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第四十九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議;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莋;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損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监事人会、不设监事人会的公司的监事人行使下列职权:
(二)对董倳、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議;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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