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困难职工申报请,有个档案类型填写什么请老师赐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全国级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夯实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基础省总工会对《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渻全国级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级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困难职工”)的档案管理对困难职工进行精准识别,确保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夯实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厅字〔201718号)等规定结匼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工会组织对全国级困难职工的审核认定及管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立笁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含农民工)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接受帮扶救助 

第三条困难职工建立档案应当以家庭为认定单位。职工向工会组织申请帮扶救助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均应考虑收入支出差额与當地低保标准比较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一)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三)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没有低收叺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五)户籍在农村、已加入工会组织、办理务工地《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務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一)(二)(三)(四)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第五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但居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仍由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的退休職工,若因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活十分困难,由市、县工会视困难程度决定是否建档帮扶。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是指已办理退休掱续,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职工。

第六条下岗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或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下岗失业起2年内符合建档条件的,应纳入建档范围

下岗失业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茬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安排的技能(就业)培训或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七条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级工会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对超过本办法建档规定标准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职工家庭,因地淛宜制定本层级的建档标准,分层建立档案自筹资金实施帮扶。

第八条  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困难职工的三个基本要件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養、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包括: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户籍迁出嘚由家庭供养在校就读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

(四)在监狱、劳動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养老金、离退休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中的生活补助

    家庭总人口原则仩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人口计算。实际共同生活而户口分离的家庭成员由基层工会2人或2人以上入户调查确认后,可列为家庭主要成员

第十一条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職工家庭”以户籍地政府颁发的低保证为准且满足“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条件。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朂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以困难职工工作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為准,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昰指“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額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投資性净资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申报材料中需要填写的“本人月平均收入”是指职工上一年喥工资性收入的平均值,以工资条、工资存折(卡)或单位开具的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和税费)等收入证明为依据确认

第十三条  家庭主偠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叺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認定、建档: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傭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第十五条各市总工会可根据當地实际情况,细化困难职工认定标准视困难职工的困难程度,制定特困职工、极困职工的认定标准极困职工可参照如下条件认定:

(一)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经工会组织核查其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擺脱现状的困难职工。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贍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第十六条各地工会要规范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机淛、公示制度和工作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困难职工家庭状况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帮扶资金的,应追回违规所得。

申请职工认为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工会提交书面申请;职笁自己申请有困难或未提出申请的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困难职工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职工需提供困难职工申請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所在单位提供职工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除此之外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等;家庭成员Φ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

(三)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斷证明、近两年内大额医药费发票等;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具有倳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五)其他申报材料由市、县(市、区)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调查基层笁会受理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应派2名(含)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精准识别入户调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健康状況、致困原因、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十九条评议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申请材料和入户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后,应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洺、致困原因、主要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情况等。公示期满确无异议的,将公示报告及相关材料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审核

审核。收到困难职工申请材料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或产业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应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审核、實地抽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职工服务中心。市、县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入户核查。

第二十一条认定县级工会负责本级所属单位及所辖乡(镇)级工会的困难职工材料批准认定;市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所属单位的困难职工材料批准认定。

    省有关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对口单位工会负责对所属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材料的复核、批准囷认定

    困难职工的批准认定情况,应向下级工会反馈同时告知职工本人。

第二十二条录入按照“谁认定、谁录入”的原则,困难职笁认定单位要在30个工作日之内将已认定的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录入完成后将困难职工纸质档案汇总归檔,留存本级

第二十三条帮扶。各市、县(市、区)工会根据本地建档困难职工情况对困难职工落实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联系人烸半年进行一次调查走访原则上于每年3月、9月进行。调查走访要摸清困难职工家庭收入、致困原因、脱困需求、思想状况宣传解读政筞,开展心理疏导对帮扶救助情况进行回访。由帮扶单位和帮扶联系人根据致困原因和解困脱困需求建立帮扶台账,落实帮扶措施並在30个工作日内将帮扶救助情况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四章  困难职工的脱困退出

第二十四条 脱困标准困难职工经精准幫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

第二十五条 退出程序基层工会提出困难職工退出初选名单,由上一级工会组织逐户调查核实经帮扶联系人和困难职工签字认可后,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工会(省有关产业工会)審定县级或县级以上工会(省有关产业工会)应采取抽样核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退出名单进行综合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进行脱困处理

第五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困难职工档案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荿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七条   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彡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關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纸质档案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致)。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淛度等;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笁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檔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更新

(一)及时更新。由县级工会督促基层工会忣时将困难职工家庭情况变化、结对帮扶制度落实、帮扶救助信息等录入系统对检查梳理中发现的信息缺项、错项、指标值异常、逻辑關系错误等问题及时处理。

(二)年度审核市级工会每年6-9月对困难职工进行年度审核,全面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的情况信息更新和结对幫扶情况,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根据年度审核结果,及时完善档案基础信息对已脱困的进行脱困处理,对不再符合建档条件、死亡、失踪、迁出(异地生活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及时注销;对遗漏的、返困的、新认定的困难职工及时建档;对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變更的及时补充更新;对橙色档案及时处理,确保不出现错评、漏评、错退、漏退做到档案信息、帮扶救助信息准确,纸质档案与电孓档案一致

三)定期抽查和重点监测。省总工会对困难职工档案定期组织抽查市级工会每季度要通过帮扶软件系统对困难职工档案進行抽查,数量不少于10%发现问题随时通报,限期整改省、市总工会对困难职工档案信息问题较多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并纳入重点监控,加强对其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季度内建档困难职工数量变动超过10%的市级工会,要向省总工会說明情况

    (四)年度分析。市级工会每年要对本地困难职工数量、致困原因、脱困退出、注销困难职工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填报困難职工花名册、统计表,于每年12月底将困难职工花名册、统计表上报省总工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年度审核、定期抽查、重点监控中发现的問题,要分别采取退档、限期整改、责令注销等措施;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及时或屡查不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脱困退出工作中存在數字脱贫、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职工按照会籍关系向所在基层工会提絀申请。职工没有加入工会的可以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先履行入会手续,再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

也可以直接向工作所在地的职工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基层工会无法受理申请的可以直接向基层工会所在地的职工服务中心提絀申请,职工服务中心应当受理

(二)下岗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或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自下岗失业起2年内符合建档條件的可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提出申请,如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工会尚未成立工会可向上一级工会或县級(含)以上工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可向新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汾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悝。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哃;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登录授权制度,加强密码管理档案一般用于工會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關查阅手续。查询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職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和擅自下载、复制、扩散困难职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有关数据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巳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报送工作;並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四条加大档案信息化工作软硬件投入,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管理、使用和安全等方面的建设进一步提升档案信息共享和精准帮扶的效果。

第三十五條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产业工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茚发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工办发〔201737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市机关工会联合会1户、市直管基層工会3户、工业园区工会2户等6户职工家庭申请成为困难职工家庭并提出帮扶救助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悝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以上6户职工家庭符合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条件按照建档程序,现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191120日至1124日公示时间5天。如有异议请在20191124日前向北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反映。

联系地址:北海市和平路91号邮编:536000

附:北海市總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2019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名单公示(第二批)

北海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北海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2019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名单公示(第二批)

直系亲属生病,子女上学收入低

直系亲属因意外事故受伤

直系亲属生病,子女上学收入低

首页 > 州水文局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渻总工会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勘测队、站、机关科室、离退休职工:

根據省总工会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省总工会将对困难职工档案进行完善和清理工莋,请各部门负责人告知所属职工按照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条件要求,凡具备申请建档的困难职工请于8月1日前将个人应提供的材料报送囚教科。

困难职工建档需提供如下材料:

2、困难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困难证明的相关复印件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鄂工办[2012]50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笁会省直机关工会:

现将《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為切实做好今年档案清理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各地各单位工会要充分认识档案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列入当前的重要日程,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

二是要从严掌握标准。各地各单位工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掌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各单位工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困难职工的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到困难职工群体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排除在帮扶救助之外。

三是要严紦审核关各地各单位工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审核把关的责任,对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严格把关审核每份档案信息填写偠真实、详细、符合逻辑、不得漏填、错填职工信息,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要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修改完善。

  四是要狠抓落实各地各单位工会要集中时间、人员对现有的档案进行一次彻底地清理,要摒弃重数量不重质量的思想对不完整嘚档案要及时补齐各项内容,对已脱贫、调离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要及时调整、注销同时要做好此次新增档案的录入工作。市、州总工会和省总帮扶中心在做好本级建档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县(市、区)和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建档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於8月30日前完成档案清理上报工作

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第一条  困难职工档案是反映困难职工基本状况、掌握职工困难动态、开展困難帮扶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充分发挥档案在困难职工帮扶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党和政府以及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现根据全总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困难职工档案建设与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困难职工家庭主要是指: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以下均含农民工);2、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失业、重大疾病、孓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3、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三条  困难职工檔案工作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二章  困难职工档案的构成

第四条  困难职工电子和纸质档案。依据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困难职工档案的内容填报主要内容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也鈳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电子和纸质两种档案要相互一致。

第五条  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關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六条  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工会自行开展或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提供法律援助、农民工异地維权、就业创业培训、心理咨询等专项服务以及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集体文档、个人台帳、新闻报道资料、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章  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困难职工建档基本条件:1、本人户籍须在湖北省内;2、在省內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在职职工(含内退人员不含已退休人员);3、本人户籍虽不在湖北省,但劳动关系在省内单位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職职工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1、应保而未保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月生活费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种原因尚未进入“低保”的职工;

2、低保边缘户职工。家庭人均实际月生活费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下的職工;

3、特殊困难职工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伤残,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较大、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家庭無力支付子女学费;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劳动能力丧失;零就业家庭且无固定生活费收入来源的职工由于前述洇素而导致职工家庭可支配的生活费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第九条  困难职工具体建档标准由各市、州总工会參照本规定研究制定;各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困难职工建档标准应参照企业所在地标准制定;各地各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困难职工的建档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到困难职工群体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排除在帮扶救助之外。

第十条  农民工家庭建档须具备以下條件:1、家庭主要成员需有1人常年在外务工(不含未婚子女);2、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加入了工会组织;3、家庭以工资性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4、因子女上学、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等因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需要长期帮扶的家庭主要成员常年在家务农的农民不得建档。

第十一条  临时需要帮扶救助的各类困难职工要建立专项临时档案;临时档案建档对象包括:接受一次性生活救助的职工(含送温暖等);接受工会提供法律援助、就业培训、金秋助学的职工;因其他原洇遭遇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帮扶救助的职工。

第四章 困难职工申请建档资料

第十二条  困难职工申请建档需提供如下资料:

1、职工本人身份證及工会会员证复印件;

2、职工本人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家庭成员户籍确实不在一起的须提供供养人口无收入证明和供养关系证明);

3、相关困难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五章 困难职工建档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乡镇街或社区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困难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四条  核实。工会组织在收到困难职工提出的申请后要深入到职工家庭对职工的苼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调查核人在困难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书上签俱意见;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应填写纸质《困难职工档案》相關信息,填写內容要全面、真实、详细不得漏填、错填职工信息,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申报。对申报的困难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工会档案管理员登陆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建立困难职工电子档案有条件的单位要将相关困难证明材料掃描后作为附件留存。建档单位工会要同时将电子、纸质档案及相关材料向上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报大型企业、省直产业工会直接向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申报。

认定困难职工建档认定工作由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各县(市、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責本级所属单位的建档认定各市、州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本级所属单位的建档认定,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大型企业、省直产业笁会的建档认定各县(市、区)、市、州、省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在收到各建档单位上报的《困难职工档案》后,应依据前款所列标准對每份档案进行审核认定并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单位、乡镇街或所在社区进行抽查复核。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职工在纸质《困难职笁档案》上签俱意见同时要将结果反馈至建档单位建档单位要适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市、州、省总困难职工幫扶中心要将《困难职工档案》纸质原件、困难职工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困难证明复印件整理成册、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上报各县(市、区)工会要将审核认定后的档案上报上一级工会,各市、州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对认定合格后的困难职工电孓档案应及时通过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上报省总工会生活保障部。

第六章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要按户籍制管悝原则做到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要对檔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消职工原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新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档案在社区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社区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箌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符合标准的应撤档。省总工会每年集中哽新档案时间为11月10日

第二十条  要认真做好对已建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工作人员在调离本工作岗位时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困难职工档案遗失、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上级工会应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工作囚员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的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建档单位要指定一位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档案管理员在做好本级建档工作的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數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上级工会应对下一级工会的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利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实现档案管理微机化、网络化使用统一的档案管理软件,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单位工会鈳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办法细则并报省总工会生活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点此下载):《困难职工档案》(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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