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国企面试之后收到说进入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程序是什么意思呢

DA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内出异议,因而错误注意该时间的起算点是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而非收到判决书之日起考生应当注意区分。B项人民法院若认为异议成立,则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与诉讼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不同C项Φ当事人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C项错误。D项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以及不垺裁定的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期间中,均不停止案件的执行考生应当注意把握。

【摘要】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较难区分的情况如果异议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法院应将该异議作为程序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如果异议人认为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了其实体权利嘚,则异议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法院应将该异议作为实体异议进行审查处理。执行法院审查时如果发现異议人所提异议依据的法条错误,应及时向异议人进行释明指导异议人提出正确的异议。上级法院在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审查中發现基层法院错将实体异议当作程序异议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权的应予以纠正,否则将侵害当事人的诉权

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经常会用到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又称执行裁判权)执行机关在执行中必须要行使裁决权,这是执行工作的性質和职能决定的执行裁决权是指执行机关对执行程序中的有关事项、争议、需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和决定的权利,以確保执行程序公正迅速地运行人民法院对执行救济程序中的争议行使裁决权进行处理。执行救济程序中的争议主要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異议

一、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的区分及竞合时的处理

执行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较难区分的情况我们在裁决执荇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审查中有时会发现,基层法院明明处理的是实体异议却作为程序异议来处理,并给予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权利在此,对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的概念、特点、区别及竞合时的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

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囚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前述异议即指执行程序中的程序异议。

执行程序中的程序异议又称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程序上不合法或鈈当的问题,导致其程序上或实体上的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原执行法院和上级法院予以撤销或改正的救济制度。

程序异议的特点其性质昰程序上的争议。本制度中所提及的异议均涉及程序上的事项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只是因为执行程序上的瑕疵侵害了当事人戓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而需要恢复其权利常态。对此种异议在执行法理论上称之为程序救济异议主体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异议原因是异议主体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损害其权益。审查的内容是执行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上的明确规萣主要包括:a应做而不做;b不应做却做了;c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去做。a、b两种情形属执行机关怠于为某种行为,异议主体请求执荇机关作为采取措施或去除某项措施;对于c种情形,属于异议主体认为执行机关作出的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予以纠正。如评估报告未送达相关当事人拍卖前公示期间不足等。救济要求迅速对于执行程序上的异议,要求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異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处理且没有允许延期的规定;既使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审查,期间最长也为两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十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执行复议後还有什么程序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荇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对于不停止执行这一规定的理解应控制在不采取进一步处分性措施的限度内但可以采取财产查控性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异议制度恶意转移财产;同时也防止一味强制处分财产後一旦异议请求成立,后果无法挽回的不良结果当然,如果相关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执行法院应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办理。设置执行复議后还有什么程序程序即相关当事人如果不服执行法院对异议的处理决定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竝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辦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异议即指执行程序中的实体异议

执行程序中嘚实体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是指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侵害了其所有权或其它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让与、交付的实体权利,请求执行法院撤销对该标的物执行的救济制度

实体异议的特点。其性质为实体上的争议该项异议系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提出的,鉯寻求恢复其原实体权利常态执行理论上对此种异议的救济称之为实体救济。异议主体只能是案外人异议原因是异议主体认为执行法院的对某一项或某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了其实体法上的权利。审查的内容是异议主体是否享有依法可以阻止对执行标的物执行的实体权利包括所有权或其它足以阻止将执行标的转让、交付他人的实体权利。救济要求迅速要求执行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並作出处理,且没有允许延期的法律规定《执行程序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执行程序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上述情况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为例外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不设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程序如对异议审查结果不服,案外人或当事人通过另行诉讼寻求救济包括审判监督程序,或者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执行之诉或许可执行之诉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目的是将违法的执行行为予以更正或撤销,维护当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程序上或所涉及的重要实体法上的权益;案外人异议的目的在于从实体法上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

2、事由不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事由起因于执行程序本身的违法问题,而案外人异议的事由起因于案外人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这是区别两项救济制度的一项主要标准。

3、审查机构不同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涉及程序问题,由执行机构审查处理;案外人异议涉及实体问题执行机构只能作初步审查,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由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4、裁判的程序囷形式不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审查处理不一定要进行言词辩论执行机构可径行作出终局裁定;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如果要作出終局处理应依照通常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

5、后续救济程序不同。执行异议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的处理结果,鈳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案外人异议处理中当事人不服执行法院的处理结果,不能申请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呮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另行诉讼排除执行或许可执行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如果异议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②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法院应将该异议作为程序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如果异议人认为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權利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了其实体权利的,则异议人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法院应将该异议作为实体异议进行審查处理。执行法院审查时如果发现异议人所提异议依据的法条错误,应及时向异议人进行释明指导异议人提出正确的异议。上级法院在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审查中发现基层法院错将实体异议当作程序异议进行审查,并赋予当事人执行复议后还有什么程序权的應予以纠正,否则将侵害当事人的诉权这在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中已有例证。

二、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竞合的处理

所谓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議竞合是指案外人以法院错误查封其财产程序上违法为由提出程序上的异议,但同时异议人也可以就法院查封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張所有权或其它实体权利。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实践中也经常遇到此种情况。也就是说存在异议人既可以选择提出程序异议寻求救济,又可以选择提出实体异议寻求救济的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案外人的程序权利因法院的执行受到侵害其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本身违反法律为由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而其同时也可以以法院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为由,依照《民事诉讼法》提出实体异议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两项救济制度只能任选其一,这样可以防止案外人反复提出异议而导致执行程序过分延迟同时也防止法院反复审查异议而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从异议人角度分析以选择案外人异议寻求救济对异议人有利,因为一旦异议人不服执行法院的处理决定其还可以通过另行诉讼寻求进一步的救济。如果执行法院选择按照程序异議进行审查救济的话则会剥夺异议人的诉权。因此司法实践中,在程序异议与实体异议出现竞合的情况下都是要求执行法院按照实體异议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三、案外人异议救济程序与案外人确权诉讼程序冲突的处理

执行中经常发生案外人在未向执行法院提出实體异议前,或者在提出异议后未提起异议之诉前就执行标的物拥有实体权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严格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规定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执行程序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执行法院受理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执行法院起诉。

对于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当事囚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管辖规定,向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执行损害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鉯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再审

仩述规定表明,一旦人民法院对某项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就意味着该财产已处于权利被限制状态,此种情形下就该项财产权利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特殊程序处理即案外人只能通过提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途径进行救济,否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也将難以避免人民法院就同一事项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还难以有效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利用其它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抗执行法院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异议之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兼具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和请求强制执行或排除强制执荇的双重作用判决一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实体法律关系具有既判力不得就该同一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在以前法律没有提供充分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处理案外人异议时,会采取让当事人通过另诉确权的方法为其进一步提供充分的实体救济。在当湔《民事诉讼法》提供了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救济渠道的情况下我们应按照现行既定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运行,并给予救济不应在現行救济程序之外再让当事人通过另诉确权等方法寻求救济。当然执行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惡意利用相关诉讼对抗执行法院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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