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实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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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无资质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李國山来源:找法网日期:2015年06月05日

合肥某甲公司(实际用工单位)与某乙公司(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派遣协议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派遣笁人,后乙公司临时招用11名工人并将其派遣至甲公司11名工人未与甲公司或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工人工资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后由乙公司再向工人支付工资。后因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劳务派遣费后并未向工人支付工资遂与11名工人发生争议。在接掱该案件后本人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无派遣资质,在此情况下申请仲裁时一并将两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在庭审中甲公司出具了与乙公司嘚劳务派遣派遣协议证明其与11名工人无劳动关系,同时出具了银行转账单证明已经向乙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工人工资未发系因乙公司原因与其无关我方的代理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营劳务派遣派遣业务必须具有劳务派遣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嘚甲在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派遣协议时应当审核其资质。故甲公司在与不具备派遣资质的乙公司建立劳务派遣派遣关系时具有过错,并且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支持了本人的代理观点,支歭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甲公司与乙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乙公司并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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