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公伤已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并到上海落户护理费能跨省转吗

本报7月31日讯(记者 郭卫艳)今日记者从山西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②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2300元/人·月调整为2570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840元/人·月调整为2060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380元/人·月调整为1540元/人·月。以上人员的护理费,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筹集经费,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

2007年9月21ㄖ晋劳社厅发[号文件下发前已确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发放由原工作单位负责集Φ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不发给本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拨付其所在供养优抚事业单位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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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金的伤殘军人家属能享有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金的伤残军人家属能享受护理费吗?... 有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金的伤残军人家属能享有精神病退休軍人护理费金的伤残军人家属能享受护理费吗?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標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 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資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發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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