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作為担保离婚后对方需要承担责任吗?
债务中担保人的责任相信大家都是有一定了解的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根据签订的協议的不同担保的责任也有两类,一类是只要债务人没有还钱债主就可以找担保人还钱;而第二类则是必须在法院执行了债务人的财產后才可以向担保人讨债。担保人的责任明确后如何确认担保主体呢?夫妻是否有连带担保责任?
有案例:苏某的朋友借债时请苏某作为擔保人而苏某答应以夫妻共同名义来作为担保,并且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后来苏某和妻子因为感情不和的问题离了婚,双方财产平分處理;离婚后不久债权人找上了苏某,说苏某的朋友(债务人)现在已经跑路找不到人了由于苏某签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因此现在只能找苏某来还钱
债务合同涉及的金额很大,苏某身为担保人现在根本还不起这个钱想到自己是在婚姻存续期内以夫妻名义做的担保,洇此苏某认为担保的应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今离婚后财产已经平分,但是前妻也应该承担这份连带担保责任但是最终在法院判决中蘇某的前妻并不承担责任。
当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是需要夫妻双方签字的,夫妻一方私自以夫妻共同名義来担保是不成立的
在担保中,若夫妻双方均在协议中明确表示了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双方都在协议中签了字,那么即便是离了婚双方都还是有担保责任的;若只是其中一方以夫妻名义来做担保,那么担保就是一方的事儿跟对方没关系,离婚后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在离婚时不承担连带责任在离婚协议上就不能签订“债务连同承担”,如果双方在离婚时确实有双方已知共同债务也要在协議中签订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