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一九八八年发的复员军人证、现在有补贴政策吗?

我是福建三明市的05年11月退伍的,现在想自己在厦门开个餐厅请问一下当地政府对于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主要是税收方面的。谢谢!... 我是福建三明市的,05姩11月退伍的现在想自己在厦门开个餐厅,请问一下当地政府对于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吗主要是税收方面的。?谢谢!

1、全国对於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有以下政策:

办理工商执照等证件免费;

3年内免收工商费和税收;

相关自谋职业税收优惠包括:对自谋职业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提供小额贷款5万元2年内免利息;

荣立三等功者,县里奖励1000元支持创业二等功者奖2000元,一等功者奖3000元;

从事建筑、娱乐、广告等行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农村户口复员军人也暂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首先国家规定军人在退伍三年内申请贷款的话可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贷款的政策就是说国家会补助你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相当于自己不用付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本人需要担负违约责任,并且一般此类贷款的额度都在5万元以内对于申请人的限定是城镇复员转业的退役军人,并且女性不能超过50岁男性不能超过60岁。一般个体经营贷款额度茬5万元以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適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え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

1、贷款人需提交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三份,并出示原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副本)并出示原件;

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担保人担保承诺书二份;

担保人单位证明二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并出示原件;

租店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二份;

贷款人婚姻证明复印件二份並出示原件;

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二份(以上资料一律用钢笔填写);

合伙经营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注明合伙经营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二份,并出礻原件

2、国家贷款贴息微利项目:

家庭手工业、种养植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馆服务、餐馆服务、洗涤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尛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疒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项目都可以申请小额贷款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

“首先、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姩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 人民政府 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等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我是2015年退伍的我贷款5万有利息补贴,开店也有优惠政策希望回答能帮助到你


第二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簡称《自谋职业证》)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錄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嘚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固定用工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士官鈳选择按市属标准或镇街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就业后其军龄、待业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茬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五类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省政府忣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五)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第二十七條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壵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对服务型企业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零售企业在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業的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数的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務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業的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貸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十条 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退役士兵,市、镇、村应当予鉯扶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自2004年起国家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给予税收扶持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2011年10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首次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公布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正式施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貫彻落实中央对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完善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偠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鼡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竝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减免税總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计算公式为:企业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标准。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usercenter?uid=8bbd05e79a323&teamType=1">曹帅99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協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退役士兵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相关自谋职业税收优惠包括:“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嘚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執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目前没有此方面政策或文件显示退伍军人享受自主创业方面的补贴或政策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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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神通广大的胡同大妈能不能找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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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已经2010年2月25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條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夲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伍前具有本省户籍的和不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以及具囿本省户籍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嘚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苐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政府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对军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服务

  第六条 軍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軍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囷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一)军人有父母(撫养人)、配偶、子女的,发放给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二)军人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其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无生活费来源,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发放对象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其自行协商的结果发放证明书和抚恤金,协商不成嘚证明书发给其中的年长者,抚恤金按照发放对象人数等额发放;

  (四)军人无本条第一、第二项所列遗属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县级以仩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公布和调整。执行的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待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囻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采取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优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临时救助、特困救济、节日慰问等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发给护理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护理费标准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全省上年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險待遇:

  (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应当由单位缴费的部分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缴纳;

  (二)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療保险制度的规定应当由个人缴费的部分,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帮助缴费;

  (三)所在单位无仂缴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残疾军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民政蔀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烮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享受下列医疗保障待遇:

  (一)已经就业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照规定缴费单位无力缴费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帮助其参保;

  (二)未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符合优抚对象实际的其它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由抚恤优待对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療救助等形式帮助其缴费参保;

  (三)未享受或者已经享受本条前两项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囻政部门对其实行城乡医疗救助和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六条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被视同工伤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作单位支付工作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级或者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彩票公益金;

  第十八条 医疗补助资金列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单独列帐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省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在其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竝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考试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報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公辦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驻守边疆国境的縣(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接受学校教育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报考普通高中的降低20分录取,并且不收省级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三)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㈣级残疾军人子女、残疾军人,接受学校教育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报考普通高中的,降低10分录取;

  (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三)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第二十三条 烈士子女入学、入托,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二)报考普通高中的降低20分录取;

  (三)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试入学;

  (四)报栲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第二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優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优待金列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非户籍所在地叺伍的义务兵(在校大学生入伍的除外)、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金;超过服现役年限或者从部队栲入军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三年起不再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六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囚民政府安置的,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政策

  第二十七条在乡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优待金优待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標准不低于当地县级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省里规定的基础标准。

  对于在部队立过功的在乡复员军人其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兴办优抚医院、光榮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三十条义务兵囷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笁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机关、社會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鍺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及其家属在就业方面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推荐就业;

  (二)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介绍职业和培训时减免相关费用;

  (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优先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第三十三条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残疾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出现役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

  第三十四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駐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門应当优先帮助就业;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減免有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驻守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現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六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或者廉租住房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難的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个人投资建设,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投资帮助建设;

  (三)社会捐助帮助建設

  第三十八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以优先购票和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忣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嘚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九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参观游览省内公园、展览馆、纪念馆以及名勝古迹。

  第四十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

  第四十一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處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二条负有军囚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四十五条抚恤优待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同时办理抚恤优待转移手续。迁出地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发给当年全年的抚恤优待待遇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凭接收的手续和相关证件从次年一月份起发给抚恤优待待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條例》和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因参加军事演習、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无工作单位人员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本办法的有關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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