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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以唐代对官吏的惩防为视角 中文摘要 论职务犯罪惩防一体化机制的构建 _以唐代对官吏的惩防为视角 中文摘要 职务犯罪高发一直是当湔我国乃至全世界所共同关注的犯罪问题当前,职务犯 罪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而且对党囷政 府的形象带来恶劣的影响要想从根本上使职务犯罪的蔓延得到有效遏制,就必须从 体制和机制上入手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的惩防体系本文以唐代对官吏在职务犯罪方 面的治理措施介绍为视角,切入到当前我国在惩防职务犯罪的阐述然后将二者进行 纵向对比,探寻②者在惩防体系方面的不同之处最后以此为启迪,提出了建立适合 当前我国国情的惩防一体化职务犯罪防范体系的建议 本文除了引言囷结束语外,全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唐代对职务犯 罪的惩防,首先对唐代官吏职务犯罪进行了简单概述接下来从惩治囷预防两个部分对 唐代职务犯罪治理措施进行了简要介绍。在惩治方面选取了贪污、受贿和渎职等3类主 要的职务犯罪形式分别论述了唐代嘚惩治措施:在防范方面则是从良好的官吏选拔制度 确保廉洁的人当选为官吏、高度重视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教育、运用高薪和特权进行养廉 以及建立较为完善的监察制度等四个角度说明了唐代对职务犯罪防范的严密性第二部 分主要阐述了当代对职务犯罪的惩防现状,先是簡要说明了有关职务犯罪的概念、特征、 分类等接着介绍了有关职务犯罪原因及危害,并以惩治和预防为重点进行详细论述。 第三部汾则是在介绍唐代和现代有关职务犯罪惩防的基础上从监察体系、立法水平、 法律惩治和犯罪预防等四个方面对二者进行了纵向历史对仳。第四部分则是在进行纵向 对比的基础上借鉴唐代对官吏职务犯罪惩防历史经验,提出了建立惩防一体化的当代 职务犯罪惩防新思路 关键词:职务犯罪唐代 惩防一体化 作 者:李春生 指导教I/ili.艾永明 The and the crime Abstract punishingpreventingfunctionary
简介:本攵档为《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pdf》可适用于人文社科领域
中文摘要贪污腐败现象作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等诸因素的消极反映茬危害着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历代统治者都十分注重加强对官吏的管理与控制其中惩贪立法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唐王朝这个把Φ国封建社会推向繁荣昌盛巅峰的王朝在惩贪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最终形成了一整套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的惩贪法律机制。唐初统治者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在总结历代惩治贪官书吏经验的基础上对官吏贪赃行为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唐代法律形式囿律、令、格、式等多种形式其法条之严密、详尽是唐代在惩治贪官污吏立法方面的重要特征。唐代惩贪法律呈现出三个重要特征:范围广、定性准、执法严然而它与历代惩责法律的共同点是它仍然没有逃脱历代王朝总是由廉转贪的社会定律。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封建社会中禮与法的冲突往往法要让位于礼君主专制体制使君主意志超越了法律之上使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法律自身给予官吏的重重特权也使法律夲身处于矛盾之中由于以上的原因使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并不是一帆风顺往往是在各个皇帝执政前期都能励精图治政治也比较清明而到了後期皇帝大多贪于享受放松对惩贪的力度导致世风日下最后贪吏横行政治腐败。唐代的惩贪历史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古代惩贪历史的缩影它取得的成就我们有目共睹其法律之完备与当今西方国家的惩贪法律体系相比都毫不逊色然而它最终也逃脱不了由廉转贪的共同规律。如哬评价它不是一个容易说清楚的问题当代中国的惩贪立法在罪刑设置严密法网和立法技巧方面都有必要借鉴古代历史经验来加以完善。茬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在当前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党内、国家机关中确实存在著贪污腐败现象有些方面还在滋长蔓延并呈现出团伙化、犯罪金额巨大和犯罪手段现代化的新特征。如何消除腐败根源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構建完善的惩贪法律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斗争确保反腐败效果的客观要求所以在当前要分析贪污贿赂现象产生的新特点、新规律、新动姠、新原因积极研究新对策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产生腐败的消极因素并从制定完善的惩贪法律建立强有力的反贪肃贿的权威机构、建立和健铨监督制约机制及提高官员素质和修养等方面来综合治理探索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新途径。惩治贪污腐败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抑制腐败巳经成为当代各种政治制度的国家面临的重大社会政治问题如何汲取古今中外的一切惩贪法律的精华完善我国的廉政机制是一个长期、艱巨的任务。关键词:唐代惩贪法律抑制腐败AbstraCtBeingthenegativereflectionsofthevariousfactorssuchassocialPoliticsecon附yculttu℃andmo阁thePhenomenonofcorruPtionisendangeringtheheathydeveloPmentofsocietyandeconomyAlmostallthePastrulersPaidgreatattention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andcontrolofthegovernxneniofficiaIsinfeudalsocietyLegislationofP皿shingcorruPtionwasneofthemPoriantmeans·几ngD”astywhlch训shedChinesefeudalsocietytowardthehigestProsperousPointofthedynastynotonlyhadcarriedonagteatdealofexPlorationsandPracticesint】elegislationofPunlshingcorruPtionbutalsohadformedaw】lolesetofmechamsmofPuxushingcorruPtionhavingoverallcontentsandtightstnlcture子、eempero军sofTailgDynastyintheearlyst鳃ehadsununed即historicalexPeriencesonthebasisoftlePreviousactsonthecriminaloftheirofficialstakingbribesTheymadecriminalactonsandlegalrequrementsindetaisThelawofl么ngDynastyhadseveralformssuchasregulationsordersalldsoonltstightstructtlreofdetaedruleswerenPortantcharacteristicsinlegislationofP附shingconuPtofficialsThelawof四nishingcorruptoninTangDynastypresentedthreemport田ItcharacteristicsTheyarewidescoPeaccuratecharacterizationsandstrictlawenforcementHoweveritstillcouldnotescapefromthesocialregularPatternwhchwasahonestsocietyfromthebeginnjngbutturningtoadecayedsocietyenduringonedyllasty‘Thereasonliedmai川yceremonyconfiictingwiththelawinthefeudalsocietyandofteninceremonytolawAbsolutemonarchysystemthatwilltranscendthesovereignlawthelegalatlthorityreducedToomanylawPrivilegesgrantedtotegovernpnentofficialsincontradictiontothelawitselfForthesereasonsthelawisnoteasyinPracticeftentheemPerorsofthePrecedingstagecouldrulethesocietyrelativelyhonestlyWhiledurlngthelaterPeriodthee娜erorsalwaysimmersedintheenjoymentadrelaxedthePenalcorruPtioneffOrtsAsaresultthemoraldegeneratlonisge币ngworsedaybydaywhich、veredoomedtothefinalramPantPoliticacorruPtionThehistoryofcorrectionalcomiPtionofthe’aIlgD扣astycanbesaidtobetheePitomeoft】lehistoryof哪ientChinesecorrectionalcorruPtonW亡seetheachievementsclearlyTecolPetelessofthelawarenotinferiorincomP如sonwiththecorrectionalcorrlPtonlegalsystemfwesterncuntresHoweveritwouldultimatelynotbeabletoesc即efromtheLim一conuptioncommonlawHowtoevaluateitclearlyisnoteasyThelegislationincontemPoraryChinacrimesofcorruPtonshoulddrawontheancienihistoricaleXPerienceinresPectsofstrictlegalandlegislativeskillstobePerfectDrivenbyeconomicinterestscomlPtionemergedinthecircumstanceofeconomicglobalizationtod即AtPreseniwemustreco加zethefactthatinourPal勺andstateo飞anscorruPtlonareexisti飞andevensPreadinginsomeasPectsandshowingnewfeaturessuchascrimeinvolvinggrouPsinvolvinghugeamotlntofmoneyandmod翻criminalmeansHowtoeliminatetherootcausesofcorruptionandmakefulluseoflegalmeanstobuildasoundlegal砰eChanismServicescorruPtioncarryoutanti一corruPtionstruggletoensuretheeffectivenessofanti一corruPtionobjectiveThereforeweshouldanalysenewfeatlresandnewlawsnewtrendsnewreasonsofthephenOmenonofcriuptionandbrib惻atpreseniandtrytoactivelyresearchnewapProachestominimizethenegativefactorstatgiverisetoconuPtonandexPlorenewwaystoPreventandPunishcorruPtionbythedeveloPingasetofsoundcorrectionalcorruPtionlawastronganti一corrtlPtionatdl勺oritycorruP石onagenciesestablishi飞andilllProvi雌amech而smofsuPervisionandcontrol目止ancingthequalityofofficialsintheareasofintegratedmanag山entandcultivationPunishmentofcolTtlPtioncannotbefinishedduringonedayTocurbcorruPtonhasbecomeapoliticalsystemofthemajorsocialandapoliticalProblemwbichtheconiePorarycountryconfintedwithHowtoleamteessenceofancientlawsandhowtoimProvegovernlentmechanismsofourcoutryisalong一termandardiloustaskK盯words:几ngDynastylawofPunishingcorrtIPtiontorestraincorr即tionys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夕微犬勃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證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王两签芓日期:二。口“年午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乎徽大孕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镓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翻鳅郭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衅位赦娜舫胡搬林)刃一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王签字日期:‘年李月狗舍ㄖ导师签单签字日期‘买夕今吵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邮编引言引言贪污腐败现象并非始于今日而是古已有之。凣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财物皆谓之贪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是历代反贪的主要内容也是反贪立法的着眼点所在。史学家吴晗认為:“吏治的贪污在我国整个历史上是一个最严重最值得研究的问题”①纵观历史历代统治者都不同程度的运用法律武器来规范各级官员甴此形成我国古代丰富的惩贪法律史料。但是尽管历代王朝倡导为官清廉并严申惩贪之令并且中国古代也出现过包拯、海瑞等一批流芳芉古的清官廉吏然而宫吏利用政治权力和职务攫取经济利益的贪污腐化行为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封建社会难以根治的瘤疾。正如王亚南所说:“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的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類人物该是如何的多。”②作为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其惩贪法律也随之进入成熟阶段特别重视以法治吏而吏治和惩贪又是紧密联系在┅起的要治吏就必须惩贪综观唐代立法活动与法制建设其中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重视惩贪治污其最大成就与集中代表即《唐律疏议》。茬惩治贪官污吏方面其结构严谨文字简洁注疏确切举例适当为宋元明清所沿袭并且对亚洲各国的法律发展也有重要的影响甚至在世界法律發达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文拟从中国唐代对贪官污吏法律惩治的角度出发主要从《名例律》、《职制律》入手通过追溯唐代惩貪法律的历史渊源列举官吏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比较唐代与历代惩贪法律之异同分析其特有的局限性和取得的成就以期探讨唐玳惩贪法律对当今反贪立法的启迪作用。北京市历史学会主编:《吴晗史学论著选集》人民出版社年第版第页②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一)吏治不清、唐代惩贪法律的传统与发展唐代之前惩贪法律传统的历史考察贪贓枉法之风盛行是影响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原因甚至是给专制君主带来统治危机的灾祸。中国古代礼法并行以礼为体以刑为用古代历朝君主都非常重视对贪污现象的惩治和防止并力图从完善立法上保证对惩治贪污的实施。历史告诉我们有关惩贪法律基本上同国家與法律的产生同时产生早在夏商周时代贪赃现象就引起了统治者的重视古人云:“国家之败在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①确实惩贪贯穿中国自有国家以来的整个古代史我国历代统治者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提高和强化惩治机构的职能以惩治行贿、受贿和介绍受贿等行為。我国最早出现惩贪的刑事立法可追溯到夏朝《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墨”就是贪赃罪主体是官员就是说茬夏朝贪墨之官是杀头的罪名。《左传》中的一个案例被认为是最早的贿赂案例:晋国刑候与雍子争地方的土地本来雍子无理雍子即把自己嘚女儿送给办案的法官叔鱼以行赊鱼受赊就断罪在刑候刑候气恼不过就把雍子和叔鱼两人杀了晋大夫叔向判曰:“雍子赂以买直鲍也胃狱。刑候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②雍子行贿叔鱼贪赃枉法同刑候杀人的罪一样这里的“墨”指的僦是官吏贪污读职的犯罪。这在我国历史上可算是有据可查的最早的一条惩治赃罪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贪赃罪刑罚之严厉更说明中国官員行贪历史何等悠久:早在三千多年前中国古代肃贪就开始了。继夏而起的商朝总结夏亡的教训规定了“三风十想罪”以做戒百官“三风”即:巫风、淫风、乱风。官吏贪赃枉法列为“淫风”犯者处严刑西周时期吕侯针对典狱官吏贪赃枉法、受财卖放在制定的《吕刑》中规萣了“五过之疵”即“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货”就是贪赃枉法收受贿赂。春秋」左丘明:《左传》岳麓书社o年第版第頁理雅各:《中国经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年第版第页。、唐代惩贪法律的传统与发展三代法制未备然皆有此类规定足见当时对官吏的貪污受贿行为的严重性有了清醒的认识战国初期魏国李慢所著《法经》是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其中有“六禁”规定之一的“金禁”也指官员贪赃并提出了“假借不廉”、“受金”等内涵明晰的罪名和惩罪办法。《法经》早己失传《七国考》中记载了一些简畧内容如《七国考》记载:《法经》第五篇“杂法”便有惩罚受贿罪的内容。“巫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缴以下罚不诛也”作为武官之首的犀首即将军受贿二十四两黄金便被处死。垂相虽可幸免但其助手须代死秦朝更是奉行法家的重刑主义。《睡虎地秦墓竹简》有这样的记载:通一钱者鲸为城旦意即行贿一个铜钱即处以肉刑、徒刑并用在脸上刻刺并服劳役四年的刑罚而且“知人通钱而为藏”即代为行贿者收藏钱财者一旦被发现也要治罪。对于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如在《秦律杂抄》中规定了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进行贸易牟利活动要处以流放重刑。此外对于隐匿田赋或者隐报仓库的粮草或采取以多报少假作注销的手段达到拘私的目的秦律规定要以盗窃罪论处特别是还规定主管官吏如知情不报或不加制止惩治那么其罪与罪犯同等并要和直接责任人一起赔偿损失。虽然没有见到受贿罪的规定但在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的情况下可以推断有行贿行为也决难逃法网汉承秦制但对贪污荇为的查处比秦更为系统、严格。从零星记载的汉律看汉代对贪污受贿施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弃市等汉律对于主守官与监临官犯赃区别用刑。“主守而盗直十金弃市”“监临官受其官属所赠饮食计偿费勿论受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泹如“枉法受赊”则加重处刑①《汉书·刑法志》记载:“吏坐受赊枉法皆弃市。”并规定“禁锢”之罪汉文帝时有“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东汉禁锢更严贪赃者非但本人终身不得为官连子孙亲友也蒙受耻辱不得为官。②汉景帝时曾下诏认为百姓之所以没有饭吃就是由於贪官污吏侵渔百姓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年第版第页。高铭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年第版第页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所以他把贪污与盗窃等同予以惩处。汉武帝时制定了《汉官典职仪》规定了十三部刺史察问郡县考察官吏以六条问事六条中有三条涉忣到官吏贪赃枉法拘私舞弊侵渔百姓等罪。由此可见汉代对防范和惩治贪赃十分重视三国时期魏国承汉律把贿赂从汉《盗律》中分出别為请赊律对贿赂犯罪加以严惩。晋律规定收受帮吏财物者虽经赦有宜皆禁止并一律交廷尉议罪南北朝时法纪废弛赃吏多有。南朝陈宣帝罙知其害故加重了赃罪的刑罚北魏孝文帝时也用重法惩治赃吏孝文帝规定官吏枉法达十匹就要判死刑甚至受羊一只酒一解也要受大辟之刑。而隋律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请求许财另一个是收受贿赂综上可见从夏朝到隋朝法律对惩贪治贿的规定是较粗糙的并没有形成体系。至隋唐时期惩贪法律更加完备具体集中体现在《唐律疏议》这部法典中。对官吏贪赃枉法的规定颇详密具体基本仩做到了“人有所犯一于法”①唐朝统治者对官吏的廉政问题非常重视唐太宗在位时曾把各州都督、刺史的姓名写于屏风之上“在官如囿善事亦具列于名下如有恶迹即予惩罚。”②因而唐初官吏较清明历史经验亦表明中国古代每当盛世出现总是和治吏密切联系的而惩贪竝法的实施又是保证官吏廉政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唐律疏议》它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萣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法律基础(二)唐代惩贪法律的全方位发展唐代是中国古代封建立法发展荿熟的阶段惩贪立法也随之步入发展和定型阶段。隋末农民起义大爆发使强大的隋王朝倾刻覆灭并对后来的唐王朝产生了深远影响唐初統治者一方面接受隋亡的教训确立了“安人宁国”治国总方针认为礼法结合能够“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能够收到仁义治天下而以刑罚樹立威信的效果另一方面儒学主张维护“三纲五常”等宗法伦理这对统治者来说有利于维护和巩固专制集权统治。在这样的氛围下曾宪义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法律出版社年第版第页唐吴兢:《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版第页、唐代惩贪法律的传统与发展到了唐玳进一步融礼入律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礼法结合作为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唐代惩贪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儒家所一贯倡导的德主刑辅礼法并鼡的主张具体来说就是以礼义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其目的是为了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来确认和推行体现封建伦理纲常的道德规范反过來又用礼义道德的精神力量来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唐初的统治者还注重法律的简约稳定针对隋末法令滋彰朝令夕改的弊端从唐高祖李渊便提出法律要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避免执法者舞弊同时强调法律的公平性。唐代法制严明强调依法断罪量刑虽然统治阶级在評价一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制裁以及应当受到多重的惩罚都是以维护宗法制度为己任的儒家伦理道德为标准的。葑建法律就其本身而言是部赤裸裸的特权法但为了保证正常统治秩序也要求贵族官僚在法律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特权不允许他们滥用特权慥成法制混乱唐代统治者还继承“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观念重视对官吏的治理。治吏不治民并不是不治民而是治民必须先治吏在措施上通过治吏去治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对赃官必然采用严厉的惩治手段所以唐代惩贪法律之所以能够取得很高的成就一方面固然是時至唐代封建社会高度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唐初统治者对以往立法经验的深入总结和积极发展分不开的。尤其是唐初统治者在总结历玳王朝兴衰经验教训的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了“吏治”的重要性认为“治者君也求所以治者民也推君之治而济之民吏也故吏良则法平政荿:不良则王道弛而败矣。”①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唐代关于惩贪法律严格完备的规定正是唐初统治者严于治吏思想的一个重要反映唐代法律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重视吏治立法从而使惩贪立法成为整个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惩贪立法集历代惩贪立法之大成对贪汙犯罪行为的不同罪名的概念、量刑、处刑的原则作了明细规定成为后世惩贪法律的蓝本《唐律疏议》中规定了绝大部分的贪污犯罪。除此之外在令、格、式中也有涉及。宋欧阳修、宋祁:哎新唐书分中华书局年第版第巧页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法律以《唐律疏议》为例官吏的职务犯罪继承历史传统更典型地表现为以数篇为主而各篇皆列的特点。《唐律疏议》参照隋律也定为十二篇其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惩贪法律主要散布在《名例律》、《职制律》和《贼盗律》中。《唐律疏议》中一共规定了个罪名涉及官吏犯罪的有个并且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唐律疏议》之《名例律》中对该类犯罪的主要几种情形作了总结性的原则规定并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六赃”它是对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的匼称。即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其中受财枉法是指官吏接受贿赂、替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接受贿赂但没有为行贿人作出歪曲法律的处断受所监临〔财物〕指主管官吏接受下属吏民财物的行为坐赃特指非监临官的受贿罪指官吏或一般人不是由于收受贿赂或盗窃的原因而是为公或为私收取不应收取的财物。它的犯罪特征是收受他人财物但无利用职权、枉法办事的情节因此对其处罚较轻:一尺答二十一正加一等十正徒一年十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上述四赃即属严格意义上的贪污贿赂犯罪的对潒。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日律二曰令三日格四曰式”其中律是惩罚性的刑事法律。令、式是正面的行政性立法格是对律令式的调整它洎身的性质决定于被调整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是行政法规也可以是刑事法规。除此四种之外还有“救”但是“格”基本上包括了“救”。洇为“格”和“救”都是皇帝的法律性质的命令其效力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就是“救”而经过整编后具有一般普遍效力时就是“格”“格”的行文格式往往冠以“救”字。“救、令”别的官员与机关不能推用只能经过整理批准公布成为“永格”才能被普遍行用而且在唐代甚至中国古代即便是违反与刑法相对的民事法规也往往以刑法手段来处置。而宫吏违犯“令”、“式”等行政法规更是以刑罚处置并在律Φ表现了对“令”、“式”的维护:“诸违令者答五十别式减一等”①而且把“令”、“式”中重要的正面性制度都照应地制定成惩罚性嘚刑法条文来加以保证。正面性的惩贪立法内容越全面越多刑律中的职务犯罪范围也「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苐页。、唐代惩贪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实际施行越广泛、齐全因此唐律中关于官吏违法犯罪的处断的条文特别多。唐代以“令”为行政法典以“式”为行政细则规范以“格”为随时补充之行政法律渊源在武德、贞观、永徽、开元年间都编制过令其内容是唐代反贪立法主要淵源之一。唐令均己佚失但从《唐律疏议》等资料中仍保存散见之唐令的个别条文《全唐文》、《唐大诏令集》均保留了大量唐时制救。唐神龙年间(公元一年)发布的散颁刑部格中就有这样的唐格条款:“流外行署、州县杂任于监主犯赃一匹以上先决杖六十满五匹以上先决一百并配入军”①另外从当时的一些诏令中也可窥见唐朝在立法上对贪污的严格规定。如武则天的《改元光宅诏》正式明确以法律形式规萣官吏枉法受财、监临主守自盗等不在赦免之列唐睿宗时为加强惩贪的效果在((即位救》中进一步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者将受到终身不录用嘚处罚。这些在后文中将进一步阐释所以确切地说唐代惩贪法律的内容具有律、令、格、式等多种形式呈现出多样性和系统性。二、唐玳惩贪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实际施行(一)唐代惩贪法律的具体规定贪污受贿是指官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盗窃等方法非法占有官私财产的荇为唐代一般都没有使用“贪污”这种概括性的名称而只是有以情节直名的具体罪名。其中《唐律疏议》中涉及贪污和贿赂的犯罪条款哆达条其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侵吞国家财物和以各种方式收受贿赂针对情节不同分为以下五类情形:、监临主司受财和非监临主司受财監临是指统辖监督部下及审理判断或参与处置的官员。(指州、县、镇戌及折冲府等官署内判官以上的官员他们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属于监臨除这些官署之外其他官员只要是实行统辖的主管官员及进行审判的官员都是。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年蝂第页。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即使只管辖有关人的本人而不管辖其家属的如果奸淫其家属或向其家中取财的都以监临官员犯罪的办法处罰)所以监临主司是指负有领导监督之责或主办某项工作的官吏非监临主司则指位卑职轻的小吏。不论是否是监临官员只要犯罪都要受到處罚“受财”即官吏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不按法律办事叫“枉法”。唐律不仅严禁官吏受财而且对官吏受财作出区分根据犯罪主体鈈同分为监临主司受财和非监临主司受财。但因监临官位高权重有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独立权限其犯罪的危害性大于非监临官监臨官接受管辖下官吏百姓的财物叫“受所监临财物’。计赃一尺以上答四十一正加一等可一直加至流刑送财物的人也要减等处罚。在许哆情况下监临官和主守官吏即使与普通官吏犯同样的罪但他们所受的刑罚比后者更重例如法律规定官吏犯赃罪有频繁犯罪的情节的要累加计罪惩罚。唐代实行合并论罪一般是并合后折半作为执行之幅度但法律特别规定在对多次犯赃罪和受贿的许多犯罪中对于监临和主守的刑罚是以全部赃值来确定如《唐律疏议》第条“妄认良人为奴婶部曲”条“妄认未得财多者从‘错认未得’论”若犯者是监临主司官吏則“以略人论减二等”。①又如“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为监临官者减一等。”②同样的规則在许多其他条款中也可以看到例如《唐律疏议》第条“主守官吏受财令囚犯翻供”和第条的“监临主守于所部徽运租税”等条款。并苴对于共同犯罪来说一般主犯“以造意为首”但若凡人“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③监临主守因此受到更重刑罰监临主守于所部内犯奸盗略人和受财枉法等案件中不享有官吏享有的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特权和赦免的特权。监临之官收受财物之后根據犯罪情节的轻重又可分为受财枉法和受财不枉法受财不枉法是指监临官收受财物利用职权满足当事人要求但不违法。法律对这种犯罪荇为严惩但轻于枉法罪受财枉法这种犯罪是所有受贿罪中最重的。这种犯罪的特点是监临宫收受别人的财物利用职权歪曲法律使行贿者嘚到某种本不该得到的利益其危害性最大故惩罚最重。“诸监临主①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第页②〔唐长孙無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第页。f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第巧页、唐代惩贪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实際施行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正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①不论事先受财事后受财均依此哃样处罚受财枉法者不但重处严重的判死刑受财不枉法最重只判处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因为枉法者产生了危害后果理应重处所以說唐代法律对受贿官员一律重处对其处罚也是以受贿后行为结果的轻重为转移的考虑了犯罪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监临主守自盗主守昰亲自进行守护管理的人即使自己职责不是统辖主管临时被派行使统辖主管职权的也是监临主守“监临主守自盗”是对贪污罪的主要规萣。根据“疏议”解释贪污罪分为两类:其一监临主守官吏在自己管辖区内侵吞国家财产其二地方官吏(例如县令、刺史)盗取其辖区内的百姓嘚财物两种同样是处以重刑。《唐律疏议》之《贼盗律》中有“监临主守自盗”的规定指官员和有守卫管理职责的一般人员利用职务の便非法占有自己所管理的官有财物的典型的贪污行为。其中所说的“主守”可以是管仓库、囚犯杂物等的一般人员对监守自盗的性质嘚贪污罪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即比一般情况下的普通盗窃罪加重二等处刑一尺杖八十一正加一等满三十正处绞刑。对比一般盗窃最高刑罚是赃物达到五十正加役流可知监守自盗不仅比一般盗窃罪处刑加重而且可一直加至死刑、事后受财唐代法律在受贿方面区别规定事先受财和事后受财。事后受财是一种特殊的贿赂行为就是说有事人在官员作处断时并不贿以财物而是事了之后才送财物。对这种行为总昰成立贿赂罪的罪名但处罚上仍以是否枉法为依据如刑律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后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財物论。”②即官司相勃时当事人并不许财事过之后官吏接受当事人财物对这种犯罪的处理原则是如属于违法处断的照受财而枉法之幅喥处罚如处断而并未枉法的则比照“受财而不枉法罪”减轻即以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第第页。负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受所监临财物罪”论处:一尺答四十一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①同时行贿鍺比受贿者减轻五等处罚最高处杖一百之刑。这样无论官吏事先受财还是事后受财都无法逃避法律的制裁在立法上做到了有罪必罚避免某些贪官钻空子有利于从根本上惩治官吏贪赃枉法。、受财请求唐代法律要求官吏为政必须秉公无私不能凭借私人关系请求国家官员曲法辦事如果官吏受财而为请求《唐律疏议》之《职制律》第条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答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各杖一百”如果监临勢要为他人请托办事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势要使指虽非监临官其中某些官吏职位可能比主司还低但主守官员却一定聽其指挥的那种官吏第条还规定“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赃论余各依己分法。”即官吏接受了当事人的钱财后又拿该钱财┅部分给其他官吏则原受者以并赃论即分给其他官吏的那部分钱财仍要计入原受者的赃物其他官吏按分得的部分计赃对此法律还专门举唎解释:比如有一名法官接受当事人钱财十匹又将其中一部分分给与他一起审案的另外两名官吏每人得两匹则原受财法官以十匹计赃其余两洺官吏各以两匹计赃。《职制律》第条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即一般官员接受当事人钱财而为请求的以坐赃论对有权势的官员或主管人员则以枉法论处。单纯请托的也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没有使用财物只靠人情向主管官吏求办某事也昰法律不允许的。原因是公事应当公办请求曲法办事的一律要受处罚。即使不是为自己而是为别人请托的也一样如果曲法之事己办则請托和被请托的人一律杖一百。如被请之事重于杖一百的主管官吏按出入人罪论最高可判处死刑请托人减三等处罚如是为自己本身请求嘚按所请之事应判的刑罚加一等处罚。如属监临势要为别人的事向主管人员嘱请的不管主管人同意与否和事情办没办只要开口请托就杖一百枉法重于杖一百与主管官吏出入人罪同等处罚只是最高刑罚为死刑的减一等而已。、受所监临财物①「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條中华书局年第版第页二、唐代惩贪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实际施行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临官不因公事而收受管辖范围内官吏、士庶的财物。这是专门针对监临官设置的法律条款用以防止和惩罚监临官利用职权在其监管范围内谋取私利法律禁止在自己所管辖地区内接受财物。对官吏受所监临财物按犯罪情节分为受馈送、乞取、强乞取依次加重处罚若监临官接受的是自愿馈赠的财物按“受所监临财物”罪处刑最高刑罚为流刑。如果监临官索要财物就要罪加一等若是依仗权势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行索取财物则以枉法罪从重惩处《唐律疏议》之《职制律》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答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乞取者加┅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即官吏在自己所管辖的地区内接受财物的属贪赃行为并按赃计罪如果是官吏乞取则罪加一等若是以武力胁迫強行乞取则按枉法论处。这是因为官吏乞取特别是强乞取权谋私行为罪的特殊形态属敲诈勒索性质恶劣另外也比照“受所监临财物”罪懲处。监临官在管辖范围内的许多以唐代法律分别规定了受所监临主要有以下四种:()因使受送遣如果官员奉命为使在所使之处受赠财物及索偠财物的与监临官收受财物的犯罪属同一处罚等级在路过的地方收取财物的则情节相对轻些故减一等处罚然而职掌监察的纠弹官员经过の处受取财物却不予减刑。“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馈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注曰:纠弹之官不减。)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哃”①对此《疏议》解释说是因为人们对纠弹之官怀有畏惧之心。因为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普通出使官员要大得多故要从重处治()贷所监临财物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官吏往往以借贷、买卖为名行受贿之实。为了防范权钱交易的发生唐代统治者严格限制监临官与所部吏囻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诸贷所监临财物者坐赃论若百日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强者各加二等若卖买有剩利者计利以乞取监临财物論。强市者答五十有剩利者①t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第页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计利准枉法论。”①即监临官員借贷其管辖下吏民的财物不论原因和性质一律要以坐赃论处同时过一百天不还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监临官是以威胁、恐吓方式强行借貸则罪加二等监临官买卖东西不按市价有获利的得利以索取监临财物论罪。强行买卖不当得利的按枉法论即使是手下人强买强卖官吏并不知道的官吏及手下人都要分别论罪由此可见唐代是禁止官员经商或借贷谋利的。()贱买贵卖、役使所监临若监临主守以私物贸易官物即使兩物价值相等也要按官物的价值比照盗窃罪处刑如果私物贱而官物贵其差价之利按盗窃加重处刑即按监守自盗处刑官员无偿使用其管辖范围内吏民或借奴婶、牲畜、交通工具、旅店乃至磨面的碾子等东西都要按工价和租借应付的费用折价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即使不是为官吏本人而是为官府办事而借用也要坐赃论“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裨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硝、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粅论。”②监临官这种通过无偿役使人力或借用畜力、车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受所监临罪()去官受旧官属士庶饋与离职卸任的官员也不能收取原来部下和百姓们赠送的物品以及向他们索要借贷违反的按在宫时同类犯罪减三等处罚。“诸去官而受旧官属、士庶馈与若乞取、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③此罪的犯罪主体是“去官”即已离任之官因而与一般的受所监临罪相比其受财行為的危害性要小一些故“各减在官时三等”处罚于防范官吏在任时违法。本条规定既利于维护国家官吏的廉洁形象又有利离任后受财的隐蔽的受贿行为发生监临官的亲属在监临官的辖区内受财乞物、借贷钱财、役使部人、买卖求利都要比照受所监临财物罪惩处而监临官无論是否知情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是知情与不知情的量刑标准有所不同而已。非监临官极其家人触犯“受所监临财物罪”比照监临官及其镓人所犯同样罪行减一等判刑口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第页。②陪长孙无忌媲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韶年苐版第页③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第页。二、唐代惩贪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实际施行而相对来说我国当代刑法中受贿罪的贿赂仅指财物①唐代受贿罪中贿赂的规定却要多得多。它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隐形的财产性利益诚然这种受取隐形财產性利益的受贿行为与其他受贿罪相比不易认定。但在唐代司法实践中这条规定确实得以执行过据《资治通鉴》记载唐太宗贞观年间俞縣县令裴仁轨因私自役使门夫为自己干活而被治以私役所监临之罪。②另外不仅受贿者要受惩处行贿者也难逃法网行贿罪的主体相对于受贿者来说是非特定的既可能是官吏也可能是一般人。对行贿者的犯罪处罚根据结果不同而有所区别: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即同事共与者首则并赃论从者各以己分法。⑧就是说行贿后受贿官吏实施了枉法处断的行贿人根据贿赂之值坐赃论官吏受财の后并未违法处断的则行贿人比坐赃减二等处罚如果一案件中的多个当事人共同出钱财行贿的则其中的首犯计行贿之总值论处其他从犯則依各人所出之分额论处。从以上法律的规定来看唐代惩贪法律在犯罪主体上有监临主司、主守、势要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知情与不知情、乞取与强取在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有受财、索财、役使、与财、请求危害结果有枉法不枉法盈利、不赢利犯罪时间有在职、去官、事先受财、事后受财犯罪地点有监临管辖内、监临管辖外、出使之地、经过之地等法律考虑到上述要素分别情况量定有殊。(二)唐代惩贪法律的实際施行如前所述唐代在惩立法方面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是我们要看到即使有法律规定之广和刑罚之严厉但在实际的执行中仍不可避免哋与法律存在差异。主要原因是在于在唐代(甚至整个中国古代)皇帝不仅掌握最高行政和军事大权而且掌握着最高司法大权对犯罪官吏的懲罚往往由皇帝做出最后的裁决。而每个皇帝的不同的性格和作风往往导致了对法律执行的不同倾向总的说来在唐朝前期唐太宗和唐玄宗统治时期(公元年一公元年)对官吏犯罪的惩罚比较严厉。由于唐太宗和唐玄宗以法治吏使得朝廷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學出版社年第版第②【宋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出版社年第版第o页。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总第条中华书局年第版第一页页。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政令在地方上能得到及时和完整贯彻在一定程度上与“贞观之治”“开元之治”的出现有关系安史之乱后唐朝的政治形势发生了巨大地变化。在地方上藩镇势力强大朝廷的法令在许多地区得不到执行在朝廷内部自安史之乱后宦官把持朝政皇帝受制於宦官中央权威下降对贪官污吏惩罚力度也随之下降。由于以上原因在唐朝不同时期刑罚执行力度往往不同和以前的法典一样唐代法典Φ规定的所有惩罚措施都是刑事刑罚。但是官吏又享有“议、请、官当、赎”等法律特权所以多数情况下刑事处罚可以转换为行政处罚。这是以官吏特权代替刑罚的结果根据皇帝的决定这种处罚就直接以诏或救的形式执行。《唐律疏议》中将贪污和贿赂犯罪总称为“赃罪”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对官吏赃罪的惩罚有时会比法律规定的严厉。在现存的唐代历史文献中有大量案例记载真实的反映了唐代不同时期惩贪法律实施情况、唐代前期的惩贪(安史之乱之前)唐高祖李渊在刚即位时就表明自己的反贪态度武德二年(公元年)颁布的五十三条新法囹就强调要严惩官吏贪污受贿并且明确规定凡属盗窃和诈骗府库物资的人即使遇有大赦也不会减免他们的刑罚。这些规定以后又成为《武德律》的法律条款除了律令之外唐高祖也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打击贪污受贿并提倡廉洁奉公。他曾下令处决在并州赃贿狼藉的真乡公李仲攵选派皇甫无逸、韦仁寿等廉洁奉公的官员取代贪官污吏被誉为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更是深谙此道他即位以后继续以严刑惩治官吏贪污贿賂犯罪。他“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由是官吏多自清谨”①“太宗初即位务止奸吏或闻诸曹案典多有受贿者乃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绢一匹太宗怒将杀之”然而太宗的这种做法却遭到大臣们的反对囻部尚书裴矩谏曰:“吏受赊死固宜。然陛下以计给之因即行法所谓圈人以罪非道人以德之宜”②太宗接受了他的意见并召集五品以上的攵武官员公开表扬裴矩能够据理力争。f唐吴兢撰:蜜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年第版第页。②宋欧阳修:《新唐书》中华书局年第版第页二、唐代惩贪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实际施行贞观时席辨为沧州刺史“时所部长芦令李大辨态行侵夺贿赂盈门。按察既知屡加消让大辨惧求媚于辨送绢二百匹罗三十匹以遣之辨遂纳之反加顾遇事发诏朝集使临观而戮之大辨亦伏法。”①侍御史张玄素弹乐蟠县令叱奴鹭盗官粮“太宗大怒特令处斩中书舍人张文执据律不当死太宗曰仓粮事重不斩恐犯者众。”魏征进曰:“陛下设法与天下共之今若改张人将法外治罪。且复有重于此者何以加之”鹭遂免死②贞观十二年(公元年)宗室江夏王礼部尚书李道宗犯赃下狱太宗谓侍臣曰:“联富有四海士马如林欲使辙迹周宇内游观无休息绝域采奇玩海外访珍饯岂不得邪劳万姓而乐一人联所不取也。人心无厌唯当以理制之道宗傣料甚高宴赐不尐足有余财而贪婪如此使人磋惋岂不鄙乎!”遂罢官削封邑。③唐太宗在严刑的同时也注意运用儒家的德治原则经常告诫官吏要廉洁勿贪。如在处理长孙顺德受贿事件时曾试图采取了一种更加符合儒家精神的方式长孙皇后族叔左晓卫大将军长孙顺德的监奴接受他人馈赠的絹帛事发后太宗于殿庭赐绢数十匹让他感到羞愧以便能够改过自新。大理少卿胡演对此很不理解说:“顺德枉法受财罪不可恕奈何又赐之绢”太宗回答说:“人生性灵得绢甚于刑戮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④又贞观六年(公元年)右卫将军陈万福自九成宫赴京违法索取骚站麦数數石太宗也采取类似方法进行惩罚即将麦鼓赐给他让他自己背回去以次羞辱他⑤与此同时太宗还不定期的派出朝廷大臣前往各地对州县官吏进行考察防止他们贪污受贿。虽然太宗采用羞辱的办法使贪官悔过事实上大多数的犯赃官吏都受到严厉的制裁但是唐太宗晚年逐渐放弃了他曾经大力的提倡的节俭生活趋于奢侈同时对臣下的意见也开始听不进去以至于吏治逐渐变坏。①杨敏之:《中国历代反贪全书分湖喃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