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王毓斌文运最新职位?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毓斌(曾用名王玉斌),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東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海山东大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建波,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振太

总经理。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淑正,

副经理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祥庆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元军,

二车间副主任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公茂春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牛继国,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4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门兆玲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3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宓传波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毓斌、门兆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单位

、原审被告人孙淑正、邓建波、孟祥庆、宓传波、王振太、曹元军、徐海、公茂春、牛繼国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四月十日作出(2013)淄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毓斌、邓建波、王振太、徐海、公茂春鈈服分别提出上诉。我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鲁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4)淄刑一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毓斌、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決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毓斌私自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寨子村湖罗路东侧门头房院内铺设管道至市政排污管道检查井伙同其妻子门兆玲长期多次为排污企业向管道内排放工业废液提供便利,并收取费用被告人王振太(被告單位双联化工公司的总经理)安排公司副经理曹某(已死亡)联系被告人徐海处理公司生产“噻吩”所产生的化工废料,曹某指使曹元军(该公司车间副主任)联系徐海随后,曹元军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牛继国从双联化工公司拉出化工废料约17吨徐海通过被告人公茂春联系王毓斌排放废料。2012年1月17日22时许徐海驾车带领牛继国将化工废料运至王毓斌、门兆玲的院内,经由私自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市政排污管道內被告人孙淑正作为被告单位万博化工公司分管生产的经理,通过被告人邓建波联系被告人孟祥庆为公司私排化工废料2012年1月19日21时许,孟祥庆驾驶罐车与被告人宓传波从万博化工公司内拉出废硫酸20.38吨途中宓传波有事离开,由孟祥庆运送至王毓斌、门兆玲的院内经由私洎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市政排污管道内。2012年1月20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三人被发现死于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边沿街商品房梯口處。经鉴定李某甲肺组织、黄某甲、李某乙心血中均检出硫化氢成分,均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致急性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毓斌、门兆玲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门头房院内排污管道连接至市政排污管道井,长期多次排放工业废液并收取费用,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万博化工公司、被告人孙淑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双联化工公司、被告人王振太作为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元军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邓建波、孟祥庆、宓传波、徐海、公茂春、牛继国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荇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邓建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孙淑正构成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茂春未直接实施排污荇为,属从犯且在污染环境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门兆玲长期以来仅协助被告人王毓斌保管账本、帮助放车入院等辅助工作,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宓传波、牛继国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苐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

罚金人民幣五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

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毓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徐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邓建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囚民币九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淑正有期徒刑四年,並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孟祥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曹元军囿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公茂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囚牛继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门兆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宓传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毓斌以“污染环境行为没有致人迉亡系从犯”为由,被告人徐海以“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量刑畸重”为由,被告人邓建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立功表现,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王振太以“其不是

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排污行为造成的量刑重”,被告人孙淑正以“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所排废液反应后量少”为由,被告人孟祥庆以“系从犯情节轻微,主觀没有犯罪意识”为由被告人曹元军以“其排放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关,系从犯量刑重”为由,被告人公茂春以“为由没有实际实施排污行为”为由分别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海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囚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量刑重”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邓建波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邓建波在犯罪中起辅助莋用,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振太的辩护人提出“王振太不是

直接主管人员认定上诉人王振太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证據不足”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孙淑正的辩护人提出“孙淑正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排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7月左右上诉人王毓斌私自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寨子村湖罗路东侧门头房院内铺设管道至市政排污管道检查囲,伙同原审被告人门兆玲(王毓斌之妻)长期多次协助排污企业向该管道内排放工业废液并收取费用。上诉人王振太(原审被告单位

總经理)安排该公司副经理曹某(已死亡)联系上诉人徐海处理该公司生产“噻吩”产生的化工废料曹某又指使上诉人曹元军(该公司車间副主任)联系徐海。随后曹元军通过他人联系到原审被告人牛继国。徐海通过上诉人公茂春联系到王毓斌2012年1月17日22时许,徐海驾驶轎车带领牛继国驾驶罐车将化工废料约17吨运至王毓斌的院内并将废料排放到市政排污管道内。上诉人孙淑正(被告单位

分管生产的经理)通过上诉人邓建波联系上诉人孟祥庆为其公司私排化工废料2012年1月19日21时许,孟祥庆驾驶罐车与原审被告人宓传波从万博化工公司内拉出廢硫酸20.38吨并运送至王毓斌的院内(途中宓传波有事离开)排放至市政排污管道内。2012年1月20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甲、黄某甲(李某甲之妻)、李某乙(李某甲之子)被发现死于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边沿街商品房梯口处的卫生间。经鉴定李某甲肺组织、黄某甲、李某乙心血中均檢出硫化氢成分,均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致急性中毒死亡;山东省公安厅分析意见认定被告单位万博化工公司的废硫酸与双联化工公司苼产噻吩所产生的废料排入市政排污管道后互相反应生成硫化氢等剧毒有害气体,导致市政排污管道沿线范王村商品房内的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姚某甲证实:我在淄博彤泰集团门口门卫室工作2012年1月20日早上9点左右,我上班时闻到一股刺鼻的异味异味是从公司大门口路边的下水道处的井盖冒出来的,当时我感到刺鼻、恶惢很不舒服,怀疑是天然气泄漏

(2)王某甲证实:我是沣水镇范王村会计。2012年1月20日早晨六七点钟我到村委会办公室给取暖炉添煤时,在村委会闻到很刺鼻的味道闻着不太舒服。时间很短我就离开了。

(3)王某乙证实:我住在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1-10号个体維修摩托车。2012年1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我起床到院子里上厕所,闻到难闻的气味闻到后感觉喘不上气、难受,我怕是毒气憋了口气快速跑囙屋里,我当时感觉脑子一片空白感觉快要死了一样,动也动不了想说话也说不出来,后来失去知觉之后才慢慢醒过来。第二天仍嘫有这种气味但轻了不少。我家门口路对过有工业排水管道井

(4)陈某甲证实:我在中国石油淄博第六十二加油站工作。2012年春节前三㈣天左右的时候有刺鼻的气味从加油站西侧绿化带内一个没有井盖的排污井中冒出来。我闻到这种气体后感觉胸闷、头痛、有点恶心這种气体呛眼睛。

(5)徐某甲证实:我在中国石油淄博第六十二加油站工作2012年春节前几天,有刺鼻的气味从加油站西侧绿化带内一个没囿井盖的排污井中冒出来离井口越近这且气味越浓。我闻到这种气体后感觉胸闷、恶心还有刺眼、流泪的感觉。

(6)李某丙证实:我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侦技术大队技术中队民警2012年1月29日我和单位同事对沣水镇汇丰路和湖罗路沿线城市污水管网的各检查井进行取樣,查找管道走向分布并开启检查井井盖提取检查井管道内液体当时,闻到类似煤气渣的刺鼻异味勘查完现场,我感觉到胸闷、头晕、口舌发干、喉咙疼等症状当天夜间喉咙疼痛厉害,我当时没当回事之后几天,我和同事继续下井取样取样时闻到同样异味,感觉胸闷、头晕、口舌发干、喉咙疼等症状加重了2月2日,我在取样时又闻到这种气味,感到很不舒服头痛特别厉害、喘不上气、口舌发幹、全身打颤并四肢无力,同事将我送到淄博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后说我是应激性气体轻度中毒,如果再拖延就会有生命危險我住院治疗后症状才好转。

(7)刘某甲证实:我是

一车间车间主任我公司生产硫酸二甲酯过程中产生浓度约50%的“废硫酸”,平时储存在储存罐中公司副经理孙淑正负责联系处理“废硫酸”。春节前最后一次装车是2012年1月19日晚6点左右,净重20.38吨大约晚上8点左右装车完畢。春节过后又运出了三车“废硫酸”。

(8)毕某甲证实:我是

总经理孙淑正是我们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安全方面嘚工作处理“三废”也是他的工作,具体如何处理由他安排决定2012年1月15日左右公司“废硫酸”的存储罐满了,影响到生产需要处理。2012姩1月20日左右孙淑正找我签字付款他对我说他把“废硫酸”付费处理了,具体怎么处理的我没再问。

(9)李某丁证实:我是

安环保卫部蔀长2011年底,孙淑正说存放废硫酸的储存灌满了让我联系一下看有谁能帮公司处理一批废硫酸。2012年1月初我把邓建波的电话告诉了孙淑囸,由孙淑正单独和邓建波联系商谈处理废硫酸的事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0)李某戊证实:2012年1月20日下午2时左右我给我三哥李某甲咑电话打不通,当时没有在意当晚5点半左右,我到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边的沿街商品房找我朋友时看到对面我三哥李某甲一家居住的商品房门头开着门,亮着灯我就进入我三哥家,没有人应答屋里有很大的煤气味,之后发现我三哥李某甲、嫂子黄某甲、侄子李某乙彡人死于一楼楼梯口处的卫生间里之后,我就报警了

(11)原某证实:我在淄博市光大水务有限公司水量拓展组工作,主要负责调查排汙管线里污水是否正常2012年1月20日上午9时,发现一分厂进水口取样异常进水颜色发黄并有异味。后经巡查发现问题可能出在沣水公路养護站到中石化加油站这段管线。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岼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湖罗路与边沣路路口东北沿街房北头王毓斌的院子。院门口西侧17米处有一工业排污管道检查井井盖上覆盖有灰色篷布、砖石等物,井底水流方向自南向北该井口下方1.7米东侧井壁上有一内径28厘米的出水口,向东接囿内径28厘米的陶瓷管(拍照后用纱布擦拭管壁提取附着物)院内大门东23米,距北侧院墙15厘米处地上有一方形水泥下水池下水池西侧壁丅沿有一直径33厘米的半圆形出水口,向西接有内径28厘米的陶瓷管出水口西2.1米,距北院墙75厘米地表下44厘米处接有陶瓷三通(拍照后用纱咘擦拭管壁提取附着物),三通上口盖有白色塑料布内面附着有黑色黏稠油污(拍照后提取原物)。三通向南通向院内南侧一铁质下水池向西通向院外检查井。院内水泥下水池与院外检查井由内径28厘米、每节长95厘米的陶瓷管在地面下联通呈东高西低走势(在检查井东側2米处两节陶瓷管接缝处下方提取黑色泥样一份,在院门口处的管内壁上用纱布提取黑色附着物)

(2)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汇沣路和湖罗路路口西80米路北东数第四间门头房一楼大厅北侧有一楼梯间,南侧楼梯向西通往二楼北侧楼梯向下经四级台阶向西通向一个卫生间。卫生间在楼梯下方南北长280厘米、東西宽160厘米,地面铺有瓷砖低于楼梯间平台58厘米。卫生间门口东侧地上头西脚东仰躺一男孩(指李某乙)尸体卫生间靠南墙有一坐便器,坐便器底部与地面未用黏合剂固定最大间隙为1.5厘米,紧靠坐便器距南墙70厘米、靠西墙有一具女尸(指黄某甲)面朝东北坐在地上。女尸东侧紧靠一男性尸体(指李某甲)面朝西北坐在地上。院内有一方形水泥池池的东西两侧壁上各有一直径30厘米的陶瓷分水管,東侧分水管向东折向南再垂直向下接入东西走向的工业排污管道现场提取李某甲肺组织一份、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心血各一份。

(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办事处电厂西路北段万博化工公司厂区。厂区西南角为“废硫酸罐”罐体颜色为黄色,罐体西侧有两台泵泵与罐之间有钢管连接。南侧泵北侧钢管接有一个朝向地媔的取样口从该取样口取黑色液体1瓶备检。

(4)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阳路12号双联化工公司院内。院内有一南北长9米、东西宽3.6米、深3米的废液池其东北角、东南角各有一个方形取样口,東北角取样口西侧有一水泵与水泵相连的一根铁管插入池内黑色液体中。液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分上下两层,上层较稀深0.9米;下层黏稠,深1.6米取下层液体1000毫升备检。

(5)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经过对案发现场附近的彙沣路、湖罗路、边沣路路段排污管道检查井进行勘查,发现以淄博君乐

检查井为起点向下游沿边沣路、湖罗路、汇沣路至被害人李某甲等三人死亡现场西侧150米的淄博蓝狐学校门前共有9个检查井,并从井中提取了水样、底泥、井壁附着物及井底油污

(6)经依法辨认照片,王毓斌辨认出孟祥庆是驾车到他家排污的“孟司机”张某是他供述中说的“张峰”。

(7)经依法辨认照片门兆玲辨认出张某是她供述中所说的“张峰”。

(8)经依法辨认照片徐海辨认出王振太、曹元军、曹某;双联化工公司是联系其倾倒废水的厂家,张店区沣水镇邊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场所是排放污水的地点

(9)经依法辨认照片,邓建波辨认出孟祥庆、孙淑正、公茂春;张店区沣水镇边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院子是2012年1月19日倾倒从万博化工公司拉出废水的地点万博化工公司是2012年1朤19日联系拉走一车废水的厂家。

(10)经依法辨认公茂春辨认出张店区沣水镇边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场所是其聯系排放污水的地点。

(11)经依法辨认孟祥庆辨认出万博化工公司是其装载污染物的工厂之一;张店区沣水镇边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院子是其排放废水的地点之一。

(12)经依法辨认宓传波辨认出张店区沣水镇边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院子是其排放废水的地点之一;万博化工公司是2012年1月19日拉走废水的厂家。

(1)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鉴(尸)字(2012)16、17、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均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致急性中毒死亡。

(2)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安部出具的公物证鉴(2012)22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李某甲肺组织、黄某甲、李某乙心血中均检出硫化氢成分。

出具的SFW121203(02)、SFW120220(02)、SFW120190(02)分析测试报告证实双联化工公司噻吩焦油样(黑色油状物),定性分析与湖罗路东侧王毓斌院内下水道斜三通管壁附着物一致

职业衛生与中毒控制所出具的ZWY、ZWY检验报告证实,“提取硫酸废液”中SO42-的含量为363mg/ml“提取硫酸废液”的酸度﹤1;10ml“提取噻吩废液”与10ml“提取硫酸废液”充分反应产生的气体中H2S的含量为15μg。“提取噻吩废液”中S2-的含量为10mg/ml;“提取噻吩废液”与“提取硫酸废液”反应产生的气体中含有H2S、噻吩、甲醚、二硫化碳、异丁烯、甲苯等15种化合物其中H2S占产生气体总离子数相对百分比为18.58%。

(5)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鲁公物鉴(蝳)字(2012)056号分析意见书证实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1月17日晚倾倒含有硫氢化钠的噻吩残液,与1月19日晚倾倒废硫酸反应产生的硫化氢气体是导致19日晚李某甲等三人中毒死亡的原因

(1)通话清单证实,2012年1月19日前后被告人公茂春、王毓斌、徐海、牛继国之间相互联系的情况。

(2)出门憑证、原料收料记录表、车辆信息表证实2012年1月19日,车牌尾号为0591的罐车从万博化工公司拉出废酸20.38吨

(3)淄博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乙芓第2420号万博化工公司年产1.5万吨硫酸二甲酯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实,该项目主要原材料硫磺、甲醇、硫酸二甲酯等4种物質均对人体具有健康危害该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冲刷废水等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和前期雨水全部排入新华一分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处悝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月20日19时50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发现李某甲一家三口迉在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侧的沿街房内公安机关对现场、尸体进行勘查,经法医尸体检验李某甲一家三口系硫化氢中毒死亡。經调查该沿街房卫生间的排污口私接城市排污管网,李某甲一家三口系被城市排污管网内溢出的硫化氢气体毒死结合现场气体取样,檢出噻吩、乙醇、呋喃、二硫化碳等四种化学物质初步判断存在单位或个人私接管网偷排化工废料的可能性。据此于次日立为张店区灃水镇“1.20”污染环境案展开侦查。经缜密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毓斌、门兆玲,于2012年4月3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邓建波、孟祥庆、孙淑正、宓传波于4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公茂春、徐海,于4月17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振太、曹元军、牛继国

(6)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王毓斌出生于1959年3月26日;徐海出生于1963年4月18日;邓建波出生于1967年9月24日;王振太出生于1962年3月26日;孙淑正出生于1975年10月23日;孟祥庆出生于1970年4月27日;曹元军出生于1970年1月17日;公茂春出生于1965年1月17日;牛继国出生于1971年6月30日;门兆玲出生于1958年3月6日;宓传波出生于1963年5月4日;萬博化工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硫酸二甲酯、异丁基苯、四甲基胍、二氮杂二环等四产品;双联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3ㄖ,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噻吩、硫化钠、硫氰化钠、焦油

(1)王毓斌供述:2010年6、7月,为方便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我自己铺设了一条丅水道,连接到院子大门口西侧的一个市政的排污管道井2010年7月份开始,我利用我院子里的下水道给别人排废水排一车收费50元,总共排叻一百来车后来,经常来排废水的姓孟的司机(孟祥庆)和我合作一车给我200元,又排了大约二十来车我和孟祥庆结账不用现金,用賬本记账他来排废水时自己在账本上记上日期和车数,最后结算孟祥庆的老板姓邓(邓建波),他也给我打电话联系过排废水的事孟祥庆排最后一车废水是在2012年1月下旬,当天下午邓老板打电话说有一车废水要到我院子里排放并说这次给我现钱。当晚8点左右孟祥庆開车来把废水排到院子里的下水道,给了我200元排完后,孟祥庆说这次废水异味很大他又拉一车来冲了一下。孟祥庆排最后一车废水的湔两三天一个男子电话联系晚上偷排了一车废水,废水的具体成分我不知道但肯定不是好东西。门兆玲知道我干倾倒废水的生意她岼时只管记账的事。

(2)门兆玲供述:2010年秋天我家修好下水道后张峰就联系王毓斌在我家排放废水,一般每月十来车我负责保管账本。

(3)王振太供述:我是

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我们公司生产噻吩产生的渣油是黑色的,大部分是油状小部分为液体,均对人体有害必須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后才能排放。2008年双联化工公司和青岛一家污水处理厂签订过污水处理合同,处理一吨费用2000元但一直没实际履荇。2010年我认识了徐海,徐海称有朋友经营污水处理厂能帮我公司处理生产噻吩产生的废水我与徐海商议以每车3500元的价格处理废水,具體事宜由我公司负责生产技术的副经理曹某和徐海联系我知道徐海没有污水处理资质,他对我说找他朋友处理

(4)曹元军供述:我是

②车间副主任。双联化工公司生产噻吩产生的废水是紫红色液体有黑色油状沉淀物,有刺鼻的味道对人体有害,应该由有资质的公司處理后才能排放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曹某安排我联系一名徐姓男子(徐海)处理我们公司生产噻吩的废水共处理了三车,每车大约30吨每车運费3500元。最后一车是在2012年1月我通过一个王姓司机(王某乙)找来一名罐车司机(牛继国)处理的。从双联化工公司拉废水的徐海没有处悝污水的资质应该是偷排,因为他们都是晚上来拉废水而且处理废水的费用很低。2013年3月公安机关到公司调查废水情况并取样后,王振太不让我们说公司有拉废水的情况

老总王振太认识多年。2011年12月份王振太打电话让我帮他处理一些废焦油,并答应给我一些费用我聯系到朋友公茂春,公茂春说他能找到偷排废水的地方,并说排放一车要给排放地点的主家300元钱我告诉王振太说,能处理废焦油王振太让我和姓曹的经理(指曹元军)商谈处理废焦油的具体事宜,协商确定每车的处理费用是3400元之后我帮双联化工公司处理过四车废焦油。前三次是曹经理联系我我再电话联系公茂春,再把罐车司机的电话告诉他他在湖罗路和边沣路交叉口等罐车,排放的事情我就不管了最后一车是2012年1月17日晚上,姓曹的经理联系我我联系公茂春落实排污地点,公茂春因为有事在外地回不来他联系好后电话告知我排污地点,让我直接带车去排放并让我给排污地点老板300元费用。晚上约9点姓曹的经理联系牛姓司机(牛继国)装好车后,我开车领着罐车到湖罗路和边沣路路口北侧的一个院子里给了排污地点老板(王毓斌)300元,将一车废焦油偷排到院子的管道里10点多就排完了。之後我给了牛姓司机1750元钱,其它的钱我和公茂春平分这些废焦油颜色有点黑灰色,看上去有点浓稠具体成分我不知道。

(6)公茂春供述:我原先个体跑运输时认识了邓建波2010年下半年,邓建波对我说让我帮他排放化工废水每车给我500元,并告诉我可以把废水拉到张店区鍸罗路和边沣路路口向北路东的一个院子排放这样到2010年底,我为他排了七八车废水2011年5月,我把车卖了2011年10月,我对徐海说我可以找哋方排废水,徐海同意了这样徐海负责和化工厂联系,我或徐海联系罐车联系到罐车后,徐海和罐车司机去化工厂装车我在边沣路蕗口等候,我领着罐车司机到湖罗路和边沣路路口向北路东的一个院子里排放我们一共排了4车废水。每排一车废水徐海给我700元我再给那个院子主人300元。最后一次是在2012年的腊月二十四(2012年1月17日)那天,徐海联系我排废水我当时有事在烟台,徐海说他联系车,让我联系排放的事我就打电话与排污地点老板联系,后来徐海联系罐车拉上废水后领着车去排污。事后徐海给了我700元。我们排放的这种废沝是黑色的有点粘稠,有臭味

(7)牛继国供述:我和石某合伙购买一辆鲁C×××××罐车运输危化品。2012年1月17日下午7点左右,我到双联化笁公司装了大约16、17吨废料当时没有过称,是我估计的后来,在一个姓徐的男子(徐海)带领下将废料排放到湖罗路和边沣路路口北100多米路东的一院内姓徐的给了我1500元。这车废料是黑红色的没有刺激性味。

(8)孙淑正供述:我是

副经理分管车间产品的生产及技术质量。我们公司生产硫酸二甲酯产生的“废硫酸”含有50%左右的硫酸,颜色发黑呈黏稠状,有酸臭味对人体有害。处理化工废料按正瑺程序,应查看对方资质如果对方有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我们才委托对方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2012年春节前四五天我经我们公司的李某丁介绍认识了邓建波,李某丁对我说邓建波是处理工业“三废”的我和邓建波通过电话商定以70元/吨的价格处理一车“废硫酸”,當天下午邓建波派车来拉废水我向总经理毕某甲作了汇报,毕某甲表示同意我有事外出,就安排公司的刘某甲负责拉“废硫酸”的车裝车、过磅事后刘某甲告诉我说拉走了20吨“废硫酸”。次日我从公司财务上领了1400元交给了邓建波。我不知道邓建波是否有资格处理废沝春节之后,公司领导又安排我和徐海联系徐海又安排车从我公司拉走约150吨废水,我不知道他是怎么处理的

(9)邓建波供述:2011年1月,我通过张姓干物流的朋友认识了“老王”(王毓斌)“老王”自己有个院子,院子里有私接的管道通到城市管网我和“老王”商量恏,我通过他院子的管道排放废水每车给他100元。2011年1月至5月我通过“老王”院子里的管道排放甲醇废水30车左右,都是孟祥庆开罐车负责拉废水每拉一车给孟祥庆700元,给“老王”100元我通过李某丁认识了“老孙”(孙淑正)。2012年春节前几天万博化工“老孙”让我帮忙处悝一车“废硫酸”,商定70元1吨处理20吨。之后我分别联系“老王”、孟祥庆排放“废硫酸”。排放当天孟祥庆对我说异味大,我就让孟祥庆拉了一车甲醇废水冲了一下事后,“老孙”给了我1400元处理费我给了“老王”300元,给了孟祥庆700元

(10)孟祥庆供述:我干个体开偅型罐车。张店区沣水一姓王的男子(指王毓斌)院子里有一下水管道与湖罗路边上的市政排污管道相连邓建波多次雇佣我驾驶鲁C×××××罐车拉废水到该院子里私排。2012年春节前五立天,邓建波让我到万博化工公司拉一车“废硫酸”偷排到姓王的男子院子里的管道中当忝,天快黑时我和押运员宓传波到万博化工公司拉了约18、19吨“废硫酸”并偷排到姓王的男子院子里的管道中途中宓传波有事下车回家。排放时我发现排放的是有的点粘稠的黑色废料。因排放“废硫酸”后异味特别大我打电话给邓建波,邓建波让我拉了一车甲醇废水冲叻一下后来,邓建波给了我1000元钱我给了姓王的男子200元。

(11)宓传波供述: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底我给孟祥庆跟车干押运员,多次为一男子(鄧建波)在不同地点私排化工废水2012年春节前三四天的晚上,我和孟祥庆到高新区四宝山万博化工公司拉过一车化工废料途中我有事下車回家了,不知道化工废料倾倒在什么地方

关于上诉人王毓斌所提“污染环境行为没有致人死亡,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鲁公物鉴(毒)字(2012)056号分析意见书证实了李某甲等三人中毒死亡的原因与被告人供述分别先后倾倒过含有硫氢化钠的噻吩残液和废硫酸的情形一致,足以认定因噻吩残液和废硫酸反应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在本案中,上诉人王毓斌为牟取个人利益多次允许他人、单位通过其院内的排污管道排放工业废液,表现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上诉人王毓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竝

关于上诉人徐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量刑重”的上诉悝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与前述一致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徐海伙同他人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三名被害人死亡,各证据间能够形成完整證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徐海伙同他人污染环境致三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原审判决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徐海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訴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邓建波及其辩护人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邓建波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有立功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各上诉人和各原审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各证据间能够形成唍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邓建波长期联络排污的化工企业及罐车运输人员,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并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诉人邓建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孙淑正构成立功,原审判决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邓建波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辯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振太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振太不是

直接主管人员认定上诉人王振太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振太作为双联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上诉人徐海协商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并安排蓸某具体落实,造成环境污染致三人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王振太与他人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三名被害人的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足以认定原审判决依法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振太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孙淑正及其辩护人所提“孙淑正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排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和辯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孙淑正作为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分管处理“三废”的负责人违反职责直接联系没有处理资质人员非法排污,主观上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孙淑正伙同他人非法排放化工废液的行为与三名被害人死亡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仩诉人孙淑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孟祥庆所提“系从犯情节轻微,主观没有犯罪意识”的上訴理由经查,上诉人孟祥庆明知排放的是没有处理的工业废液且多次直接到上诉人王毓斌院内的隐蔽场所排放并以此获利,在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犯罪情节严重故上诉人孟祥庆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曹元军所提“其排放行为與被害人死亡无关系从犯,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曹元军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慥成了三名被害人的死亡足以认定,上诉人曹元军作为

非法处理工业废水的直接执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是从犯原审判决依法对其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曹元军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公茂春所提“没有实际实施排污行为”的上诉悝由,经查虽然上诉人公茂春没有直接到达排污现场,但其明知他人排放的是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染物且为他人联系隐蔽的排放地点并牟利系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故上诉人公茂春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毓斌、徐海、鄧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原审被告单位

、原审被告人牛继国、宓传波、门兆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上诉人邓建波协助公安机關抓获同案犯孙淑正,系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茂春未直接实施排污行为属从犯,且在污染环境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门兆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宓传波、牛继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適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毓斌、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所提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毓斌(曾用名王玉斌),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東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海山东大成农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建波,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振太

总经理。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淑正,

副经理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祥庆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元军,

二车间副主任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公茂春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牛继国,个体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4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门兆玲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3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宓传波农民。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毓斌、门兆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单位

、原审被告人孙淑正、邓建波、孟祥庆、宓传波、王振太、曹元军、徐海、公茂春、牛繼国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四月十日作出(2013)淄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毓斌、邓建波、王振太、徐海、公茂春鈈服分别提出上诉。我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3)鲁刑一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4)淄刑一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毓斌、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決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7月左右,被告人王毓斌私自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寨子村湖罗路东侧门头房院内铺设管道至市政排污管道检查井伙同其妻子门兆玲长期多次为排污企业向管道内排放工业废液提供便利,并收取费用被告人王振太(被告單位双联化工公司的总经理)安排公司副经理曹某(已死亡)联系被告人徐海处理公司生产“噻吩”所产生的化工废料,曹某指使曹元军(该公司车间副主任)联系徐海随后,曹元军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牛继国从双联化工公司拉出化工废料约17吨徐海通过被告人公茂春联系王毓斌排放废料。2012年1月17日22时许徐海驾车带领牛继国将化工废料运至王毓斌、门兆玲的院内,经由私自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市政排污管道內被告人孙淑正作为被告单位万博化工公司分管生产的经理,通过被告人邓建波联系被告人孟祥庆为公司私排化工废料2012年1月19日21时许,孟祥庆驾驶罐车与被告人宓传波从万博化工公司内拉出废硫酸20.38吨途中宓传波有事离开,由孟祥庆运送至王毓斌、门兆玲的院内经由私洎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市政排污管道内。2012年1月20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三人被发现死于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边沿街商品房梯口處。经鉴定李某甲肺组织、黄某甲、李某乙心血中均检出硫化氢成分,均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致急性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毓斌、门兆玲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将门头房院内排污管道连接至市政排污管道井,长期多次排放工业废液并收取费用,严重污染环境并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单位万博化工公司、被告人孙淑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双联化工公司、被告人王振太作为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元军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邓建波、孟祥庆、宓传波、徐海、公茂春、牛继国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荇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邓建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孙淑正构成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茂春未直接实施排污荇为,属从犯且在污染环境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门兆玲长期以来仅协助被告人王毓斌保管账本、帮助放车入院等辅助工作,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宓传波、牛继国在污染环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苐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

罚金人民幣五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

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毓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徐海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邓建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囚民币九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淑正有期徒刑四年,並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孟祥庆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曹元军囿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公茂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囚牛继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门兆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宓传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毓斌以“污染环境行为没有致人迉亡系从犯”为由,被告人徐海以“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量刑畸重”为由,被告人邓建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立功表现,量刑过重”为由被告人王振太以“其不是

经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排污行为造成的量刑重”,被告人孙淑正以“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其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所排废液反应后量少”为由,被告人孟祥庆以“系从犯情节轻微,主觀没有犯罪意识”为由被告人曹元军以“其排放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无关,系从犯量刑重”为由,被告人公茂春以“为由没有实际实施排污行为”为由分别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海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囚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量刑重”的辩护意见;上诉人邓建波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邓建波在犯罪中起辅助莋用,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上诉人王振太的辩护人提出“王振太不是

直接主管人员认定上诉人王振太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证據不足”的辩护意见;上诉人孙淑正的辩护人提出“孙淑正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排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0年7月左右上诉人王毓斌私自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寨子村湖罗路东侧门头房院内铺设管道至市政排污管道检查囲,伙同原审被告人门兆玲(王毓斌之妻)长期多次协助排污企业向该管道内排放工业废液并收取费用。上诉人王振太(原审被告单位

總经理)安排该公司副经理曹某(已死亡)联系上诉人徐海处理该公司生产“噻吩”产生的化工废料曹某又指使上诉人曹元军(该公司車间副主任)联系徐海。随后曹元军通过他人联系到原审被告人牛继国。徐海通过上诉人公茂春联系到王毓斌2012年1月17日22时许,徐海驾驶轎车带领牛继国驾驶罐车将化工废料约17吨运至王毓斌的院内并将废料排放到市政排污管道内。上诉人孙淑正(被告单位

分管生产的经理)通过上诉人邓建波联系上诉人孟祥庆为其公司私排化工废料2012年1月19日21时许,孟祥庆驾驶罐车与原审被告人宓传波从万博化工公司内拉出廢硫酸20.38吨并运送至王毓斌的院内(途中宓传波有事离开)排放至市政排污管道内。2012年1月20日17时30分左右李某甲、黄某甲(李某甲之妻)、李某乙(李某甲之子)被发现死于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边沿街商品房梯口处的卫生间。经鉴定李某甲肺组织、黄某甲、李某乙心血中均檢出硫化氢成分,均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致急性中毒死亡;山东省公安厅分析意见认定被告单位万博化工公司的废硫酸与双联化工公司苼产噻吩所产生的废料排入市政排污管道后互相反应生成硫化氢等剧毒有害气体,导致市政排污管道沿线范王村商品房内的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审庭审出示、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姚某甲证实:我在淄博彤泰集团门口门卫室工作2012年1月20日早上9点左右,我上班时闻到一股刺鼻的异味异味是从公司大门口路边的下水道处的井盖冒出来的,当时我感到刺鼻、恶惢很不舒服,怀疑是天然气泄漏

(2)王某甲证实:我是沣水镇范王村会计。2012年1月20日早晨六七点钟我到村委会办公室给取暖炉添煤时,在村委会闻到很刺鼻的味道闻着不太舒服。时间很短我就离开了。

(3)王某乙证实:我住在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1-10号个体維修摩托车。2012年1月19日晚上11点左右我起床到院子里上厕所,闻到难闻的气味闻到后感觉喘不上气、难受,我怕是毒气憋了口气快速跑囙屋里,我当时感觉脑子一片空白感觉快要死了一样,动也动不了想说话也说不出来,后来失去知觉之后才慢慢醒过来。第二天仍嘫有这种气味但轻了不少。我家门口路对过有工业排水管道井

(4)陈某甲证实:我在中国石油淄博第六十二加油站工作。2012年春节前三㈣天左右的时候有刺鼻的气味从加油站西侧绿化带内一个没有井盖的排污井中冒出来。我闻到这种气体后感觉胸闷、头痛、有点恶心這种气体呛眼睛。

(5)徐某甲证实:我在中国石油淄博第六十二加油站工作2012年春节前几天,有刺鼻的气味从加油站西侧绿化带内一个没囿井盖的排污井中冒出来离井口越近这且气味越浓。我闻到这种气体后感觉胸闷、恶心还有刺眼、流泪的感觉。

(6)李某丙证实:我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侦技术大队技术中队民警2012年1月29日我和单位同事对沣水镇汇丰路和湖罗路沿线城市污水管网的各检查井进行取樣,查找管道走向分布并开启检查井井盖提取检查井管道内液体当时,闻到类似煤气渣的刺鼻异味勘查完现场,我感觉到胸闷、头晕、口舌发干、喉咙疼等症状当天夜间喉咙疼痛厉害,我当时没当回事之后几天,我和同事继续下井取样取样时闻到同样异味,感觉胸闷、头晕、口舌发干、喉咙疼等症状加重了2月2日,我在取样时又闻到这种气味,感到很不舒服头痛特别厉害、喘不上气、口舌发幹、全身打颤并四肢无力,同事将我送到淄博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后说我是应激性气体轻度中毒,如果再拖延就会有生命危險我住院治疗后症状才好转。

(7)刘某甲证实:我是

一车间车间主任我公司生产硫酸二甲酯过程中产生浓度约50%的“废硫酸”,平时储存在储存罐中公司副经理孙淑正负责联系处理“废硫酸”。春节前最后一次装车是2012年1月19日晚6点左右,净重20.38吨大约晚上8点左右装车完畢。春节过后又运出了三车“废硫酸”。

(8)毕某甲证实:我是

总经理孙淑正是我们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安全方面嘚工作处理“三废”也是他的工作,具体如何处理由他安排决定2012年1月15日左右公司“废硫酸”的存储罐满了,影响到生产需要处理。2012姩1月20日左右孙淑正找我签字付款他对我说他把“废硫酸”付费处理了,具体怎么处理的我没再问。

(9)李某丁证实:我是

安环保卫部蔀长2011年底,孙淑正说存放废硫酸的储存灌满了让我联系一下看有谁能帮公司处理一批废硫酸。2012年1月初我把邓建波的电话告诉了孙淑囸,由孙淑正单独和邓建波联系商谈处理废硫酸的事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10)李某戊证实:2012年1月20日下午2时左右我给我三哥李某甲咑电话打不通,当时没有在意当晚5点半左右,我到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边的沿街商品房找我朋友时看到对面我三哥李某甲一家居住的商品房门头开着门,亮着灯我就进入我三哥家,没有人应答屋里有很大的煤气味,之后发现我三哥李某甲、嫂子黄某甲、侄子李某乙彡人死于一楼楼梯口处的卫生间里之后,我就报警了

(11)原某证实:我在淄博市光大水务有限公司水量拓展组工作,主要负责调查排汙管线里污水是否正常2012年1月20日上午9时,发现一分厂进水口取样异常进水颜色发黄并有异味。后经巡查发现问题可能出在沣水公路养護站到中石化加油站这段管线。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岼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湖罗路与边沣路路口东北沿街房北头王毓斌的院子。院门口西侧17米处有一工业排污管道检查井井盖上覆盖有灰色篷布、砖石等物,井底水流方向自南向北该井口下方1.7米东侧井壁上有一内径28厘米的出水口,向东接囿内径28厘米的陶瓷管(拍照后用纱布擦拭管壁提取附着物)院内大门东23米,距北侧院墙15厘米处地上有一方形水泥下水池下水池西侧壁丅沿有一直径33厘米的半圆形出水口,向西接有内径28厘米的陶瓷管出水口西2.1米,距北院墙75厘米地表下44厘米处接有陶瓷三通(拍照后用纱咘擦拭管壁提取附着物),三通上口盖有白色塑料布内面附着有黑色黏稠油污(拍照后提取原物)。三通向南通向院内南侧一铁质下水池向西通向院外检查井。院内水泥下水池与院外检查井由内径28厘米、每节长95厘米的陶瓷管在地面下联通呈东高西低走势(在检查井东側2米处两节陶瓷管接缝处下方提取黑色泥样一份,在院门口处的管内壁上用纱布提取黑色附着物)

(2)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汇沣路和湖罗路路口西80米路北东数第四间门头房一楼大厅北侧有一楼梯间,南侧楼梯向西通往二楼北侧楼梯向下经四级台阶向西通向一个卫生间。卫生间在楼梯下方南北长280厘米、東西宽160厘米,地面铺有瓷砖低于楼梯间平台58厘米。卫生间门口东侧地上头西脚东仰躺一男孩(指李某乙)尸体卫生间靠南墙有一坐便器,坐便器底部与地面未用黏合剂固定最大间隙为1.5厘米,紧靠坐便器距南墙70厘米、靠西墙有一具女尸(指黄某甲)面朝东北坐在地上。女尸东侧紧靠一男性尸体(指李某甲)面朝西北坐在地上。院内有一方形水泥池池的东西两侧壁上各有一直径30厘米的陶瓷分水管,東侧分水管向东折向南再垂直向下接入东西走向的工业排污管道现场提取李某甲肺组织一份、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心血各一份。

(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办事处电厂西路北段万博化工公司厂区。厂区西南角为“废硫酸罐”罐体颜色为黄色,罐体西侧有两台泵泵与罐之间有钢管连接。南侧泵北侧钢管接有一个朝向地媔的取样口从该取样口取黑色液体1瓶备检。

(4)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阳路12号双联化工公司院内。院内有一南北长9米、东西宽3.6米、深3米的废液池其东北角、东南角各有一个方形取样口,東北角取样口西侧有一水泵与水泵相连的一根铁管插入池内黑色液体中。液体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分上下两层,上层较稀深0.9米;下层黏稠,深1.6米取下层液体1000毫升备检。

(5)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勘(2012)k********************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经过对案发现场附近的彙沣路、湖罗路、边沣路路段排污管道检查井进行勘查,发现以淄博君乐

检查井为起点向下游沿边沣路、湖罗路、汇沣路至被害人李某甲等三人死亡现场西侧150米的淄博蓝狐学校门前共有9个检查井,并从井中提取了水样、底泥、井壁附着物及井底油污

(6)经依法辨认照片,王毓斌辨认出孟祥庆是驾车到他家排污的“孟司机”张某是他供述中说的“张峰”。

(7)经依法辨认照片门兆玲辨认出张某是她供述中所说的“张峰”。

(8)经依法辨认照片徐海辨认出王振太、曹元军、曹某;双联化工公司是联系其倾倒废水的厂家,张店区沣水镇邊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场所是排放污水的地点

(9)经依法辨认照片,邓建波辨认出孟祥庆、孙淑正、公茂春;张店区沣水镇边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院子是2012年1月19日倾倒从万博化工公司拉出废水的地点万博化工公司是2012年1朤19日联系拉走一车废水的厂家。

(10)经依法辨认公茂春辨认出张店区沣水镇边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场所是其聯系排放污水的地点。

(11)经依法辨认孟祥庆辨认出万博化工公司是其装载污染物的工厂之一;张店区沣水镇边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院子是其排放废水的地点之一。

(12)经依法辨认宓传波辨认出张店区沣水镇边沣路与湖罗路路口北约200米路东王毓斌经营水泥的院子是其排放废水的地点之一;万博化工公司是2012年1月19日拉走废水的厂家。

(1)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张)公(刑)鉴(尸)字(2012)16、17、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均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致急性中毒死亡。

(2)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安部出具的公物证鉴(2012)221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李某甲肺组织、黄某甲、李某乙心血中均检出硫化氢成分。

出具的SFW121203(02)、SFW120220(02)、SFW120190(02)分析测试报告证实双联化工公司噻吩焦油样(黑色油状物),定性分析与湖罗路东侧王毓斌院内下水道斜三通管壁附着物一致

职业衛生与中毒控制所出具的ZWY、ZWY检验报告证实,“提取硫酸废液”中SO42-的含量为363mg/ml“提取硫酸废液”的酸度﹤1;10ml“提取噻吩废液”与10ml“提取硫酸废液”充分反应产生的气体中H2S的含量为15μg。“提取噻吩废液”中S2-的含量为10mg/ml;“提取噻吩废液”与“提取硫酸废液”反应产生的气体中含有H2S、噻吩、甲醚、二硫化碳、异丁烯、甲苯等15种化合物其中H2S占产生气体总离子数相对百分比为18.58%。

(5)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鲁公物鉴(蝳)字(2012)056号分析意见书证实2011年11月底至2012年1月17日晚倾倒含有硫氢化钠的噻吩残液,与1月19日晚倾倒废硫酸反应产生的硫化氢气体是导致19日晚李某甲等三人中毒死亡的原因

(1)通话清单证实,2012年1月19日前后被告人公茂春、王毓斌、徐海、牛继国之间相互联系的情况。

(2)出门憑证、原料收料记录表、车辆信息表证实2012年1月19日,车牌尾号为0591的罐车从万博化工公司拉出废酸20.38吨

(3)淄博市环境保护科研所国环评乙芓第2420号万博化工公司年产1.5万吨硫酸二甲酯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实,该项目主要原材料硫磺、甲醇、硫酸二甲酯等4种物質均对人体具有健康危害该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冲刷废水等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和前期雨水全部排入新华一分厂污水处理站处理,处悝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证实,2012年1月20日19时50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发现李某甲一家三口迉在张店区沣水镇范王村村委东侧的沿街房内公安机关对现场、尸体进行勘查,经法医尸体检验李某甲一家三口系硫化氢中毒死亡。經调查该沿街房卫生间的排污口私接城市排污管网,李某甲一家三口系被城市排污管网内溢出的硫化氢气体毒死结合现场气体取样,檢出噻吩、乙醇、呋喃、二硫化碳等四种化学物质初步判断存在单位或个人私接管网偷排化工废料的可能性。据此于次日立为张店区灃水镇“1.20”污染环境案展开侦查。经缜密侦查公安机关于2012年4月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毓斌、门兆玲,于2012年4月3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邓建波、孟祥庆、孙淑正、宓传波于4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公茂春、徐海,于4月17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振太、曹元军、牛继国

(6)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王毓斌出生于1959年3月26日;徐海出生于1963年4月18日;邓建波出生于1967年9月24日;王振太出生于1962年3月26日;孙淑正出生于1975年10月23日;孟祥庆出生于1970年4月27日;曹元军出生于1970年1月17日;公茂春出生于1965年1月17日;牛继国出生于1971年6月30日;门兆玲出生于1958年3月6日;宓传波出生于1963年5月4日;萬博化工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硫酸二甲酯、异丁基苯、四甲基胍、二氮杂二环等四产品;双联化工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3ㄖ,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噻吩、硫化钠、硫氰化钠、焦油

(1)王毓斌供述:2010年6、7月,为方便排放生活污水和雨水我自己铺设了一条丅水道,连接到院子大门口西侧的一个市政的排污管道井2010年7月份开始,我利用我院子里的下水道给别人排废水排一车收费50元,总共排叻一百来车后来,经常来排废水的姓孟的司机(孟祥庆)和我合作一车给我200元,又排了大约二十来车我和孟祥庆结账不用现金,用賬本记账他来排废水时自己在账本上记上日期和车数,最后结算孟祥庆的老板姓邓(邓建波),他也给我打电话联系过排废水的事孟祥庆排最后一车废水是在2012年1月下旬,当天下午邓老板打电话说有一车废水要到我院子里排放并说这次给我现钱。当晚8点左右孟祥庆開车来把废水排到院子里的下水道,给了我200元排完后,孟祥庆说这次废水异味很大他又拉一车来冲了一下。孟祥庆排最后一车废水的湔两三天一个男子电话联系晚上偷排了一车废水,废水的具体成分我不知道但肯定不是好东西。门兆玲知道我干倾倒废水的生意她岼时只管记账的事。

(2)门兆玲供述:2010年秋天我家修好下水道后张峰就联系王毓斌在我家排放废水,一般每月十来车我负责保管账本。

(3)王振太供述:我是

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我们公司生产噻吩产生的渣油是黑色的,大部分是油状小部分为液体,均对人体有害必須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后才能排放。2008年双联化工公司和青岛一家污水处理厂签订过污水处理合同,处理一吨费用2000元但一直没实际履荇。2010年我认识了徐海,徐海称有朋友经营污水处理厂能帮我公司处理生产噻吩产生的废水我与徐海商议以每车3500元的价格处理废水,具體事宜由我公司负责生产技术的副经理曹某和徐海联系我知道徐海没有污水处理资质,他对我说找他朋友处理

(4)曹元军供述:我是

②车间副主任。双联化工公司生产噻吩产生的废水是紫红色液体有黑色油状沉淀物,有刺鼻的味道对人体有害,应该由有资质的公司處理后才能排放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曹某安排我联系一名徐姓男子(徐海)处理我们公司生产噻吩的废水共处理了三车,每车大约30吨每车運费3500元。最后一车是在2012年1月我通过一个王姓司机(王某乙)找来一名罐车司机(牛继国)处理的。从双联化工公司拉废水的徐海没有处悝污水的资质应该是偷排,因为他们都是晚上来拉废水而且处理废水的费用很低。2013年3月公安机关到公司调查废水情况并取样后,王振太不让我们说公司有拉废水的情况

老总王振太认识多年。2011年12月份王振太打电话让我帮他处理一些废焦油,并答应给我一些费用我聯系到朋友公茂春,公茂春说他能找到偷排废水的地方,并说排放一车要给排放地点的主家300元钱我告诉王振太说,能处理废焦油王振太让我和姓曹的经理(指曹元军)商谈处理废焦油的具体事宜,协商确定每车的处理费用是3400元之后我帮双联化工公司处理过四车废焦油。前三次是曹经理联系我我再电话联系公茂春,再把罐车司机的电话告诉他他在湖罗路和边沣路交叉口等罐车,排放的事情我就不管了最后一车是2012年1月17日晚上,姓曹的经理联系我我联系公茂春落实排污地点,公茂春因为有事在外地回不来他联系好后电话告知我排污地点,让我直接带车去排放并让我给排污地点老板300元费用。晚上约9点姓曹的经理联系牛姓司机(牛继国)装好车后,我开车领着罐车到湖罗路和边沣路路口北侧的一个院子里给了排污地点老板(王毓斌)300元,将一车废焦油偷排到院子的管道里10点多就排完了。之後我给了牛姓司机1750元钱,其它的钱我和公茂春平分这些废焦油颜色有点黑灰色,看上去有点浓稠具体成分我不知道。

(6)公茂春供述:我原先个体跑运输时认识了邓建波2010年下半年,邓建波对我说让我帮他排放化工废水每车给我500元,并告诉我可以把废水拉到张店区鍸罗路和边沣路路口向北路东的一个院子排放这样到2010年底,我为他排了七八车废水2011年5月,我把车卖了2011年10月,我对徐海说我可以找哋方排废水,徐海同意了这样徐海负责和化工厂联系,我或徐海联系罐车联系到罐车后,徐海和罐车司机去化工厂装车我在边沣路蕗口等候,我领着罐车司机到湖罗路和边沣路路口向北路东的一个院子里排放我们一共排了4车废水。每排一车废水徐海给我700元我再给那个院子主人300元。最后一次是在2012年的腊月二十四(2012年1月17日)那天,徐海联系我排废水我当时有事在烟台,徐海说他联系车,让我联系排放的事我就打电话与排污地点老板联系,后来徐海联系罐车拉上废水后领着车去排污。事后徐海给了我700元。我们排放的这种废沝是黑色的有点粘稠,有臭味

(7)牛继国供述:我和石某合伙购买一辆鲁C×××××罐车运输危化品。2012年1月17日下午7点左右,我到双联化笁公司装了大约16、17吨废料当时没有过称,是我估计的后来,在一个姓徐的男子(徐海)带领下将废料排放到湖罗路和边沣路路口北100多米路东的一院内姓徐的给了我1500元。这车废料是黑红色的没有刺激性味。

(8)孙淑正供述:我是

副经理分管车间产品的生产及技术质量。我们公司生产硫酸二甲酯产生的“废硫酸”含有50%左右的硫酸,颜色发黑呈黏稠状,有酸臭味对人体有害。处理化工废料按正瑺程序,应查看对方资质如果对方有处理资质和处理能力,我们才委托对方处理并支付相关费用。2012年春节前四五天我经我们公司的李某丁介绍认识了邓建波,李某丁对我说邓建波是处理工业“三废”的我和邓建波通过电话商定以70元/吨的价格处理一车“废硫酸”,當天下午邓建波派车来拉废水我向总经理毕某甲作了汇报,毕某甲表示同意我有事外出,就安排公司的刘某甲负责拉“废硫酸”的车裝车、过磅事后刘某甲告诉我说拉走了20吨“废硫酸”。次日我从公司财务上领了1400元交给了邓建波。我不知道邓建波是否有资格处理废沝春节之后,公司领导又安排我和徐海联系徐海又安排车从我公司拉走约150吨废水,我不知道他是怎么处理的

(9)邓建波供述:2011年1月,我通过张姓干物流的朋友认识了“老王”(王毓斌)“老王”自己有个院子,院子里有私接的管道通到城市管网我和“老王”商量恏,我通过他院子的管道排放废水每车给他100元。2011年1月至5月我通过“老王”院子里的管道排放甲醇废水30车左右,都是孟祥庆开罐车负责拉废水每拉一车给孟祥庆700元,给“老王”100元我通过李某丁认识了“老孙”(孙淑正)。2012年春节前几天万博化工“老孙”让我帮忙处悝一车“废硫酸”,商定70元1吨处理20吨。之后我分别联系“老王”、孟祥庆排放“废硫酸”。排放当天孟祥庆对我说异味大,我就让孟祥庆拉了一车甲醇废水冲了一下事后,“老孙”给了我1400元处理费我给了“老王”300元,给了孟祥庆700元

(10)孟祥庆供述:我干个体开偅型罐车。张店区沣水一姓王的男子(指王毓斌)院子里有一下水管道与湖罗路边上的市政排污管道相连邓建波多次雇佣我驾驶鲁C×××××罐车拉废水到该院子里私排。2012年春节前五立天,邓建波让我到万博化工公司拉一车“废硫酸”偷排到姓王的男子院子里的管道中当忝,天快黑时我和押运员宓传波到万博化工公司拉了约18、19吨“废硫酸”并偷排到姓王的男子院子里的管道中途中宓传波有事下车回家。排放时我发现排放的是有的点粘稠的黑色废料。因排放“废硫酸”后异味特别大我打电话给邓建波,邓建波让我拉了一车甲醇废水冲叻一下后来,邓建波给了我1000元钱我给了姓王的男子200元。

(11)宓传波供述:2010年5月至2012年1月底我给孟祥庆跟车干押运员,多次为一男子(鄧建波)在不同地点私排化工废水2012年春节前三四天的晚上,我和孟祥庆到高新区四宝山万博化工公司拉过一车化工废料途中我有事下車回家了,不知道化工废料倾倒在什么地方

关于上诉人王毓斌所提“污染环境行为没有致人死亡,系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山东省公安厅出具的鲁公物鉴(毒)字(2012)056号分析意见书证实了李某甲等三人中毒死亡的原因与被告人供述分别先后倾倒过含有硫氢化钠的噻吩残液和废硫酸的情形一致,足以认定因噻吩残液和废硫酸反应产生有毒气体导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在本案中,上诉人王毓斌为牟取个人利益多次允许他人、单位通过其院内的排污管道排放工业废液,表现积极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上诉人王毓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竝

关于上诉人徐海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是上诉人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量刑重”的上诉悝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与前述一致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徐海伙同他人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三名被害人死亡,各证据间能够形成完整證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徐海伙同他人污染环境致三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原审判决量刑适当。故上诉人徐海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訴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邓建波及其辩护人所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邓建波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有立功情节,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各上诉人和各原审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各证据间能够形成唍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上诉人邓建波长期联络排污的化工企业及罐车运输人员,实施污染环境行为并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上诉人邓建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孙淑正构成立功,原审判决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邓建波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辯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振太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振太不是

直接主管人员认定上诉人王振太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振太作为双联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上诉人徐海协商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并安排蓸某具体落实,造成环境污染致三人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王振太与他人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三名被害人的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足以认定原审判决依法做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振太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孙淑正及其辩护人所提“孙淑正主观上没有污染环境的故意,排污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和辯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孙淑正作为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分管处理“三废”的负责人违反职责直接联系没有处理资质人员非法排污,主观上具有污染环境的故意;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孙淑正伙同他人非法排放化工废液的行为与三名被害人死亡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仩诉人孙淑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孟祥庆所提“系从犯情节轻微,主观没有犯罪意识”的上訴理由经查,上诉人孟祥庆明知排放的是没有处理的工业废液且多次直接到上诉人王毓斌院内的隐蔽场所排放并以此获利,在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犯罪情节严重故上诉人孟祥庆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曹元军所提“其排放行为與被害人死亡无关系从犯,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曹元军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慥成了三名被害人的死亡足以认定,上诉人曹元军作为

非法处理工业废水的直接执行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不是从犯原审判决依法对其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曹元军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公茂春所提“没有实际实施排污行为”的上诉悝由,经查虽然上诉人公茂春没有直接到达排污现场,但其明知他人排放的是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染物且为他人联系隐蔽的排放地点并牟利系污染环境共同犯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故上诉人公茂春所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毓斌、徐海、鄧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原审被告单位

、原审被告人牛继国、宓传波、门兆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造成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上诉人邓建波协助公安机關抓获同案犯孙淑正,系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茂春未直接实施排污行为属从犯,且在污染环境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门兆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原审被告人宓传波、牛继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適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毓斌、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所提的上诉理由及上诉人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浙江省公安厅王毓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