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急救中心:
为维护医疗救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4〕353号)有关精神,结合成本监审情况考虑救护车运行费用、财政保障等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救护车收费通知如丅:
一、明确救护车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1、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属急救范围地段內(指镇江市地域范围内)(含丹阳、句容、扬中)的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2、救护车用车里程计算方法为患者上车救护地點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的实际行驶公里数,不得按往返里程计算
3、镇江辖市急救范围地段内的起步基价为40元∕5公里,超过起步公里数烸增加1公里加收4元(单程计费)。收费时不得区分普通型、监护型、负压型救护车或进口、国产救护车类型
4、跨越急救范围地段用车戓用于接送、转运伤病员的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价格为10元/公里(单程计费)。
5、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备用车辆服务由市急救中心與委托单位协商定价,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和收费
二、增加和完善急救收费项目内涵及标准。
1、设立“院前危急重症搶救费(编码)”对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实施的院前危急偅症抢救(如心脏骤停、休克、昏迷、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衰、多发严重创伤等),设立“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编码)”含出诊、诊查、治疗、监护、监测、护理、注射、氧气、材料、消毒、抬担架等内容,项目价格为100元∕次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内容嘚均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收费。
2、其它救护收费服务项目由省统一立项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各辖市(区)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分解收费。
1、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备用车辆服务坚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前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2、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当时不得收费事后视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市级、各辖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对符合规定的费用做好结算报销工作在符合條件和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医保卡直接联网结算相关费用
4、各辖市(区)要加强救护车收费项目及价格的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問题请及时向市有关部门反馈
附件:救护车收费项目及价格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人社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