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县离东明县牛春成多少里?

内容提示:国科办厅字[199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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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亚新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牛春成

被告牛春成,男汉族,居民住东明县牛春成。

法定代表人:王莹职务:经理。

法定代表人:唐世明该公司负责囚。

法定代表人:仝晓勇职务:总经理。

原告郭亚新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各项财产损失24000元;2、涉案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8日11时35分许,赵建立驾驶鲁R×××××号轿车沿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明县牛春成沿河路与向阳路路口处,与段俊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焦宁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然后又先后与王稳灵的电动轿车,魏建国的电动三轮车,蔡青云的电动三轮车,被告牛春成的鲁R×××××号轿车,刘彦红的鲁R×××××号两轮摩托车赵龙驾駛的被告

所有的鲁R×××××号大客车,不行的原告发生事故,致使九车损害,原告受伤。原告被送至

进行治疗,被诊断为左肋骨粉碎性骨折软组织损伤。经查被告

名下的RA0322号涉案车辆在被告

投有交强险,被告牛春成所有的鲁R×××××涉案车辆在被告

投有交强险为了維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人寿公司辩称:一、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主体应为交通事故侵权人及机动車辆的承包公司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承包车辆鲁R×××××号大客车属于正常行驶,该车辆驾驶员不存在肇事行为,另外该车在事故中也未与被答辩人发生接触,被答辩人的损害后果与鲁R×××××号大客车没有因果关系,被答辩人要求我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即使鲁R×××××号大客车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事故中的全责车辆鲁R×××××号轿车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因事故涉及多辆机动车本案应查明事故中鲁R×××××号及鲁R×××××号摩托车是否承包了交强险,如承包了交强险,本案应依法追加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诉讼,被答辩人的损失应有事故中所有肇事车辆承包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分摊。三、事故涉及多名伤者,应在鲁R×××××号大客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给其余伤者预留相应份额。

被告中华联合公司辩称:一、本案为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赔偿主体应为交通事故侵权人及机动车辆的承包公司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承包车辆鲁R×××××号轿车处于停放状态,并未上路行驶,该车辆驾驶员不存在肇事行为,另外该车在事故中也未与被答辩人发生接触,被答辩人的损害后果与鲁R×××××号轿车没有因果关系,被答辩人要求我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无事实依据。二、即使鲁R×××××号轿车需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失应由事故中的全责车辆鲁R×××××号轿车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因事故涉及多辆机动车本案应查奣事故中鲁R×××××号及鲁R×××××号摩托车是否承保了交强险,如承保了交强险,本案应依法追加相关保险公司参加诉讼,被答辩人的损失应有事故中所有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分摊。三、事故涉及多名伤者,应在鲁R×××××号轿车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给其余伤者预留相应份额。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11时35分许赵建立驾驶鲁R×××××号轿车沿沿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明县牛春成沿河路与向阳路路口处,与段俊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又与焦宁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然后又先后与王稳灵的电动轿车,魏建国的电动三轮车,蔡青云的电动三轮车,被告牛春成的鲁R×××××号轿车,刘彦红的鲁R×××××号两轮摩托车,赵龙驾驶的被告

所有的鲁R×××××号大客车,步行的原告发生事故,致使九车损害,段俊荣、段博韬、蔡铄涵、蔡依婷、魏建国,乘坐魏建国电动三轮车的张保玉、焦宁涛及原告郭亚新八人受伤。事故经东明县牛春成交警大队处理,赵建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俊荣、段博韬、蔡铄涵、蔡依婷、魏建国,乘坐魏建国电动三轮车的张保玉、焦宁涛及原告郭亚新、王稳灵、蔡青云、牛春成、刘彦红、赵龙无事故责任。原告被送至

进行治疗被诊斷为左肋骨粉碎性骨折,软组织损伤赵建立驾驶的鲁R×××××号轿车在

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

名下的鲁R×××××号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牛春成所有的鲁R×××××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投有交强险。后

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分别賠偿段俊荣10500元、段博韬121000元、蔡铄涵136000元、蔡依婷34000元、魏建国50400元、焦宁涛9000元以上已了结。对于原告郭亚新

在保险限额内扣除鲁R×××××号、鲁R×××××号车交强险无责三者赔偿后赔偿原告郭亚新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已赔偿到位以上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笁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等已经远远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2016)鲁1728民初2556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1728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1728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1728民初2542号民事调解书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涉案交通事故赵建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俊荣、段博韬、蔡铄涵、蔡依婷、魏建国乘坐魏建国电动三轮车的张保玉、焦宁涛及原告郭亚新、王稳灵、蔡青云、牛春成、刘彦红、赵龙无事故责任。已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

名下的魯R×××××号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公司投有交强险,被告牛春成驾驶的鲁R×××××涉案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公司投有交强险。

在保險限额内已对其他伤者赔偿到位在保险限额内扣除鲁R×××××号、鲁R×××××号车交强险无责三者赔偿后赔偿原告郭亚新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并已赔偿到位,以上赔偿数额已经远远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被告中华联合公司及中国人寿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对原告各承担赔偿责任12000元。被告中华联合公司、中国人寿公司辩称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无事实依据因已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書予以认定,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事故中所有的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分摊与为其余伤者预留相应限额的辯称因

扣除被告中华联合公司、中国人寿公司无责任限额后在保险限额内已对其他伤者赔偿到位,即使存在以上问题也应该是

向其他責任人追偿,对被告中华联合公司、中国人寿公司交强险无责任限额的承担无影响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牛春成、

无事故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決如下: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原标题:《拉歌第五波 | 鄄城縣“点名”东明县牛春成!“巾帼心向党 礼赞新中国”强势接力!》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妇联关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的总体部署紮实做好“巾帼心向党 礼赞新中国”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菏泽市各级妇联积极响应、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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