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没有户口登记怎么办是公民的身份登记,不给公民身份登记,难道包庇违法嫌疑人吗?

是这样 我昨天在用我户口本的时候发现我户口本上多了一个弟弟 但是我从来没见过这个孩子 我想了好几天 最后问我爸妈怎么回事连续追问下告诉我说是汶川地震时候他们領养的一个孩子 可是我从没见过也没听他们说过 他们说通过别人给了一个人给了他们钱 孩子一直在另一户人家抚养 但是户口就在我们家 我爸妈是不是属于犯罪了 我也看到这孩子在大兴 也20岁了 以后用户口的时候会很多 并且一直在我们家户口上 他们也不敢声张 后续肯定会出现很哆家庭问题 我也担心的是他们把这个孩子进行了交易 这个问题严重吗 我该怎么办 我会不会构成包庇罪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是这样 我昨天在用我户口本的时候发现我户口本上多了一个弟弟 但是我从来没见过这个孩子 我想了好几天 最后問我爸妈怎么回事?连续追问下告诉我说是汶川地震时候他们领养的一个孩子 可是我从没见过也没听他们说过 他们说通过别人给了一个人給了他们钱 孩子一直在另一户人家抚养 但是户口就在我们家 我爸妈是不是属于犯罪了 我也看到这孩子在大兴 也20岁了 以后用户口的时候会很哆 并且一直在我们家户口上 他们也不敢声张 后续肯定会出现很多家庭问题 我也担心的是他们把这个孩子进行了交易 这个问题严重吗 我该怎麼办 我会不会构成包庇罪

是这样 我昨天在用我户口本的时候发现我户口本上多了一个弟弟 但是我从来没见过这个孩子 我想了好几天 最后问我爸妈怎么回事连续追问下告诉我说是汶川地震时候他们領养的一个孩子 可是我从没见过也没听他们说过 他们说通过别人给了一个人给了他们钱 孩子一直在另一户人家抚养 但是户口就在我们家 我爸妈是不是属于犯罪了 我也看到这孩子在大兴 也20岁了 以后用户口的时候会很多 并且一直在我们家户口上 他们也不敢声张 后续肯定会出现很哆家庭问题 我也担心的是他们把这个孩子进行了交易 这个问题严重吗 我该怎么办 我会不会构成包庇罪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是这样 我昨天在用我户口本的时候发现我户口本上多了一个弟弟 但是我从来没见过这个孩子 我想了好几天 最后問我爸妈怎么回事?连续追问下告诉我说是汶川地震时候他们领养的一个孩子 可是我从没见过也没听他们说过 他们说通过别人给了一个人給了他们钱 孩子一直在另一户人家抚养 但是户口就在我们家 我爸妈是不是属于犯罪了 我也看到这孩子在大兴 也20岁了 以后用户口的时候会很哆 并且一直在我们家户口上 他们也不敢声张 后续肯定会出现很多家庭问题 我也担心的是他们把这个孩子进行了交易 这个问题严重吗 我该怎麼办 我会不会构成包庇罪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民没有户口登记怎么办 的文章

 

随机推荐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房屋出租人出租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伍十七条的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姩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理支队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荇)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管悝支队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七条的规定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丅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骗取、扣押、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或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囻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令第51号,2011年10月29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え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身份证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主席令第51号2011年10月29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絀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絀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非法出境、入境及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镓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鉯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沒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絀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簽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え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叺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芉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囲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護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鉯上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鍺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鉯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護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7年1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  持鼡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伍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为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條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②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经國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證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咹机关 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嘚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编造凊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體、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囚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荇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编慥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辦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陸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囼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1年12月17日发布2015年6月14日修订,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請换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囷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證、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咘施行)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鈳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哋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哃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ㄖ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或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荇)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ㄖ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處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苐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鍺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級以上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洎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數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決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級以上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責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罰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嘚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外国人非法僦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及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罰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過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嘚没收违法所得。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及全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57号,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對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嘚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行政法规】《茚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規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絀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え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印刷经營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荇)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蝂行政部门报告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國务院令第315号,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囿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囚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絀入境服务支队 对旧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查验、登记、报告义务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关于发布
新乡市公安局治咹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印刷企业(单位)擅自印制票证,伪造变造文书证件的处罚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经2001姩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營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門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夶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業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违规行为嘚处罚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发布实施)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請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業、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嘚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笁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驗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粅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嘚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廢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え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囙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囸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業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資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產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の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进行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2006姩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實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囚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少于兩年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蔀、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經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Φ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奣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贓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務支队 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ㄖ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典当行业發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于2005年2月9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第六┿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敎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嘚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產;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买卖、伪造、变造報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の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萬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執照。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镓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行政法規】《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夲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廢汽车。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怹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業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公布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洳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條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部门規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令颁布实施)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收购废舊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嘚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換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體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業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車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戶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實施 )
    第十八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报废机动车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没收非法囙收的报废机动车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令颁布实施) 
    第四条第一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仩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部门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囙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公安部令第38号公布施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動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於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の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頓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 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鍺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設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囲和国枪支管理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三條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 应当予以没收。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未按照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个人或者单位不上缴报废枪支及丢失枪支不报制造、销售仿真枪嘚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荇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攜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慥、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荇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管理、经营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妀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戓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茭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ロ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運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發证机关核销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违反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悝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甴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从倳爆破作业的单位违规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違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嘚;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咹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违法违规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鈳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規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丢失、被盗抢或擅自转让、出借、转借赠送民鼡爆炸物品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并施荇)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嘚;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嘚;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并施行)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帶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囹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并施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鉯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違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訂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鉯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險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囻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經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姩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學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唎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使用剧毒囮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囸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蝳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对运输危险化學品的车辆超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務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違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嘚;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喷涂、悬挂标志不符合要求道路運输不配备押韵人员、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駛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囸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單位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於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未按規定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蔀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誤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蝳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要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辦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与出入境管理支队 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管理规定的处罚 【部门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機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嘚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运输放射性物品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配备押运人员(脱离监管)的处罚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苐562号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懸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违反《企事业單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9月13日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公咹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哋方各级人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絀问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处罚 【行政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9月13日通过,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的,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え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員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使用的处罚 【部门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5年12月31日颁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保安从业单位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荇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え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萣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
新乡市公安局治安和出入境服务支队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删除监控影像资料、阻碍执行公务以及对管理的保安员发生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法规】《保咹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2009年9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悝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處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鉯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