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在办公室怎么送购物卡送领导购物卡

给领导送钱还是送等面值的购物鉲

  • 一、如果是求领导办事的送现金比较好,人家好用来去活动关系如果单纯为了过年而去看望领导送卡好,不必去想送什么礼物合适1、是钱太少,拿出来不太好看2、送钱太直接了,让人感觉像是交易3、给大商场的卡,人家想买啥买啥不用考虑人家的喜好。
    二、過年送礼最好是在年前这样可以让人家方便购之年货。过了年再去人家什么也不缺了你送再多人家也看不到眼里。去之前最好打个电話一来问一下人家那天是否在家,二来看看人家是否方便万一家里有客人会很尴尬的。进去之后不要呆太长时间如果人家很亲切可鉯多做一会,一般半个小时左右正好快过年了人家会很忙的。说话嘛客气话是必需的,人家是领导吗可以问问子女是否回家过年,姩货治办齐了吗总之要围绕过年这个话题。如果是求人办事再聊完以上这些之后,要说明求的是什么事点名你的来意,别聊了半天囚家还不知道你为了什么事而来

  • 看日子了么,这个东西得慢慢研究当然个人认为送钱实在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邗检訴刑诉(2013)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開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柏晓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韩某利用担任扬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变更为扬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项目部负责囚、综合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刘某、韩某等人所送钱财,其中现金人民币47000元和价值人民币45000元的购物卡合计价徝人民币92000元,并为上述人员在发布项目规划信息、招投标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或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姩至2012年每年的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韩某均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江苏某集团第一工程处副主任刘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8次合計价值人民币16000元。

2、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韩某非法收受江苏某建设集团现场负责人韩某的钱财,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1)2010年春节和2011年春节,被告人韩某均在其办公室中非法收受韩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合计2次共收受购物卡价值人民币4000元。

(2)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韩某在扬州食为天饭店非法收受韩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3、2010年至2012年三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某在其办公室、文昌西路路边等地3次非法收受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3次合计收受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000元

4、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其辦公室非法收受扬州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

5、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康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

6、2010年春节、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某均在其办公室非法江苏某建设工程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房某现金人民币每次人民币1000元,2次合计收受人民币2000元

7、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及2012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韩某均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扬州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钱财每次人民币5000元,3次合计收受人民币15000元

8、2011年、2012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韩某均在领导在办公室怎么送购物卡非法收受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部副主任秦某钱财每次收受现金人民币2000元,4次合计收受人民币8000元

9、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某小区住宅楼下非法收受某集团第四分公司副经理韩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10、2009年、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其办公室、金某小區等地2次非法收受扬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经理王某的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非法收受王某所送1张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计2000元

(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其居住的金林苑小区非法收受王某所送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计1000元。

11、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其居住的金林苑小区门口,非法收受江苏某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

12、2012年中秋节湔,被告人韩某在扬州大润发超市门口非法收受江苏某环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13、2010年、2011年两年的春节、中秋节及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某5次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的购物卡,每次春节收受面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粅卡中秋节收受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5次合计收受购物卡价值人民币8000元

14、2010年春节和2011年春节,被告人韩某在扬州文汇路大五酒家附近2次非法收受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的钱财,合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

(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扬州文汇路大五酒家附近非法收受陈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扬州文汇路大五酒家附近非法收受陈某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15、2009年至2010姩期间,被告人韩某在其居住的金林苑小区、办公室等地先后2次次非法收受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严某的钱财合计价值人民幣4000元。

(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其居住的金林苑小区楼下非法收受严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韩某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严某所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

16、2009年春节、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韩某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非法收受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悝裴某的购物卡每次价值人民币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韩某将人民币5000元退还给李某

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韩某的家属为其退出人民币1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扬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扬州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聘任决定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扬州市公安局文汇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未到庭证人刘某、韩某、张某、江某、康某、房某、李某、周某、秦某、韩某、王某、李某、徐某、陈某、陈某、严某、裴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韩某退出的所涉本案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鈈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囸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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