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管理如何适应当前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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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的通知
甬土资办发〔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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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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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采矿权管理,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宁波市矿产资源规划(年)》和省厅相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各区县(市)采矿权指标、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工作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相关指标
(一)采矿权指标。到2018年底,各区县(市)采矿权总数控制在89家以内(具体详见附件1),经营性建筑用石料矿山控制在58家以内。
(二)绿色矿山建设。组织实施宁波市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 年),到 2018 年底,全市24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三)废弃矿山治理。全面开展深化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到2018年底,全市高架、高速、高铁、国省道和飞机航道两侧可视范围,以及环主城区出入口周边109处废弃(关闭)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全部开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开展治理和工程验收。(详见附件1)。
(四)矿山粉尘防治。到 2018 年底,全市所有生产矿山均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等相关要求实现达标运行。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谋划。各地要统筹谋划矿山选址、开采监管、到期关闭、生态治理等各个环节,努力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一是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凡是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省道公路、铁路、航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一律不得设置新的经营性采矿权。从今年开始,凡因建设项目工程性所需,且在红线范围外专供配套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均必须纳入规划开采区管理,严禁在规划开采区以外设置工程性采矿权。二是提高矿产开发准入门槛。各区县市要严格组织开展新设采矿权论证,统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矿地利用等因素,切实提高矿山选址和矿区范围划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市国土资源局将视情参与矿山设置论证工作。新设采矿权必须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粉尘防治任务,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通过第三方核查评估机构实地核查,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三是严格矿山开发相关方案审查。凡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市局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与复垦方案的指导和审查,派员参加方案论证等工作。
(二)及时推进。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及时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一是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要借助“三改一拆”、“美丽宁波”建设平台,将废弃矿山治理、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粉尘防治相关任务落实到相关乡(镇)街道和具体矿山。二是加快废弃矿山综合治理。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推进矿地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7〕4号)和市“三改一拆”办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和矿地综合利用。建立废弃矿山治理销号制度,做到治理一处、验收一处、销号一处。三是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地要督促现有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切实改善矿容矿貌,提升矿业整体形象。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建成绿色矿山的,一律限期停产整改,通过后方可复产,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浙江省地矿诚信监管信息系统。
(三)从严监管。要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严肃查处各类失信行为。一是严格矿山日常监管。对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粉尘防治和不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企业,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要将其纳入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实行重点监管。二是加强废弃矿山治理工程监管。在治理方案评审、施工治理等环节,要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要严格工程验收标准,重点治理项目应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要求,完成生态环境达标治理,在竣工验收时,矿山终了边坡植被覆盖率应达到70%以上。对于列入省级一般治理及其他废弃(关闭)矿山,要参照执行。三是加强采矿权注销监管。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要切实加强采矿权数据库维护和管理,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3号)要求,及时注销到期采矿权。年终考核时,采矿权数量以部配号系统为准,到期未注销的,一并纳入考核统计。
三、加强考核
市局将加大对各区县(市)工作进展的考核通报。一是明确考核内容。市局已将地矿工作任务纳入对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和县级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二是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分局)局务必于每季度末月的23日前,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市局地矿处。三是视情通报。对各区县(市)的工作进展,市局将视情通报。
   2.2018年季度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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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即将迎来三项新规
河南省副省长徐光近日主持召开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研究推进妥善处置河南省财政合作勘查项目权益、矿业权出让收益、露天矿山开发与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
会议听取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露天矿山开发与环境综合整治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妥善处置省财政合作勘查项目权益的意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意见的通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
徐光强调,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是河南省委、省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牢固树立并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守生态保护底线,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质量,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相统一的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有力支撑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持续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现矿产资源交易收益的有效调剂,提升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矿产资源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加强配合,主动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会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兴辽,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主任吴孔军就相关工作作了汇报和说明。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安全监管局等其他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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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年).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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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促进我国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2007年为基期,201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20年。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的范围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一、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取得巨大成就
首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我国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工作逐步加强,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矿业权市场日趋活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取得积极成效,矿业领域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加大,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源保障。矿产勘查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引导和带动了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勘查投资趋于多元化,“十五”以来,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1284处,与2001年相比,200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入增长了1.8倍,石油和天然气的剩余技术可采储量分别增长了15.69%和75.15%,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增长了17.53%,铁、锰、铜、铅锌、铝土和钾盐等重要矿产资源储量也有所增加。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发现矿产171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159种,已查明的矿产资源总量和20多种矿产的查明储量居世界前列,其中,煤炭查明资源储量居世界第3位,铁矿居第4位,铜矿居第3位,铝土矿居第5位,铅锌、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等居第1位。建成一批能源、重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基地,矿产资源供应能力明显增强。原油和天然气产量分别居世界第5位和第11位,原煤、铁矿石、钨、锡、锑、稀土、菱镁矿、石膏、石墨、重晶石、滑石、萤石开采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矿业增加值达到1.36万亿元,约占工业增加值的12.7%,占GDP的5.5%,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
矿产资源宏观调控取得成效,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平有所提高。规划管理力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能力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实行稀土和钨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初步扭转了“优势不优”的状况。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矿山规模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建立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得到加强。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环境明显改善和社会和谐的绿色矿山建设取得初步进展。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国际合作取得较大进展,利用境外资源成绩显著。我国矿业已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领域,100多家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石油、天然气、煤炭、铁、铜、铅、锌、金等矿产的勘查开采。与60余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作。矿产品进出口总额大幅增长,2007年达到4942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3.71倍,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22.73%。钨、钼、锑、稀土、石墨、萤石、重晶石等我国优势矿产有力地支持了世界现代工业的发展。
(二)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基本态势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持续快速增长,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总体不足。规划期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将快速推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矿产资源市场需求强劲,重要矿产消费增长快于生产增长。我国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少、禀赋差,大宗、支柱性矿产不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资源国情,决定了矿产资源大量快速消耗态势短期内难以逆转,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量将超过35亿吨,年累计需求超过430亿吨;石油5亿吨,累计需求超过60亿吨;铁矿石13亿吨,累计需求超过160亿吨;精炼铜730-760万吨,累计需求将近1亿吨;铝万吨,累计需求超过1.6亿吨。如不加强勘查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届时在我国45种主要矿产中,有19种矿产将出现不同程度的短缺,其中11种为国民经济支柱性矿产,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将上升到60%,铁矿石的对外依存度在40%左右,铜和钾的对外依存度仍将保持在70%左右。
我国矿产资源潜力很大,具有提高保障程度的有利条件。我国成矿地质条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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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强调:设探矿权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
&国土资源部强调:设探矿权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
国土资源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对矿产资源勘查准入,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和变更的审批管理,以及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准入,通知明确,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要求;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勘查矿种,以及探矿权合并、分立变更勘查范围,需编制勘查实施方案。
&&&&关于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通知从九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额出资勘查的新立探矿权申请范围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二是新立探矿权的申请勘查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建立油气矿业权人、非油气矿业权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三方工作协调机制,对涉及油气与非油气矿业权重叠相关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协调推进工作;四是非油气探矿权延续时,应当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勘查阶段,对未提高勘查阶段可不缩减勘查面积的,通知明确了三种例外情形;五是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转为采矿权的,可凭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抵扣按本通知第(八)条规定需缩减的面积;六是探矿权延续登记,有效期起始日原则上为原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七是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可在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八是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九是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明确,严格探矿权变更审批管理,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非油气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通知对探矿权的持有年限、需提交的要件、申请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强调,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的,应当进行综合勘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勘查报告,其探矿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关于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通知从“勘查许可证统一配号”“登记管理机关定期清理过期探矿权”“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通知还对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勘查审批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处置等情形,提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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