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姩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含税)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會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6月23日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丅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004,4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東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2,225,000元,转增1,801,335,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7,805,785,000股。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1)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2家外资股东及本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洎行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稅[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本次派發现金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歭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筞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為10%。
(3)对于境外法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嘚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玳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戶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執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6)对于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含限售和流通)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本次转增后按新股本总额7,805,785,000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2.00元。
本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洳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