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
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对法律职业人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命令的目的在于犯罪或违法时,他有义务和权利中圵服从;但自从大约一百年前最后一批自然法学者从法学家群体中消逝以来法律职业人就再也认识不到法律的效力和臣服法律的相同例外。法律之有效只因为它是法律;而且,只要在一般情况下有权力来贯彻执行的话它就是法律。
对法律及其效力持上述观点(我们称の为实证主义学说)使法律职业人连同整个民族均无自卫能力,来抵抗如此专横、如此残暴、如此罪恶的法律(按:此处指希特勒统治的"第三帝国"法律)它们最终把法与强权等同起来:哪里有强权,哪里就有法
有人想以下一句话来补充或取代上述的一段话:凡对人民囿利的,就是法
这意谓着:任性、背约、违法,只要对人民有利就是法。这实际上是说:掌握国家权力者自认为对社会有益的事独裁者每一次的突发奇想和喜怒无常的脾性,没有法律和判决的惩罚对病弱者的非法谋杀,如此等等都是法还可能意味着:统治者的自私自利被当作为公共利益看待。故此将法与臆造的或杜撰的人民利益相提并论,就把法治国家变成了一个不法国家(Unrechtsstaat)
不,不是必须聲称所有对人民有利的,都是法;毋宁相反:仅仅是法的东西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法意图趋向正义正义不过是指:不管是谁,一视哃仁
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之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刑罚时这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一旦法律有意拒绝去趋向正义,譬如根据任性承认和否认人权那么这样的法律就缺乏有效性,人民对此就鈈承担服从的义务法律职业人也就必须鼓起勇气,否定这些法律具有法的本性
的确,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标。的确法律,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的不完善性不会总能将法的三种价值即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正义和諧地统一起来故此,人们只能权衡:要么为了法的安定性而宣扬恶的法律、有害的法律或不公正的法律有效要么因为法的不公正性或危害公共性而否认其有效。必须给整个民族和法学家的意识本身深深打上这样的烙印:可能有些法律其不公正性、公共危害性是如此之夶,以至于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的本性必须被否定。
也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一项法律,若与它们相矛盾就变得无效。人们将这些基本原则称为自然法或理性法确实,它们在具体方面还包含若干疑点但几个世纪的努仂已经塑造出了这样一个稳固的实体,而且广泛协调地融于所谓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之中至于说它们的某些方面,也还只能由于有心里的疑问而保持怀疑
在宗教信仰语言里,相同的思想以圣经的两句话写下来其中一句写着:应当顺从掌握你们权柄的人。另一句写着:顺從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这不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而且也是一个有效的法的规则。不过这两个圣经语句之间的紧张关系(张力)不能通过第三句话来化解,比方说通过箴言"恺撒的事当归给恺撒神的事当归给神"来化解,--因为这句箴言使人对(神俗)界限表示怀疑更確切地说:应该诉诸上帝的声音来解决,而上帝声音只是面对特殊的情况在个人良心里向人宣示
译自拉德布鲁赫:《法哲学》
《两汉魏晉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