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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哋: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郧西县公安消防大队。
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夶道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现任郧西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诉被告郧西县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管理(消防)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
以与被告郧西县公安消防大队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
申请撤回对被告郧西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起诉是自愿、真实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回对被告郧西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