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上班途中发生上班交通事故请假,现在在家休息?请假一个月,但是人家那些就在上班,那么我不工作就没钱了人

请问: 上班途中遇车祸,打电话给公司请了假,伤后20天上班,说已自动离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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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受工伤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那么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受伤需要请假养伤,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吗?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意外受伤请假,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解除、终止。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会同。因此,你受伤后单位应当准许你休息一个月,而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徐某患病后请假在家休养,但单位却以其未办理正式请假手续为由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徐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医疗期工资共计3万余元。

2013年5月,徐某入职某化工用品有限公司,后被查出患有贫血、胃溃疡等疾病。徐某向公司说明病情并请假准备治疗。医院为徐某开了药,并医嘱其休息数周。徐某将诊断证明交给公司人事部门后就回家安心休养。没想到未满两周,公司便要求徐某回单位。单位领导称,徐某看病后未向公司提出正式病假申请,未经过公司审批,属于无故旷工。按照公司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徐某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拖欠的医疗期工资,但仲裁委只支持了徐某关于医疗期工资的诉请,驳回了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题主你好,很高兴可以帮到你!

首先,不要慌,这个可以解决!请把你的住院证明以及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保留好,还有你打电话的通话记录。这些都是你解决问题的主要武器。

其次,谈谈这件事情的解决途径。先跟公司进行谈,要求恢复你“被离职”的这件事情,这时候可以拿着这些东西的复印件去找人事部的负责人解决。如果谈判无效,那么建议走劳动仲裁。如果在事故中,你负次要责任(受害者),那么还有工伤赔偿可以申请。关于工伤鉴定当中有明确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本人无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属于工伤事故。

最后,如何解决主要看你的决心和态度。这件事情怎么讲都是公司违规操作,如果你想和平解决,就先找公司进行沟通。如果只想得到结果,那么直接走法律途径。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因为本人对法律部分涉及较浅,如果有回答不到位的地方,欢迎各位答友评论区留言互动!

又一个不规范的单位,员工发生了交通事故,还被自动离职,何其冤枉?何其冤枉?不要担心,专业律师来帮你出招。

本案中单位的做法有两处违法:

一是表面“自动离职”实质已经构成违法解除了,员工的救济途径有两种,第一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第二是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继续上班,或者直接要求经济赔偿金。(金额为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是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非本人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员工发生了工伤,单位未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工伤,员工可以在发生事故后一年内向劳动工伤部门递交材料申报工伤。认定为工伤后,员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药费,停工留薪期,如果构成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还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这个问题,一,你在受伤二十天后上班,说明一点你身体受伤害程度不大。二,公司应该没给你申请工伤,想把你辞退的想法已经变成实际了,可见公司对你上班途中受伤这事不是认可。根据我个人见解可以给你一点建议:发生车祸时交警有没有现场出警,如果有,让交警大队出一份现场记录证明或者120出诊证明以备后用。上班途中发生工伤需要具备: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合理地点,必须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单方面发生的不算,比如自己骑车摔倒。这些需要了解的,对你以后投诉公司作一种参考。你受伤后给公司电话请假应该有记录,这不是单位辞退你的理由,你应该拿着医院给你开的建议休假证明送到公司,你也可以拿着交警出具的证明和120急诊病例记录去社保局监察大队直接投诉

打官司吧,你铁定赢,有的老板就是欠揍!

直接告他去,劳动局仲裁庭免费用,保留通话记录,必要时可以去调取电话录音证明你请假啦!!申请双倍补偿金工资!!如果你不想干啦。其实很简单,你也不会干下去哦!!直接去仲裁庭去,快速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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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5月8日,一家电子公司的女职工唐晓薇因身体不适向公司生产负责人请假到医院治疗。当唐晓薇骑车行至一路口处,遭到一迎面驶来的重型货车碰撞身亡。交通事故经公安认定,重型货车车主负全责。6月10日,唐晓薇的丈夫董国良以妻子外出就医经过请假,且离开工作地点后处于下班时间,在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等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部门则以女工请假外出就医系因私外出,与工作无关,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董国良不服该决定,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1月24日,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董国良无法接受,而后向江苏省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接到董国良的申诉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民事抗诉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工伤应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工伤待遇同时具有保险法律关系特征。因工作受伤,除法定的免赔责任外,义务方均应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做狭隘的理解,更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机械地予以理解。唐晓薇系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为了身体状况好转后继续工作而请假看病,唐晓薇因病请假去诊治与继续工作间具有关联性,且办理请假手续经单位批准而外出,在看病途中受伤害显然与工作原因有关。故本案中发生的这一行为和结果,不能简单地认为系受害人唐晓薇因私请假而中断工作。唐晓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工作过程中因身体不适请假外出看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江苏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判决责令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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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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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经过用人单位的主管(管理权限内)人员批准,提前离岗则属于遵守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与劳动用工管理程序。法律并没有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提前下班不属于工伤情认定的情形,因此应当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  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陈士福  日期:  【案情简介】  郭某系某科技公司保安。2015年7月,郭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14年10月晚上七点骑自行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胫骨骨折,同时出示了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本人无责的事故认定书。而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向该科技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其人力资源主管表示对郭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路线正确,但提出郭某正常的下班时间是晚上八点,郭某是在没有向企业管理人员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属于非正常下班,不应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处理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郭某所受之伤为工伤。  【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对于“郭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公司方认为郭某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提前下班,不属于“下班途中”。我们认为,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郭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企业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但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所以,郭某发生事故时应当属于“下班途中”,其所受之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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