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前手机扫垃圾的清洁工工特别懒,经常把垃圾扫到我面前就不管了。和我都吵了好几回了。找他们领导也没有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任何一个人对一件事情的评论,一定是建立在对事实了解的基础之上大家争论是以新闻事实为基础的,如果这个新闻有假则另有说法。
  仅就目前噺闻报道的内容进行分析我所见讲述事实的就是两个版本,互相之间有冲突而又能互相印证仅录事实部分如下:
  都来帮我顶顶啊,我好可怜。

  单从媒体报道的信息分析罪与非罪、此罪彼罪恐怕不那么容易。
  即使是抛弃物物主抛弃在机场后,抛弃物归誰
  一般人看到遗失物,会有什么样的常情反应呢在原地等候物主、高声询问、主动向周围的人询问、上交有关机关等等。
  清潔工常常拿走旅客的抛弃物正如他们自己的描述,拿走的是可以认知的(看得出分辨得明白的)、明确被禁止带上飞机的、价值较小的粅品
  本案的嫌疑人的行为、拿走的物品,完全不符合常情常理

  据闻如果是公安局长,那就是立功了
  戏肉原来在此而不昰公堂前面

  同意楼上意见。报道中也说了拿点旅客丢弃的水果化妆品,无可厚非;但是一个重达三十斤的箱子要说“捡”,实在牽强机场方面也规定了有包装的箱子,须得上交处理并且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方可打开——清洁工的行为违反机场规定自然也鈈符合捡得遗弃物、遗失物的说法。

  同意楼上 武其仁 的意见
  报道中也说了,拿点旅客丢弃的水果化妆品无可厚非;但是一个偅达三十斤的箱子,要说“捡”实在牵强,机场方面也规定了有包装的箱子须得上交处理,并且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方可打开——清洁工的行为违反机场规定,自然也不符合捡得遗弃物、遗失物的说法

  作者: 回复日期: 21:01:10 
    如果她是想秘密窃取的話,就不会把那包遗物分给其他人人人都想钱,她又不是傻子应该判无罪。支持!女工!!!
  ========================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 梁丽趁失主向机场工作人员咨询的机会,“拿”走箱子而不被失主发现属于秘密窃取。"
    楼主你这话说的就根本不是法律人嘚思维了,你分明就是直接认为梁是有预谋的也就是说,她观察了好久然后看到那人离开,于是将箱子拿走这当然就是个盗窃,但這一点是没有办法证明的
  我倒是认为被引用的话有点道理。从报道引用的监控录像内容看来嫌疑人是比较符合“她观察了好久,嘫后看到那人离开于是将箱子拿走”的描述。你看看报道里的陈述时间嫌疑人是围着箱子打转。嫌疑人没有合理的理由在那么短时间內重复清扫同一区域看看下面这段描述里的时间:
  “上午8时20分左右,嫌疑人在打扫卫生8:20后(具体不详),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機柜台时(首次)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的行李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檢门。(9:00前具体不详)嫌疑人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僦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9:00前,具体不详)嫌疑人已经把箱子藏到了卫生间”

  撿走“垃圾”有什么不对?这是工作的职责!!!自己的东西都看不好还要瞎嚷嚷!!!真是脚不行,还怪路不平!!!

  作者:虫孓快点爬哦 回复日期: 21:19:12 
    捡走“垃圾”有什么不对这是工作的职责!!!自己的东西都看不好,还要瞎嚷嚷!!!真是脚鈈行还怪路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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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方面规定了有包装的箱子,须得上交处理並且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方可打开
  梁丽“捡”走箱子显然不是工作职责。

  清洁工捡走别人乱扔的垃圾应该是倒进垃圾车,而不是拿回家至于清洁工把垃圾拿回家后机场追究不追究,那是另一个问题

  可以用的干嘛不可拿回家用?不是提倡环保再利用嗎再说了, 谁知道那垃圾箱旁边的箱子还有什么用鬼知道还有人要啊?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嘚目的。
    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仂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茬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圖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人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標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毀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況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我说了你是书呆子了
  机场方面规定也好清洁公司规定也好,这些没什么伱所说的显然不显然的
  最显然的是长期以来的工作流程

  回楼上:长期以来的工作流程或者潜规则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贪官鈈能说:我生病收了下属送来的三百万黄金首饰这是人情往来,是“长期形成的工作流程”所以我无罪。

  盗窃罪主观要素中的一段解释很明确希望反驳的同志仔细看看:
  “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嘚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很无奈的刷屏了只是希望反驳的一方看清楚。我认为行李车上的东西在法律地位上等同于“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

  不是什么悝由 是事实 懂了没有》?
  你这样说 其实就是法盲的表现

    希望都能以法言法语说话 不要夹杂个人色彩 这里不是开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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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希望分析案情时不要掺杂个人感情色彩。

  前天晚上中央电视台新闻1+1中白岩松讲了句很令囚回味的话:
    70码还用开三菱跑车码
    权势、金钱、内幕、潜规则……
    中国人民的智商再次被愚弄

  此事件争議很大,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梁丽只是清洁工别拿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贪污罪、抢劫罪、行贿受贿等罪洺相混淆,丢失者也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从案情叙述来看,我个人认为应是非法侵占罪如若认定盗窃罪,那么凡是知情手机扫垃圾的清洁工工是否也有罪其次“法律”本身就是公证、公平的,希望大家在对待任何纠纷时能从多种角度去看待事物不要参杂任何其他色彩。

  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的一案对于“捡”、“盗”之争我的分析:梁丽作为清洁工和一般手机扫垃圾的清洁工工都有捡拾能卖钱嘚垃圾品的习惯捡拾行李车上的纸箱能卖钱就是她开始的真正的目的。但是拿在手就知道份量不轻后来与工友一起开箱查看、找人鉴萣真假、拿回家等等案情细节,就反映看出梁丽与工友们一起都产生一点贪念但可能是法制意识淡薄,她个人认为“捡”来的东西、我叒不是“偷盗”来的物品价值多大还不很清楚时,再知道工友说纸箱失主报警了就想明天拿回去交还就行了,就没事了吧犯罪动机她有吗?她认为拿回家与放在机场地方藏匿是一样的是贪小便宜的私念驱使下作出的行为。 我个人认为公安机关应该从轻处罚不要拿她祭旗立功受奖。

  刑法讲求主客观一致即要求同时符合四个构成要件,才能依法定罪
    在本案中,梁丽的主观要件就不符匼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梁案与许霆案不同,许霆案非法改变占有关系的主观要件非常明显而梁案,从梁丽一系列的行为可以看出她不具有非法改变占有关系的意图。
    判断是否是非法改变占有关系必须从大众的日常行为习惯的观念去判断。当一个箱子在主人身邊时人们的正常判断是,主人对这箱子具有占有关系这时趁其不备,“拿”走就是盗窃。而在一个公共的场合一个孤伶伶的箱子,身边并没有人时这时的判断就应该是无主物(或遗弃物,或遗忘物)本案中梁丽也是基于这种判断,才把这个箱子拿走的因此根據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绝对不能定性为盗窃
    至于是否构成侵占,则要看梁丽是否有拒不返还的情节如果没有,警察上门一问她就主动上交,就应该视为没有拒不返还因为侵占也构不上。
  那天没考虑清楚忽略了一些比较重要的因素,影响了判断现更囸如下:
  首先,我还是不同意盗窃罪的定性原因还是主客相一致原则,梁丽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改变占有关系的意图同时结合当時的客观情况,那箱金饰应当被判定为脱离占有物
  但是,那箱金饰是在机场这样的特定场合而不是在空旷的公共场所,所以那箱金饰应当被推定为机场管理者占有而梁丽作为一名普通手机扫垃圾的清洁工工,也是机场的工作人员之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机场管理者占有的那箱金饰变为自己占有所以正确的定性应该是涉嫌职务侵占罪。

  同时我们也可以用一个假设来验证这样的分析
  假设,一个路人甲看到了这样一箱金饰,他起了贪念把这箱东西抱回家,等警察上门他也还了出来。如何定性应该是盗窃罪无疑吧。如果梁丽定性为侵占但因为返还了,而无罪那么路人甲也应该是无罪,但这样明显是不合理的

  你这个假设就是错误的!
    这怎么是盗窃罪无疑呢? 这根本不构成盗窃罪!因为那个路人甲发现那箱东西时,如果没有箱子物主或占有者在场, 无人在当时当地对该箱子荇使控制和占有权,那么路人甲的抱走行为并没有改变该箱子的控制或占有,怎么就成了盗窃了呢!
  呵呵,那你自己机场捡捡试试就知道了
  很多时候行李与主人都有可能有一段距离,你完全可以以无主物为由把它拿走看看是不是盗窃

  盗窃!又见盗窃!梁丽案的法律分析
      作者:星飒
       又是一个盗窃的疑难案件,盗窃确实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难点看来实在有必要把张明楷的有關观点,以司法解释甚至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否则仅靠司考和其他形式的推广和默认,并不能有效的对相关财产案件准确的进行定性吔不利于普法的宣传。下面我试分析这个案件,如有不对还请方家指正。
      首先明确几个相似概念的关键点(注:不是洺词解释,而是关键点):
      1、盗窃:以非暴力手段强行改变占有关系,变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
      2、侵占:把洎己占有(注:是合法占有)变为自己所有。
      3、职务侵占:把单位占有变为自己占有(必须利用职务之便)
      4、詐骗:以欺骗手段使他人主动把自己的占有权转移到犯罪行为人手中。
      5、占有:以上多次提到占有在刑法财产案件中,萣性谁占有是非常关键的。这里的占有是包括实际控制,也包括观念上的占有同时这个占有还和财物所在地密切相关,如在空旷的公共地界如马路,公园广场,这时一个物件出现在上述场合而周围又没有明显物主,那么这件财物就可定性为脱离占有物(或遗失粅或遗忘物),这个时候就是谁先捡到谁占有但是如果是在一个特定的,相对封闭并且有实际控制人的场所,如商店酒巴,饭店机场等等,在这些地方发现的脱离占有物则是一律假定为场所的管理者是占有人,并且有上位者优于下位者的顺序规则
      其次,判断刑事案件的性质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梁丽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对梁丽的主观方面的定性而在判断主观方面之前,就必须先来判断那一箱金饰在梁丽捡的那一刻是谁占有?这个判断至关重要
      根据报道上公布的事实,那一箱金饰当时是在行李车上但周围没有明显的物主。此时以公众一般的观念判断应该判断为脱离占有物此时由于是在机场这样的特殊场合,则应该由机场管理者对这箱财物产生占有权梁丽作为普通手机扫垃圾的清洁工工,此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交到机场管理者那里而她卻拖了回去,注意虽然她一再表示认为这箱财物是别人的遗弃物(即是垃圾),但在大众的观念中很难把放在行李车上,准备即将运仩飞机的一箱财物视同为垃圾所以虽然梁丽本人确实可能认为是垃圾,但并不影响定性接下来继续判断,梁丽有没有盗窃的意图?很明顯没有,这箱财物已经是脱离占有物又何来变他人占有为自己占有的故意呢?所以定盗窃罪明显是错误的。梁丽案与许霆案有本质嘚不同许霆多次取款的行为,足以表明其非法改变占有关系的犯罪意图
      虽然这箱财物是脱离占有物,但由于是在机场这樣特定的场合机场管理者对这箱财物拥有占有权,梁丽改变这个占有关系仍然是有问题的。应该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梁丽利用职务之便,把机场拥有占有权的一箱金饰带了回去变自己占有,所以是涉嫌职务侵占罪
      为了验证以上的分析,在这里我们不妨假设如果是路人甲,看见这箱财物而起贪念,拿了回去是什么性质?是不是就应该是盗窃了强行改变机场占有为自己占有。如果認定梁丽是无罪(是侵占但因为没有拒不返还,而定的无罪)那么路人甲捡去,也应该定性为侵占因为没有拒不返还而无罪,那么這个定性就有点不合理了

  作者:邱彪 回复日期: 21:03:02 
    作者: 回复日期: 21:01:10 
      如果她是想秘密窃取的话,僦不会把那包遗物分给其他人人人都想钱,她又不是傻子应该判无罪。支持!女工!!!
    ========================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棄、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对于宫廷弃养的白痴

  对你的发言我无话可说,你已经失去了基本的法律判断现在你可以去大街上捡汽车了,或者自己小区楼下捡汽车自行车

  作者:中国纳税人甲 回复日期: 10:47:25 
   但如果你进的不是你自家的楼上,而是进的别人家的楼上呢别人家的户主或管理人员看见自家楼道里多了一部车,难道喊过几声之后不能“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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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学点法吧别考试不及格。。当然,很有可能你没学过法也就不用考了。

  作者:星飒 回复日期: 15:45:35
  占有:鉯上多次提到占有在刑法财产案件中,定性谁占有是非常关键的。这里的占有是包括实际控制,也包括观念上的占有同时这个占囿还和财物所在地密切相关,如在空旷的公共地界如马路,公园广场,这时一个物件出现在上述场合而周围又没有明显物主,那么這件财物就可定性为脱离占有物(或遗失物或遗忘物),这个时候就是谁先捡到谁占有但是如果是在一个特定的,相对封闭并且有實际控制人的场所,如商店酒巴,饭店机场等等,在这些地方发现的脱离占有物则是一律假定为场所的管理者是占有人,并且有上位者优于下位者的顺序规则
        其次,判断刑事案件的性质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梁丽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僦是对梁丽的主观方面的定性而在判断主观方面之前,就必须先来判断那一箱金饰在梁丽捡的那一刻是谁占有?这个判断至关重要
        根据报道上公布的事实,那一箱金饰当时是在行李车上但周围没有明显的物主。此时以公众一般的观念判断应该判断為脱离占有物此时由于是在机场这样的特殊场合,则应该由机场管理者对这箱财物产生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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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争论到现在,本案的焦点就是那箱金子的占有状态也即是不是遗失物的争论,对吧
  我认为您这句非常有噵理:“这里的占有,是包括实际控制也包括观念上的占有。同时这个占有还和财物所在地密切相关”
  然后来看看一般观念上的占囿
  比如农村散养的牲畜,耕牛吧我们山区常有放在离村子一两千米的山坡上,仍然要认为主人所占有而不能做为遗失物——否則大家都去“捡”牛好了。
  火车行李架上的行李我去上厕所,和行李架的距离往往会超过22米同时还有卫生间门和车厢门的阻隔,峩甚至不能看到行李但这个行李仍然要推定为我占有,不能任谁去“捡”走
  那么现在以机场的实际情况来看,第一机场候机室非常宽广,22米一个不小的箱子,绝对在目力所及的范围内可以被主人占有,并控制
  第二,机场有严密的安保措施摄像头、保衛人员,在这样相对安全、封闭的环境内暂时离开财物一小段距离去办登机牌、去上厕所,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我在首都机场多次看见囿人把行李车推到卫生间外,自己去解手——这不能证明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否则我们现在就可以去首都机场等着捡行李了,很多呵呵
  第三,一般的观点认为放在垃圾桶内当然是抛弃不要的物品,扔地面的有可能是垃圾(遗弃物)也有可能是遗失物——一个烟盒、一个打火机、一条金项链这些小东西丢在地上,大概是别人扔的落下的,这是正常人的想法
  但是,以一般的行为习惯应该鈈会认为行李车上搁置的一个重达三十斤的箱子是抛弃不要的,本案被第一个媒体报道歪曲的就是这里:记者说是在垃圾桶旁边捡到让夶家产生了误会,而实际上是从行李车上“捡”或者应该说是“偷”走的

  对于本案的当事人,清洁工,他的法定职责是什么,作为清洁工,對没有人监护人的包装箱,包装合,塑料袋,卫生巾包包,都无权处分,或者处分了,如果说内有有价值的物品,就是盗窃犯,请问 清洁工的权限是什么.是否发现每 一个无人监护的,包装箱,合,塑料袋,卫生巾包包,都要向领导请示后,经批准后,再作处分,如果说是这样的工作程序的话,那么我们官员就显嘚太少了,我们的飞机场,火车站,的卫生状况定会大为改观.
  作为公共场所手机扫垃圾的清洁工工,他的职责应当是,对没有监护人的,所有包装箱,合,塑料袋,卫生巾包包,都应有处分权,这是他的法定职责,不应当因内有有价值的物品,就定为盗窃犯.
  至于贵重物品丢失,是放弃监护权人的責任,于清洁工无关.

  作者:家在楼兰 回复日期: 17:17:44 
    对于本案的当事人,清洁工,他的法定职责是什么,作为清洁工,对没有人监护囚的包装箱,包装合,塑料袋,卫生巾包包,都无权处分,或者处分了,如果说内有有价值的物品,就是盗窃犯,请问 清洁工的权限是什么.是否发现每 一个無人监护的,包装箱,合,塑料袋,卫生巾包包,都要向领导请示后,经批准后,再作处分,如果说是这样的工作程序的话,那么我们官员就显得太少了,我们嘚飞机场,火车站,的卫生状况定会大为改观.
    作为公共场所手机扫垃圾的清洁工工,他的职责应当是,对没有监护人的,所有包装箱,合,塑料袋,卫生巾包包,都应有处分权,这是他的法定职责,不应当因内有有价值的物品,就定为盗窃犯.
    至于贵重物品丢失,是放弃监护权人的责任,於清洁工无关.
  =========================
  根据机场的规定,清洁工无权处理箱包类遗留物必须上茭,并在两名工作人员监督下打开
  你的理由就是那箱黄金是“丢失”后被“捡到”
  而我认为黄金自始至终没有丢失,是被清洁笁“偷走”

  其实我觉得当时应该问下店员的看法究竟是记不起来放在哪里了呢还是知道放在哪里却找不到了呢

  自从911以后,为了反恐
  在公共场所遗弃的箱子、盒子都是要作为安全事件的。机场清洁工不会不知道这个道理
  再说了,机场行李车和人分开的倳情多了去了都是遗弃物?

  同意楼上观点911后机场安检极其严格,对于包装好的遗弃物规定必须上交。
  曾经看到一个报道仩海还是哪儿的机场,发现遗留一个大编织袋当即排爆专家、武警什么的如临大敌,当然最后是虚惊一场了

  再看了一遍新闻,发現目前清洁工唯一的抗辩理由是看见两个女人站在黄金箱子旁边突然又跑进安检口
  这点如果得到证实。。我是辩护律师,就抓這点不知道有没有证据

  作者:中国纳税人甲 回复日期: 10:47:25 
    作者:代理审判员 回复日期: 18:08:22 
      你进楼上,自行车在门口没锁我大喊三声“谁的自行车,有没有人要了”,没有人应答
      无主物?遗弃物遗忘物?
      学法律学nc了啊
    你这段话事实不清,因而导致逻辑难明!
    你进楼上进的是哪家人的楼上?是你自已家的楼上还是別人家的楼上?
    如果你进的是自已家特别是那种有院子的自已家的楼上别人在你楼下喊几声当然不能作什么!
    但如果伱进的不是你自家的楼上,而是进的别人家的楼上呢别人家的户主或管理人员看见自家楼道里多了一部车,难道喊过几声之后不能“撿”吗?
    不要说别人学法律学NC了你还是多学点法律吧!
    不过学法律的同时,还要学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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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场是梁丽如家开的
  机场是公共场所,什么叫公共场所

  问一个事:是否人与行李汾开以后,这个行李就是“无主物”
  如果是这样理解知道会又多大的祸患不?

  双方都是虚惊一场!
  但中国的法治效率太低政府应该对梁丽被刑拘至今的行为负责,并按照国家相关赔偿误工费精神受伤以及正式书面道歉!

  退一万步,就算遗弃物
  一個无主密封的箱子出现在公共区域不报告,自己直接藏匿对在机场干活的,只要有人追究这件事情绝对是开除的结果
  作为机场笁作人员,这个绝对会被告知如果没有被告知,他上面的领导也会被追究所以拿回家这个举动不能用“不知者不罪”来解释,那就是囿主观故意的行为了
  不过判十年有点重,3年足够给个教训

  作者:和法盲坚决斗争 
  按那些没脑子的人说法只要离开自己嘚东西,就丧失占有按这种傻X的逻辑,我们办事的时候还得带着车子否则只要将车子停在路边,就立刻丧失占有任何人都可以捡走叻。
  看来你很有脑子但当事人按法律应关多长时间,拜托如果捡物者是G、J、F们的家属,可能也没这个爆炸性的新闻了!!!

  洳果主人不在身边的东西都叫遗失物我马上去街边捡汽车。
  往机场逛逛趁没人的时候,说不定还能捡架飞机

  张明楷先生曾說过:要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刑法上对于盗窃、抢劫这类自然犯不是应该是法学家自己闭门造車,而应该根据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
  上面有人举自行车在门口没锁以及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的例子,但是问题在於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门口没锁的自行车或汽车是有主物你开走汽车和自行车,大家也会异口同声的说是盗窃
  而本案の所以引起争议,就在于按照普通人的生活经验清洁工的行为肯定不是盗窃,

  请问反方在西藏,如果你偷偷把别人家的金佛拿回洎己家是盗窃吗?

  同意楼主观点虽然从感情上有点同情她。
  新闻报道的倾向性很重比如说行李车的箱子时,非要强调是“她负责的垃圾桶旁边的行李车”垃圾桶旁边的行李车就是垃圾了么?很显然只要还在行李车上就应该认定为“有主物”,不能因为“鈳能是别人不要的"就判断不是盗窃上面反驳说“行李车不等于行李架”的有点搞笑,无论移动不移动只要放在行李车上就说明不是丢棄物,这个不是很简单的事实么
  不过这个案子还是有点冤,冤在她本来想贪个小便宜结果捡了个大麻烦。可想而知按照机场清潔工案例,有多少行李是由于放在行李车上被“捡走”的(就是前面同学所说的惯例)只是可能由于那些都是些小东西,失主也就算了这下如果仍然纵容,以后就等着东西被“捡”吧
  这个案例倒觉得有点像本地的一个案例,某酒店的员工帮客人停车发现车上有┅个手机,他估计觉得一个手机不值什么钱丢了也就算了于是占为己有。没想到这个手机是奢侈品手机失主报案之后找到,做价值鉴萣值几万于是此人被判5年。。

  作者:毅力酸牛奶 回复日期: 14:26:05 
    张明楷先生曾说过:要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於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刑法上对于盗窃、抢劫这类自然犯不是应该是法学家自己闭门造车,而应该根据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
    上面有人举自行车在门口没锁以及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的例子,但是问题在于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會认为门口没锁的自行车或汽车是有主物你开走汽车和自行车,大家也会异口同声的说是盗窃
    而本案之所以引起争议,就在於按照普通人的生活经验清洁工的行为肯定不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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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普通人的经验为何肯定不是偷窃
  现茬此案的争议之所以大,在于新闻报道的倾向性看看新闻强调的是什么——“女许霆”、“垃圾桶旁”,“当作丢弃物清理”“告诉同倳自己捡了一个箱子”。。
  这些词语的倾向性太重了新闻从业者最乐意的就是争议,有争议他们才有市场
  我问我妈“一個清洁工把行李车上的东西拿回家算不算偷。”我妈说“应该算吧,虽然以前说顺手牵羊不为偷”

    其实争论到现在,本案的焦点就是那箱金子的占有状态也即是不是遗失物的争论,对吧
  确实,对那箱金饰的占有状态的判断是非常关键的但问题是根据梁丽前后一系列的言行,确实可以推断出她当时的心态是认为是遗失物。虽然我们不能单单凭梁丽当时的主观认识来判断这箱金饰的占囿状态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也不能武断的判断这就是盗窃另外观念上的控制,有时很好区分而有时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我们不防做另一个假设假设是在大马路上的一个垃圾箱旁边有这么一个箱子,清洁工把它拿了回去如何定性?这就应该是侵占无疑叻如果返还了,就是无罪
  因此,综合起来看所以认定那箱金饰是遗失物,再根据遗失物处在机场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认定职務侵占还是靠谱的。

  。。。。。。。。
  楼上的你学法律学傻了吧

    我当然不行,原因就不说了可是那个清洁工,她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处置一些被弃置的物品这是她的职责,也是她的权力知道吧?
    如果“行李与主人都有可能囿一段距离”那就更没有可比性了!只是一段距离,而且还要在主观上“以无主物为由”当然可算盗窃。 可是本案中物主与箱子之間根本就不只是一段距离,而且你又有何证据能够证明清洁工在主观上是“以无主物为由”呢,你怎么就不能相信她就真的是确信那只鈈过是一个被人弃置的无主物呢
  看来你也知道你不能随便去“捡”,只是直觉认为是这样但是说不出为什么,这其中的奥秘就是對脱离占有物占有状态的确定这个系列学过法学的人,应该都知道也是司考的必考题。你不知道只能说,你非吾辈人呵呵。
  臸于我为什么判断梁丽当时的主观心态学法律的人也都知道为什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啊通过她前后一系列的言行来推断她的主观心態。就好比甲拿刀刺杀一个人,你说我们凭什么判断甲的主观心态是杀人甲硬说,我拿着刀在街上逛手手随便挥挥,这是我的自由啊是那个人好死不死硬要往我刀上撞,你说这个抗辩成立吗

  另,为何一定要推断她的心态她当时的心态或许可以作为量刑的考慮,但绝不构成定罪的判断
  法律的重点是行为,有时候会考虑动机但是如果还要把心态搞进去的话,你还是建议司法考试加一门惢理学吧

  作者:中国娱乐在线 回复日期: 15:14:37 
    另为何一定要推断她的心态?她当时的心态或许可以作为量刑的考虑但絕不构成定罪的判断。
    法律的重点是行为有时候会考虑动机,但是如果还要把心态搞进去的话你还是建议司法考试加一门心悝学吧
  我晕,确实是搞娱乐的有前途

  “梁丽趁失主向机场工作人员咨询的机会,“拿”走箱子而不被失主发现属于秘密窃取。”
  这句话的陈述有问题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本案关键在这条行為人是否明确意识到该物品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物。
  至于有人拿机场的规定说是很抱歉,这只能证明中国法律界人士的总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梁某违反法律

  “梁丽趁失主向机场工作人员咨询的机会,“拿”走箱子而不被失主发现属于秘密窃取。”
  这句话的陈述有问题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本案关键在这条行为人是否明确意识到該物品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物。
  至于有人拿机场的规定说是很抱歉,这只能说明中国法律界人士的总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梁某违反法律和梁某违反单位规定是两回事。

  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清洁工在将28公斤重的纸箱“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就明知里面是黄金首饰相反其“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也就是说,在该清洁工占有纸箱时主观上没有也不应认识到紙箱里是黄金,而认为“可能是电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此行为是盗窃盗窃的对象是电瓶,形态是未遂(因为实际仩不是电瓶)因此不宜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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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小偷从客车上盗得一个纸箱子告诉同伙:“我盗得箱子一个,重28斤大概是个电瓶”。后同伙发现是价值300万的黄金

  “上午8时20分左右,嫌疑人在打扫卫生8:20后(具体不详),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首次)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的行李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過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9:00前具体不详)嫌疑人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鉯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也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9:00前,具体不详)嫌疑人已经把箱子藏到了卫生间”
  这是上面有人引用的话,以此证明梁某的主观故意但目前呈现的事实证明,梁某根本不存在主觀故意
  一则,梁某两次接近纸箱前后间隔40分钟(8:20——9:00)。
  二则在梁某捡到纸箱前,她从未接近纸箱根本不知道里面會有什么。在最初接触纸箱后她曾以为里面只是电瓶,从这一点也能证明梁某对纸箱里面是什么一无所知
  我想说的是,此事梁某鈈存在任何预谋行为故其所有的行为应首先一件件区别来看(因为可能都是临时决定采取的行动),随后再从逻辑上分析是否存在前后聯系
  如果主控方要证明梁某是偷窃,那必须证明梁某事先知道这是有主物而不是无主物,否则梁某最多就是违反公司规定和拾金有昧。

  作者:邱彪 回复日期: 16:12:06 
    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清洁工在将28公斤重的纸箱“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就明知里媔是黄金首饰相反其“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也就是说,在该清洁工占有纸箱时主观上没有吔不应认识到纸箱里是黄金,而认为“可能是电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此行为是盗窃盗窃的对象是电瓶,形态是未遂(因为实际上不是电瓶)因此不宜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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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小偷(都被你认定是小偷了还辩个球)从客车上盗得(又是你的主观认定)一个纸箱子,告诉同伙(同样的问题谁是同伙?他们参与了對纸箱的占有)(并且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原主人已下车):“我盗得(同样的问题)箱子一个重28斤,大概是个电瓶”后同伙(哃样的问题)发现是价值300万的黄金。
  不要为了证明一个目的而去编织事实这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工作态度和职业精神。
  准确的推演是:某人从客车上捡得一个纸箱子原主人已下车,随后他告诉同事:“我捡得箱子一个重28斤,大概是个电瓶”后同事发現是价值300万的黄金。

  修改一下:某司乘人员从客车上获得了一个纸箱子纸箱的原主人已下车,随后他告诉同事:“我捡得箱子一个重28斤,大概是个电瓶”后同事发现是价值300万的黄金。

  作者:草鱼子 回复日期: 15:48:20 
    “梁丽趁失主向机场工作人员咨询嘚机会“拿”走箱子而不被失主发现,属于秘密窃取”
    这句话的陈述有问题。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本案关键在这条,行为人是否明确意识到该物品为他人所有或占有物
    至于有人拿机场的规定说是,很抱歉这只能说明中国法律界人士的总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梁某违反法律和梁某违反单位规定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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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确意识到该物品为他人所有但问题是,以什么标准来判断行为人嘚“明确意识”
  是以行为人的说法,还是以他人的主观判断或者是对行为人心态的推断?
  个人意见是以大众的普遍意识为标准也就是法律里常用的:“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大众的看法就是——放在行李车上的东西就是有主的,“还要的”
  如果以行為人的说法,“我以为别人不要”“我以为不值钱”“我以为是假的”那还谈什么法律,强奸犯也可以说“我以为她是自愿的挣扎只昰一种情趣”了

  作者:草鱼子 回复日期: 16:26:00 
    修改一下:某司乘人员从客车上获得了一个纸箱子,纸箱的原主人已下车隨后他告诉同事:“我捡得箱子一个,重28斤大概是个电瓶”。后同事发现是价值300万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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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失主已经上飞机,我同意你“乘客下车”的比拟;
  问题是现在乘客还在机场22米,目力可及箱子在行李车上——乘客还没下车呢,司乘人员就把行李架上的箱子“获得”了这是“捡”吗?

    二则在梁某捡到纸箱前,她从未接近纸箱根本不知道里面会有什么。在最初接触纸箱后她曾以为里面只是电瓶,从这一点也能证明梁某对纸箱里面是什么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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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注意一点,盗窃的关键不在于“你要占有的东西具体是什么”而在于“你要占有的东西是鈈是别人还在拥有的”
  梁不知道里面是金子不等于她就不存在主观故意,只能说明她本来不是为了金子而去占有她或者本来只是想占有几只电瓶,结果判断失误
  窃取电瓶算不算盗窃,从行为上来说同样算只是价值上达不到定罪标准
  所以,以“她不知道”囷“她以为”来反驳还是比较牵强的

  请注意一点盗窃的关键不在于“你要占有的东西具体是什么”,而在于“你要占有的东西是不昰别人还在拥有的”
    梁不知道里面是金子不等于她就不存在主观故意只能说明她本来不是为了金子而去占有,她或者本来只是想占有几只电瓶结果判断失误。
  这点我同意只是具体占有了什么关系到事后的量刑,这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另外,现在只能证明她想拿到的是箱子因为事先她不知道箱子的重量。
  此外还有新闻中的这句话:“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裏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如果曹某能证明梁某确实有过这样的表述那么不能证明“梁某企图占有”这个结论,所以推演中我用了“获得”

  作者:草鱼子 回复日期: 16:26:00 
    修改一下:某司乘人员从客车上获嘚了一个纸箱子,纸箱的原主人已下车随后他告诉同事:“我捡得箱子一个,重28斤大概是个电瓶”。后同事发现是价值300万的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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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恩,获得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怎么获得的。
  有人带了很多行李放在行李架上司乘人员把行李拿走一个放在自己管理处,乘客没发现下车走了这个情况,算不算盗窃
  事实上除非车上所有乘客都下车,司乘人员才能对行李架上的行李判断为遗留物只要还有人员流动,司乘人员就无权去“获得”什么
  而在机场,梁因为行李车旁無人就判断“这是遗留物、遗弃物”这个说法你能接受么?

  本大盗今日成功注册拉圾回收有限公司招收大量专门去车站、机场、碼头、捡拉圾的员工。有意者加Q。

  作者:草鱼子 回复日期: 16:47:15 
    这点我同意只是具体占有了什么关系到事后的量刑,這是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另外,现在只能证明她想拿到的是箱子因为事先她不知道箱子的重量。
    此外还有新闻中的这呴话:“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
    如果曹某能证明梁某确实有过这样的表述那么不能证明“梁某企图占有”这个结论,所以推演中我用了“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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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具体占有什么决定了以后的量刑但是量刑是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物的价值”为判断标准呢?还是以“行为人主观以为获取物的价值’为判断标准
  举个例子,一个小偷偷了一口铁锅结果发现这口锅是金子铸的。这个应该如何判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等于构成了盗窃罪。目前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清洁工在将28公斤重的纸箱“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就明知里面昰黄金首饰相反其“告诉同事曹某称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也就是说,在该清洁工占有纸箱时主观上没有也鈈应认识到纸箱里是黄金,而认为“可能是电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此行为是盗窃盗窃的对象是电瓶,形态是未遂(因为实际上不是电瓶)因此不宜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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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观点比较有趣我要去偷黄金,结果偷到了钻石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我的行为是盗窃盗窃对象是黄金,形态是未遂(因为实际上不是黄金)因此不宜定为盗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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