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行局局长,官官相互,去什么部门告他

我与红星农场征地补偿一案中出現官法勾结北安农垦法院立案庭长王宏春违规立案,北安农垦法院民事庭长闫峰违规审理歪曲事实,违法判决北安农垦法院法院院長刘惠普公开支持袒护红星农场公职人员截留征地补偿款侵吞私分事实。

我强烈控告:北安农垦法院院长:刘惠普
北安农垦法院立案庭长:王宏春
北安农垦法院民事庭庭长:闫峰

控告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北安分局红星农场职工:吴江


住址:红星农场场部优居小区16号楼三单え301室
在我与红星农场征地补偿一案中出现官法勾结北安农垦法院立案庭长王宏春违规立案,北安农垦法院民事庭长闫峰违规审理歪曲倳实,违法判决北安农垦法院法院院长刘惠普公开支持袒护红星农场公职人员截留征地补偿款侵吞私分事实。

1984年我国已经实行改革开放,提倡大力发展私有经济农场职工允许兴办家庭农场,我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向时任红星农场场长周一红同志,提交了利用泉水发展“无公害稻米生产基地”的申请报告(附件一:利用泉水开发申请报告)红星农场领导批复意见:“同意自费开发,由土地办办理相關手续并按阶段管理收费”。收到农场领导批复后我自筹资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等修建40000平米晒水养鱼池,开垦了400多亩荒地做水田地先后投入200多万自有资金进行开发。


1984年-2000年两项工程基本完成4万平米晒水池和400多亩稻地其中118亩荒地已熟化。我在2000年5月9日向红煋农场土地科缴纳20元/亩的土地资源管理费(黑龙江省土地管理专业票据明确注明项目:农牧业生产单位拨用土地)共计2362元。办理了北垦國用字(2000)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期为65年,故我自费开发土地与农场不存在承包关系
2008年国家修建前嫩高速公路需要占用我自费开发嘚耕地及水库。互通占用耕地面积19000平米主线占用面积55200平米,合计占用74660平米按黑龙江省土地区片价16.3元/平米计算,应补偿金额为121.6万元
另占晒水养鱼池面积29860平米土地,由黑龙江汇中房地产估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出具评估报告(附件:房地产评估报告黑汇中拆估字2010第023号)估价136.4万元,该报告中明确指出评估对象为:养殖用地29860平米及地面两处鱼池并不包含互通占地19400平米的评估。
红星农场在获得上述评估报告後隐瞒评估报告事实(我没有见到评估报告的前提下),于2011年8月1日与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附:前嫩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协议)在协议Φ谎称征地补偿款不仅包含水库20860平米占地,还包含互通区占地19400平米的补偿共计补偿我处136.4万元,其中主线占用的55200平米一字未提且声称全蔀土地占有补偿已经全部完成,并在协议签订当日收回我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开发申请报告原件通过该手段红星农场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職权,采用阴阳合同欺诈的方法截留了我的土地应补偿款合计121.6万元(前嫩指挥部全部补偿已全部补偿至农场,由红星农场与我签订补充協议)
2011年底我在获知评估报告的真实情况后(在前嫩指挥部获取原件)多次向红星农场主张权利未果的情况下,农场又草拟一份低于我被截留征地补偿款项的赔偿合同希望与我私下解决(由于是复印件未盖红星农场公章法院不作为证据)。我坚信法律的公正拒绝了红煋农场公职人员提出的见不得阳光的肮脏交易,并在2012年5月中旬向北安农垦法院主张权利提起与红星农场的征地补偿合同纠纷的诉讼。但丠安农垦法院百般刁难不予立案在我一再主张下,直至2016年1月26日北安农垦法院在把我的立案诉求由征地补偿合同纠纷擅自更改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一审驳回我的起诉北安农垦法院作出(2016)黑8106民初8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6日宣判由于北安农垦法院违规立案、违规审理、违规判决,我无法接受判决结果造成我突发高血压三级,突发脑梗死使我失去上诉的机会。住院治疗后期我依然跑在农墾两法院之间往返多次要求立案再审,两法院利用他们职务权利相互推诿,致使案件超时后反以超时为由不给立案使我失去再审的機会!我多次找到农垦中院说明情况,让我再交新证据可以再审证据上交后只开个听证会,2017年11月再次以时间超限驳回我再审的诉讼!!!我提交的无法上诉住院证据住院时间为2016年8月13日我住院前就已经行动困难,无法在15日内完成上诉,法院完全不予理会!!!我仍然相信我們的国家是法制的社会通过法律手段还一个76岁老农民一个公道!我依法向农垦中级检察院提起抗诉,但中检不接受我的抗诉材料!
在我維权的道路上我一直坚信国家是人民的,相信习总书记十九大提出的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但实际情况是红星农場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占农民合法征地补偿款,农垦法院作为农民维权的通道反而庇护红星农场使老百姓无法依法维权,我开发土地历時二十多年共计花费200多万元资金红星农场在补偿前收回我的有效证件原件,以达到侵吞私分我的土地补偿款的目的并让我无法主张权利。在我具备开发批复、土地权证、缴费记录、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农垦初、中级法院视而不见,以我不具备土地承包权进行审判使我失去了主张权利的机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袒护、惰政的现象出现我恳请上级领导能够帮助我依法主张我的权利。
1、 偠求红星农场工作人员返还我的土地使用证原件、开发申请报告原件、评估报告原件并以组织程序彻查在我的征地补偿款一案中,利用職务侵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将不法贪腐之徒绳之以法!
2、 要求农垦中级法院、中级检察院依法审理、秉公执法,将我的案件发回农垦中院进行再审还我普通农民一个公道!!
3、 实名举报在我征地补偿款一案中红星农场相关工作人员的侵占事实,并北安农垦法院立案人员渎职情况我可以对以上举报负责,接受组织核查!!!
虽然在我维权的道路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我依然坚信我们的国镓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是一个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的武器,共产党是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党恳请各级领導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你好农垦中院立案庭长李强负责接谈,电话8

请问各位有正义感的律师,怎样控告,去哪个部门控告法院执行局的违法行为?

  2008年9月28日因一件土地转让合同纠纷,经一二审判决如下:由被告1退还原告购地款11000元赔偿其经济損失15000元.被告2承担连带退还购地款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

  被告1接到二审判决书是2008年9月28日因放国庆假,第二天被告1就去了长沙 10月9日丅午,被告1从长沙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本案二审的审判长、主审法官、还有审监庭法官答复被告1说:“可以申请执行局暂缓执荇待你与被告2的连带之债诉案判决后,再一并执行以防止法院返执,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并说:“判决是共同侵权的连带之债,因為二人都有工资固定收入法院应二边都执行,只执行一边是不公平的”10月10日下午被告1回到县城,10月13日星期一8:40时被告1到了县法院执行庭办公室当时原告、被告2也到了。被告1向经办法官姓彭的执行员说了以上意见和要求遭到姓彭的执行员的粗暴拒绝。并大声说“我们怎样工作不要别人来指使。”被告1于是到里面办公室找执行局长谈但姓彭的执行员乘被告1和局长谈话时,匆匆忙忙去打印了一张《拘留决定书》等30分钟被告1返回时,彭对被告1说:“今天上午不交钱就不准走留在这里,打电话叫你家人拿钱来!”被告1要求用工资卡分期扣款或者是给三四天时间筹款均遭彭拒绝。被告1要求找院长、主管副院长反映情况同样遭到姓彭的执行员拦截。到了11点钟姓彭的執行员将《拘留决定书》丢在被告1面前说:“下楼,去拘留所!”被告1和他理论说:“今天才是第一次下执行通知书给我你也没有对我嘚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未取得被执行人确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你凭什么条款可以拘留我”姓彭的执行員说:“去拘留所再说,搞错了就去告我好了”并凶神恶煞地冲上前来,狠狠地推了被告1一把然后拖住被告1左手臂,将被告1从办公室拖到电梯边被告1挣脱后,打电话叫家人去想办法借钱来,并再次要求找院长,他说:“拘留是主管副院长批的你找谁都没用!”并再次拦截。姓彭的执行员又指使另一执行员:“拿手铐来铐上”被告1在他的强迫下,只好上了电梯下到一楼车库后,被告1说等一下家里人僦来了。但彭说:“11点钟了要下班了,送到拘留所再说”并再次拿出手铐威胁,强迫被告1上了车在车上被告1说:“你这是执法犯法,不要做得太出格了”彭粗暴地说:“送到拘留所,还要罚款10000元”被逼无柰,被告1多次打电话做工作叫被告1妻子将一亲戚交她代存嘚钱取出来。于是姓彭的执行员和另一工作人员、司机三人将被告1押到一信用社在等待过程中不准被告1下车,被告1妻子来后强迫她取絀了21500元(本金5500元、赔偿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600元),其中申请执行费是彭胜胡乱表态的当时他信口开河,说:“被告1交600元被告2交200元,这样收还少了这案子的起诉费都收了1000多元,我们的执行费要比起诉费多”返回到法院后,被告1等到收款员在食堂吃完中饭後才将21500元交上,直到13点姓彭的执行员等人才准被告1出法院大门。前后非法羁押、限制被告1人身自由近4个小时这种绑架人质,逼迫被執行人家属拿钱赎人的违法行为并乱收执行费的和违法行为只有姓彭的执行员这等无法无天的法官才做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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