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军残评定级别标准级别还拿带病回乡费吗?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8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

《军人抚恤条例》(20048月通过,2011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关于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民〔200883号)“二、(二)乡镇民政部门初审。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印章,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部分

《军人抚恤条例》(20048月通过,20117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10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部分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7月通过,2013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桓台县新城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民政、残联办公室

五、申请材料和基本流程

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户籍证明申请人服义务兵役有效证明材料养老保险核查情况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在乡复员军人身份认定①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一)现场咨询:桓台县新城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民政、残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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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它相关待遇。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一、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10〕9号) 四、申报审批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审批,市民政局组织专家组鉴定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它相关待遇。审批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1.审查责任:对区、县(市)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2.告知责任:告知区县材料审核后受理和退回情况。

  3.鉴定责任:(1)通知受理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慢性病情况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在《辽宁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出具慢性病医学鉴定意见。(2)鉴定结果不符合慢性病范围的的逐级退还申请人;鉴定结果为慢性病的按专家小组意见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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