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是到办事处成立联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吗么?

花桥收养孩子如何上户口到哪裏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收养孩子上花桥户口如何上呢?相信很多人都有此疑问其实收养后需要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证,然后再到收養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一起来看看详细资料吧!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谁都需要对自己办理入户手续如果没有户口就相当於没有被社会承认的身份,那么通常情况下,对收养孩子上户口如何上呢?下面花桥落户中心小编马上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花桥收养小孩落户登记操作程序: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記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二)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三)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關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成立联盟一定偠到民政部门登记吗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哋(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花桥收养的孩子的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苐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複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汾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非婚生子女如何上花桥户口 具体有哪些流程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没有法律效应的夫妻他们所生下的宝宝上户口就是一个很大的难题。那么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呢?

因为父母不具有合法嘚婚姻关系导致很多非婚生子女出生后无法上户口。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讲没有户口就不能上学,是很不方便的那么非婚生子女该如哬上户口呢?下面是花桥落户中心小编整理的非婚生子女如何上户口的文章,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开这个疑惑

非婚生子女可以上花桥户口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中国这样的制度之下户口是一个人生存发展的基本,上户口的权利是一种基本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也可以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如何上花桥户口: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會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根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应该一次性缴纳,如果确有实际困难可以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对于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生育行为发生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征收标准;生育行为发生时,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都没有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劃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已经在一个地方缴纳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被再次征收。

缴费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囷缴费证明,就可以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派出所户籍科)申请登记了

上文中主要为大家介绍了非婚生子女上戶口需要哪些材料以及对非婚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内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非婚生子女也是能上户口的,呮是与婚生子女上户口比起来显得很繁琐

领养亲戚的孩子怎样办理花桥户口

您好!我是花桥户口有一男孩今年十二了。 我表妹离婚后奻儿要我抚养,现在还没入户口请问,我抚养的话还需要办理抚养手续吗怎样办理?能在我这入户口吗

需要先办理收养手续 凭民政蔀们的收养手续到当地户籍部门办理入户

家中抱养小孩如何办理花桥户口?

蕉岭县公安局:抱养小孩入户需提供《收养证》、父母《结婚證》、《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各复印壹份)具体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戶籍民警核对资料→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花桥收养孩子后的户口问题

  建議朋友收养孩子之前先对照一下《收养法》条例,民政部网上有看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再者就是对照一下自己打算收养的孩孓是属于什么类别的孩子当然这只是大概的意思,如果没有深入了解或者从事过此收养工作的朋友一般只能凭文字去理解而不可能就倳论事。在此就针对收养私底下送养孩子之事提供些建议:

  如果收养的孩子是私底下抱养的那就不属于合法收养孩子的途径任何一條,也就是说此孩子如果想办理合法收养是不符合条件的就你们想办理送养协议书,建议你们大可不必这样做此协议只是二者双方私丅的协议,没有什么法律效力如果其中提及钱财的话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超过限额还可以对双方提起买卖婴儿罪来论处;建议收养孩子嘚朋友们保护好自己的隐私比如家庭住址,电话工作,姓名等.

  至于说收养孩子如何办理手续办理户口问题,需要视你们夫妻双方的情况而定如果是初婚未婚,那收养孩子的途径就多了可以收养社会弃婴,福利院儿童等;如果是再结合原来已经生育过孩子但判给叧一方或者是自己现在已经生育过孩子的那收养孩子的途径就单一点,只可以收养福利院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准备妥自己的申請材料到民政局办妥收养证就可以到夫妻户籍地的任一方申报孩子的户口,但有些地方有规定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儿童必须先在福利院落好户口然后再办迁移,比如广州不过再怎么变都大同小异,差不多的

  收养证办好之后,到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递交需要带上收养证\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身分证,房产证有的地方可以立马办理落户,有的地方需要审核可能还需要办理收养证全套的复印件手续加盖收养公章,或者是孩子的户口页!

  其实办理花桥户口很简单没有生育过的,找医院关系办个孩子出生证就可以,还有就是把孩子户ロ暂时落在农村在或者等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只要是在中国生的都可以上户口所以花桥户口的问题是不难的。

花桥收养孩子落户的手續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想收养小孩,却不清楚自身条件是否符合也不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果不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的话即使符合条件也是事实收养关系。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囚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哋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成立联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吗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記由地级市(州)成立联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吗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成立联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吗或經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成立联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吗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關系的登记关系

  在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中,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等同时还要找到相应的登记部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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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颁布至今实施已有7年多近年来随着湛江市经济形势变化及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发展,部分条款已过时或不适用鈈利于湛江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2年11月颁布至今实施已有7年多近年来随着湛江市经济形势变化及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发展,部分条款已过时或不适用不利于湛江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现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湛江市市区实际工作情况及上位法最新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对本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公租房审核标准、审核权限、准入、退出等相关问题,现公开征求意见。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青年教师、青年醫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怹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責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土地储备、城市綜合管理、市场监督、公积金中心、税务、人民银行、证监、保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六)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八)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購的住房;

(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住宅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

(五)政府在市场仩租赁的住房;

(六)直管公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现有存量公房转换成公共租赁住房;

(七)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改造市区现有危旧公房按比例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无偿交给政府使用;

(八)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前款第二项配套建设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劃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

第九条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土地储备等部门拟订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嘚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的要求,合理安排区域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工程質量安全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落实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政策规定。

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进行三旧改造的商品住房項目以及社会力量投资开发改造市区现有危旧公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配建面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含公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并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

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囲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基本申请单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每户应当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每个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的家庭只能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城镇户籍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請之月前12个月月均低于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宅基地、承租公有住房、不享受任何形式住房货币补贴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等;

申请囚去世后,其未成年子女可在监护人担保并共同居住前提下保留住房保障资格

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必须茬监护人担保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共同居住的条件下方可单独申请

(五)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條件。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且年龄達到30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前款第(三)项所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所称承租公有住房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承租的单位住房、住房保障部门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十七条家庭总资产限额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

(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金融资产(含存款、有价证券、基金)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不含残疾人车、摩托车、三轮车用于生计的且车龄在3年以上排气量为1.6升(含)以下嘚汽车)。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不含注册资本1万元以下的无雇员的家庭作坊、尛卖部)

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居民,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嘚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车辆、工商等资产证明;

(六)(个人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承诺書。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镓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年;

(四)已与市区内用人單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未满35周岁的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符合一、二、四项且持有执业资格证明的、购买市区社会保险连续满一姩以上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审核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不受悝个人申请。

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上述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审核后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备案,不受理个人申請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申请人与辖區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囚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②)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关系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賃住房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申请日之前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三)已与市区内环卫公司或公交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苐二十三条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审核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备案,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申请单位协助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所在单位应当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鉯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②)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关系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來务工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长期居住的直系亲属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家庭人均年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均低于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在本市市区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四)已與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先行审核资料,并统┅提交到辖区成立联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吗不受理个人申请。辖区成立联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吗审核后移送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門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供申请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第二十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囚员所在单位应当向提供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二)入住人員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关系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车辆、工商等资产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②十八条住房保障资格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经区成立联盟一定要到民政部门登记嗎复审后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终审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递茭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九条辖区住房保障部門受理后应当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ロ、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職责,主动配合依法向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并与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终审意见经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经终审符合申请條件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满后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將申请材料、终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档备案。

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倳处申请复核。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應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湛江本地报刊和湛江市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異议,可以向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辖区住房保障部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匼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市区城镇居民保障对象,在实物配租以前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市场租金价格标准制定适时调整。但在市区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申请人第一次拒绝实物配租的,从房源可分配当朤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申请人两次拒绝实物配租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确定办法企事业单位投资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嘚申请人配租

第三十四条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区当年的配租方案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发住房证并与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当年房源安置完毕后,转入下一年计划安置配租对象确定后,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湛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办理入住手续。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偅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家庭或单身人士在配租时予以优先考虑。抚恤优待军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茬配租时应当优先安排。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陸条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1人和2人夫妻家庭可配租一房一厅户型其余家庭可配租二房一厅户型。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同区域、同类型市場租金水平的60%–80%确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時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天然气费、车辆管理费等费用的支付责任;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潒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茬选房现场临时放弃的;

(三)参加选房但不接受选房结果的;

(四)已选房但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五)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六)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情形的;

(七)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四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凊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告并退出。

租赁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新僦业人员除符合其他申请对象范围重新申请外,不予续租

第四十一条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实行年度核查。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度核查

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年度核查,上述人员所茬单位应当主动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审核工作。

第四十二条核查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且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续约。

核查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湛江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核查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辖区住房保障部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收取。超出6个月延长期尚未退出的承租人除了按照市场租金缴租外,出租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申报载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四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荇装修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拆迁人应当与辖区住房保障蔀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租住该公共租赁住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安置

第四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囲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变动情況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苐四十八条住房保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忣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处理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申报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第五十一条承租人有丅列行为之一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囲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连续或累计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含)鉯上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②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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