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五级到八级的初级士官官因病可以评八级残疾么

我弟弟在部队期间患严重心肌炎,能不能评残?能评,几级,如果二期士官期满退伍时,他能得到多少伤残补助?_百度知道
我弟弟在部队期间患严重心肌炎,能不能评残?能评,几级,如果二期士官期满退伍时,他能得到多少伤残补助?
他在新疆当兵,二期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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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太多,放不下,你自己看吧,部队评残就是这个标准。伤残补助要看级别。但我给你说二期士官,就是超过一期的因病是不能评残的,只有因公,因战才行,不懂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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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评残有严格的标准,能不能评可以对照条件。评不上一般退伍时可以有部分金额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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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士官九级伤残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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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第二十九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四章 优待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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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军官可以评残吗
我是一名已批准病退的副营职军官,医院诊断为冠心病、高血压3级、高血脂症,并且作了支架手术。我想请问我的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伤残军人证”吗?该找谁办理?
首先谢谢。我还是不太明白。因为1、三级中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2、四级中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五级中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六级中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在以上四点中,我符合1-3中的一点,我还符合第4点。请问为什么不能办理“伤残军人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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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评残的病退军官评残程序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采纳率:100%
病退军官不可以评为“残疾军人”的。一、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日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 & &&&对于军队(含武警)中的职业军人:干部、中级以上士官,因病不能评定为残疾军人,只有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才有评定“因病残疾军人”的。二、对于已经病退的部队干部而言,此前在部队联勤部门、已经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卫[号)进行过鉴定,并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人,所以才有以“病退”的方式退役、并由地方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后,所有的退役军人只有因战因公受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才可以新评定残疾军人的,没有因病(职业病除外)予以新评定残疾军人的。依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就你的情况看是不能办理评残。根据总参、总政、总后日发布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规定:申请评残的人员范围是:1、因战、因公致残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2、因病(含精神病)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就你的情况看因为没有证具证明你的高血压是由因战、因公造成的,即推断为因病,而因病致残的评定范围仅限于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所以因病致残的军官不论在部队还是地方是不能评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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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是不可以滴!!!病退是内退吗?不错嘛伤残军人等级评定标准(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1.植物状态;2.极重度智能减退;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1.重度智能减退;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18.慢性心功能Ⅳ级;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1.中度运动障碍;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4.四肢深感觉丧失;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9.利侧肘上缺失;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25.慢性心功能Ⅲ级;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31.小肠切除≥3/4;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5.膀胱全切除;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39.尘肺Ⅲ期;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1.中度智能减退;2.重度癫痫;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单肢瘫肌力2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8.二肢深感觉丧失;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6.双膝以下缺失;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8.舌缺损>全舌2/3;29.双侧完全性面瘫;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34.心脏移植术后;35.单肺移植术后;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39.全胃切除;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46.肾移植术后;47.永久性膀胱造瘘;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双侧肾上腺缺损;51.阴茎缺失;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53.阴道闭锁;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55.尘肺Ⅱ期;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3.四肢瘫肌力4级;4.单肢瘫肌力3级;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9.一肢深感觉丧失;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12.非利手前臂缺失;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6.双前足缺失;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 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33.舌缺损>全舌1/3;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40.气管食管瘘;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45.腹壁全层缺损≥1/2;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49.胰腺切除2/3;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55.中度炎症性肠病;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65.重度排尿障碍;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68.重度尿崩症;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8.脊髓空洞症;9.象限盲或偏盲;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2.难治性强迫症;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0.一侧踝以下缺失;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6.面部瘢痕>20%;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36.一侧完全性面瘫;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42.支气管胸膜瘘;43.心房纤颤;44.冠心病伴心绞痛;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7.胃切除≥2/3;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9.胰腺切除≥1/2;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5.肾损伤致高血压;56.一侧肾切除;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62.重度哮喘;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65.高血压2级;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3.淋巴瘤完全缓解;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77.中度尿崩症;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8.肢体短缩>4cm;19.鼻缺损>1/5;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22.面部瘢痕>15%;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 颗以上;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37.小肠切除≥1/2;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41.脾切除;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50.阴道狭窄;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1.轻度癫痫;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6.颅骨缺损≥25cm2;7.脑叶切除术后;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15.下肢短缩>2cm;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17.面部瘢痕>10%;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2.外伤性青光眼;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24.发声及构音困难;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30.肺叶切除术后;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37.胃部分切除;38.小肠部分切除;39.肝部分切除;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胰腺部分切除;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47.一侧肾上腺缺损;48.单侧输卵管切除;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7.跟骨、距骨骨折;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15.面部瘢痕>5%;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18.双眼矫正视力≤0.6;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25.发声及构音不清;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32.支气管成形术后;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34.肾部分切除术后;35.脾部分切除术后;36.子宫修补术后;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12.外伤性瞳孔散大;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5.严重声音嘶哑;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嗅觉完全丧失;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23.肺内异物存留;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注: 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 具体的我也不懂,建议你拿着你的病例问一下医生,副营级干部应该认识这方面的人吧,部队的军医应该也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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