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中国有多少人叫陈鑫睿嫚?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吴必达与陈鑫、许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694号原告吴必达,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陈鑫,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许嫚婷,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吴必达与被告陈鑫、许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林晞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军、人民陪审员陈禄兴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必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鑫、许嫚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必达诉称,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订有书面借款条。另,双方口头约定20日后返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陈鑫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向原告归还借款。因被告陈鑫与许嫚婷系夫妻关系,被告许嫚婷应当与被告陈鑫就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鑫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许嫚婷与被告陈鑫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陈鑫、许嫚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日,被告陈鑫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载明:本人陈鑫(身份证××)于日向吴必达(身份证××)借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作为资金周转。被告陈鑫在借款条上签字。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85)向被告陈鑫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50)转账20000元。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账号:62×××30)ATM转账10000元至被告陈鑫账户(账号:62×××34)。日,原告分5次通过建设银行(账号:62×××30)ATM每次支取现金2500元,合计取款20000元,原告称用于向被告陈鑫支付借款。另查明,被告陈鑫于2002年迁入厦门,被告许嫚婷于2000年迁入厦门。被告陈鑫与被告许嫚婷于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银行转账记录、转账业务回单、婚姻档案证明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陈鑫、许嫚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在本案中的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陈鑫以《借款条》的形式确认了其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也依照约定支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0日,但未予举证。双方如果有约定20天还款期限,该期限也已届满,如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可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陈鑫在与许嫚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无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许嫚婷应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鑫、许嫚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吴必达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鑫、许嫚婷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林晞吟审判员冯军人民陪审员陈禄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书记员辛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吴必达与陈鑫、许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相关法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694号原告吴必达,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陈鑫,男,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许嫚婷,女,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吴必达与被告陈鑫、许嫚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陈禄兴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纵横驰骋】2017年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程过半,赛况激烈(更新至日)_微信网页版
【纵横驰骋】2017年度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程过半,赛况激烈(更新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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