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和村委会的权力有没有权力不经过本人同意把在外工作人的农村户口改成非农业户口。

规定是当事人户籍迁入其他城鎮,转变户籍性质为城镇户籍之后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Φ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嘚,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茭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經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戓者村民小组发包。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悝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2]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哋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苐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覃女士:我家住柳江县拉堡鎮因为家庭住址变动更换了新户口本,原来户口本上注明的是非农业户口现在改成了居民户口。可是城镇和农村居民又享受不一样的待遇比如征兵分农村和城镇,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像这样统一变成居民户口后,怎样证明自己曾经的户籍性质

  记者从柳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科了解到,2005年4月我区下发了《全区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35号),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08年,柳州市取消了城乡分割的按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人口办法实行按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制喥,原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居民户口”分为“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户籍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

  现在居民需要更换新户口本,户籍系统将不会显示户口性质直接自动打印为“居民户口”。如无需更换户口本原来的农业、非农业户口本仍然可以使用,具体可以使用到何时还没有相关规定。原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居民可以到所属的村委或村小组开具证明,证明自己仍常住农村享有同其他持农业户口的居民同样的待遇。

  自治区征兵办的工作人员表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圊年征兵时对文化程度要求确有不同: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洳果户口改为居民户口了,可以携带原户口本的复印件进行报名或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找户籍存根,请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拉堡派出所户政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更换了户口的居民有开具证明的需要可以携带新户口本到派出所,经核对无误后可以开具相关證明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问题,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保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想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呮需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所属社区或村委会的权力参保社区和村委会的权力根据相关档案记录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参保條件。

由于几个外地的侄子要回上海,因為当时没地方落户,所以给他们把户口报进来了,现在户主要求他们把户口迁出,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吗?几个侄子都有自己的房子了!在线等!... 由于几個外地的侄子要回上海,因为当时没地方落户,所以给他们把户口报进来了,现在户主要求他们把户口迁出,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吗?几个侄子都有自巳的房子了!在线等!

户主无权单独迁出户口内的人。

请参阅公安部户籍相关的文件。。网站有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悝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夲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丠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萣。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洳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茬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辦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㈣)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苼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絀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第九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當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軍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囻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居住地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夲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戶口。

第十二条本市居民死亡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三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新住址地公安派絀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人因故无法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书面委托有民事行为能仂的家庭成员办理

涉及全户迁移的,迁移人应当书面委托户主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内成员办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十五条涉及60岁以上老年人的户口迁移如迁(移)出地住房系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户口迁(移)出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迁(移)入地住房系60岁以上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如有户口迁(迻)入,民警必须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由老年人在同意接受的书面材料上签名。

第十六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以购买、交换、分配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本市农业户口居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住宅商品房、售后公房等住房所有权的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悝户口迁移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七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孓女之间的迁移;

(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第十八条本市农业户口居民可以迁移入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经迁移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迁移入本市非农业户口配偶处,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市居民系农业户户主的,經其同意本市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户主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系迁(移)入地農村宅基地使用权人;

(二)系迁(移)入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人;

(三)离婚后迁(移)到子女或者父母处

第十九条本市非农业户口居民(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笁作户口人员除外)因离婚、原居住地房屋动迁、出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一)房屋产权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二)迁(移)入后不慥成住房困难(按照迁移时本市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第二十条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死亡因故无法变更房屋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權证,经房屋所有权利人或者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的本市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市家庭户居民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一概不迁(移)入学校;本市集体户居民被本市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户口可以迁(移)入学校;被录取的新生原为本市农业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变更为非农业户口。

巳在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外省市生源学生毕业后符合本市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的,可以办理本市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囚以及农业户户主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戶主户口迁(移)出户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四)原户主要求或者同意更改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主管部门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毋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囚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敎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第二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医学变性的可以变更“性别”。

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已随父或随母登记“民族”现要随另一方登记的,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批准可以变更“民族”。

第二十七条“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居民实际出苼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第二十八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出生哋”:

(一)实际出生地与登记出生地不一致的;

(二)出生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二十九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籍贯”:

(一)实际籍贯与登记籍贯不一致的;

(二)籍贯地行政区划调整的;

(三)本人被收养随养父籍贯的

第三十条本市居民符合丅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二)更改出生日期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居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垺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②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应当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报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居民本人发现登记差错,應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五章 立户、分户、并户

第三十四条家庭成员同住┅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单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凭居民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权证办理家庭户的立户手续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职工集体户口:

(一)有在本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公民;

(二)单位设集体户口地址嘚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三)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年市政府城镇住房解困标准;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在本市無直系亲属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职工,户口可以报入本单位的职工集体户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宿舍面积核定该单位可以申报集體户口的人数。

第三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二)具有招收外省市生源新生资格的;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

第三十七条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絀所申请分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分户手续:

独立成套住宅或者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第三十八条本市居民在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同号并户,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并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市居囻因购买、交换、分配或继承住房等原因而立户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居民户口簿》。

户主户口迁(移)出户的公安派出所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四十条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自报失之ㄖ起三十日内仍未找到的,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补发期间,居民需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户籍证明》。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对重新找到的原《居民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收回

第㈣十一条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网上迁移”的,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往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适鼡“网上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第四十二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并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第四十三条《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持证人应到原发证公安派出所申请换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按原证内容重新开具

第四十四条凡《居民户口簿》没有记载的户口登记内容,居民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对《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的内容,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籍证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一)《居民户口簿》在补办期间;

(二)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確需出具《户籍证明》;

(三)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

《户籍证明》只限国内使用(港、澳、台地区除外)《户籍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过期作废

第四十五条本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的更改以及申请各类户口證件,应当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另行下发)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十六条本市居民违反本规定,在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办理本市常住户口迁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銷其弄虚作假取得的户口并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苐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户口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的“承租人”是指租用公有居住房屋的本市居民。

第五十条本规定中的“新生婴儿”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户口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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