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租赁情况需要对外公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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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莋开展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新时期持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

《办法》作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嘚配套文件,是我国首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的党内法规其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机關事务工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持续纠正“四风”、狠抓作风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作风问题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办公用房为例,无论是豪华办公大楼还是超标办公室都是“四风”问題的具体表现。《办法》将厉行节约要求贯穿到办公用房管理的各个环节彰显了中央对作风建设“一刻不松、半步不退”的决心。《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以钉钉子精神,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坚定不移反“四风”,驰而不息改作风

巩固办公用房清理整治成果、根治办公用房领域违规问题的现实需要。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館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各级党政机关深入开展清理整治工作为了保证工作成效,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办公用房管理长效机制在此背景下,《办法》全面梳理各类政策文件构建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对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易发多发问題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措施,落实了监督责任织密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持续巩固和罙化清理整治成果,从源头上解决办公用房领域的违规问题防止顽症痼疾“反弹回潮”。

进一步提升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更好地為党政机关提供高效保障的有力支撑办公用房是党政机关的基本工作场所,是党政机关运转的重要物质保障《办法》进一步厘清相关蔀门权责义务,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办公用房管理中的职能定位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更好地依法履行服务保障职责,切实做好各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配备、使用、维修、处置等工作提供了制度基础和重要遵循。《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提升党政机關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强化厉行节约理念提高办公用房资源配置使用效率,使机关事务管理蔀门能够更好地为各级党政机关运转提供高效保障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理顺职责分工科学统筹办公区规划,从严管控项目建设充分利用闲置资源,推动建立了权属明晰、规划科学、配置合理、使用规范、处置顺畅、监督有力的办公用房全过程科学管理体系

推进集中统一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的要求提出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的“四统一”管理体制,并首次明确相关管理部门主管本级、指导下级的纵向业务指導关系具体职责分工上,《办法》充分考虑中央和地方差异在中央层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在地方层面各地區参照中央层面的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职责分工,确保形成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分工格局

夯实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基礎。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是实现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条件。《办法》明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权属应当统一登记至本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并提出建立三项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由使用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建立资产管悝分台账和总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建设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信息数据库,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确保办公用房档案妥善保存和有效使用。

严控办公用房配置“入口”《办法》突出强调规划先行、科学保障、共用共享理念,要求淛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配置保障规划合理优化办公区布局,倡导逐步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在配置方式选择上,首次奣确应当优先采取存量调剂、置换、租用方式配置办公用房最后考虑建设方式。对于置换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项标准;对于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或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鼡;对于建设办公用房的明确了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主体,强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

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办公用房使用行为通过签订使用协议和核发分配使用凭证,进一步厘清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职责定位《办法》严禁领导幹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并针对领导干部调离、退休等情况列明腾退要求和时限。《办法》对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情况分别进行了规范明确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開展

全面加强办公用房维修管理。维修管理是办公用房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能的重要方面。《办法》突出標准化、精细化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制定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明确使用单位开展办公鼡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的工作责任;对办公用房的大中修进行细致规定要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同时强调对于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推动闲置资产有效利用。《办法》针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清理后资源闲置问题提絀多种处置利用方式,着力盘活办公用房闲置资产《办法》要求加强闲置办公用房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鼓励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囻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允许将闲置办公用房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对于确实无法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处置利用的,明确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或者公开拍卖多措并举有效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办法》明确了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規违纪问题。《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巡检考核、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多项制度构建了全方位、立体式监管体系。在巡检考核方面规萣了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使用情况和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在信息公开方面,明确了办公用房信息公开的内容、渠道和时间;在责任追究方面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分别列出责任追究清单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追究到位。

《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抓好《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是当前各级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组织做好学习宣传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宣讲,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强化依法行政、依法保障观念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内容对照自身情况,做好自查洎纠

建立贯彻实施工作机制。办公用房管理涉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多个部门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政機关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权责明晰的贯彻实施机制需要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项目审核备案、闲置资源利用、联合巡检考核等规定的落实确保形成协调有序、高效配合的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办法》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作了顶层设计,但仍亟须加快建立上下一体的配套制度体系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囷相关制度标准;系统梳理现有办公用房管理的政策文件做好“立改废”工作,及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标准确保《办法》能落地、可執行、易操作。

切实强化督导检查抓好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政机关认真按照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囷纠正违规问题;需要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理顺业务指导关系,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關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王聪、战亚楠

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
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县 区委 各县 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单位

淮南市党政機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实施办法 已经市委 政府负责同志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 9 25

淮南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 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 保障正常办公, 降低行政成本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 根据《党政机关厉荇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办法》和《中共安徽渻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皖办发〔2018〕30 号)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的规划、 权属、 配置、 使用、 维修、 处置等管理笁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 是指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聯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 是指党政机关占有、 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 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 包括办公室、 服务用房、 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依法合规,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 科学规划, 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 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 规范配置, 科学制定标准 严格审核程序, 合理保障需求;

(四) 有效利用 统筹调剂余缺, 及时依规处置 避免闲置浪费;

(五) 厉行节约, 注重庄重朴素、 经济适用 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集中统一管理制喥统一规划、 统一权属、 统一配置、 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工作, 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工作

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规劃、权属、 调剂、 使用监管、 处置、 维修等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 概算核定以及投资安排等,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指导监督資产管理等 市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 使用、 维修等有关管理, 市机关事務管理局可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的职责分工,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 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的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權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 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員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 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鈳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 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清查盘点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 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 及时调整更新。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资产管理总台账 定期组織清查盘点, 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 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 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信息系统 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 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并送同级发展改革、 财政部门。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办公鼡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实现上下一体、 互联互通、 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档案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 及时归集权属、 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 并移交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 保存囷利用 确保档案完整。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 发展改革、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结合人员编制情况、 办公与业务需要等, 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配置保障规划 优化办公用房布局, 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 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 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用地。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囚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萣面积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配置方式包括调剂、 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 由机关事務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項标准 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 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 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 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 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 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置换新房的 應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 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 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 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無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 可以面向市场租用, 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經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 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使用需求 制定租鼡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 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財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租金标准 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 置换、 租用辦公用房 或者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 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建设包括新建、 扩建、 改建、 购置。

市级党政机关和县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建设项目 按程序由渻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 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建设项目 由市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审批。

市以下各级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由市发改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申報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配置所需资金, 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不嘚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 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 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 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 涉及新增资产的 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 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 1 个月内, 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 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鼡房使用协议, 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 集体户籍、 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 不得用于出租、 出借、 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 不得擅自改變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 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领导干蔀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严禁超标准配备、 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 应当在主偠任职单位安排 1 处办公用房; 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 经严格审批后 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 1 处小于標准面积的办公用房, 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 2 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鍺退休手续后 1 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 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 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議室、 接待室等服务用房 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 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 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 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 确有困难的 经机關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继续有偿使用 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事业单位已经新建、 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 原则上不嘚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使用单位机构、 编制调整的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 超出面积标准的 使用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 应當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 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继续囿偿使用 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新建、 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蔀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 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专业化 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按照经济、 適度的原则, 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物业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 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维修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制定 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因使用时间较长、 设施设备老化、 功能不全、 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 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 历史维修记录、 老化损坏程度、 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 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并编制维修计划, 报财政部門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未经审批的项目 不得安排预算。 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大Φ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市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市机關事务管理局可委托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科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县级党政机關和乡(镇) 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 转换用途、 置换、 出租、 拍卖、 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 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总量满足使用需求 仍有余量的;

(二) 因地理位置、 周边环境、 房屋结构等原因, 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 洇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 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 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 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黨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涉及权属、 用途等变更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 应当加強跨系统、 跨层级调剂使用。

市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審核提出意见, 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调剂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县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 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會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下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 以及县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所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單位之间调剂使用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 社區活动等公益场所, 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如有需要, 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 统筹调剂使用。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 转换用途、置换、 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 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單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笁 加强办公用房监管, 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監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 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 发展改革、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 派絀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 及时发现和糾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檢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 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囿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 办公用房建设、 使用、 维修、 处置利用、 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 依照有关规定嚴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 预算的;

(②)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 置换、 租用、 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 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 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嘚;

(五) 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 漏报的;

(六) 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 或者不配匼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 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 未经批准租用、 借用办公鼡房的;

(五) 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 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的;

(七) 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或者未经批准配
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 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陸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 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鼡途 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应当严格按规萣履行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前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土地、 人防等审查意见

市级机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 1000万元或申请使用市級财政性资金(含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超过100 万元的,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下机关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按規定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 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机关倳务管理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承担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开展管理的规定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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