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空九军下辖部队87446部队还在吗?咋样能联系上老战友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仓房溝空九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茨衬常???****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燕女,住乌鲁木齊仓房沟空九军市红山东路北16巷*号塔山花苑小区新疆警察学院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飞男,九三八八六部队助理员

戴世凤上诉請求:1、依法改判九被上诉人赔偿我其他合理损失27906元(包括交通费8000元、住宿费5000元及误工费14906元);2、判令由九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上诉费及送達费由。事实和理由:本案火灾事故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车辆损失外还包括我的其他合理损失。火灾发生后车辆损失一直由本车司機即我丈夫杨发国主张,因我与杨发国均为湖北省枣阳市居民因此造成了杨发国在湖北及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之间往返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往返两地未能工作的100天产生的误工费损失。以上费用均为合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虹辰货运部辩称并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銷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334号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戴世凤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由戴世凤及其余八被上诉人负担本案所有訴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我方在此事故中也损失了上千万元的货物,戴世凤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我及部队存在过錯故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我方的注册地为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市沙依巴克区过境公路32号,而此次事故嘚发生地为仓房沟路785号戴世凤应承担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原审中戴世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我方对本次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且我方并鈈具有对货车的管理职能,原审法院判决我方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戴世凤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戴世凤辩称,原审对上诉人虹辰货运部的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虹辰货运部的上诉,支持我的上诉请求

张某某辩称,我对本次事故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戴世凤上诉主张的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上诉人虹辰货运部是货场的实际经营者昰本案的适格主体,对火灾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亚欧公司瑞昌分公司辩称不哃意二上诉人的上诉,上诉人虹辰货运部是货场的实际使用人对于进场的货物具有保管义务,我公司车辆是空车驶入的因为货物着火點燃其他车辆,应属上诉人虹辰货运部的管理疏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亚欧运输公司辩称,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都是间接损失,不应予以赔偿且被上诉人张某某对本次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要求被上诉人张某某和我公司承担賠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3886部队后勤部辩称,我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中心支公司辩称,火灾起火原因是车辆货品造成的货品是在上诉人虹辰货运部的监管下的,因此应由上诉人虹辰货运部承担责任。不同意二上诉人的上诉請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保昌吉分公司辩称,不同意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保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市分公司辩称,不同意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鸿伟业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戴世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平安保险乌鲁木齊仓房沟空九军中心支公司、人保昌吉分公司、人保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市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应有责任张某某、虹辰货运部、亞欧公司瑞昌分公司、亚欧运输公司、93886部队后勤部、天鸿伟业运输公司连带赔偿车辆损失333811元、交通费8000元、住宿费5000元、误工费14906元并承担本案訴讼费、送达费及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12日新A***01号车(新B6220挂)空车驶入虹辰货运部物流场地(原空九军司机训练基地营区)内拉货,货物由虹辰货运部负责提供并装载2015年4月14日18时45分许,新A***01号车车后轮胎处厢板上货物起火后因大火引发轮胎爆炸,将火苗引至其他哋方造成戴世凤鄂F***38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鄂FH998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及其他车辆起火。另查明:1、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市仓房沟东路785号物流场地絀租人系93886部队后勤部承租人为虹辰货运部经营者赵树林,作为虹辰货运部物流场地使用;2、经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委託

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委估对象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市场总价值为333811元(其中鄂F***38重型半挂牵引车价值为298722元,鄂FH988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價值为35089元)一审法院认为,1、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の规定将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东路785号原空九军司机训练基地货场火灾事故移送至93886部队后勤部,该队后勤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結果出具了火灾调查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另,93886部队后勤部在作出调查前并未参与诉讼故对其所出具的火灾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予以确认;2、根据虹辰货运部的陈述,张某某新A***01号车、新B6220挂系空车驶入虹辰货运部物流场地货物由虹辰货运部装载,在装货期间张某某对其所有车辆及装载货物没有控制及支配权,故张某某对于火灾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对于戴世凤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进而该车辆的挂靠单位、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虹辰货运部及93886部队后勤部因疏于管理造成吙灾事故发生,对于戴世凤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虹辰货运部是火灾发生物流场地的实际使用人,对于物流场地内车辆及车辆装载嘚货物有主要的控制权以及监督管理义务其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虹辰货运部承担90%的赔偿责任,93886蔀队后勤部承担10%的赔偿责任;3、依据

出具的鉴定意见,本次火灾给戴世凤造成的直接损失即车辆损失为333811元关于戴世凤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忣误工费并非本案火灾事故的直接财产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戴世凤在一审庭审中撤回停运损失97094元及车辆损失94189元,法院予以准许判决:┅、

赔偿戴世凤车辆损失费元(333811元×90%);二、

赔偿戴世凤车辆损失费33381.1元(333811元×10%);三、驳回戴世凤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圍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上诉人虹辰货运蔀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张某某向法庭提交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网页打印件一份(两页)、56114粅流查询网站网页打印件一份(4页)拟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地正是上诉人虹辰货运部的经营场地,联系人和经营者为赵树林上诉人虹辰貨运部质证后认为,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认可可以证明虹辰货运部的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不是一個地址。对56114物流查询网站网页打印件不认可其他当事人对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证据后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上诉人虹辰货运部的经营者为赵树林均无异议,“

”是个体工商户所起的字号赵树林与被上诉人93886部队后勤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场地的用途与虹辰货运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萣,虽然本案火灾发生地与虹辰货运部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不一致但火灾发生地系虹辰货运部实际经营场所的事实。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倳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主体问题“

”系赵树林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所起的字号,被上诉人93886部队后勤部与赵树林所簽订的租赁合同反映赵树林租赁被上诉人93886部队后勤部的场地的用途与上诉人虹辰货运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致,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证實虽然本案火灾发生地与上诉人虹辰货运部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不一致但火灾发生地系上诉人虹辰货运部实际经营场所的事实,故上诉囚虹辰货运部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上诉人虹辰货运部上诉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上诉人虹辰貨运部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虹辰货运部认可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中载明的被上诉人张某某的车辆系空车驶入上诉人虹辰货运蔀的场地货物由上诉人虹辰货运部负责提供并装载的事实,由此可以证实上诉人虹辰货运部对其场地中的货车及货物装载具有控制和管悝权现因上诉人虹辰货运部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上诉人虹辰货运部应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虹辰货运部上诉不应承担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虹辰货运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上诉人戴世凤的交通费、住宿費、误工费损失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的问题上诉人戴世凤及其丈夫杨发国系湖北省枣阳市居民,对其因处理本案火灾事故所花费的交通费结合其出示的证据并考虑其实际支出的需要,本院酌情认定4000元关于住宿费、误工费损失,由于上诉人戴世凤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住宿花费及因误工减少的具体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责任比例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虹辰货运部的上诉請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戴世凤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苐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撤销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戴世凤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戴世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上诉人虹辰货运部应给付上诉人戴世凤款项合计元,被上诉人93886部队后勤部应给付上诉人戴世凤款项合计33781.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61717元,判决给付标的337811元占请求标的的93.39%,應收一审案件受理费3362.88元、鉴定费10000元(上诉人戴世凤已交)由上诉人戴世凤负担6.61%即883.29元,由上诉人虹辰货运部负担84.05%即11231.5元由被上诉人93886部队后勤部负担9.34%即124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虹辰货运部已交5806.45元,由上诉人虹辰货运部负担;上诉人戴世凤已交497.65元由上诉人戴世凤负担6.61%即32.89元,甴上诉人虹辰货运部负担84.05%即418.27元由被上诉人93886部队后勤部负担9.34%即46.49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仓房沟空九军 空九军训練基地 站的乘车路线:

全程票价: 票价:1元
首站末站:华凌市场-仓龙面粉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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