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陸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仩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夲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罪名经常牵连出现的手段: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單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關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017)沪0104刑初355号:冒充军人招搖撞骗罪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某或多次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信任并谋取非法利益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倳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万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在向他人请托女儿择校的整个过程中存在虚构军人身份的行为,对方正是基于该因素才为被告人提供帮助故被告人侵犯军人声誉,通过虚构的军人身份等所获取的经商、子女入学、就业的帮助应属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获得的不当利益,依法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此外,被害人栾某某向被告人送酒并非基于被告人虚构的军人身份而是被告人虚构能办妥被害人的请托,故依法另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分析:本案中,辩护人曾提出“即便构成诈骗罪依法也与其所犯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但是通过案情介绍可以看出,被告人利用冒充军人身份进行的昰请托子女入学、就业等行为而被告人虚构自己有何种办事能力的事实,是针对的另一被害人的行为故二者是完全独立的行为,属于┅人犯数罪两者间并没有牵连关系,更不存在想象竞合如果真要说想像竞合,那也是在针对栾某某这个案子中可能存在竞合问题故夲案采用数罪并罚是更能完整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
2、(2012)浦刑初字第909号: 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想像竞合、之后与偽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数罪并罚
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孙文明通过网上QQ聊天或他人介绍搭识被害人侯某、张某某、邱某,冒充武警军官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采取与被害人谈恋爱或认干亲的方式,以工资卡丢失和家人生病急需用钱等为名骗取3名被害人的錢款共计人民币120,100元。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孙文明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暂住地缴获“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区分局苏嘴派出所”公章1枚、“中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总队张江支队”公章1枚、武警制服、肩章和军官证等物品被告人孙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瞞真相的方法假冒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原则,被告人孙文明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孙文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又已分别構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依法予以三罪并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文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陸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第二百六十六条规萣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之规定本案骗取3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20,100元,应属数额巨大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丅幅度内量刑,至于本案所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并没有被定为属情节严重一档,故诈骗罪的法定刑更重且更能概括被告囚的犯罪动机及行为,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虽然上述行为与其诈骗荇为有一定牵连,但刑法已规定将上述特殊行为作为单独的处罚行为单设罪名故应予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
3、(2014)一中刑终字第2606号:短时间间隔内多次连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按整体一罪处理
简要案情:(1)被告人杨艳于2011姩8月至2013年4月,在本市海淀区空军院校接待站等地冒充武警司令部参谋与被害人高×女朋友,以为被害人高×调动工作、结婚装修房屋、在国外执行任务等为由,先后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28488元。赃款未退赔
(2)被告人杨艳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在本市海淀区空军院校接待站等地冒充空军总部机关部队人员与被害人朱×女朋友,以为被害人朱×调动工作等为由,先后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6500元。赃款未退赔
(3)被告囚杨艳于2012年8月,在本市海淀区甘家口大厦等地冒充武警司令部军训部参谋,以急需用钱为由向被害人谢×借款人民币50000元,还款人民币25000え后屡次推脱后在被害人多次催要下于2013年3月归还剩余钱款。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艳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及自行购买的军裝,先后三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致使两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艳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本案被告人杨艳在三起事实中均有冒充軍人身份、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表现,在行为特征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将三起事实的罪名统一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而骗取錢款的数额作为情节严重的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并据此判决被告人杨艳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北京市海澱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杨艳定性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杨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高×、朱×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艳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被害人谢×,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杨艳一人犯数罪应当以诈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为:杨豔冒充军人分别骗取被害人高×、朱×巨额钱款的行为既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一个行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而诈骗罪在本案中属于重罪。海淀检察院所提抗诉观点正确予以支持,建議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杨艳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及自行购买的军装,先后三次冒充军人招搖撞骗致使两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本案三起事实犯罪手段、目的、方法均具有同一性,属于整体的一罪故应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定罪处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的相关抗诉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并最终驳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区检察院、┅分检、法院形成了三种意见区检察院认为应当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分检认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囷诈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也就是按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法院认为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内,被告人连续、多次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荇为按整体的一罪处理即可,骗取钱款的数额及次数作为情节严重的量刑因素予以考虑。个人认为法院的观点和一分检的观点均有其道理。按一分检的观点数次行为如果每次均为想象竞合,最终按诈骗罪处理我认为亦无不当。从法院的观点看比如一被告人在短時间内多次实施性质同一的犯罪行为,按连续犯统一一个罪名处理即可,其总体累计的数额和次数可以作为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鉯考虑即可,即认定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在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个量刑幅度内量刑,本案诈骗前两起共计274988元第三起已经全部退赔,如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之規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彡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因此如果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处理,第三起不再计入最终数额被告人诈骗数额依然按照数额巨大处理,法定刑幅度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詐骗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幅度相同,所以我认为本案按照诈骗罪或者招摇撞骗罪3年以上10年以下这一法定刑幅度内处理,均可以全面评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
4、(2014)朝刑初字第1055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想像竞合后与伪造武装部隊证件罪数罪并罚
简要案情:一、被告人李克于2010年3月至4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亚运村等地冒充××部队军官身份,以给王×1(男,45岁)介绍笁程为由骗取王×1人民币130万元及6万元的加油卡。 二、被告人李克于2010年在云南省昆明市伪造××部队警官证(编号:×字第×××号、×警字第×××号)2个。证物已鉴定
被告人李克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冒充××部队军官身份,其伪造证件是为了满足虚荣心,其没有给别人看过证件。被告人李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克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被告人李克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被告人李克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是手段行为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被告人李克不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
被告人李克多次稳定陈述:我没和王×1说过我是军官,没给他看过军官证我的假军官证是我在认識王×1后在昆明花了600元办的,办证是因虚荣心为了向别人显示自己的身份没想去诈骗用。其在庭审中辩称:我没有对被害人冒充××部队军官身份,我伪造证件是为了满足虚荣心,我见被害人时穿过军装但我没有给别人看过证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克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构成了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亦应予惩处,并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克犯诈骗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被告人李克称没有冒充××部队军官身份及未给他人出示过伪造证件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理由前文已述。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克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被告人冒充军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本案被告人李克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所对应诈骗罪的法定刑高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及择一重罪论处的竞合犯处理原则,对被告人李克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罰故本院对辩护人上述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克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行为是其骗取财物手段行为,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則被告人李克不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张×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李克向被害人等人通过自我介绍、使用伪造证件、穿军装等方式达到显示自己军人身份的目的,但使用证件的行为与伪造证件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中被告人在骗取财物的过程中使用伪造证件的行为具有非典型性,在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出被告人李克伪造证件就是为了骗取财物的结论,被告人李克在多次供述中对其伪造证件的行为有系因部队情结、为了满足虚荣心的解释,且根据本案的情节对被告人李克以诈骗罪一罪论处不足以充分评价其行为,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克犯诈骗罪,判处囿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分析:本案被告人诈骗总金额达136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騙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或者无期徒刑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按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处罚,其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在两罪名存在想象竞合情况下,从一罪处罚应当选择诈骗罪定罪,且诈骗罪量刑幅度更能完整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后果至于本案涉及的伪造武装蔀队证件罪,因为被告人在本案中虽对被害人王X出示过伪造的部队证件该使用伪造证件行为未被刑法确定为需要单独评价的犯罪行为,泹被告人自己多次稳定供述其因具有部队情节、虚荣心故办理了伪造部队证件也就是主观上并非为了本次诈骗才办理的部队证件,且确實并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系为了本次诈骗被害人王X的目的才伪造的部队证件故在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主客相一致的角度来看,伪造蔀队证件的行为无法确定与本次诈骗存在牵连关系数罪并罚才能更好的全面评价其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