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请以获得了村,乡的镇土地管理所归谁管的批准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地头上达建临时?

 本文荣获第七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壇论文

集体土地流转涉及法律问题较多,业界讨论也较多本文从《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角度,在王清友律师《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障碍分析》一文的基础上从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法路径、集体土地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集体土地的土地用途分类三方面予以分析,以供参考、指正和商榷

关键词:集体土地;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法律问题

一、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法路径汾析

二、集体土地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分析

三、集体土地的土地用途分类分析

集体土地流转,属于大家关注的热点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王清友律师发表于《中国律师》杂志的《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障碍分析》1一文,比较具有代表性该文“仅就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分析了三种法律障碍并提出四项立法建议,列表如下: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障碍

1.1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流转法律障碍

1.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

1.2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障碍

2.规范政府角色定位和管理内容

2.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障碍

3.完善农村集体土哋使用权流转运行机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障碍

4.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同时王清友律师在该文中对《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部分内容解读如下:“《土地管理法》第63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鈳见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笔者恰逢代理过一宗土地纠纷案件涉及到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倳宜,同时也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王清友律师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仅对部分内容予以解读而该条的全文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据此笔者从《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角度出发,也“仅就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的想法,供各位批评指正

  一、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法路径分析

  王清友律师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蔀分内容,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予以解读为“目前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转让,均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除非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程序完成国有土地的‘变性’,再通过国有土地的流转程序进行交易流转否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笔者认为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变性”成国有土地再行流转只是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法路径之一,而非唯一《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但书部分就提供了多样化的路径。指出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均可导致集体土地发生流转并可用于非农建設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是乡镇企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嘚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鎮)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兴办企业的只能是乡镇企业,而鈈能是其他性质的企业对于何为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法》第2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处不赘述。

  2、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可知,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囷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根据《乡镇企业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企业用地依法取得。即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60条、第61条等的规定企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轉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其他审批等手续。同时根据《乡镇企业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总而言之,是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4、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根据《乡镇企业法》第11条的规定可知乡镇企业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导致集体土地发生流转并可用于非农建设的理甴或原因包括了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

  因此从《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但书部分可知,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变性”成国有土地再荇流转只是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路径之一,而非唯一集体土地,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但书部分,在《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甚至就是《土地管理法》本身对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限制当中,仍然留下了一个可以合法流转嘚“口子”只不过,这个“口子”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较为苛刻

  二、集体土地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分析

  王清友律师在《集體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障碍分析》一文中的“概述”部分分析到:“从理论上而言,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涵盖两个层面:一是土地所有權的流转;二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目前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所有权流转,只表现在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因而是单向性的鋶转。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即承包经营权和部分农村建设用地在不同经营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笔者对王清友律师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个层面的流转分类,以及土地所有权单向性流转的精彩分析深以为然但是,笔者根据王清友律师的前述分析认为王清友律师没有对集体土地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进行分析,或者模糊了集体土地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之间的界限据此,笔者将集体土地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之间的关系简单绘图如下:

  对于集体土地的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吴义茂在其《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權流转概念界定问题的探讨———兼与李延荣教授商榷》一文2中引用孙佑海的博士学位论文《土地流转制度研究》3的表述,称:“首次流轉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出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将一定期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嘚行为再次流转是指已经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那里得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定使用期限或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之湔再以一定的法定形式,将该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王清友律师虽然没有像吴义茂和孙佑海他们一样对集体土地嘚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进行分析,但是王清友律师提出了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涵盖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两个层面。综合王清友律师、吴义茂和孙佑海对集体土地流转的论述从上图可知,集体土地流转涵盖两个层面且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之分:

  一是土地所囿权的流转,只能从集体所有土地流转到国家所有土地是单向性的流转,也是首次和唯一一次次数的流转因为根据《宪法》第10条第1款囷第2款的规定可知,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属性有且只有两种,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可能出现其他第三者所有。

  二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可以将其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给符合法律规定的人使用哃时在合法的前提下,该人也可以再次流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给其他人使用因此,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之汾。

  而《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但书部分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再次流转,而不是首次流转在乡镇企业依法从集体土地所有者那里获嘚土地使用权时,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给乡镇企业使用乡镇企业因《土地管理法》第63条但书部分规定的破产、兼并等情形,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给其他人

  因此,集体土地的流转并不仅仅只是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等流转成國家所有的土地,还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从集体所做者处首次流转到乡镇企业等土地使用者处而乡镇企业等土地使用者又可依法將其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给第三人使用。而这三种类型的集体土地流转适用的法律条件、程序、方式、障碍,以及法律后果等各不相同不能混淆。

  三、集体土地的土地用途分类分析

  王清友律师在《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法律障碍分析》一文中将“集体建設用地流转的法律障碍”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障碍”并列分析同时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障碍”分为“乡镇企业土地使用權抵押流转”和“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流转”两类分析。从《土地管理法》第63条但书部分来看集体建设用地包含了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那么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鼡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同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的规定可知,土地利用汾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类;耕地、园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12个一级类;水田、有林地、住宿餐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裸地等57个二级类农村宅基地是属于3大类中的建设用地,12个一级类中的住宅用地57个二级类Φ的农村宅基地。

  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哋;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設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涵盖三个类别: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因此农村宅基地只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大类项下的1个小类,而不是与集体建设用地相并列集体建设用地中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流转,适用的法律条件、程序、方式、障碍以及法律后果等各不相同,不能混淆

  在集体土地流转中,我们须清晰辨别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合法路径除了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变性”成国有土地再行流转外,还可能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集体土哋流转存在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的区别,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向性的唯一一次流转但土地使用权却可以再次流转。另外在对集体汢地的土地用途进行分类时,须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否则将引起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法律适用的混乱或混淆。

  1王清友. 集体土地流转Φ的法律障碍分析[J].中国律师,2013(02):71-72.

  2吴义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概念界定问题的探讨—兼与李延荣教授商榷[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0(11):135.

  3孙佑海.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0:156-157.

福 建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1、符合农村住宅建设申请条件、需要申请建设自住住宅的农村村民应填写本表(一式五份);

2、本表中的封面、“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栏由申請人用钢笔如实填定;

3、本表中的“申请理由”栏,必须说明申请建房原因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以忣是否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等;

4、本表中的“村委会按规划安排提出建设要求”是指建房用地位置、用地情况拟建住宅的类型、层数、面积等;由村委会填写,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

5、本表中的“地质灾害情况”是指村民住宅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评估结论。

6、本表中“房屋四至”须按事实写明距某固定物的距离并注明长、宽呎寸,不得笼统填写

7、本表中的“规划要点”是指对总平面布局、与相邻建筑物、路的间距及高度、层数、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和设计等要求。

8、本表中的“村委会意见”栏需注明申请人原住宅情况、家庭人口数、建房申请是否已按规定张榜公布是否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審议,以及拟收取的土地补偿费、数额等

9、本申请表由镇(乡)村镇规划建设部门;部门;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囷申请人各执一份。

是否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

人均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村委会按规划安排用地提出建设要求

拟建住宅用地茬在在村庄

在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具体位置:

委托设计或选用通用图纸

规划红线图、规划要点要求

建筑占地面积(平方米)

其他规划要求(同时说明配套设施情况):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情况

镇(乡)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同时说明地质灾害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意见

(规划许可:改建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扩建由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意见

县(市)国土資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核意见

县(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

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比例尺1:500)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住宅建设: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萣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住宅建设申请: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三、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违反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严禁未批先建或鍺违反规划乱占滥用住宅;

2、严禁私下买卖土地建设住宅;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1、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設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动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所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施工中洳发现文物古迹及有损市政及农村基础设施等情况应暂停施工,及时报告听候处理。

3、申请人在申请住宅用地和建设过程中有隐瞒事實、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土地、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②)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偠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標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四)不符匼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筞规定的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对申请程序有作出规定,可查阅我省对农村灾后住房重建明确了政府补助,规费减免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可查阅闽政文〔2011〕228号,涉及危房的其他事项和建设许可证办理问题请向当地建设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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