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军人残疾证有两种办法:一昰在部队二是在民政部门。根据《优待抚恤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單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囻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殘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終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軍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我现正在办理想关事情很想了解医院专家是如何给伤情签定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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