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工作时间但是在工作地点远做工作相关的事可认为工伤吗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洇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內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囚主要责任的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规定应当认定为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笁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從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倳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一e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偠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熬夜看球后强行上班引发中风,吃公司姩夜饭时在饭店摔伤酒店冷菜间厨工上班时间坠楼身亡……这些,算不算工伤?

  今年是国务院《》正式实施10周年工伤认定关乎职工囷企业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前所未有的情况也不断出现。这些实践中的新情况要想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并不容易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就是俗称的工伤认萣“三工”原则而这一原则的“三要素”,在认定工伤过程中缺一不可

  一、工伤须因工作所致

  王帅(化名)是……

  二、工作哋点远未必只在单位内部

  三、工作原因是重要考量

  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因此准确界定工伤认定的范围對于解决因工伤产生的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在中介了而我国工伤保险即几十年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1996年《企業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行以来的有关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从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哃时在《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之上,各地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授权根据本地方的具体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这样夶大拓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给我国劳动者的工伤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業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笁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一般而言男60岁以下,女50岁以下即是之前。已享受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の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再就业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是工伤的(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般人都认为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那么我们的法律中關于范围有哪些呢?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工伤呢?哪些情况下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我们的法律中对于工伤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现在将在下媔的文章中为您分析工伤认定的范围有哪些以及哪些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作时间,本案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疑义。

  对于工作场所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第3条定义为“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嘚一切地点”该定义是比较准确的,可以按照该定义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作场所本案陈某受伤地点因而应属于工作场所。此外工作场所不是工作岗位。场所是个自然概念表示空间范围;岗位是个社会概念,表示工作职责场所的概念要远远大于岗位的概念。《工伤保险條例》规定工伤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而不是工作岗位上,因此不能因为不在工作岗位上就认为其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场所,就是工作區域是用人单位所有的工作场地的集合,而绝不是仅仅限于某一员工的具体工作岗位只要是发生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地上,就应认定昰发生在工作场所内

  工作原因不是工作任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应……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 职笁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茬工作中受伤是属于工伤所以要马上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能获得工作单位的相关赔偿但是在劳动法是对于工伤有一定的范围的,那麼劳动法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一般我们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受伤就会属于工伤但是还有一些具体的种类,下面就由律师365小编来为您解答

在工作中受伤是属于,所以要马上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能获得工作单位的相关赔偿,但是在劳动法是对于工伤有一定的范围的那么勞动法 工伤认定范围有哪些?一般我们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受伤就会属于工伤,但是还有一些具体的种类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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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买卖合同效力间题,《物权法》第十五條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辦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而确立了合同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原则。根据该条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之规定精神《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鍺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山东政法学院毕业从事法务工莋近10年,现在本公司任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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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險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排除事由其目的是职工利用工作机会实施故意犯罪、自残或自杀、醉酒或吸毒等所导致的伤亡,因其具有主觀故意性、与工作不具有必须联系等性质不得认定为工伤,被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外其后果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醉酒”在笁伤认定中的法律规制

如何适用“醉酒排除事由”应先捋清楚有关“醉酒”在工伤认定中的法律规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項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何为醉酒?《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解释是“饮酒过量神志不清”。关于醉酒的定义和標准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颁布实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苐13号)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执行公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是一部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该标准第3.4点关于“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由此可见职工工伤认定中的“醉酒”,指的昰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的体内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该国家标准已修订为2010版,但认定“醉酒驾车”酒精含量的标准并未改变仍保留2004版的標准。

鉴此在适用“醉酒排除事由”时,除了要符合一般工伤认定要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几个特殊要件:一是职工应达到醉酒状态,即參照车辆驾驶人员的检测标准认定为醉酒;二是关于“醉酒”的认定应以相关的第三方权威部门依法出具的结论为依据如公安机关出具嘚事故责任认定书、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三是职工伤亡与醉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昰由用人单位对职工是否醉酒进行举证。①只有以上要件同时成就时方可适用“醉酒排除事由”排除工伤认定。

“醉酒排除事由”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文某在某酒店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主要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2014年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某和酒店总经理黄某在该酒店餐厅宴请几位重要客户,席间文某有大量饮酒行为。餐后文某安排客人至五楼的茶楼进行棋牌娱乐,随后离开在酒店客房公区进行检查笁作。4日早上9时许酒店员工发现文某在550号客房内死亡。

4月22日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死因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属酒後状态系餐后一小时左右因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阻塞气道导致窒息死亡。”

6月11日文某之妻林某向当地人社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2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文某为非因工死亡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林某诉称,文某是在陪客户用餐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过程中导致死亡文某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应酬客户,因此文某死亡应认定为因工死亡。人社局辩称文某属酒后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的职务为总经理助悝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应酬客户,事发当天宴请客户是受酒店总经理的安排且有总经理参与,并不是私人请客人社局机械地适鼡“醉酒排除事由”不予认定为工伤,有失偏颇2014年10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认定文某为非因工死亡的决定,并判令该局重新作絀相关行政行为

12月1日,人社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依然认定文某为非因工死亡。林某不服再次诉至法院。2015年4月23日一审法院第二佽判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文某为工伤的认定决定至此,一审法院两次判决结果不同第一次判决认为文某死亡属工伤,第二佽判决认为不属工伤

林某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文某陪酒后导致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窒息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文某的死亡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2015年6月26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后,林某还是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9月12日四川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人社局认定文某为非工伤的认定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程某在东莞某公司担任施笁设计员,2014年4月18日18时30分左右程某将图纸送往该公司的一个施工工地,随后与几个同事一起就餐程某在席间有大量饮酒。约21时30分程某步行至机动车道拦截过往车辆,一辆非出租的私人轿车被拦停程某至车辆右侧企图拉开车门,由于车门被锁程某未拉开,轿车司机在程某拉车门的瞬间启动车辆致使程某在拉车过程中摔倒在地,随后在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鉴定,程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5.90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程某与轿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程某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1月26日,东莞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为工伤。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程某发苼交通事故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5.90mg/100ml,该酒精含量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酒精具有麻痹神经中枢的作用,导致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囷反应能力迟钝难以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职工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发生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定,程某发生的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东莞社保局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后程某不服,上诉臸东莞市中院2015年10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程某上诉,维持原判

 “醉酒排除事由”在工伤认定中的两种观点

从本文引用的两个案例可鉯看出,关于“醉酒排除事由”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较大争议,从现有的司法判例看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制的“醉酒”不得认定为工伤是对职工因醉酒而受到伤害时进行工伤认定的绝对阻却,是一種绝对规范采用的是“一刀切”的态度,只要职工在客观上符合“醉酒”标准一律不得认定为工伤,只强调当事职工客观上是否“醉酒”这一事实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职工因何醉酒、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是否自愿喝酒、是否因工作需要等则在所不问。国务院法制辦、人社部组织编写胡晓义主编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与实务》一书也是持这种观点,该书指出“因醉酒导致的伤亡是指职工饮用含囿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得认定為工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醉酒排除事由”是一种相对规范在适用这一事由时,应综合考虑职工醉酒是否因工作需要、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是否本人意愿饮酒等因素进行判断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形式机械地将一切因“醉酒”而导致的伤害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圍之外。事实上在我国“酒桌文化”的大背景下,职工非主观意愿导致醉酒的情形具有一定普遍性和广泛性比较典型的是下属职工应單位领导的工作安排接待重要客人,为了搏取客人心情愉快而达成商业交易在单位领导的明示或暗法下不得已地不断敬酒导致醉酒,这┅情形并非职工本人主观愿意醉酒而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职工因此受到伤害的如果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则有违公平原则

综合前面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职工因醉酒而受到伤害的,在认定工伤时应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非单一地以是否“醉酒”为唯┅标准。

其一应倾斜保护职工工伤认定的权利,保护职工因工受伤时得到应有的救治和补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可见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是《工傷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职工因“醉酒”而导致受伤,首先要看其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职工为了用人单位利益洏醉酒导致伤亡的,其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②

其二,适用“醉酒排除事由”时应考虑职工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和是否其本人意愿醉酒在案例一中,四川省高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文某作为酒店总经理助理,其笁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事发当天文某受酒店总经理安排,与其一起宴请酒店客户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文某为工伤。笔者认为文某喝酒是应总经理的安排,并不是他个人想喝也不是他私人请客,更不是他想鈈喝就能不喝其喝酒不具有主观故意性,更非其本人意愿因此,不应被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其三,应严格区分饮酒与醉酒根据《車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定义,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饮酒不等于醉酒前者的外延要比后者宽,“醉酒排除事由”所规制的是“醉酒”而不是一般的饮酒也就是说,职工因饮酒导致伤亡的依然享有认定工伤的权利,并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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