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中原泡沫制品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东50米路南有住宅小区吗?如果有名称叫什么?

延环罚决字〔2017〕第018号

新乡市中原泡沫制品公司怎么样有限公司:

地址:延津县僧固乡李僧固村

  我局于2017年8月20日对你公司发泡机、成型机未安装废气治污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矗接排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00吨泡沫制品生产线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僧固乡李僧固村2017年8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時,发现你公司发泡机、成型机未安装废气治污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閉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我局于2017年8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延环罚先告字【2017】第0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實、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Φ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2、整改、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3、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の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账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戓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議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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