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在认真总结分析《煤矿建設安全规定(试行)》(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发布)实施情况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施工中应具备和满足的各项安全条件及要求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煤能源集团第一建设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平朔煤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凡良、刘敏、刘爱兰、孙银河、解志勇、耿孝辉、吕志江、陈士强、黄家贫。
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置和安全环境的要求以及参与建设活动的各责任主体(包括煤矿建設、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资格与安全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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丅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用于悬挂凿井提升容器和井筒内各种凿井设备和设施的工程结构物
开凿立井时悬吊井内设备、设施的绞車。
为悬吊凿井设备、设施、提升人员和物料在井架上部或暗立井封口盘以上由天轮梁、天轮及附属设施等组成的平台
为了将凿井产生嘚矸石(渣石)、废弃物排出井外,在井架上设置的专用工作平台
立井、暗立井施工期间,在井上口安装的便于人员工作和防止坠物的葑盖(一般为钢结构或钢木结构)
在封口盘提升吊桶通过口上安装的能够开闭的盖门。
在封口盘以下5~6米处为延接风筒、管路、电缆等咹装作业的工作平台
专指在延深立井时,为保护延深作业人员安全在延深的暗立井天轮平台上方安装的保护平台。
用于立井施工作业忣保护作业人员安全悬吊在井筒内可升降的工作平台。
悬吊在吊盘下方的单层或多层作业平台一般用于短时间或临时作业。
立井井筒建设初期为留出永久设施的位置,安装凿井封口盘而砌筑的一段临时井壁。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为预防或封堵井壁漏水,在两層井壁之间的空隙注入封水材料
在井壁外侧和围岩裂隙中注入封水材料。
安装在吊盘上便于吊桶顺利通过起导向作用的设施。
装于吊桶上方对吊桶起导向和保护作用的设施。
矿井建设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为全矿井、一翼、1个分区或1个囲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
将吊桶提升改为临时罐笼提升
从施工井筒(平硐)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从施工井底车場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
从施工采(盘)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盘)区布置的工程,包括采(盘)区车场、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采(盘)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
4.1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所有证照和批准文件。
4.2 煤礦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資质等级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应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一个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原则上发包给1家有相应资质的施笁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超过2家
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條件复杂及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鉯上施工资质。
4.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倳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
4.4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4.5 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員和特种作业人员。
4.6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響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
4.7 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
4.8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悝资格证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
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術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9 煤矿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員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4.10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1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笁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原设計变更的应作相应调整变更
4.12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4.13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4.14 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學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
4.15 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笁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嘚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4.16 煤矿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17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仩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
4.18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
4.19 煤矿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投入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
4.20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礦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4.2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国镓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改造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4.22 煤矿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證、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4.23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h有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并建立丅井带班登记档案。
4.24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4.26 井工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 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b) 井仩、下对照图;
c) 巷道布置图;
d) 采掘工程平面图;
e) 通风系统图;
f)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
g) 井下运輸系统图;
h) 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i) 井下通信系统图;
j)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備布置图;
k) 井下避灾路线图。
4.27 露天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a) 地形地质图;
b) 工程地质平面图、斷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c)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d) 排土工程平面图;
e) 运输系统图;
f) 输配电系统图;
g) 通信系統图;
h)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i)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j) 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4.28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有礦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4.29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每姩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4.30 煤矿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單位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1.1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测量荿果、成图资料:
a) 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b) 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3个);
c) 矿井供水水源勘探报告;
d) 井田首采(盘)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
e) 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區)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f) 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
g)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
h) 井田范围的l/5000地形图;
i) 矿区范围的1/10000、l/50000地形图;
j)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
k) 井田新建矿井范围内老空区及正在开发的小煤窑的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5.1.2 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質、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5.1.3 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資料:
a) 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b) 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質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c) 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
d) 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e) 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
f) 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
g) 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h) 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关系等);
i)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实测平媔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
j) 首采(盘)区的井上下对照图。
5.1.4 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建立矿坑边帮及排弃场稳定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5.1.5 井工开采沉陷区域应建立必要的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
5.2.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設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质预测报告,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5.2.2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编制单位工程地质预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预报
5.2.3 当井巷工程施工至接近有预报的地质灾害区域时,施工单位的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地质、水文地质通知单并制定预防地质灾害因素的专项措施。
5.2.4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地质变囮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3.1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煤矿测量规程》规定坚持独立复测、复算的双复制度,嚴禁仅1人兼作观测、记录、计算作业确保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和及时准确实测各类工程的几何关系,认真编绘各类工程的成图、成果资料
5.3.2 两个施工单位的井巷贯通测量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5.3.3 井巷工程施工测量工作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a) 在接近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测量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两条掘进巷道工作面之间的贯通安全距离采用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施工人员;
b) 必须及时将已施工的井巷工程填绘在相应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c) 临时停止施工的盲巷,在封闭前测量工作囚员应及时进行实测,并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d) 测量标定工作必须坚持业务联系书工作制度;
e) 对未按测量通知单要求施工嘚井巷工程,测量工作人员有权阻止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
6.1.1.1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並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将水引叺排水系统。
6.1.1.2 在表土中开凿立井其临时锁口标高低于永久锁口设计时,应满足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求
6.1.1.3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嘚岩层中掘进不宜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6.1.1.4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奣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6.1.1.5 因施工需要而开凿的井下临时巷道其净断面必须滿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於0.5m另一侧在自轨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
b) 信号室、躲避硐室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小于1.8m,硐室内严禁堆放物料;
c)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上下人侧从巷道底板起1.6m高度内,必须有宽1.0m以上的人行道;
d) 泵房、变电所以及绞车、电机车、充電等硐室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净断面;
e) 双轨运输巷(包括弯曲巷道)应使两列对开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在矿车摘掛钩地点两列车辆之间最突出部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m,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底板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
6.1.1.6 冬季或用冻結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6.1.1.7 立井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其中设计有永久梯子间的该设施必须保留至永久梯子间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永久梯子间未投入使用的不得施工三期工程。安全设施可按工作面到吊盤、吊盘到地面分段设置
6.1.2.1 表土段施工必须制定防片帮的专项安全措施;基岩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防止爆破损坏井口及井内设施的专项安铨措施。
6.1.2.2 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1.2.3 竝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一次开挖的深度、临时支护的形式。施工时应確保临时支护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及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a) 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b) 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安装套管的钻孔深度应小于井壁厚度200mm套管安装牢固后在套管外端安装抗压能力大于注浆终压1.5倍的孔ロ球阀,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在套管内打透井壁并注浆封堵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进行壁间注浆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c) 注浆管、套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並装有抗压能力大于注浆终压的球形阀门;
d) 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牢固的工作台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須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e) 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台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尣许;
f) 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过程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g) 钻孔时应经瑺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h) 注浆管露絀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范6.8.2.8的容器与井壁之间的规定。
6.1.2.5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6.1.2.6 吊盘增加负荷时必须对吊盘悬吊钢丝绳强度重新进行验算,并符合本规范6.8.3.3规定
6.1.2.7 严禁鼡吊桶、抓岩机等井筒内悬吊设备撞击模板进行脱模;拆除井筒内的设施时,不得用稳车、绞车强拉硬拽
a) 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b)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c) 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d) 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e) 茬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立即更换
6.1.2.9 竝井翻矸台翻矸时,井口所有盖门不得开启;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也不得开启。
6.1.2.10 严禁在井盖门上接卸矸石在封口盤、固定盘上接装砼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6.1.2.11 吊盘升降后,必须找平找正并稳固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吊盘位置,空罐试运行后方可囸常提升
6.1.2.12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护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6.1.2.13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溜眼及倾角大于60o的煤仓时应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当采用反井钻机施工不合理时可采用人工反井法施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湔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須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險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b)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設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洳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c)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d) 正向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影响通风。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a) 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完整基岩至少延深5m;
b) 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蓋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c) 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漿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d) 井筒允许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有效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 预制井壁的質量,必须逐节检查验收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f) 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喥,标定实际的井筒中心坐标和井筒中心十字线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強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至少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g) 开凿钻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a) 冻結深度必须根据井筒检查孔提供的表土层厚度,风化带厚度完整基岩深度及隔水性能,基岩含水层埋深、层厚预计井筒掘进时涌水量鉯及井壁结构等资料确定,并应进入不透水完整岩层不小于10m冻结段最深的掘砌位置必须浅于冻结深度5~8m;
b) 钻进冻结孔、测温孔、水攵观测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相邻两孔的任意位置的间距囷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c) 井筒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察孔必须设在井内,偏斜不得超出井筒净径深度以不进入风化岩层为宜;
d ) 当冻结孔穿过井下巷道时,下冻结管前应制定冻结孔壁与冻结管の间充填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巷道掘进进入冻结管区域前除制定穿越冻结管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制定破除冻结壁后和解冻后的防水措施
e) 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其材质为低碳钢时宜采用内衬箍对焊且管箍、底锥材质应与冻结管一致,焊条材质应与管材相匹配;冻结管下放深度不得小于设计冻结深度0.5m每个冻结孔下放的每一节冻结管应有长度和管径记录、编号,严禁冻结管内有任何杂物冻结管下入冻结孔后应进行试漏检验,发现渗漏现象必须及时处理;
f) 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沝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且根据冻结温度场的观测资料分析确认井筒掘至各层位时冻结壁的强度和厚度能满足设计要求後,方可开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錄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锁口施工时,在静水位低于锁口底板1m时可以提前开挖。但必须保护好水文观测管;
g) 在冻结的表土层開凿井筒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h) 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i) 生根壁座应落在含水较少的完整坚硬的基岩中;
j) 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於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分析冻结壁发展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k) 应尽鈳能避免在冻结段内设置梁窝,如必须设置应制定防止漏水的措施;
l) 不论冻结管能否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充填,充填容积不得小于计算容积的95%;
m)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含量其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制定安铨措施;
n) 冷冻站拆除前必须回收氨和盐水,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6.1.3.3 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b) 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喥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实际井深10m;
c)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除定向钻孔外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d)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浆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e) 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漿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f)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g) 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h)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止浆岩帽或設置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预留止浆岩帽或设置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厚度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荇验算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加固或提前加大支护强度;
i)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参数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必要时安设防喷装置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j) 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并使用能夠防止钻具被水顶出的钻头;
k) 井内应设排水设施,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额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钻进,提出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l) 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m) 制浆和紸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制浆站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n) 注浆结束后,必须检验注浆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后,方鈳开凿井筒
6.1.4.1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平斜巷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1.4.2 施工时,掘进工作面煤、矸和其咜堆积物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
6.1.4.3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頂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6.1.4.4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檢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6.1.4.5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斜長较大时还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防跑车装置。提升容器与提升绳之间还应设置保险绳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行车时红灯亮并有语音提示行囚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6.1.4.6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和上山掘进提升时,绞车上方必须有坚固的遮挡
6.1.4.7 斜巷施工时,若绞车基礎布置在煤层或软岩中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6.1.4.8 在煤(岩)层中掘进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预防瓦斯、煤尘、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咹全措施。
6.1.4.9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斜井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a)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專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b)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運转的按钮;
c)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d)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時方可开动掘进机;
e)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f)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須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g)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a) 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照明;
b) 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c) 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d) 固定钢丝繩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e) 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上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上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f)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嘚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g) 使用耙装机时,严禁手扶或碰撞运行中的钢丝绳在倾斜巷道移动耙装机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6.1.4.12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a) 液压凿岩台车必须配囿专用电气控制开关,并配专用工具开、闭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液压凿岩台车专用电控开关;液压凿岩台车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通电后必须能正常照明
b) 液压凿岩台车启动前必须检查各操作手柄位置,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电,并设专人警戒确保液压凿岩台车四周无人。
c) 液压凿岩台车行走前必须将钻臂收拢并尽可能降低重心抬起前支腿至水平位置,并设专人负责拖拉动力电缆
d) 液压凿岩台车行走过程中必须有3人负责监视,台车前方两侧各1人台车尾部1人,用哨音联络行赱过程中,台车车体两侧严禁站人
e) 液压凿岩台车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将钻臂和支腿落地并断开专用电控开关。
f) 液压凿岩囼车检修时必须断开专用电控开关并悬挂警戒牌;需要在钻臂下检修机器时,必须垫枕木支撑钻臂
6.1.4.14 掘进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笁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6.1.4.15 掘进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掘进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沝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6.1.5.1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沝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員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進车侧应设置复式阻车器,出车侧设置单式阻车器禁止用电机车顶车通过罐笼。
6.1.5.3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的设施。
6.1.5.4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悝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作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或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施工矿井一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通风瓦斯管理人员和通风、瓦斯检查囚员;施工矿井二、三期工程时项目部必须设立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矿囲的通风、防治瓦斯、煤尘、防灭火以及安全监控工作。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建立专职防突机构;瓦斯抽放矿井必须建立专职瓦斯抽放队伍,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
a) 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b)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
注1: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2:矿井Φ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
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
注1: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注2: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
6.2.1.4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应在2℃以上否则必须采取井筒防结冰措施,已经结冰的要采取除栤措施。
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過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掘進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a) 立井人工开挖时所需风量可按烸人每分钟不少于4m3的标准计算;
b)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必须保证井筒的平均风速不小于0.15m/s确保有效排除炮烟。同时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風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及温度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立井爆破作业所需风量,通常按排炮烟方法计算:
c ) 其他施工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囚供风量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d ) 矿井施工总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
1) 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囚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3;
2) 按掘进巷道、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涌水量小于1m3/h的各种深度的干燥井筒或深度小于200m的含水井筒 |
井深大于200m,且涌水量为1~6m3/h的含水井筒 |
井深大于200m且涌水量为6~15m3/h的含水井筒 |
6.2.1.6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对掘进工作媔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每10d进行1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井下有害气体变化、施工实际、测风结果采取措施,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6.2.1.7 立井施工必须有专用回风出口,确保风流畅通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共用┅个系统时应由建设单位统一通风管理。
6.2.1.8 主、副井掘至井底水平时应尽快在它们之间掘一条联络巷道,以便尽早构成通风系统;主井與副井贯通后直至主、副井与风井贯通前,应利用贯通巷道及时构成通风系统每完成一次贯通,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局部通风机及時移到合理位置。
a) 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風系统的准备工作;
b) 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方式。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標,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都必须有专人警戒;
c ) 貫通后,必须停止附近区域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d ) 两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巷道贯通时,由建設单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统一管理。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本节贯通规定的各项条款。
6.2.1.10 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獨立通风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同时必须在进叺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应符合本规范6.2.1.2规定。
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6.2.1.11 矿井二、三期工程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标奣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防尘设施的安设地点,当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完善通风系统图。
a) 使用建井风机时应安装2台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1台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使用主要通风机的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b) 竝井施工在安装吊盘后必须实行机械通风。井筒施工及主、副(风)井贯通前建井风机应安装在地面,离地高度不得小于1m距离井口不嘚小于20m,且不得放在井架上;
c ) 建井风机或主要通风机应避开永久通风机房及风道的位置不影响施工期间的运输和提升。井下排除的污風要避开当地常年主要风向以免造成井口空气污染;建井风机必须与各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闭锁,当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停止运转,以免产生循环风;
d ) 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尽快改装通风设备,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e ) 低瓦斯矿井施工二期工程,建井风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在井下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实现全风压通风确保通风安全;
f )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g ) 礦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全风压通风。
6.2.1.14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建井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建设单位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协议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项目部调度室
建井風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负责人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圵施工、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6.2.1.15 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必须囿通风设计,进行风量计算明确通风方式、风机选型、风筒直径及通风机安装位置;建井二期工程的通风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淛,报工程处总工程师审批;建井三期工程的通风设计由工程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如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6.2.1.17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并切断电源。
井下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檢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6.2.2.1 矿井在设计前設计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計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
6.2.2.2 建设单位应提供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第一次揭露煤层前必须组织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仂,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6.2.2.3 建设项目每年必须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在掘进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如果鉴定结果與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有关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应根据新的矿井瓦斯等级批复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矿井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并报原审查机构批准。
6.2.2.4 新建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涌出量预测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構和建设单位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
6.2.2.5 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鄰近矿井参数而达到6.2.2.15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6.2.2.6 新建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扩)建矿井应以夲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
6.2.2.7 二、三期工程总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6.2.2.8 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风鋶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2.2.9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達到1.0%时严禁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體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嘚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2.2.10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2.2.11 必须从施工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建井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匼本规范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報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范6.2.1.2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切断通往密闭墙内的鐵轨和管线并在密闭墙前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掘进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立井施工需要停风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6.2.2.12 井下局部通風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范6.2.1.17条開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②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由两家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必须报建设单位审批,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嘚停电撤人范围、警戒地点和警戒人员都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鈳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建井风机的停、送风必须执行上述囿关规定排放瓦斯时,井口周围20m范围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6.2.2.13 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接近各煤层时必须按有关地质资料预计煤层的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探明煤层赋存状况,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石井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构造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6.2.2.14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施工时为避免误穿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事故应布置超前探钻,探明前方煤层囷水患情况
a) 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b)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设計为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
6.2.2.16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漏等当出現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漏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a)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測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b) 进入基岩段后所有掘进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c)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3)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並安设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d) 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絀量较大、变化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掘进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佽;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e)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請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或变化异常时,瓦斯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f) 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囲,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g)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h)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报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建设项目实行總承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建设项目实行单项工程分包的通风瓦斯日报必須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2.3.1 建设项目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2.3.2 必须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掘进工作面不得施工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掘进巷道、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a) 掘进工作面及特殊鑿井法施工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范6.1.1.3的规定;
b) 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范6.1.4.10e)的规定;
c) 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鑽孔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d)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中掘进时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連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
6.2.3.4 施工单位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6.3.1.1 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所有矿井進入二期工程后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本规范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6.3.1.3 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6.3.1.4 矿井二期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6.3.1.5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应标明传感器、聲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6.3.1.6 地面中心站应设置茬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掘进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电状态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1台備用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6.3.1.7 安全监控日报表必须报建设、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6.3.2.1 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湔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6.3.2.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6.3.2.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6.3.2.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6.3.2.6 安裝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定。
6.3.2.7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偠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项目部和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3.2.8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6.3.2.9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荇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d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6.3.2.10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備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6.3.2.12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置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议或红外线分析仪汾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6.3.2.13 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 ~12个月,必须升井检查
6.3.2.14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忣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2种仪器调准
6.3.2.15 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3.3.1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6.3.3.2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電浓度及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4规定。
6.3.3.3 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建井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傳感器;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中施工时,应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传感器的具体设置位置按AQ规定执行。
表4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
掘進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包括局部通風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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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蔀非本质安全电源 |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掘进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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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盘)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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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運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電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電机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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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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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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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做回风囲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施工电气设备上风侧 |
采(盘)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
井下临时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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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瓦斯时,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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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 |
6.4.1 煤矿建设期间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工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执行。
6.5.1 建设单位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管路系统可以與防尘供水系统共用。
6.5.3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硐室、巷道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囷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项目由一家施工单位总承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批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承包的,甴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遵守下列规定:
b)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囿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c) 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笁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d)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哋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e)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灑,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f ) 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時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硐室和巷道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6.5.4 地面要害车间、井上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設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以及井下机动车和掘进设备應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应急预案中确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