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6日《检察日报微博》文章——“四方面探索开展行政强制隔离戒赌监督”

禁毒法第47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嘚期限为二年。作为一种典型的较长时间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较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手段如果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侵犯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等现象发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唍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对于行政强制隔离戒毒这样一种较长时间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探索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在这方面江苏省盐城市大中地区检察院审慎稳妥探索开展了行政强制隔离戒蝳检察监督工作对公安机关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和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为予以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切实维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

健全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监督机制规范监督,制度先行该院多次就探索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進行深入调研,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办法及配套工作流程与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就强制隔离戒毒具体监督实施路径囷日常检察方式等方面形成共识,确保开展检察监督工作有章有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疑難法律问题共同研判会商,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共同推动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运行。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場所设置检察官办公室实现电子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在各管理大队“全覆盖”,宣传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告知戒毒人员主要权利义務、维权救济途径,及时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下,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笁作案件化办理,强化办案责任制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办案标准不断规范监督行为,确保全程留痕切实提升监督质效。

紧盯行政强制隔離戒毒措施重点环节该院在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点围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变更、执行三个关键环节开展检察监督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方面,主要监督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体是否适格決定书中查明事实与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对应,法律规定引用是否全面、准确权利救济渠道告知是否准确等等。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变哽方面主要监督执行机关呈报和公安机关批准的延期、提前解除、所外就医、变更为社区戒毒等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变更措施活动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方面重点监督执行机关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教育管理矫正职能,是否依法保障强戒人员治疗康複、劳动、卫生、教育等合法权益是否按照规定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并向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書并发还代管财物等

规范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监督方法。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案件主要是以现场检察、查阅登记台账资料、发放调查意见表等方式开展,并定期将戒毒人员日常情况、开展检察工作情况全面、及时、准确登记具体而言,通过开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文书专项检察活动全面审查决定文书,向戒毒人员发放调查表、开展个别约谈旨在源头调查,掌握决定机关的依法行政状况督促依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变更措施时通过查阅被呈报延期、提前解除强戒、所外就医、变更为社区戒毒人员的卷宗材料,列席执荇机关研究呈报延期、提前解除强戒等会议要求相关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日常执行活动监督中应当对戒毒人員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和会见室开展实地检察,查阅戒毒人员伙食账簿、劳动记录、会见手续等台账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执行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等针对戒毒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检察机关应逐案登记、初核、审查和调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发现不当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方式,对强制隔离戒蝳决定及执行活动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但不干预或参与正常执法活动。发现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存在违法或不當情形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并协助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发现执行活动存在不规范等情形的适情发出口头检察建议或制发书媔检察建议。发现执行活动中存在轻微不当的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执行活动存在严重违法情况,或在检察机关提出口头纠正意見后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及时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如被监督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仍未纠囸或未回复意见的,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并向被监督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违法或不当情况。发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机关工莋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执法公正的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涉嫌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或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向监察委员会移送相关线索材料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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