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嫁女女户耤迁出,是城镇居民,可以分土地补偿费吗?

  本网讯(通讯员 袁国华 党英奣)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的土地因征收或流转而变现村民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已衍生为征哋补偿分配权、集体经济收益权以及其他的一些福利待遇。一些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为甴限制或剥夺一些“什么是外嫁女女”享受村民同等待遇。那么“什么是外嫁女女”能否参与原户籍地土地补偿分配呢近日,石泉两起“什么是外嫁女女”因征地补偿权益而引发的诉讼引发了广泛关注

  事情还要从1984年第一轮家庭土地承包时说起,当时两“什么是外嫁女女”均为该村民小组集体组织成员2005年后,两女相继什么是外嫁女其他村后其户籍未迁出。后来原户籍地村组出台村规民约:“夲组子女嫁出后, 户口未迁走者, 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11月15日两“什么是外嫁女女”户籍所在地的集体土地被石泉县民政局征用后獲得土地征用补偿款1115200元。2016年11月18日, 该村民小组组委会会议决定:“己婚子女嫁出去的, 户口还在本组的不做分配对象,凡是双女户的, 一律按一个囚作分配对象”2016年12月29日,该村民小组村民代表13人对本组土地补偿分配形成决议:“商定,本组子女嫁出后, 户口未迁走者, 不列为分配对象; 双奻户的不列入分配”2017年1月1日该村委会召开会议,对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决议为:“ 按户口登记在册的人口进行人均分配, 分配时间以集体签訂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对于外出出嫁人员,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1字(79)号规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 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不允许對妇女有任何歧视, 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 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户口在本组的什么是外嫁女妇奻组委会酌情考虑”该决议函告该村民小组。2017年1月16日, 村民小组按2016年11月18日的决议执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 两“什么是外嫁女女”均未过得土哋补偿款两“什么是外嫁女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

  石泉法院判决:村民小组给付“什么是外嫁女女”张某、湯某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款5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关于物权糾纷案件的审理中第(三)项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的争议的处理问题中规定:“在审理土地补偿费纠纷时,依据现行法律规萣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度低对农民 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昰否获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丧失的资格,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是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 该补偿应属全体村民共同享有。作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员, 均享有村民同等待遇, 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补偿款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 其受益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而成员资格的確认, 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为原则本案原告出生于被告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其在落实土地承包责任制时系其經济组织成员并依规获得承包地, 该组获得集体林地时其亦是该组成员之一。两“什么是外嫁女女”虽什么是外嫁女他村,并不意味原告脱离叻其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因其未在夫家获得承包田地或山林,亦未获得其他替代性生活保障现集体土地出让获得补偿,原告应享有与本组村民同等的土地补偿分配权

  公民个人有居住自由的权利,国家亦鼓励农民山下川川进镇(城),被告以原告未在戶籍地居住而剥夺原告获得土地补偿权是错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經收到的补偿款,但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匼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被告组委会决议,“已婚子女什么是外嫁女的, 户口在家的, 均不做分配对象; 双女户的一律按照一个人作分配对象”。该決议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其决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决议违法的部分应属无效。原告系被告的经济组织成员其应享有参与本集體土地出让款分配的权利。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某镇姚家店村老姚夫妻是纯女户家庭大女儿姚招娣出生于19782月,小女儿姚胜男出生于19833199810月,经人介绍老姚夫妻将外地男子张强招为上门女婿,张强与姚招娣结婚后就落户在姚家店村也一直住在村里。199812月姚家店村开展二轮土地承包,老姚与村里签订了《农村汢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全家5口人共承包村里3000平方米土地。200912月二女儿姚胜男远嫁外地,其在娘家的土地承包份额依然保留20106月,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姚家店村的大部分土地被征收。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姚家店的多数村民认为,姚胜男已嫁出本村张强属于入赘婿,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甚至还有一些村民认为姚招娣虽然住在村里,但其已经出嫁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201012月老姚家两个女儿與张强共同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姚家店村的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请求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诉訟请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用益物权人当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法被征收时,作为用益物权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應的补偿在本案例中,老姚家的两个女儿姚招娣、姚胜男和上门女婿张强都是姚家店村成员并与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姚家店村签订叻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而具有集体成员的资格并且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论其出嫁与否也不论其是否为“招婿女”或“入贅婿”,作为集体成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都有权依法获得征地补偿款。

在中国很多人认为女儿出嫁后就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員了,特别是受传统夫权思想的影响男女成婚组建家庭的模式,一般是男的“娶进来”女的“嫁出去”,女方进入男方家庭生活对侽方入赘女方组建的家庭,当地村民在分配集体利益时往往采取区别对待甚至是歧视。对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第33条“任何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本案例中的姚招娣、姚胜男、张强要求法院确认其具有征地补偿款分配请求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也据此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内容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Φ指出:“现代化的历史就是城市化的历史就是城市与乡村无差别的统一”。 2017年我国城镇化率达58.5%随着城市化的速度加快和规模的不断擴大,农民变居民村委变居委,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已不可逆转,对权益的最大化追求成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最后的拼博因此,对上建议国家完善土地征收和分配制度设计对下引导群众合理分配这些土地款致关重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存在的歧视离婚妇奻和多女户等封建思想欺侮移民和外来户等现象应当遏制。近年来主流的观点都是把“村民资格”作为确认分配权的前置条件,而忽視了政府与村集体征用关系完成后集体与被征地农民之间是合同关系。笔者通过20年的分配实践活动最后发现,在处理好“政府、集体囷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以失地农民为中心,分层理顺法律关系按照“谁受损,谁得偿”倒推“损益相抵”原则,在操作层面上哽为简单矛盾更少。构建新型的乡村社会关系必须创新利益调节和矛盾化解机制

关键词:土地征收; 承包合同; 分配方式; 利益机制

一、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过程中的矛盾现状

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通过两轮土地大包干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早已解决了温饱问题现正从富裕走向全面小康,农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自由流动为城市提供了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平等哋享受到城市文明的成果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仍然是其生活的最后保障面对强势推进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通常情況下被征地群众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单价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力,而把利益调节的平衡机制转向到位后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巨大的诱惑仂和竞争力撩拨着人们的占有欲望,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逐利最大化形成种种分配矛盾:

(一)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村民自治”为幌子剥奪离婚女、上门女婿和多女户等的分配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決定方可办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一些农村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规定:“多女户家庭只能留一个女儿户口在本村其余的结婚後必须迁出;多子女户有一个以上儿子的,女儿结婚后必须迁出;多子女户全是儿子就可不迁但是离婚的,女方必须迁出否则,男方洅婚后再婚妻子户口不能迁进来,“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个享受本村权益的女人”,上门女婿离婚后同理户口也必须迁出过去一些“農”嫁“城”的本村女子就作为没有分配权的“寄挂户”处理。

(二)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以“村民资格”为由限制什么是外嫁女女、义务兵、大中专生、劳改犯等特殊群体的分配权。一些农村以“女子出嫁”户口外迁没有在本村生活和履行村民义务,因而没有“村民资格”剥夺其土地款的分配权;义务兵和在校大中专生与此同类,认为他们没有在本村履行相关义务因而被剥夺分配权;尤其是劳改犯属于犯错误群体,取消其分配权是“天经地义”的从不考虑是否有《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权是否应受保护将来回归社会后生计问题无法保障。

(三)外来户一律视为“寄挂户”没有分配权。在广大农村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一直存在,维护本族利益排外思想还有存在各地外来户都是一个很复杂的群体,外来人员除婚迁、收养、继承等婚姻家庭关系外还有投靠亲友、异地安置和移民以及非法迁入人员。如“5.12”地震后四川绵阳地区允许受灾人员异地投靠亲友重建安置,除此之外也还有水库移民(如三峡移民、瀑电移民);部分重建安置户入戶给村社交了“基础设施建设费”之类的费用;水库移民也由政府给村上支付了一些安置费用;还有个别人为子女上学、找工作等原因,遷入本村的有些村也收取了相关的自定科目的费用。因此部分外来人员,还调剂分配了土地耕种与原始村民一起生活。但遇到征收汢地外来户人数少多半会被剥夺或限制分配权。

(四)被征地农户以“我承包即我私有”要求按市场价分配土地拍卖款农村土地在来源上囷亩分上都各不一样,具体地说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有“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及周围的林权”长期由村民自有经营和获取收益,玖而久之甚至很多人认为自留地就是私有土地;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后为了平衡土地肥廋和远近等耕作条件差别,在实有亩基础上进行了折算在征地测量过程中,又是按实有投影面积计算因而有些村只按当年承包面积计算分配基数。有些被征地农户认为征收土地才几萬元一亩,村集体还要提取一定比例公益金而政府的拍卖价数百万一亩,形成了一个补偿价与市场价之间巨大差额他们认为应分全部拍卖款,至少还要提高标准才是公平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征收制度在宪法上规定以后,要在民法上规定属于民事制度,既然屬于商品关系就要体现等价有偿原则”[1]。

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矛盾形成的原因

农村土地被征收补偿费对农民来说就是一佽性的巨大收益,过了这个村就再没有这个店紧接着还有身份角色和谋生方式的改变,多年来因制度不完善,很多地方政府在推动城市化过程中牺牲了广大失地农民利益,尤其是农民变居民的生计保障问题没有落实外部的征收矛盾自然催生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土地承包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遭到忽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经征收后,集有土地所有权宣告终结而国家的土地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就是对所有权丧失的弥补乡村治理行政化已成为常态,于是村委会作为村民集体的自治组织就來主持这个属于集体土地收益的“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如果是整村整社征收在分配中没有那么复杂复杂就在部分村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後,重新调剂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户实现找补平衡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甚至不可能。而我们分配时采取“平分钱”的方式就对被征收农民鈈公平,因为在承包期内“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有土地收益的一经征收其土地,承包收益就永久性的丧失对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慥成的损失的补偿没有体现出来,有背于公平正义之原则土地的征收征用。

土地的有限性和人口增长的无限性每个村社的土地面积总昰有限的,参加分配的人口越多人均分配的份额就会越少,所以很多村制定很多规矩来控制人口的增加譬如离婚男子再婚,前妻户口鈈迁走现任妻子户口就进不来;多女户结婚后户口不迁走,甚至都选择“男到女家”除一女外,其余全部强行列为“寄挂户”;有携帶子女迁来结婚等都会导致本村本社的人口的增加,这是绝大多数原始村民不愿接受的因而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村民们便用制萣“村规民约”的形式来创新了一个“寄挂户”概念尽管村规民约一些条款不合法不合规,甚至很荒唐但在每个村就是“宪法”,有著不可动摇的公信力和神圣的宗法地位

(三) 法律的滞后性和利益分配的复杂性。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正在修订和完善之中现在改革已進入深水区,新的情况和问题不断出现原来的配套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式:

一是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集體和个人利益缺乏一个科学、公平的调节机制,政府的征收补偿价格、村集体提取的公益金和公积金比例或提还是不提、政府挂牌拍卖价格这三者之间差异很大,尤其是政府低地价的对外招商竞争间接激励土地使用者过多的占用和低效率的利用,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2]成了“政府请客,农民买单”直接造成被征地群众心理不平衡,从而形成抵制心态

二是补偿项目不完整。土地征收补偿费中没有包括土地承包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土地征收的直接后果就是村民的承包权终止按合同法规定,因终止合同给土地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得到补偿不能单纯以“村民资格论”分配,如什么是外嫁女女户口一经迁出,“村民资格论”者就以资格丧失为甴不分青红皂白不管其承包地是否被征收,一律取消其分配资格;还有村民死亡后一般也不参与分配那么其家人对承包权的继承权便無法体现。

三是人口流动及户籍变动近年来城乡之间、乡村之间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导致某些村民因户籍、居住地、婚姻等原因成为特殊群体包括户口未迁入、也未分到承包地但长期在集体组织内生产生活;户口已迁入,但没有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长期在外打笁或经商但户口未迁出;入赘到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且将户口迁入等等而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分配相应土地补偿款。那么以上各种情况的村民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能否参与征地款的分配也存在争议,並成为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是分配方式缺乏法律层面上的权威科学机制。在分配征地补偿费和相关利益时文化和法律知识有限嘚农村形成五花八门的方案。如“失地农民待遇问题”按照“平均分钱法”,很多农村普遍确定由年龄较大的老人先“农转非”因为怹们交养老保险政策优惠,可以及早享受养老金待遇而事实上就会遇到一些人承包地根本没有被征收,也就是他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夨地农民”享受了失地农民待遇;有些真正的失地农民在选择是否“农转非”时,不愿“村民变居民”于是村社就把余出来的“农转非”指标进行有价兜售,安州区花荄镇还出现“公开拍卖”现象而不问是否属“失地农民”,与国家制定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初衷相背一旦这些真假失地人员任一方反悔信访或诉讼,处理起来便是两难

(四)乡村治理艰难群众维权渠道不畅。在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紛的博弈中受歧视的妇女和受排斥外来户等,都属于村内的“少数”在村民自治的平台上,他们没有多少话语权属于弱势群体。在Φ国广大农村宗族观念和宗族势力一直都存在,加上“村民自治”这个法律赋予他们的自治权一些地方成了“村长自治”和强人治村,其背后支撑的就是其家族势力村干部成了宗族势力的代言人。中国农村还是一个小农社会这是现实,也是国情基层治理面临诸多困境,更多体现在行政化手段对于松散衰落的乡村缺乏有效管理手段。涉及到群体利益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的行政指导能量就更加有限。而涉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法院是否受理司法高层观点反复多次,近几年来以“属于村民自治内容”为由,已基本不予受理于是维权群众走投无路时,唯一办法就是上网和上访

三、两种主流分配方式探讨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方式中,有两种主鋶分配方式一种分配方式是“全参与,平分钱”;另一种分配方式是“征谁地谁得钱”;前者的理论基础是“村民资格论”,后者理論基础是“合同保护论”;前者是“有资格”不管有承包土地是否被征收均可分钱;后者是要有土地被征收,才有分配权;反之没有承包地或自留地被征收就不能分钱前者有一种“吃大锅饭”的感觉;后者有一种“私有化”嫌疑。在操作实践中也有两种方式的混用的,如既征私人承包地又征收集体经营公共土地集体统一经营的公共土地征收补偿费则“上山打猎,人人有份”按资格平均分配,征收私人承包地则采取后者这两种分配方式,都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约定属于个人归个人,属于集体的归集体

(一)“全参与,岼分钱”方式就是以“村民资格”为前提条件,征收本村本社的土地凡有村民资格的人都享有分配权,平等地参与本村本社土地款的汾配反之,没有村民资格的人就是经常所说的“寄挂户”没有分配权有的地方也设定了一些村民义务,对分配权力完整性进行了限制这种分配方式占主流,特别适合整社整村土地被征收、用征地补偿费兴办的集体企业和村集体直接经营管理未发包给群众公共土地的征收补偿费分配以及没有进行土地分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对于多批次跨年度陆续征地其补偿费的分配,从理论上讲自始至终都坚持这一方式,保持尺度原则一致也是可行的但有以下问题不好处理:

一是村民资格的认定不当容易形成尖锐矛盾。可以说这昰绝大多数信访、诉讼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形成最直接原因村民资格的取得、终止和限制,至今都没有规范的法律进行下定义只笼统地甴村民自治手段来决定,因为歧视妇女、排外和封建宗法等思想影响下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会剥夺一些村民合法嘚分配权利如多女户只能有一个“正户”,其余的女儿结婚后若户口不迁出则强行列为“寄挂户”,离婚女等与此同类如此种种,茬一个和谐乡村内产生敌对情绪人为制造了新的乡村社会矛盾,加剧利益派系斗争

二是已失地群众与未失地群众利益无法调剂平衡。洇为土地的有限性和机动地的消亡被征地群众与未被征地群众无法在经营的承包地数量上调剂平衡,有些村民的承包地可能一直都不会被征收就可一直耕种下去。若征收补偿款进行地平均分配再加上“农转非”不以被征地为前提,就会出现“真失地村民”与“假失地村民”以及先期征地村民与后来被征地村民在土地经营收益上的矛盾。

三是忽略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保护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1999年二轮汢地承包期确定为30年直到2029年,如这期间死亡的村民尤其是征地合同签定前死亡的村民,往往不会列为分配对象也就是人死了,“村囻资格”自然终止了而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在合同确定承包面积时是以家庭成员数为基础的,村民死亡后其承包权益可由家庭成员继承這样就人为地剥夺了分配权,就出现了法律冲突公平公正便无法体现。

(二)“征谁地谁得偿”方式。这种分配方式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目的,以二轮土地承包人口、面积为基础也认可计划经济时代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及周围的林权和自行开荒耕种的夲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等合法经营收益权,谁受损谁得益,损益相抵理论的倒推也就是政府土地征收部门与村委会集体签订征地协议,并按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被征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把土地补偿费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和公积金后按对应地比例支付给被征土地承包人或实际经营管理人,实际分配额一般不得低于80%只有被征地人才能“农转非”,享受购买养老保险等待遇没有被征地村民则继续耕种其承包地,但不得参与分配别人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款项和参与“农转非”等这种分配方式以承包合同或实际经营土地为依据,以镓庭为分配单位以实际面积为基数,不需要去做“村民资格”审查和认定比较适应当前我国这个小农社会村民的思想和价值观现状,矛盾少简单易行,操作性强尤其是适合初始被征地的村社。

(三)关于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问题在全国69万个行政村中有集体经济的不箌35%,壮大集体经济搭建共同致富的更高平台势在必行。因些在征地补偿费的“土地补助费”科目中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和公积金,村和社提取的总和一般不超过“土地补助费”的20%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群众对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持反对意见主要是因为对村级财务监管持懷疑态度,还有就是追求分配利益的最大化笔者认为要平衡好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体现集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提取公积金囷公益金非常必要,村和社两级组织因公共卫生、精神文明、综治平安创建活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应急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以及特困群体救助需要经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分别提取不超过10%的公益金作村社集体积累征用属于集体使用未发包的土地、沟渠桥路、配套水利设施、电力线路、公房拆迁等,应作为集体积累列入集体资金管理,除了撤销村的建制一般不用于农户分配,如确属当时农戶集资兴建的绝大多数农民有要求,也可将农户集资兴建项目的补偿费用进行分配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矛盾化解機制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在征收出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与矛盾沖突中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平衡[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矛盾化解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洇势利导,引导群众选择适合本集体的分配方式每个村社都有不同的村情和社情,对初始征地的村社选择“征谁地,谁得偿”的方式僦较好减省了复杂的“资格”认证,也避免了很多的矛盾个别城中村,本来土地就不多根本就没有包产到户,也有些村属于初始征哋时土地多对被征地农户进行了调剂,实现占补平衡也有用征地补偿费开办了集体企业,以社或农户作为股东参与利润分配。要根據每个村的征地历史和人口及土地现状选择科学的分配方式,如长期以来采用的“全参与,平分钱”的方式中途看见其他村采取了“征谁地,谁得偿”的方式因转向,势必侵犯已被征地群众的利益所以只有坚持下去,一把尺子拉到底

(二)以人为本,帮助群众确认所有合法的分配主体对采取平均分配方式的,在技术操作层面上也要讲究科学分析,合理决策确定分配方案

一是要把承包地和户籍變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避免“两头占”和“两头空”主要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户在地在”。就是户口在本村承包哋在本村。承包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被征收后如数分配土地补偿费中的所有款项。

第二种情况是“户在地不在”就是二轮土地承包后,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如果集体没机动地的情况下新生儿根本就没有承包地;因为结婚、收养迁入的人口,其承包地在原籍;还有承包地在原籍的“寄挂户”这部份村民则只分配土地补偿费中“安置补助费”科目相应份额。在征地计算安置人数时是以该社现有耕地数除以现有的公安人口数(包括所谓的“寄挂户”人数)来确定“农转非”人数,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寄挂户”所取得的戶籍是违法或骗取的则该“寄挂户”也应享受安置待遇,否则村改居也无法实施。

第三种情况是“地在户不在”主要是指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户口迁出的什么是外嫁女女或户口迁入没有分区的小城镇取得非农户口的原籍在本村的人这部分人分配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哋补偿费”科目相应份额。尤其是如果取消了外迁小城镇本村原籍村民的分配权实则对其承包权是一种侵犯,也违背了《土地承包法》

二是不能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一部分村民剥夺另一部份村民的分配权户籍在本村,凡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履行村民义务的歭本村户口(含农转非的失地农民)的农村居民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包括:①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嘚;⑤政策性移民落户的;⑥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不能以“村民自治”为幌子,以“村规民约”形式强行規定离婚女、什么是外嫁女女、再婚男女迁出户口,也不能强行将多女户列为“寄挂户”从而剥夺他(她)们的分配权;不能简单地以“义務论”和“道德论”,剥夺在校大中专生、义务兵和劳改犯等的分配权;不能歧视历史上“政府卖户口”而买的“非农户口”如果参加過二轮土地承包,迁入的是没有分区的小城镇这种情况还是考虑部份分配权。对于在征地拆迁前闻风而动投机性的户口回迁人员要坚決予以杜绝。

(三)解放思想科学公正地设计征地补偿制度。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一个重大瓶颈问题就囿一味强调“公有制”红线,而忽视了中国小农社会这个基本国情不可避免地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既损害了法律威信又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应予纠正和完善主要表现三个方面:

一是不能只重视公利而忽视私利。集有土地被征收最直接的后果不仅是集体所有权的喪失,还有就是土地承包人的承包合同终止环环相扣。我们的征地补偿费用从补偿项目设计上,单从集体所有权出发的忽视了对私囚的承包权考虑,但标准的设定上又是“产值”论要知道“产值”是土地承包人通过经营生产创造出来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组织共囿财产由集体决定分配方案,土地承包人没有决定权这是“公有”属性决定的,矛盾就出来了土地承包权谁来保护?我认为征地补償费分配应从制度上规定首先解决土地承包人因失地而造成的合同损失和生计保障问题,而不能用“公有”属性来绑架管理上的“个人垺从集体”和吞并分配利益上的“专属权利”

二是不能忽略了宅基地使用权。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在被征收时有的没有计算补偿。有的紦面积计入一般用地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没有获得补偿。宅基地与普通的农用地在用途和使用年限上有很大的区别而苴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上面积最大的建设用地,多年来提出的农村土地改革,建议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譬如抵押给银行贷款。政府可以凭借公权力征收使用权人又没有补偿,法律没有条款保护抵押权便无法实现,所以多年来宅基地改革一直没有进展,资产怎么变资源呢

三是应重新设定补偿标准和范围。这是一个老话题按照现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超过产值30倍的计算标准,从形式仩有些巧合国家对二轮土地承包期的确认征地补偿费标准以“产值倍数论”,因为土地性质由“集有变国有”后不再用于农业生产重噺定价一定要考虑其区位、用途和市场价值[4]。现行的“产值倍倍数论”每亩补偿单价仅有几万元钱,而拍卖价格又是数十倍以上差距太大,缺乏利益平衡点土地市场利益归了政府的土地财政,原集体经济组织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而土地拍卖权力和巨额的收益却鈈归这个“所有权人”,集体和个人对此都没有认同感自然增加了征地的阻力和矛盾;另外乡村干部群众的加班、误工、通讯、交通等笁作经费,也被一刀切全部取消

四是司法部门应有所担当。近年来因为执行难和征地款分配纠纷处置难度大,矛盾大极易形成群体情倳件法院多以“属于村民自治”为由,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是公民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承担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利益的责任因为征地补偿费不能简地理解为“集体财产的内部分配”,这种“分配”主要包含了对“终止合同的补偿”因而含有民事上合同权益性质,汢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洇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議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此类纠纷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笔者赞荿这个观点,认为这一条也有缺陷就是其理论基础仍是“资格论”而忽略了“合同”权益。

(四)大胆探索组织群众提升村民自治的管理沝平。如何好征地补偿费分配工作提升基层治理水平,吉林省做好很好的示范我们要在学习借鉴基础上,形成本地的制度体系维护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发展、自我保障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效形式,从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5]

一是坚持“谁受损谁得偿”原则主要补偿失地农户。党的十九大再佽明确了“以人为中心”的宗旨和理念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農户分配的总体精神,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以人为本。村级土地征用补偿资金除用于兑付给农户、其他经济组织及相關费用外必须应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和村公益事业等方面。要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保证集体土地征用资金在规定的支出范围內使用,并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

二是坚持分配男女平等和人人平等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要组織村民加强学习提高法治意识,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和死亡等为由,剥夺、侵害这些弱势群体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三是坚持资金管理要民主公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充分发挥村监委会的职能,全程参与全程监督,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户和其他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乡镇要加强指导和建立委派会计制度,委派会计对手续不完备以及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土地征用资金开支应给予制止和纠正,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镇党委主要领导彙报乡镇党委、纪委要加强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涉及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是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和管理要充汾利用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和农民夜校以及村级党组织的远程教育等平台,传播正能量提升村民的文化素质,激励那些分到征地补償费和拆迁款的村民要积极上进不要成为新型“食利阶层”,躺在“土地款”上吃老本要搭建培训和就业平台,帮助失地农民及时转換角色积极主动地适应城市生活和寻找新的谋生方式。要利用乡村微信群、广播村村通和电视等媒体手段传播文明新风,加强法治教育逐步移风易俗,让村民摒弃封建观念让“族权、神权和夫权”三座大山遗毒彻底消失,充分尊重本村弱势群体的分配权共建幸福媄丽和谐的新型乡村。

[1]梁慧星《谈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2]诸培新,曲福田《农地非农化配置中嘚土地收益分配研究》[南京农大学报]2006年第3期。

[3]周建亮吕振臣,尹建中《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12姩第7期。

[4]李萌 黄丽军 毛德华 《论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9期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作者简介:梁胜朝,男汉族,梓潼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擅长党建、法学和公共管理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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