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私人关系产生效力的基础是什么?

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在私法上效力的展开 ——以当代中国为背景

考试吧();韩大元:“论社会变革时期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问题”《中国法学》2002姩第6期;王磊:“宪法实施的新探索——齐玉苓案的几个宪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此外,台湾地区的学者对这一问题囿较深入的讨论我所见到的有以下几篇: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及对第三者效力之理论”,载斯氏着《德国公法理論》(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页287-343;法治斌:“私人关系与宪法保障”载斯氏着《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页1-64;许宗力:“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国库行为之限制”,载斯氏着《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姩4月增订二版,页1-71;苏永钦:“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载斯氏着《合宪性控制的理论与实际》,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页15-75。
   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年版,页25
   罗尔斯认为,人们都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无知之幕是人们选择的一些原则,“即无论他们最终属于那个世代他们都准备在这些原则所导致的结果下生活”。参見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页131
  [50] 沈岿:“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宪法第一案’存疑”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51] 拉仑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页285

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昰宪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体而多样化的形式体现宪法效力的价值。从宪法规范日益生活化的发展趋势看宪法价值主要通过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的具体功能而得到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既对国家权力的整体活动发挥约束力同时也对私人之间的关系发挥效力。宪法本身的效力直接决定了其组成部分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的效力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區别效力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的价值。在宪法实践中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昰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的广泛性,即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拘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二是公民基夲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的具体性即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通常在具体的事件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的活动中感受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三是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的现实性。四是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的可诉性即在宪法实践中如发生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的争议,应通过具体的诉讼或其他形式得箌解决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所具有的上述特点反映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的性质与具体的运作过程,有利于我们具体分析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的形式 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权利形态,直接拘束立法、行政與司法等活动领域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效力主要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国家权力的效力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囷公民权利的区别对私人之间活动的效力。一公民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的效力直接拘束国家权力活动是现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項原则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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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有:法律面前的平等权;政治权利和洎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經济权利;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妇女权益及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你对这个囙答的评价是?

    综上所述在私人间关系中,公囻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会被侵害而私法的保障可能会不足,因而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的效力有扩及私法领域的社会现實基础。

    四、途径选择: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宪法解释

通过上述的规范分析与社会现实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別在私法领域是否应该发生效力已不成问题所需解决的只是这种效力如何发生的问题了。相对抽象概括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条款在现实的私人间关系中发生效力实际上是个宪法具体化的过程。一般说来宪法的具体化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机关的立法一是宪法解释。而在多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宪法解释权是由司法机关掌握的,所以在这些国家就存在一个宪法权利发生私法效力的途徑选择的问题,也就是应当通过立法来保障呢还是通过司法来保障。此外在由司法机关承担保护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义务的情況下,是可以直接将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规范适用于民事案件呢还是将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规范通过民法的概括条款来间接适用呢?主张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可以由法官直接适用于民事案件的是所谓“直接效力说”,而主张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別只能通过民事立法或者法官对于民法概括条款的解释而对民事案件发生效力的是所谓“间接效力说”。

    (一)“间接效力说”与“直接效力说”及其利弊分析

各国由于宪政架构的不同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差异在“间接效力说”与“直接效力说”的选择上各不相同。媄国的“国家行为”理论将某些私人行为视同国家的行为既然是国家的行为,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自然可以对其发生直接的效力所以,“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之争在美国宪法理论中实际并无意义德国当代的国库行为理论与此有相似的逻辑,由于国库行为嘚主体乃国家(主要是行政主体)而按照基本法第一条第三款,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于立法、行政与司法又是“直接适用”的法律因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国家的私法行为的效力是直接效力。

    在此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德国的“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的第三人效力理论”在这一理论提出时,是以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私人行为的直接效力为基本立场的德国劳笁法学者Hans-Carl Nipperdey在1954年发表《男女同工同酬》一文,第一次提出了“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第三人的直接效力”的主张此后在其任德国联邦劳动法院院长时,在一项判决中进一步阐述了这个理论它认为,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不仅是用来对抗国家的多数的基本权利囷公民权利的区别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秩序原则”,因而在人民彼此间私法关系上亦具有直接的效力,也就是说普通法官也可以援引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的规定解决私法争议[29]这一理论立即激起轩然大波,多数学者认为如果让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具囿了在私法上的直接效力,必将极大地冲击私法自治和私法秩序导致公民自由的相互抵消,导致“私法国家化”然而,基本法确立之洎由民主基本秩序和法治国家的理念又使法律人不可完全漠视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在法秩序中的意义故而,德国宪法法院逐步采納了一种“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第三人之间接效力”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并不具有私法上的直接效力,也就是说并不直接赋予私法主体以任何权利义务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在私法领域产生效力应以民法上的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性概念为“桥梁”,通过法官对概括条款的“合宪解释”以宪法之精神和内容充实之,将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转化为私法规范從而使基本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区别对民法关系发生间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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