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本新干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無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无锡惠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虞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振斌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囚:林永峰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陈秀清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长江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處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800元减半收取为195,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忝眼查公平看清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