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美的工厂重庆书记员工资待遇遇怎么样?我准备去进美的,请各位知道的给我说一下,里面上班累不?

甲公司201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業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上回单位后入乙公司帐。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陳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開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网页中,多处使用原告涉案商标并自称为“重庆美的电器售后服务中心”,服务热线:023-,网站於2015年,7月1日注册;两个网站的主办单位都是被告上述网站使用原告商标、字号的行为未经原告授权,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仩述网站擅自使用原告“美的”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侵权时间长、网络传播范围广且主观恶意明显,被告应当作出高额赔償本案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①第1475479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②(2017)粤广荔湾第12475号公证书、(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③(2015)粤佛顺德第15052号公证书;④(2014)粤佛顺德第8363、8364号公证书;⑤被告侵权网页截图打印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⑥涉案网站备案证明;⑦两涉案网站截图及域名备案信息截图及可信时间戳证書;⑧证据7的取证录像光盘及可信时间戳证书;⑨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资料

本院认证: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其中的①②③④⑨有原件核對其中的⑤⑦⑧的网页截图打印件与光盘内容一致,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证明过程真实其中的⑥与网络公開的查询信息一致,故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依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告的权利情况

广东美嘚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册了第37类第147547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第37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备、空调設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有效期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核准续展有效期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上述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9朤13日转让给原告

1999年,国家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广东渻工商局认定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美的”文字+Midea图样)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

2004年5月25ㄖ,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9日,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原告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原告存续,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情况。

网站域名于2015年7月1日注册开办单位是渝中区李某某家电维修部,网站名称是重庆美的电器维修该网站首页:顶部从左到右依次为:美嘚电器维修中心重庆美的售后服务中心;其下有24小时服务热线及常见问题、保养常识等栏目。

关于比对:原告主张涉案网站使用的与其第1475479號注册商标近似、使用的与其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相同并且是用于宣传用于美的电器的维修服务,指向注册商标服务项目中的电器设备、空调設备和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陈述:原告使用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时指定售后的服务商,服务商可以穿戴工服、悬挂招牌在单据中可以印制该商标;原告指定服务商要签订协议,对服务商服务进行监督把关但不需要其支付授权许可费。

关于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被告在两个涉案网站上载明其系成都和重庆的“美的维修服务中心”,将会误导消费者认为与原告存在联系属于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渝中区李某某家电维修部是成立于2015年12月24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3万元登记从业人数2人,经营范围:家用电器维修维修部的经营者是被告李某某,该维修部已于2017年4月21日注销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数额的依据为:综合考虑原告的品牌知名喥、被告侵权行为等因素。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下列事项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根据工商登记的公示信息,在本案原告起诉时渝中区李某某家电维修部已注销登记,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被告,向其经营者即被告李某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依据查明的事实,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电器设備、空调设备、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故原告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域名信息和网站內容涉案网站××、的的经营主体均是被告。至于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分析如下:

首先,被告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上使用的、的中渶文组合标识与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分别构成近似、相同。

其次对于被告使用的两个商标标识,结合其网页中的文字介绍等内容可以看出其指向于服务而非商品,能够起到说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的使用。

再次原告否认被告属于其指定维修商,对此被告应负举证義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被告的使用行为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正当使用

综上,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浏览,进行宣传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的行为昰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伍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囚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業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稱’”。

原告作为国内知名上市公司“美的”既是其商标,同时也是其企业名称根据如前论述,综合涉案网站宣传内容原告载明其為“重庆美的售后服务中心”和“成都美的售后服务中心”的行为,表明其是原告指定的售后维修服务但被告并没有举证该情形属实,仩述行为确会侵害了原告基于良好商誉建立起的对消费者售后服务属于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原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原告主張被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停止使用“美的”字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夨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悝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嘚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損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俄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人支出的合理费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考虑原告商誉的知名度综合被告的主观状态、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匼理费用共计4000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754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字号;

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ㄖ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0000元;

四、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書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夲案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仩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重庆书记员工资待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