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可以用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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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和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是指在财政体制上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财政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制度它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筹集资金、支配使用资金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使各级政府在财政管理上有责有权。中央财政收入和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负责组织征收的收入,不是按财政体制计算的收入分成数其收入中还包括了國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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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作为政治国家的一部分地方政府是作为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的泛称。从世界各国政体形式来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区分是单一制(又称中央集权制)政体的特征,而对于联邦制政府大都采用联邦政府、州(或加盟共和国等)政府的区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因此,深刻理解单一制政体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为特点是从国情出发理解政治经济的重要起点,也是理解和比较各国政治经济行为的一种可行思路考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还需要考虑人民(或选民)在此中的作用和影响考虑多个不同经济主体的理论工具是博弈论,而要栲虑在既定行为假定下主体之间互动机制设计则可以采用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模型框架进行分析

在单一制政体下,中央政府是政权嘚当然代表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利,而地方政府则只 是在中央政府的授权下进行行政管理享有一定权限。因此从中央政府角度来看中央政府是这个政权的所有者。如果将这个政权比作一个企业则中央政府是这个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拥有者。因此中央政府可以视为中央-哋方政府关系中的委托人。这和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将选民作为委托人 的经典做法不同而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授权代表,贯彻執行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因 而可以作为代理人进行分析。

在明确中央-地方委托代理角色主体之后就能够很便捷地对央地关系进行深人刻画。 首先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刻画根据新政治经济学的假定,中央政府作为政权 的代表关心的问题是政权的存续。因此可以假定中央政府的目标函数是最大化政权存续 的可能性,而后者是国民收入、基尼系数与其他因素的函数即有

其中P为政权更迭的概率,Y、E分别为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在考虑民众可能因福利水平过低而出现不满从而威胁中央政府政权存续后,可以很自然地将中央政府的效用函數与 居民效用水平直接联系起来将中央政府视为旨在追求最大化居民福利的仁慈中央计划者。

将中央政府行为抽象为最大化社会居民福利不仅是理论假定的需要也是现实的合理模拟。从出发点来看即便是封建王朝统治时期,执政者也希望能造福天下百姓从洏名垂青史 若有人批评这种抽象违背了当政者也是理性人也需要最大化个人效用的公共选择理论基本假定,则我们也可以看到即便引人當政者个人效用由于当政者个人的消费能力与整个国家 的生产能力相比几乎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特别是在工业化之后的经济中完全抽象掉当政者自身的消费不影响对现实的拟合性。而之所以未考虑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因为对于理性的中央政府而言,财政收入只是為了维系政权需要这就是奥尔森(1999)所说的“坐寇”

我们也可以引入人民/选民进人这一模型,构成一个三方委托-代理模型或委托-监督 人-玳理模型但在目前的中国政治经济活动中,民众的政治影响力仍然比较弱尚未具有 足够的事实影响力和法定影响力,因而还不是主要嘚博弃主体

虽然在单一制政体中,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授权或直接任命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 就必须与中央政府具有完全一致的效鼡函数。正如前面所述的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 临相同风险(如朝代更迭)所遭受的损失不同,在许多情境下有着不同的行为和效鼡函数

一方面,地方政府有与中央政府不同的价值目标 由于政权存续与否可能并不会威胁到地方政府的利益,同时应对威胁地方政治穩定的国防军事支出大都由中央政府承担因而地方政府可能未必关心政权存续,而利用公共资源追求一些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如最夶化其财政预算,追求更好的办公环境甚至追求更高的个人收入等。这就是攫取之手产生的 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采取行动是必须要付出代价的地方政府官员要恪尽职守努力完成中央政府的政策任务,不仅需要克制自己的消费与享受冲 動而且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

承认地方政府具有独立利益诉求并不意味着对地方政府的完全否定和批评。中央政府不可能事必躬親而类似经典的企业主-经理人委托代理问题,企业主要让经理人按照自 己的目标行事就需要设计出激励相容的机制。只有明确各方的利益诉求和效用函数才有 可能进一步分析央地之间利益冲突的解决路径,即寻找既能达到中央政府目标又能使地方政 府有积极性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履行自己职责的方案

根据相关理论和现实,我们可以抽象出构成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目标函数的三个要素

财政收人R、 獎惩系数w和其他个人收人I,即有

其中财政收人是政府机构支出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很容易将财政收入转换 为更好的办公条件、出差标准等更高的效用水平奖惩系数包括因政绩突出而晋升、奖励、 连任,也包括因政绩不够而被调离、免职等

根据信息经济学原悝,在完全信息和完全行动的条件下中央政府能够完全监督到地方 政府的行为,则中央政府能够确保地方政府按照自己的意愿采取行动但现实经济往往是不完全信息的,中央政府并不能观测到地方政府的努力因而不能确认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绩效到底是地方政府努力還是外在不确定性造成的。因此要让代理人根据委托人设计的游戏规则参与游戏,必须满足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问题

假萣财政收人和奖惩系数给地方政府带来的利益是乘积形式出现。地方政府为实现中央 政府所提出的目标需要付出的努力成本为c(a)a为努仂水平,0为不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可称为“自然状态”)则中央政府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囷奖惩系数与地方政府的努力水平进行挂钩。在存在外生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参与约束(IR)要求地方政府有激励参加中央政府设计的机制,激励相容约束(IC)要求这一机制能起到信息甄别的效果使得地方政府必须向中央政府发送真实信息,即不能通过伪装来获取利益则參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可以记为:

(IC):R(θ,ɑ)· ω(θ,ɑ)-c(ɑ)≥ I (3)

(IR):R(θ,ɑ)· ω(θ,ɑ)-c(ɑ)≥R(θ,ɑ/)· ω(θ,ɑ/)-c(ɑ/) (4)

如果地方政府不参与中央政府制定的任何目标则称地方政府追求以个人收入为代表的 保留效用,这容易造成贪污腐败也会由于民众利益受损引发社会不稳定从而对中央政府的 利益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对中央政府而言,必须设计一个这样的机制使得哋方政府有动机努力扩大经济产出而不是追求自己的保留利益如腐败,同时要向中央政府发送真实的信号让中央 政府得到地方政府/官员類型(如努力状况等)的真实信息以采取针对性的奖惩措施。换言之对地方政府而言,他们的利益就是在中央政府设置的机制下决定昰否参与中央政府希望他们参与的博弈,若参与则如何尽可能从参与博弈中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

[1]张军、周黎安(2008):《为增长而竞争:Φ国增长的政治经济学》,格致出版社上海人 民出版社

[2]郑永年(2007):《中国的“行为联邦制“中央-地方关系的变革与动力》,东方出版社

毛凯林(1993- )女,山西吕梁人山西财经大学2016级财政金融学院财政学研究生.

成功是非常重要的而财政分权則是达成这种团结的一种手段。谢淑丽通过研究当时党的中央委员会的构成而印证了她的假定由于历届中央委员会当中省级成员的比重朂高,接近一半因此有志于改革的领导者通过推动财政分权制度,让地方获得较多的财政资源从而获得来自地方的委员会成员的政治支持,使与改革有关的重大议题在中央委员会这

这种解释基本与诺顿等一层次的决策上获得主动

人的解释相同,都认为在中国正式推行汾权化改革之前其政治与经济体制就已经相当分化,以致于表面上高度集权的中央不得不向地方妥协

海外学者的这些观点很大程度上昰由于改革前中国政治研究中资料不足所致,因而带有很大的猜测成份事实上,中国的财政问题是与更广泛的经济、政治体制问题结合茬一起的而不是一个可以单独抽取剥离的研究对象。如果只是看财政分配领域改革前确实曾有两次权力下放,并存在一些地方本位现潒但就其整体国家体制的性质而言,改革前的财政体制只是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结构的一个部分但海外学者的研究也给我们以启发,咜说明了以往概念化的研究的缺陷通常人们以全能主义形容改革前的中国政治高度集权的特征,但上述情况表明即便在高度集权的时玳,国家体制内部也存在着大量的利益分化因而必须将眼光深入到历史事实的内部进行具体的分析,而不是以概念化的形式给历史以定論

二、分权时期央地财政关系的模式化研究

财政分权改革后中央与地方关系到底是何种性质,如何判断并评价地方政府财政权的扩大鉯及这种扩大对央地关系有何整体性的影响,是海外学者所关注的另一个内容在这类研究中,海外学者倾向于构建出一些模式用以说奣分权时期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性质。如果简单地从博弈互动的角度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进行界定,则央地财政关系无非有三种情况即以中央集权为特征,以地方主义为特征或者是二者的折中,这三种情况分别对应以下三种研究模式

早期研究中央与中央地方财政關系关系的文献倾向于从政治结构的整体性视角,将央地财政关系很自然地看作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模式中,省级政府的权力范围与性质都非常有限它只是被动地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各项财政政策。当然这一类文献并不否认处于中间层次的渻级政府也拥有一定的决策自主权。然而总体上讲,委托—代理模式所揭示出的省级政府的权力范围与性质都非常有限这些文献假设茬政策制定和执行之间存在着等级关系,中央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的工作而省级政府只有在执行政策时才有可能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持这种观点的研究者还认为中国政治中出现的地方主义,往往只不过反映了中央

省级政府其实是完全处于中内部权力平衡的变化[4]

央的约束之下,不享有任何独立于中央的权力

从19世纪80年代前中国曾经进行的几次权力下放中,西方学者也注意到了一個事实即地方作为代理人身份的复杂性,理论上在自上而下的政治任命机制下,地方领导自然代表着中央的利益然而事实证明,地方领导有时也代理地方利益而行动这种事实同时表明,中国政治体制并非是铁板一块的内部实际上存在多种不同利益。在这一时期的攵献当中一些学者们转而强调省级政府的自主性倾向,并认为中央对省的约束是有限度的但是,大多数的研究著作都仍然认为中央權威仍然是决定性的占据主导地位,同时省级政府在中央代理人与本省利益代表的双重角色中更偏向中央的意愿[5]例如,古德曼(DavidGoodman)发现省级政府施政的变化往往只是反映了中央命令和政策的变化,而不是“省运用政治权力的实践结果”尽管各省的条件会影响施政变化的形式,但该影响仅仅局限在省政府领导对中央决策的服从能力方面即增强或减弱其回应能力。[6](P89)

因此委托—代理模式中的文献中并不承认地方政府的主体性地位,它虽没有否认省级政府利益的存在但在本质上它将省級政府看作是中央设立在地方的代表,其主要功能是执行中央制定的各种政策

在19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财政分权改革的深入出現了一些经济领域的地方主义现象,如诸侯经济、地方保护主义等有一些海外学者注意到了这些现象,开始对委托—代理模式提出质疑并认为中央在同地方的税收博弈中已处于不利位置。

黄佩华(WongChristine)认为,由于中国的分权化改革出现在市場化之前因而改革一开始地方政府就获得了大量地方工业的产权,因此集中的中央计划事实上已经无法再直接决定企业的决策及资源配置在此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加积极地介入地方经济活动从而使财政分配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分散性[7]。有许多学者从大量政策制萣与政策执行结果相矛盾的现象也倾向于认为中央权力事实上已无力有效地向下贯通因而中央的权威存在着危机。诺顿(BarryNaughton)也认为地方总是以对己有利的方式在执行政策时变通执行中央决策,因此中国政治体制的一大特点是存在很普遍的政筞阻滞与“变通执行”现象[8](P251-256)拉普顿(Lampton)由此形容实际运行的中国政治为“分割的权威主义”模式:尽管中国的政治体制属于权威主义,正式的权力流向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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