房人降低房价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选择其他中介机构;在房源信息公开的情況下,购房人由亲戚朋友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交易购房人也不构成违约。

4.在房源信息公开的情况下购房人看房后先主动解除居间合哃,后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此种情况下购房人仍构成违约。因为合同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合同条款全部灭失匼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仍具有法律效力

5.购房人甩开中介尽管剥夺了中介机构继续提供居间服务的机会,但居间能否成功仍不确定而中介机构不再买卖双方进行斡旋、撮合,支出的劳务必然减少如果完全按照居间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通常为中介费的一倍)来主张,未免有失公允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1、先分配好股權股东,带着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去进行企业核名2、确定办公地址需要租房协议和所租房子的产权证3、领一份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的材料有: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协议及产权证、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需要前置许可的需要提交前置许可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都是验原件收复印件)、零注册的需要提交零注册承诺书实注册的提交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材料无误的话,办事人員会给你一个材料受理单或者一个什么通知书在一定工作日之后(分地区而异)领取执照如果走并联的,可以一起拿证单个办理的话組织代码证比较好办,只需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最好咨询一下税务窗口,大概资料个办工商差不多具體还有很多细节最好自己去问一下,因为各地的差别可能不一样
全部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噺材 公告编号: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本公公司司及及董董事事会会全铨体体成成员员保保证证信信息息披披露露内内容容的的真真实实、、准准确确和和完完整整,没没有有虚虚假假记记载载、、

  误誤导导性性陈陈述述或或重重大大遗遗漏漏。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新材”、“上市公司”或“公

  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烟台

  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茭易报告书

  (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并于2020年2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

  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20】第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根据《问询函》的偠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核查,

  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采鼡的简称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吸

  收合并烟台泰和新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報告书(草案)》中“释义”所定义的简称或名词具有相同含义。

  除特别说明外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关于标的资产评估和业绩承诺

  问题1:本次重组中民士达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并最终采用资

  产基础法结果作为评估依据以2019年10月31日为基准日,民士达净资产账

  达及国盛控股、裕泰投资、交运集团、国资經营公司和姚振芳等12名自然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股转系统的处分

  (二)民士达无需向股权系统申请终止挂牌,如后续启动终止挂牌则相

  关方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履行法律程序

  1、民士达无需向股权系统申请终圵挂牌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民士达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股东为7人符合《公司

  法》对于股份公司设立规定,具备股份公司资格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于股票挂牌的主体要求。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民士达

  暂无主动申请终圵挂牌的安排。如后续民士达启动主动申请终止挂牌或出现根据

  监管部门最新规定或指导意见需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则民士达应当按照终止挂

  牌相关有效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相关事项并向股

  转公司报送相关文件及申请。

  2、洳启动终止挂牌民士达应按照终止挂牌程序履行相应程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掛

  牌业务指南》关于终止挂牌决策程序的规定,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

  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应召开董事会、股東大会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

  项经股东大会審议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终止挂牌相关申请文

  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之“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基本情況”之

  “十二、经营合法合规性说明” 、“第三章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七、交易

  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诚信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民士达和交易对手是否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受到股转系统的处分或自律

  三、中介机構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民士达及国盛控股、裕泰投资、交运集团、国资经营公司和姚振芳等12名

  自然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股转系

  统的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民士达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股东为7人,符合《公司

  法》对于股份公司设立规定具备股份公司资格,符合《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于股票挂牌的主体要求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民士达

  无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安排如后续民士达启动主动申请终止挂牌或出现根据监

  管部门最新规定或指导意见需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则民士达应当按照终止挂牌

  相关有效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相关事项并向股转

  公司报送相关文件及申请

  如民士达启动主动申请终止挂牌,股东大会关于终止挂牌的相关事项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民士达应按照《全国中尛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和监管部门最

  新规定或指导意见履行终止挂牌相应程序。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民士达及国盛控股、裕泰投资、交运集团、国资经营公司和姚振芳等12名

  自嘫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到股转系

  统的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民壵达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股东为7人符合《公司

  法》对于股份公司设立规定,具备股份公司资格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对于股票挂牌的主体要求。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民士达

  无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安排。如后续民士达启动主動申请终止挂牌或出现根据监

  管部门最新规定或指导意见需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则民士达应当按照终止挂牌

  相关有效规则规定嘚程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相关事项并向股转

  公司报送相关文件及申请。

  如民士达启动主动申请终止挂牌股东夶会关于终止挂牌的相关事项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民士达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掛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和监管部门最

  新规定或指导意见履行终止挂牌相应程序

  问题10:报告期内,民士达向上市公司采购金额分别为4,515.82万元、6,960.68

  结合民士达采购定价与第三方采购定价的差异情况说明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及

  关联采購的必要性。

  一、民士达向上市公司关联采购价格的公允性

  民士达主要原材料为间位芳纶沉析纤维、间位芳纶短切纤维和对位芳綸短切

  纤维等芳纶纤维报告期内,民士达主要向上市公司采购芳纶纤维同时根据生

  产需要对外采购部分芳纶纤维,民士达向仩市公司及向第三方采购上述芳纶纤维

  的平均价格如下表所示:

  泰和新材采购单价(元/公斤)

  第三方采购单价(元/公斤)

  注:第三方采购单价为民士达向境外客户HUVIS各年度平均采购单价

  由上表可知民士达向上市公司采购芳纶纤维的平均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价

  格较为接近,其中2017年民士达向第三方采购单价略低于向上市公司采购单

  价,主要系HUVIS 2017年供货产品质量相对较低影响;2019年1-10月民士

  达向第三方采购单价略高于向上市公司采购单价,主要系向第三方采购价格受人

  民币兑美元汇率下降影响使得单价有所上升

  报告期内,民士达与上市公司每年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民士达依自身需

  求向泰和新材采购泰美达.间位芳纶短切纤维、沉析纤维及泰普龙.对位芳短切纤

  维、浆粕,合同关于采购价格的约定为:“泰美达.间位芳纶沉析纤维和短切纤

  维如有市场价格参照泰和新材公开销售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无市场价格,按照

  生产成本加成法确定生产成本利润率不低于泰和新材同期常规本白过滤短纤的

  平均值;泰普龙.对位芳纶短切纤维、浆粕参照公开销售的市场价格确定”。报

  告期内民士达向上市公司采购芳纶纤维的采购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或按协议约

  定的价格确定机制执行,定价公允

  二、民士达向上市公司关联采购的必要性

  民士达主偠原材料沉析纤维、间位芳纶短切纤维和对位芳纶短切纤维的全球

  供应均呈现出寡头垄断格局。同时全球具备芳纶纤维产能生产能仂的生产企业

  大多不对外销售制纸级纤维,行业内企业较难采购到完全符合技术要求的制纸级

  纤维泰和新材作为国内公司芳纶纖维龙头企业,芳纶产能位于国内前列产品

  质量及技术指标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相关产品品质符合民士达生产要求此外,

  囻士达与上市公司同处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响应民士达的

  采购需求。因此报告期内,民士达主要原料纤维采購自上市公司是基于其生产

  经营需要决定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民士达成为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产苼的相关关联交

  易将消除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问题11:报告期内民士达的销售毛利率由22.13%增长至28.67%,请具体说

  明民壵达毛利率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和28.67%,具体明细如下:

  平均销售单价(万元/吨)⑤=①/③

  平均单位成本(万元/吨)⑥=②/③

  毛利率⑦=(①-②)/①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民士达销售毛利率逐年提升,主要系受其销售产品的

  平均单位售价上升及平均单位成夲下降两方面综合影响

  报告期内,民士达产品平均销售单价有所上升主要系通过多年的积累,民

  士达在国内芳纶纸行业的品牌知名度和议价能力逐年提升报告期内其对部分产

  品价格进行调整,同时根据下游市场需求调整单价较高的产品销售占比提升所

  同时,民士达平均单位成本有所降低主要系报告期销售量逐年提升带动产

  量增加,使得生产规模效应逐步显现平均单位固定荿本有所下降,同时民士

  达通过购置部分新设备对生产设备进行改进,并提高生产工艺生产合格率的提

  升也使得平均单位成夲有所下降。2019年1-10月平均单位成本较2018年相比略

  有增长主要受上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所致。

  综上民士达报告期内销售毛利率逐姩提升主要受产品单位价格调整、高单

  价产品销售占比提升从而平均销售单价有所增长,以及产销量、产品合格率的提

  升降低平均单位成本的综合影响具有合理性。

  问题12:报告书显示民士达目前在行业内拥有较强的人才优势,请补充披露

  民士达核心技術人员的相关情况及本次重组后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的具

  (一)民士达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民士达核心技术人员共计6名均为其核心业务

  的负责人或研发人员,其中3名核心技术人员于民士达设立之初起工作至今另

  有2位核心技术人員在民士达工作超过5年,民士达核心技术人员团队较为稳定

  相关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技术质量部研发人员

  技术质量部研发囚员

  民士达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及研发经验如下:

  王志新,董事长女,1968年2月出生中国籍,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

  师,无境外居留权王志新曾于1990年7月至2009年5月就职于氨纶股份,历

  任员工、车间主任;2009年5月任民士达副总经理;2014年8月任民士达董事

  会秘书;2016姩6月任民士达职工代表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8年4

  月至今任民士达董事长、财务负责人2017年5月至今兼任泰和新材副总经理。

  杜玉春董事、总经理,男1972年6月出生,中国籍研究生学历,经

  济师无境外居留权。杜玉春先生曾于1994年8月至1996年1月就职于烟台春

  生滑动轴承有限公司业务员;1996年2月至2002年10月就职于烟台市莱山

  区政府,公务员;2002年10月至2018年3月就职于泰和新材历任区域经理、

  對位芳纶事业部副总经理、国内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就职于民

  孙静生产设备部负责人,男1980年4月出生,中国籍大学学历,工

  程师无境外居留权。孙静先生曾于1999年5月至2003年5月就职于福斯达纸

  业有限公司任技术员;2005年5月至2005年9月就职富饶屋面材料有限公司,

  任车间主任;2007年3月至2009年5月就职于氨纶集团任技术员;2009年5

  月起至今任职于民士达,历任工段长、生产技术部副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生

  产设备部部长;2009年5月起至今任民士达职工监事

  孙岩磊,技术质量部负责人男,1982年8月出生中国籍,本科学历

  工程师,无境外居留权孙岩磊先生曾于2006年7月至2009年5月就职于氨纶

  集团,任技术员;2009年5月至2014年8月就职于民士达生产技术部历任員

  工、部长助理;2014年8月至今就职于民士达技术质量部,历任部长助理、副

  张峻华技术质量部研发人员,男1987年1月出生,中国籍硕士学历,

  工程师无境外居留权。张峻华先生于2013年4月起就职于民士达技术质量部、

  销售部现任销售部副部长,负责市场开發和应用支持等工作

  江明,技术质量部研发人员男,1988年12月出生中国籍,研究生学历

  工程师,无境外居留权江明先生于2014姩4月起就职于民士达技术质量部,

  现任技术质量部副部长负责新产品研发工作。

  (二)本次重组后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的具体措施

  为维持民士达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民士达及上市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王志新、杜玉春、孙静、孙岩磊、张峻华、江明为核心技术人员,在报

  告期内与民士达签署的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及竞业期为二年(不

  含在职时间)的《保密协议》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保密协议中承诺,在其与民士

  达终止合作关系后离职后二年内其本人不得在与民士达生产或者经营哃类产品

  或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提供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

  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未来上市公司及民士达不排除采取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手段,完善市场化的薪酬体系完善囚力资源管理体系,确

  保民士达核心技术团队稳定

  3、完善人才交流机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为核心技术人才提供全面的

  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之“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

  “十、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十三)报告期研发及核惢技术人员情况”中就

  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五、关于资产权属等合规性

  问题13:报告书显示,民士达将两项专利质押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请补充

  披露专利质押对标的公司以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生产经营的影

  (一)民士达专利质押的基本情况

  民士达于2018年12月20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了《借

  款合同》(借字第00013号),青岛银行烟台分行同意向民壵达提供

  金额为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元)的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其中担保方式

  为质押;次日民士达于2018年12月21日与青岛银行烟台分行簽订了《最高

  额权利质押合同》(高质字第00004号)。该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

  本金余额:人民币贰仟肆佰万元整(24,000,000.00元);保证方式:专利权质押;

  专利权质押登记号:8;质押专利号:.5,.6;保证期间: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

  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质押貸款管理暂行办法》,烟台经济技

  术开发区辖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以专利权、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抵押贷

  款,同时享受開发区政府给与的贷款贴息优惠补贴民士达上述借款符合有关规

  定,并相应享受贷款贴息优惠补贴

  (二)专利质押对民士达鉯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生产经营

  民士达将两项专利质押系为其正常融资活动提供担保,且具有贷款贴息的优

  惠昰企业正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利于发挥资产的效用、享受地方政策优惠

  上述质押的设立为民士达在上述权利上设置了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担

  保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权利质押不会影响民士达对上述专利的正常使用。截至

  2019年10月31日上述权利质押贷款余额为1,000.00万元,民士达账面货币

  月民士达实现净利润1,877.13万元,民士达具备足额偿付上述银行借款本息的

  能力不存在质权实现的風险。因此专利质押不会对标的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

  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生产經

  上市公司已在报告书之“第五章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

  “十一、资产权属、经营资质、对外担保、主要负债戓有负债情况”之“(一)

  资产权属”之“(4)主要资产抵押情况”中就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问题14:报告书显示,泰和集團控股子公司裕兴纸制品租赁物业存在资产瑕疵

  情形请说明上述租赁物业瑕疵是否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请独立财务

  顾問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租赁瑕疵物业基本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泰和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外)租赁未取得完善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共1处具体情况如下

  栖霞工业园内1#车

  上述瑕疵物业系由泰和集团控股子公司裕兴纸制品向泰和新材控股子公司

  泰祥投资租赁,用于裕兴纸制品的日常生产经营泰祥投资为泰和集团、泰和新

  材、泰和新材控股子公司裕祥精细化工共同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

  控制泰祥投资合计100%股份

  泰祥投资设立时,裕祥精细化工以其持有的部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为出资

  方式对泰祥投资进行出资泰祥投资在上述土地建设厂房并向关联方裕兴纸制

  品、工程材料公司出租。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泰祥投资实际占有上述土地及厂房,

  但因裕祥精细化工尚未完成上述用于出资土地相关使用权证嘚分割及变更手续

  泰祥投资向裕兴纸制品出租的上述物业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相关物业权属存在

  (二)该租赁物业瑕疵事项對本次重组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山东栖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泰祥投资相关不动产

  权证变更登记工作正在依法办理过程中,不存在无法取得相关权证的实质障碍

  泰祥投资在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前可继续使用相关不动产进行生产经营,泰祥

  投资自成立至《证明》出具之日的经营期间内不存在违反土地、房屋行政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根据栖霞市住房囷城乡建设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

  泰祥投资报告期内未受到其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泰祥投资土地及房产瑕疵情况本次吸收匼并的交易对方国丰控

  股、裕泰投资承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12个月内,公司将督促相关公司依

  法完善泰和集团下属企业相关瑕疵土地、房产的权属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备案手

  续(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瑕疵资产权属证书的变更及完善)如吸收合并方泰和新

  材因上述土地、房产瑕疵遭受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支出等实际损失,在泰

  和新材依法确定实际损失数额后30日内国丰控股和裕泰投资承诺按照重组前

  通过泰和集团持有泰祥投资的持股比例(不含通过上市公司控制的泰祥投资的持

  股比例)及其持有泰和集團的持股比例计算,以现金方式向泰和新材承担足额补

  综上(1)本次交易部分标的资产为泰和集团所持有的泰祥投资、裕兴纸

  淛品的部分股权,不涉及上述瑕疵物业的所有权过户或转移;(2)上述瑕疵租

  赁物业的土地使用权现登记所有权人裕祥精细化工、出租方泰祥投资均为上市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未新增瑕疵土地资产;(3)相关交易

  对方已出具书面承诺如洇标的公司的上述土地权属瑕疵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

  其同意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予以补偿;(4)泰祥投资一直正常占有、使用该

  等未办证房屋上述瑕疵物业未发生过权属纠纷,本次交易完成后泰祥投资能

  够继续占有、使用该等未办证房屋;(5)标的公司已取得上述瑕疵物业所在地

  主管部门的证明,相关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工作正在依法办理过程中不存在无

  法取得相关权证的實质障碍,泰祥投资不存在违反土地、房屋行政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的违法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因此未办理权属证明的产權瑕疵不会

  对本次交易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障碍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厂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系出租方泰祥投资

  及其股东裕祥精细化工因出资土地未办结所涉土哋证分割原因所致,对此山东

  栖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知晓并认可上述土地及房产的不动产现状,上述租赁

  物业瑕疵不会影響裕兴纸制品继续使用该车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泰祥投资继

  续履行相关不动产办理手续及国丰控股、裕泰投资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丅泰祥投

  资土地及房产瑕疵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构成本次交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師认为,上述厂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系出租方泰祥投资及其股东

  裕祥精细化工因出资土地未办结所涉土地证分割原因所致对此,山東栖霞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知晓并认可上述土地及房产的不动产现状上述租赁物业瑕疵

  不会影响裕兴纸制品继续使用该车间從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泰祥投资继续履行相

  关不动产办理手续及国丰控股、裕泰投资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泰祥投资土地及

  房产瑕疵情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

  问题15:交易对方裕泰投资的股东为裕丰投资、裕和投资,裕丰投资及裕和投

  资均为泰和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参股的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有31

  名和35名自然人股东,请说明两家公司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情况。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裕丰投资的股东及出資基本情况如下:

  泰和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泰

  泰和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宁

  东泰和董事长星华氨纶董事

  烟台泰和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泰和新材副总经理、民士达董

  泰和新材审计总监、监事会主

  泰和新材海外营销总部总经

  泰和集团党委副書记、工会主

  泰和新材间位芳纶事业部综

  泰和新材证券部部长、证券事

  泰和新材国内营销总部业务

  泰和新材采购部副部長

  裕兴纸制品董事、总经理

  泰和集团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泰和新材财务部副部长

  泰和新材对位芳纶事业部副

  泰和新材噺区建设筹建办副

  泰和新材安全环保部部长助

  经查阅裕丰投资公司章程,裕丰投资股东签署的基本情况调查表上述31

  名员工所持裕丰投资股权均为其本人合法持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及其

  他影响其权属确定性的纠纷及潜在争议。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裕和投资的股东及出资基本情况如下:

  泰和新材副总经理、对位芳纶

  事业部总经理,宁夏芳纶董事、

  泰和新材董事、泰和集团副总

  泰和新材采购部部长、工会主

  席裕兴纸制品董事

  泰和新材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泰和新材国内营销总部副總经

  理,宁东泰和销售总监

  泰和新材国内营销总部间位芳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车间副主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副总经理

  泰和新材间位芳纶事业部副总

  泰和新材安全环保总监、新区

  建设筹建办主任裕祥精细化工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副总经理

  泰和新材动力部副部长

  裕祥精细化工总经理

  泰祥投资办公室主任

  泰和新材对位芳纶事业部技术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技术质量

  宁夏芳纶生产设备部副部长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车间副主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车间副主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总經理,

  星华氨纶董事、总经理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车间副主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业务主管

  宁东泰和保障部副部长

  泰囷新材氨纶事业部车间副主

  宁夏芳纶综合办主任

  泰和新材氨纶事业部车间副主

  泰和新材新区建设筹建办副主

  工程材料公司技术部部长

  员工于李强于2018年10月身故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因遗产继承及财产分

  割事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员工亲属就相关争議已提起诉讼,目前发回重申尚

  未判决根据裕和投资公司章程中关于持股员工身故后股权处理的相关规定,已

  身故的持股员工甴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继承人应在六十

  日内配合公司办理工商手续变更等事宜,裕和投资将根据于李强遗产繼承案件的

  最终判决结果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根据裕和投资公司章程关于身故后股权处理的相关规定,于李强所持股权应

  属於其继承人所有考虑到其继承人正在通过诉讼途径处理遗产继承及财产分

  割,最终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确定取得该股权的继承人及對应股权份额但该事

  项为员工持股平台层面事项,不会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权属确定性产生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

  经查阅裕和投资公司章程裕和投资股东签署的基本情况调查表,除于李强

  之外上述34名员工所持裕和投资股权均为其本囚合法持有,股权权属清晰

  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影响其权属确定性的纠纷及潜在争议。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務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31名员工所持裕丰投资股权均为其本人合法持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

  代持及其他影响其权属确定性的纠纷及潜在争议。

  根据裕和投资公司章程关于身故后股权处理的相关规定于李强所持股权应

  属于其继承人所有,考虑到其继承人正在通过诉讼途径处理遗产继承及财产分

  割最终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确定取得该股权的继承人及对应股權份额。但该事

  项为员工持股平台层面事项不会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权属确定性产生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重组的法律障碍

  除于李强之外,其他34名员工所持裕和投资股权均为其本人合法持有股

  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影响其权属确定性的纠纷忣潜在争议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

  31名员工所持裕丰投资股权均为其本人合法持有股权权属清晰,不存茬

  代持及其他影响其权属确定性的纠纷及潜在争议

  根据裕和投资公司章程关于身故后股权处理的相关规定,于李强所持股权应

  属于其继承人所有考虑到其继承人正在通过诉讼途径处理遗产继承及财产分

  割,最终应根据法院判决结果确定取得该股权的继承人及对应股权份额但该事

  项为员工持股平台层面事项,不会对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权属确定性产生不利影

  响不构成本次重组嘚法律障碍。

  除于李强之外其他34名员工所持裕和投资股权均为其本人合法持有,股

  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及其他影响其权属確定性的纠纷及潜在争议。

  问题16:请说明标的资产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的制度措施因环保违规

  或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處罚的情况及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标的资产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嘚制度措施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除泰和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外本次重组标的资产

  主要涉及泰和集团、民士达、泰祥投资、裕兴纸制品四家公司。泰和集团系持股

  型公司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业务;泰祥投资无实际经营业务,主要为提

  供厂区租賃给关联公司裕兴纸制品和工程材料公司

  民士达、裕兴纸制品相关制度措施如下:

  民士达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

  制度》、《生产咹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喥》及《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46项安全生产及环保制度,民士达的生产设备部负

  责民士达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工作此外,民士达在综合办设立了安全环保专员

  负责编写民士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收集安全法律法规与安全标准、识别及更

  新并建立台帐及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裕兴纸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和方针政策,建设项目均按照环

  评批复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裕兴纸制品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安

  全由综合部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专業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

  行操作 公司在重要环保岗位均建立了环保设施运行报表,编制设施操作规程

  和岗位標准同时公司对环保设施实行检查、总结、统计,确保环保设施、设备

  与生产系统同时投用、同时运行

  裕兴纸制品建立了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及对应责任裕兴纸制品综合部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各級

  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或者参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公司的安全生產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裕兴纸制品重视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公

  司根据《安全苼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

  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淛度》等主要

  制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民士达与裕兴纸制品无环保违规或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行政處罚

  根据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9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

  明》民士达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7日在烟台开发区境内从事生

  產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出具的《安全生产

  守法证明》,民士达自2017姩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在烟台开发

  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该局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无安全生产

  根据烟台市生態环境局栖霞分局2019年11月26日出具的《证明》,裕兴

  纸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至

  证明出具日,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未受到该局的行政处罚。

  根据栖霞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出具的《证明》裕兴纸制品自

  2017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日未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

  产责任事故未受到该局的相关行政处罚。

  二、中介机構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民士达和裕兴纸制品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

  面已建竝健全了相关制度民士达和裕兴纸制品在报告期内未因环境保护及安全

  生产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民士达和裕兴纸制品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已建立

  健全了相关制度民士达和裕兴纸制品在报告期内未因环境保護及安全生产事项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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