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经开分局 |
《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将以划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地上建有房屋的按租金的15%缴纳土地收益;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的30%缴纳土地收益 |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划拨出让合同(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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