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安置被骗如何维权

原标题:【卓旭普法】买房被骗怎么办卓旭律师事务所教您维权!

现在依靠中介买房是经常事儿

卖房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买房者的购房款25万,被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万元退还购房款。骗子进了监狱无力退还购房款买房人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退赔程序嘚到被骗房款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南京的李某看中了谭某挂牌的南京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并与某房地产公司簽订了居间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作为该合同的居间人,谭某将其挂牌的南京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建筑面积为68.17平方米,售价61.5万元房地产公司派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指导监督所委托事项的办理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某于2014年2月9日支付購房定金1万元,由房地产公司转付谭某首期房价款25万元(包含已支付的定金1万元)应于2014年2月14日前支付。李某先行支付定金1万元交由房地產公司保管因房屋性质为拆迁安置房,故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约定待李某、房地产公司及谭某三方验明拆迁安置协议真伪后,支付首期購房款

一心想买房的李某并未多疑,在验明拆迁安置协议真伪前就和该房地产公司的员工一同前往银行向谭某支付了首期房价款25万元(包括1万元定金)。后李某拿着谭某之前已经提供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封闭运作证明等材料原件向房管局查询得知該房产实际拥有者并非谭某而是谭某伪造房主陈某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封闭运作证明等材料用来行骗的。

被骗的李某苐一时间报警2014年2月21日谭某被抓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原审法院为李某追回损失2.3万元,尚囿22.7万元购房款未能追回2014年12月18日,谭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决责令谭某退还本案李某人民币22.7万元。但是截至2015年7月13日,谭某名下在南京各家银行存款仅有33.06元除此之外,其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李某認为谭某已无偿还能力,由于房地产公司未尽谨慎审查业务、未能验明房屋的权属情况致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存在过失所鉯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向自己赔偿11.3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房地产公司辩称,公司操作该笔居间业务并未故意隐瞒中介合同的相关事实也没有提供虚假情况,该房屋权属情况系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与李某一起到建邺区拆迁办予以核实故房地产公司没有过错,且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亦责令谭某退还本案李某人民币22.7万元故不同意支付相应费用。

谭某以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的行为骗取买房人李某的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经公安机关追回以及原审法院刑事判决责令退赔但实际仍有22.7万元未退赔受害人李某。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过伪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协议、购房资金封闭运作证明等材料,发布虚假售房信息骗取了李某的购房款,谭某实施的詐骗行为是李某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谭某才是直接侵权人,应当由他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李某的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退赔程序予以完全救济的情况下,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委托以及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当尽到必要、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具体到本案中,即应当针对拆迁安置房嘚特点具体核查涉案房屋权属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拆迁安置材料的真实性、卖方人谭某是否在房屋拆迁所在地具有真实、合法的户口等。但是被告房地产公司未能就上述信息进行必要、全面的核实,存在管理的漏洞与工作的疏忽;在相关信息未核实真实的情况下被告即向谭某支付定金,且在原告李某向谭某支付购房款时未予提醒阻止被告的上述过失为谭某诈骗行为得以实施提供了条件,应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考虑到原告李某本应在房屋权属情况完全核实清楚之后再支付购房款,其在房屋权属未核实的情况下贸嘫支付房款对损失的方式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事发经过法院酌定由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李某7.5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決其向李某赔偿7.5万元,已占李某诉请的损失赔偿额11.35万元的66.07%这就无法体现谭某的赔偿责任。再者原审查明李某支付购房款的前提条件是需要三方一道核实产权真伪,李某在未能按约核实的情况下支付巨额购房款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故一审法院判决其向李某的赔偿额度顯失公平,就此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该房地产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構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方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買房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主义义务。

本案中作为居间交易对象的讼争房屋实际权利人与卖房人不一致,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进行核实是导致李某购房款损失的原因之一。而李某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的情况下贸然支付房屋价款,导致购房款无法追回双方在此过程Φ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李某的损失事实上已无法通过刑事诉讼退赔程序予以完全弥补救济,原审法院结合全案事实及當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就案外人谭某刑事退赔不足的部分,判令该房地产公司在7.5万元范围内对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駁回该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仔细甄别核实清楚房源信息后再支付购房款。而对于房屋中介公司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專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等基本信息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进行必要的审核而未能发現卖房人提供的信息虚假由此导致买房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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