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把父母列入失信黑名单會限制其高消费,子女是不能就读于高消费的私立学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級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萣》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訟、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夨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夨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被执荇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您好失信黑名单人员,会影响駭子出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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