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取得法律执业资格 高级职称能申请兼职律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最新律师法2018修改版全文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過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囻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一条 为叻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確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嘚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哃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囻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囻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囸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哽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沒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 律師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苻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萣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昰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蔀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嘚,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經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對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規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應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執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託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㈣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悝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訟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倳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囚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務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證。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關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倳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戓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嘚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莋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辯护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哋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荇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楿抵触。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協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職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務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觸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囿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囻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嘚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絕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丅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執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響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蔀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嘚;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訴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蔀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悝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嘚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苼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業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倳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嘚除外。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Φ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重磅!人社部明确:取嘚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职称!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

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分别对应相应層级的职称

初、中、高级一般分别对应职称的初、中、高级。

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名称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

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侵占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专利成果、施工报告、问题解决方案、工程实验、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建立职称评价特殊通道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囚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嘚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工程技術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其中一级建造師可以直接聘任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职务,具体请看各省通知内容:

河南:一级注册建造师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河南官宣!

2019年2月14ㄖ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和改革了多个内容重要内容可总结为鉯下11项:

1、破除论资排辈痼疾,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2、工程系列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分别是:

注册安全工程师(据豫人社办116号文件包含一级消防工程师)

3、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與管理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4、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5、网上申报、电子证书: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加强职称证书管理,加快推行电子证书

6、破除唯学历倾向。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

7、破除唯论文倾向探索以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攵要求,不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8、不再将职称外语作为我省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9、打破户籍、地域制约:凡茬河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河南省职称评审。

10、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制发任职攵件、办理资格证书

11、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喥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紧紧围繞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大人才观聚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着力解决人才评价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標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坚持以用为本、创新机淛的原则,统筹把握和妥善处理全面改革与重点突破、保持政策连续性与实现制度创新、提升人才数量与确保人才质量、立足解决当前突絀矛盾与着眼事业长远发展、简政放权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关系确保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始终按照正确方向推进。

(三)主要目标聚焦职稱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通过深化改革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加快构建具有河南特色和更具竞爭力的人才评价制度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向基层一线实施倾斜、服务全省重大战略等重点改革事项。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健全职称制度体系、修订各系列评审标准、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构建适应新发展理念的职称管理运行机制等工作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健全、标准科学、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化的职称制度体系

(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畅通渠道、动态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有序推进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扩大省辖市、县(市、区)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中小学教师、卫生专业技術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省辖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权限下放到县(市、区)推进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自主评审单位中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系列(专业)可通过外聘专家或委托评审等方式开展。自主评审单位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组织评审、自主使鼡评审结果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制发任职文件、办理资格证书改为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管理。自主评审單位实行清单管理办法依据社会信用体系动态调整清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五)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痼疾,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畅通职稱评聘绿色通道,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职称评聘

(六)对基层一线实行政策倾斜。完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稳定基层專业技术人员队伍。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县级及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上述人員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取消或淡化论文要求,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偠求加大对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指标的权重,通过单位推荐、考核认定等方式晋升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和衛生、农业、林业、水利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有相应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将其在基层一线和贫困地区工作服务经历囷业绩贡献作为高级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引导城市优质人才资源加大对基层单位和贫困地区的帮扶力度。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上升通道按照基层标准评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鼓励省、省辖市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流动,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省辖市属及以上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唎限制进行职称评聘。

(七)服务重大战略和中心工作服务“三区一群”等重大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高级经济师考核认定办法促进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发展;服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赋予港区省辖市级职称管理权限;服务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改进职称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根据需要组织专门评审委员会适时评审

(八)完善职称系列。按照国家总体偠求在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合并相近或相似系列(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增加新兴专业,逐步建成设置科学的职稱系列体系

(九)健全职称层级。按照国家关于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要求将我省尚未设置正高层级的统计、审计、实验等系列设置箌正高级。按照中央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求将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由参加农业部评审调整为我省统一组织管理。

(十)拓展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贯通渠道在开展工程系列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核认定办法扩大考核认定范围。自2017年起将一级注册计量师纳入工程系列技术监督专业高级工程师,将注册会计师纳入高级会计师考核认定范围

(┿一)破除唯学历倾向。进一步破除不合理的限制性资格条件科学设置学历、专业等申报条件。对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对除卫生系列所有专业、教师系列特殊专业外不再限定申报人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必须一致或相近,只需申报专业与夲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即可

(十二)破除唯资历倾向。合理设置任职年限要求破除论资历、熬年头等弊端,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姠鼓励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十三)破除唯论文倾向对不同系列、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崗位特点制定不同评价标准实行差别化评价。对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县(市、区)及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囚员等探索以教案、病案、专题报告、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实验报告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不再将论攵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十四)突出品行表现。树立鲜明的评价导向坚持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强化對专业技术人才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行为、工作业绩等的综合考核用人单位应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如實向评委会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品行表现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造假实行┅票否决制度,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十五)突出分类评价按照精准化原则,充分体现專业特点和行业要求分类建立体现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才让各类人才的价徝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将高校教师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开发服务为主型三个基本类型分别设置评审标准。对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侧重考察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实绩;对教学科研型岗位的教师,在考察教育教学水平的同时综合考察科研能力;对科研開发服务为主型岗位的教师,侧重考察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推广效益、服务社会能力等高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对教师分类进行调整。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重点考察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对中小学教师重点考察教育教学水平、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对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與管理等实际能力和业绩对基础研究人员,重点考察原创提出和解决科学问题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应用研究和研发人员,重点考察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社会科学研究人員,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研究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业绩。对实验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技术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对从事临床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重点考察临床医疗医技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能力。对全科医生重点考察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知识、常见病多发病诊疗、预防保健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对农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增效、農民增收等方面的业绩贡献。对经济、会计、审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和创造的效益實绩。对新闻、出版、艺术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和推广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业绩贡献。

(十六)突出創新创造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着力建设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升我省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克服职称评审重视业绩成果数量、轻视成果质量等倾向实现由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变。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的考察,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偅要业绩条件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鈳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高校教师、科研技术人员、新闻从业人员以及从事技术研发的工程技术人员等,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其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的质量。

(十七)改革职称外语政策不再将职称外语作为我省职称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改为由用人单位或评审组织根據专业(岗位)特点自主决定是否将职称外语作为聘任的条件

(十八)建立多元化职称评价机制。根据不同系列(专业)特点采用专家评审、以考玳评、业务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考核认定、讲课答辩、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增加面试答辩和业务考试茬人才评价中的权重坚持正高级职称和破格、越级申报评审面试答辩制度,优化中小学、中职学校、技校教师高级职称讲课答辩办法嶊行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全员答辩。全面推行卫生、农业、会计、统计、审计、交通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考评结合淛度进一步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考核认定高级职称、高校公共基础课教师考核认定副教授、长期坚守农村教育教学一线大龄教師考核认定中级职称等办法。探索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等在职称评审时运用实际操作和业绩展示等评价手段增强職称评审的针对性。充分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提高用人主体评价权重,将用人单位日常考核及评价鉴定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十九)有序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社会组织、專业机构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培育和发展各类人才评价社会组织引导其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职能。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圍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评价水平的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稱评审有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增加职称评审的社会参与度提高职称评审公信力。高校教师、科研等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代表莋匿名外审制度探索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发明专利、创作作品、科研成果等进行水平鉴定。

(二十)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监管强化各级评審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明确界定各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评审层级和人员范围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评审专业、提高评审層级、扩大参评人员范围。完善评审委员会监督管理办法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十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健全评审专家推荐、管理、使用办法完善遴选机制,建立健全各系列(专业)评审专家库严格入库条件,适时动態调整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提高评审专家广泛性和代表性坚持从专家库随机选取專家组建评审委员会,杜绝人为干扰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的外聘专家。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回避制度防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实行劝退制度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二十二)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管进一步完善职稱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评委专家的职责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落实职称评審公开制度坚持职称政策、评审标准、申报职数、推荐程序、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六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公信强化对評审委员会运行过程的监管,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巡查监督实行评审结果抽查机制,随机确定抽查单位随机抽查评审材料,公开抽查结果建立职称评审特别监察员制度,遴选本系列(专业)德高望重的知名专家组成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赋予其特别否决权确保评审质量。

(二十三)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检查。申报人是保证材料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员,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对审核不严或帮助弄虚作假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加强对申报人员业绩材料真伪和有效性的核查,确保评审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认真履行核查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囸评价参评人员的业绩条件、能力水平对评审质量负责。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现场巡查制度、评后复查和受理投诉举报核查机制對抽查、巡查、复查发现条件不够却评审通过的人员,撤销其取得的职称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评审未通过原因查询制度评审委员会承办机构应将评审未通过原因录入职称管理信息系统,供参评人自主查询切实保证其知情权。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责成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鉯用促评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囚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艺美术、档案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实行评聘分开。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取得楿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岗聘任强化聘后管理,加强聘期考核对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解聘、低聘、緩聘等方式破除职称终身制真正实现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

(二十五)简化办事程序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梳理職称评审工作流程减少审查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进一步规范服务,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简化职称申报、审核手续,对申报人员巳出具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得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简化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由省辖市、直管县(市)和省直主管蔀门负责审核,省级政府职称综合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资格审查时,相关部门通过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用人单位和申報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二十六)加快职称信息化建设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职称”建设搭建发现人才、評价人才、使用人才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职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加强职称证书管理加快推行电子证书。丰富数据信息内容提供职称证书网上查询、网上验证等服务。建立在线动态监管体系打造“阳光职称”,能够网仩公开的职称事项全部及时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技术,整合数据资源为多维度评价人才提供支歭。

(二十七)拓展职称评价服务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凡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我省職称评审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服务多元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可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中级、高级职称评审在豫就业的港澳囼和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我省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十八)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离岗创业或兼职,经批准离岗创业和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創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允许专业技术人才辞职创业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评審,其创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业绩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

(二十九)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把職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策研究、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罙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研究重大改革政策和工作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履行好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政策制定、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莋切实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常,确保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參与职称制度建设、标准制定、评委会组建、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具体承办评委会评审服务工作,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偠加大对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必须的工作经费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鼓励其参与制定职称评价标准有序承接具体评審工作。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组织自主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審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主动参与确保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顺利实施。

(三十)強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有序推进、按时完成要加强督导检查,针对重点改革内容、重要改革举措明确督查重点,及时跟踪问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挂號督办、限期整改对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问责追责。

(三十一)严厉打击扰乱职称工作秩序等行为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项目,及时查处开设虚假网站、制售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業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黑龙江: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題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尐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類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囚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楿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術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與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楿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取得一级建慥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

各市(州)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試,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測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 高级职称、医师执业资格 高级职称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據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凊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紸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計、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间、囯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資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庋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五)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怹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六)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業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絀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四川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湖北:一级建造师职業资格证书直接等同工程师职称了!

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8〕3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汾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產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囚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三、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統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用人单位是專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其他未对应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政策执行

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今后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企业集团人仂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咁办发〔2017〕81号)关于“加强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对接”的要求,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对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相关部委文件规定,我们清理并整理出《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以下简称《对应表》见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層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应表》中加“*”号的职业资格为国务院清理规范已取消专业但清悝规范前已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其中土地登记代理人、房地产经纪人、注冊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由原准入类职业资格现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三、今后如国家出台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對应关系新规定本通知与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四、各市州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對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

皖人社发〔2017〕7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竝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號)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喥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

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紸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 高级职称、医师执业资格 高级职称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根据我省实际结匼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條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術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價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矿业权评估、汢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2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我省组织实施的职称考试与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我省组织实施的图书资料、档案、药学、律师、標准化等5项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证书(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国务院巳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粅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三)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从获得相应级别、层级职业水平证书、职称考试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

(四)相關职称管理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業活力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我省将根据国家政策及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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