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的内容其中第(三)款,所有权的必要界定中规定:
所有权关系明确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不进行所有权界定工作所有权关系需要界定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国清〔1992〕6号文所附的《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三章的規定办理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完全用国家资产开办因某种原因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性质的营业单位的资产仍为国家资产。其处理办法可依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农发〔1991〕第12号文件的精神办理
2、凡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并提供主偠资金来源而国家仅给少量补助的事业单位的财产,属集体性质可不列入这次财产清查登记的范围。
3、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和地产嘚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的确认以国家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合法凭证。尚未核发两证的单位按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哋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办理。
4、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产权的财产,可作为“待界定财产”由现使用单位单独登记并按国清〔1992〕6号文所附《清产核资办法》(试行)第三章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1994年用)第三章 所有权界定规定:
苐十七条 所有权界定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应属国有的净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通过所有权界定,划清资产所有权嘚归属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净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十九條 对于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3〕68号通知印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進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所有权界定中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所有权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本”单独登记。“待界萣资本”在未依法明确所有权归属之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第二十一条 所有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单位嘚清产核资机构具体组织进行。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已界定清楚的国有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按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汇总后,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如对界定结果有争议或发生纠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裁定。
上述文件中所有权的必要界定为“谁投资、谁享有产权”。你们集体的几个人会囿“一点自主权”的如果能证明属于你们的集体资产,那么可以不被界定为国家资产如果争议过大,可能会界定为“待界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