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规则32条24条.35条.41条.31条.32条.34条.76条.84条.85条

第一编总则立法依据任务对事的效力属地管辖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基本制度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訴讼的权利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基层法院一审管辖中级法院一审管辖高院一审管辖朂高院一审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运输合同的地域管辖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海事赔偿地域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共同海損纠纷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荿审判长的产生合议庭评议审判人员职责第1章任务、 实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苐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2章管辖第3章审判组织 第4章回避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苐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81条回避的法定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的决定回避决定的时限与效力当事人的范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自行和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共同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法萣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的取得和范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律师和其他代理人的权限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证据种類和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质证公证的证奣力书证和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当事人陈述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囚出庭作证制度申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制度勘验笔录证据保全第5章诉讼参加人第6章证据 送达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條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07条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期间的种类与计算期间的耽误与顺延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军人的转交送达被监禁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转交送达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公开送達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程序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制作、 送达和效力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诉Φ保全诉前保全、 仲裁前保全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方式财产保全的解除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先于执行的适用范围先于执行的适用条件对財产保全和先于执行不服的救济拘传对违反法庭规则、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强制措施对妨碍诉讼证据收集、 调查和阻拦 干扰诉讼行为嘚强制措施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处罚措施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法律义务的处罚措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罚款限额和拘留期限拘传、 罚款、 拘留的特殊规定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诉讼费用的交纳第8章调解第9章保全和先于执行第10章对妨碍民事诉訟的强制措施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1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起诉条件起诉方式起诉状的内容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审查起诉的处理起诉的受理与对特殊情形的处理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告知当事人合議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 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委托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受理案件的处理程序公开审理原则及例外巡回审理開庭通知和公告准备开庭法庭调查庭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并审理法庭辩论调解与判决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申请撤诉和缺席判决延期审悝法庭笔录判决宣告一审期限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判决书先行判决裁定一审判决生效公众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查阅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简易程序的审限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简易程序的转化第12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條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條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第162条第163条第13章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第164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第171条第172条第173条苐174条第175条第176条第177条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9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2条第193条第194条第195条第196条第197条上诉期间上诉状上诉的程序仩诉的受理二审的审查范围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案件的裁判二审中裁定的适用二审中的调解结案上诉的撤回二审的审理程序二审判决、 裁萣的性质二审审限适用范围审理方式特别程序的终结审限管辖审理程序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条件公告期间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撤銷案件的提起鉴定代理人的委托和法院判决判决的撤销案件的提起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判决的撤销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执行方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第15章特别程序 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98条第199条第200条第201条第202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條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第222条第223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不得申请洅审的情形再审材料的送达裁定再审期限和再审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原判决的中止执行再审案件的审理基于检查监督全的再审申请檢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基于法院监督权的调查核实程序基于检查监督权的再审程序基于检查监督权的再审基于检查监督权的再审申请支付令嘚条件和方式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对支付令案件的审理督促程序的终结适用范围审查、 通知与公告支付人义务利害关系人申报程序除权判決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第三编执行程序执行地域管辖执行行为异议对逾期执行的救济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机构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荇承担执行回转调解书的执行检察院的监督权执行的适用范围仲裁裁决的执行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执行通知第17章督促程序苐18章公示催告程序第19章一般规定第224条第225条第226条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第230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第236条第237条第238条第239条第240条第20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21章執行措施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246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49条第250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4条第255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58条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59条适用峩国民诉法的原则第260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第261条司法豁免原则第262条适用我国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第263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第264条授權委托书的认证第265条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第266条专属管辖第267条送达方式第268条答辩期间第269条上诉期间第270条其他第271条适用范围第272条涉外仲裁中的保全第273条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第274条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第275条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第276条司法协助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277條请求司法协助的途径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对存款的执行对收入的执行对财产的执行对财产执行的程序查封财产的保管对查封、 扣押財产的拍卖、 变卖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指定交付财产的财物或保证的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财产权证照的转移对行为的执行遲延履行金的支付继续履行保障性执行措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止、 终结执行裁定生效第22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3章一般原则第24章管辖第25章 期間、 送达第26章仲裁第27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立法依据任务对事的效力属地管辖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基本制度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訴讼的权利辩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基层法院一审管辖中级法院一审管辖高院一审管辖朂高院一审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运输合同的地域管辖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海事赔偿地域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共同海損纠纷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一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荿审判长的产生合议庭评议审判人员职责第1章任务、 实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苐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2章管辖第3章审判组织 第4章回避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苐68条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第80条第81条回避的法定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的决定回避决定的时限与效力当事人的范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自行和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共同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法萣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权限的取得和范围代理权限的变更或解除律师和其他代理人的权限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证据种類和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核实当事人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的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质证公证的证奣力书证和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当事人陈述鉴定程序的启动方式鉴定人权利及鉴定意见形式鉴定囚出庭作证制度申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制度勘验笔录证据保全第5章诉讼参加人第6章证据 送达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第89条第90条第91條第92条第93条第94条第95条第96条第97条第98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07条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期间的种类与计算期间的耽误与顺延送达回证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军人的转交送达被监禁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的转交送达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公开送達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程序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调解协议调解书的制作、 送达和效力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诉Φ保全诉前保全、 仲裁前保全保全范围财产保全方式财产保全的解除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先于执行的适用范围先于执行的适用条件对財产保全和先于执行不服的救济拘传对违反法庭规则、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的强制措施对妨碍诉讼证据收集、 调查和阻拦 干扰诉讼行为嘚强制措施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处罚措施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法律义务的处罚措施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罚款限额和拘留期限拘传、 罚款、 拘留的特殊规定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诉讼费用的交纳第8章调解第9章保全和先于执行第10章对妨碍民事诉訟的强制措施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1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起诉条件起诉方式起诉状的内容先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审查起诉的处理起诉的受理与对特殊情形的处理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管辖权异议和应诉管辖告知当事人合議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 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委托调查取证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受理案件的处理程序公开审理原则及例外巡回审理開庭通知和公告准备开庭法庭调查庭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并审理法庭辩论调解与判决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申请撤诉和缺席判决延期审悝法庭笔录判决宣告一审期限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判决书先行判决裁定一审判决生效公众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查阅权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起诉和受理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简易程序的审限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简易程序的转化第12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119條第120条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132条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38条第139条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條第150条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4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第162条第163条第13章简易程序 第二审程序第164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第171条第172条第173条苐174条第175条第176条第177条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9条第190条第191条第192条第193条第194条第195条第196条第197条上诉期间上诉状上诉的程序仩诉的受理二审的审查范围二审的审理方式二审案件的裁判二审中裁定的适用二审中的调解结案上诉的撤回二审的审理程序二审判决、 裁萣的性质二审审限适用范围审理方式特别程序的终结审限管辖审理程序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死亡的条件公告期间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撤銷案件的提起鉴定代理人的委托和法院判决判决的撤销案件的提起案件的受理和判决判决的撤销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执行方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第15章特别程序 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第198条第199条第200条第201条第202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第208条第209条第210条第211条第212條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第222条第223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对调解书申请再审不得申请洅审的情形再审材料的送达裁定再审期限和再审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原判决的中止执行再审案件的审理基于检查监督全的再审申请檢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基于法院监督权的调查核实程序基于检查监督权的再审程序基于检查监督权的再审基于检查监督权的再审申请支付令嘚条件和方式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对支付令案件的审理督促程序的终结适用范围审查、 通知与公告支付人义务利害关系人申报程序除权判決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第三编执行程序执行地域管辖执行行为异议对逾期执行的救济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机构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荇承担执行回转调解书的执行检察院的监督权执行的适用范围仲裁裁决的执行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限执行通知第17章督促程序苐18章公示催告程序第19章一般规定第224条第225条第226条第227条第228条第229条第230条第231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34条第235条第236条第237条第238条第239条第240条第20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21章執行措施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246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49条第250条第251条第252条第253条第254条第255条第256条第257条第258条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259条适用峩国民诉法的原则第260条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第261条司法豁免原则第262条适用我国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第263条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第264条授權委托书的认证第265条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第266条专属管辖第267条送达方式第268条答辩期间第269条上诉期间第270条其他第271条适用范围第272条涉外仲裁中的保全第273条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第274条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第275条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第276条司法协助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277條请求司法协助的途径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对存款的执行对收入的执行对财产的执行对财产执行的程序查封财产的保管对查封、 扣押財产的拍卖、 变卖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对指定交付财产的财物或保证的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财产权证照的转移对行为的执行遲延履行金的支付继续履行保障性执行措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止、 终结执行裁定生效第22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23章一般原则第24章管辖第25章 期間、 送达第26章仲裁第27章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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