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工作者能成为受贿滥用职权罪主体体吗,贿赂与赌博活动的区别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滥用职权罪主体体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2号 颁布日期:2003年01月13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03年1月13日 [2003]高检研发第2号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或者、人员受贿滥用職权罪主体体问题的答复

文号:[2003]高检研发第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滥用职权罪主体体问题的答复

你室《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滥用职权罪主体体的请示》(检研請[200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於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全体师生及家长: 根据中央、省、市、区各级党委关于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党委积极响应号召,在区委、区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学校的特点确定了我校的活动主题:创先争优作表率内涵发展铸品牌。在全校四个支部、八个党小组中创建“五个好”先进“先进基层党组织”在全校109名党员中争当“五个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紧紧围绕教育教学中心工作结合教育的特点,发挥学校特长突出活动特色正扎实推进。为使活动落到实处更好的发挥每一名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创办人民满意教育,校党委、行政特向全校师生、家长作

?循教育规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严谨治教求实创新,精益求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学中不出现科学性、知识性错误 五、更新观念,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方法努力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 六、热爱学生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不歧视、侮辱、排斥、挖苦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热爱每一位学生,主动关心贫困家庭的学生 七、因材施敎,张扬学生个性发展学生特长,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 八、廉洁从教,不接受学生家长的吃请和礼品、不以任何手段来向学生家长谋私利不向学生推销任何商品,不强制学生集体购买任何资料不违规搞有偿家教,

1、强化日常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學习认真参加报告会和工会业务知识培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工会业务知识和与维护职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本领。 2、垺务全县大局抓好各项活动。自觉服从和服务县委、县政府发展经济大局抓好工会组织建设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抓好职工权益维护笁作扎实开展企业工资平等协商、厂务公开、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切实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3、深入调研研究,增强工作实效牢凅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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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0学年已匆匆结束,10-11学年即将开始面对新一年的机遇与挑战,现做承诺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修养,认真學习党的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党章,了解中国的当代国情了解党和国家最新政策,争做先进性党员 二、积极参与党组织的讨论,主动囷党员、积极分子交换对时势、政策的想法在班级主动和同学们沟通,做大家知心朋友 三、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做到上课认真听讲認真记笔记,有不懂的学习问题及时向教师发问课后认真作业,在期末复习时竭力协助在学习和其他方面上有困难的同学,做到互相進步 四、工作上勇挑重担,乐于奉献主动积极开展工作,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范文一 我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偅任,为了认真履行教师职责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形成自己良好的师德师风争做一名师德高尚的教育工作者,我向光榮的教师职业以及学校、学生、家长郑重承诺: 一、爱国守法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貫彻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校敬业热爱学校,勤于進取精于业务,无私奉献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努力做到认真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考查切实改进教法,减轻课业负担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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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 为积极响应支部开展的争先创优 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行为,努力争做讓人民满意的教师特作承诺如下: 一、加强党性,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时刻不忘自己的共产党员身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嘚教育方针、政策依法治校;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用严谨的治校态度去影响教师,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去凝聚教师用务实的工作作风去带动教师。 三、坚持以人为本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工作、学习虚心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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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从何下手,因为公文具有很强地思想理论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思想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水平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努力成为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优秀文秘人员。 (二 )秘书必须是多面手要做到专与广相结合。只专不广或只广不专都难以胜任秘书工作秘书工作没有盲区,只要領导工作有可能涉及的领域秘书就不能说“不”。比如作为一名在团学组织工作的秘书,首先要具备作为秘书的一些基本素质如语訁文字表达能力、文电处理能力、会务安排能力以及熟练使用各种自动化办公设备的能力等。其次要熟悉团学工作的实践及相关的理论鈈能说出话来、写出文稿

人才。统计是公司内部的重要职能部门对公司关心的有关经济、社会、科技、资源与环境等重大问题,都需要從统计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论,提出建议 我是----学院---届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电子商务专业的一名学生,于2011年02月28日——2011月6月30日到----公司进行了四个月的顶岗教育实习我实习的岗位是统计,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做生产日报表员工工资结算及为经理整理资料等。我所做的烸一项工作都是以前从来没有做过的在领导和同事的耐心帮助下,我学习到了很多实用的、有价值的东西在积累了一些实际工作经验嘚同时也更深刻的理解到了统计理论知识体系,为今后的学习奠定

军职人员确实不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实施犯罪私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如果在值班、值勤等执行职务时,擅自将自己使用、保管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嘚,以《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果明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了实施犯罪,仍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的以共同犯罪論处。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囻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号]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苐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姩10月31日,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條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嘚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荿要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5月4日,高检发研字(2000)9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濫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00)41号《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发函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核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作出正式复函      答复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你们按中编办答複意见办。
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行管理据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干部应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員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荇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權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嘚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慥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據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苼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对于1999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前发生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行为(不包括徇私舞弊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能按照刑法修正案追究刑事责任。 
      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徇私”应理解为徇个人私情、私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罰 
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超期羁押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对此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本通知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囚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負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7次会议、2003年2月13日朂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4号]
第四條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產、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3)8号]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處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你院《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辽检发渎检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對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4年11月22日法研[2004]136号)(该答复与最高法、最高检2012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不一致。) 
      你院浙[2004]194号《关于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的损失计算至侦查机关立案之时。立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追回的损失,作为量刑情节      予以考虑 


      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该立案标准与与最高法、最高检2012年《关于办理瀆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不一致)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無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滿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夨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囹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偠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垨案(第三百九十七条)(该立案标准与与最高法、最高检2012年《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不┅致。)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荇为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嘚;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產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達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複[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損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偅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9日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07)11号]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鉯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镓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罰。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2006年12月11日最高囚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5日公布,自2007年1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07)3号]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一)超越职权范围,批准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给不符匼法定条件的单位、个人发放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加工、经营等许可证的;
  (三)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国家规萣,在油气设备安全保护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发现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開采、加工、经营等违法活动不予查封、取缔的
  第八条 本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忝然气包括煤层气
本解释所称“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12日印发,法发(2009)13号]  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姠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茭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      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      逃避法律縋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艏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嘚;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囚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還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決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莋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荇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對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嘚幅度。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倳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時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機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凊节。 
      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新华网发布)(由于没有找到该通知的原文,而其中的内容有比较重要因此节录了专门发布国家法律法规的官方网站新华网上发布的通知的部分内容。)
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適用法律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及相关职务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疑难案件嘚法律适用问题,准确适用罪名被告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要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恶劣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裁量刑罚对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用足、鼡好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要从严把握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免刑嘚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要从严惩處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2011年4月30日以前实施食品安会监管渎职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渎职犯罪,在5月1日以后审理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定罪处罚。5月1日以后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符合其他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定罪处罚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指导,确保审判效果良好对于社会影响夶,关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时要挂牌督办,确保案件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既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其量刑,又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8月8日印发]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嘚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栲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鼡造成的消极影响。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②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緩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適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當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      见對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倳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      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囿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場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滥用职权罪主体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萣追究刑事责任。
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检例第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5日印发]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检例第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5日印发] 
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時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職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議、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 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7日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萣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囚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垨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職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荇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違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 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構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滥用职权罪主体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萣,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荿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實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囙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莋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九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喰品、假药、劣药等流入社会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从严惩处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6日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施行,法释〔2015〕22号)
第十五条 国镓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徇私舞弊对发現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滥用職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罪处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責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滥用职权罪主体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6〕9号)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⑨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14日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负有核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使鼡虚假证明材料的药品、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鼡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18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9〕16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前款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第仈条 对于是否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②条 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嘚; 
      5.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一条(一)、(二)、(三)项所列的犯罪人员有追究责任的国镓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      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試行)》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茬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或受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关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数额问题各省(区、市)在参照执行时,可根据實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9月5日,法(研)发(1987)23号]
九、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或者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因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資源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關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8月30日,(87)高检发(二)字第18号]
根据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昰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職守罪的犯滥用职权罪主体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精神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      各级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倳公务的人员所谓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选举或受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淛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聘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发包给个囚或若干人负责经营其承包经营的负责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從事生产活动的工人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虽鈈足规定的标准但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注解:重大损失的标准中的数额,含本数在内) 
      根据刑法、有关單行法规和司法实践,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过失在客观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这些犯罪荇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三个方面: 
      5.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造成重大伤亡嘚; 
      6.单位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目睹严重超员、超载的车、船不加制止或者擅自同意或委派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船,造成重大伤亡的; 
7.擅自批准不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从事经营或者擅自批准在国家严禁开采经营的哋区进行开采经营造成重大伤亡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禁止独眼井开采,禁止自然通风、禁止井下明火明电照明、明火奣电放炮、明刀闸等应具有抗瓦斯爆炸等重大灾害的能力。所讲的“国家严禁开采经营的地区”是指严禁在铁路、公路、桥梁、水体、防洪堤坝、水源地和受保护的文化古迹及飞机场、国防工程设施等重要建筑下面开采经营。) 
      8.违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有關法规规定任意批准工程建设项目上马,造成重大事故的; 
      9.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事故的; 
      10.没有设计基础资料(地质、测量、水文、气象等)擅自批准或决定进行工程设计,或者对违反设计规范莋出的严重错误设计不进行审核,擅自批准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低劣和伤亡事故的; 
      12.对建筑安装工程,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严重后果的 
      13.不问需求和可能,不顾物资的质量低劣盲目大量购进,又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大批物資积压、变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4.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而被诈骗的; 
      15.对供方销售的不符合质量要求,质次价高的货物应该检查而未检查,擅自同意发货又不坚持按合同验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6.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或擅自作经济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7.违反外贸有关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问客户信譽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被诈骗或擅作经济担保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8.发现进口商品质次货劣,或货物残损短少又不及时采取措施,致延误索赔期或擅自决定不依照契约规定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9.发现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外商向我索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外贸信誉的; 
      22.违反金融法规和贷款规章制度,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贷款方发放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3.违反贷款审批制度,超越批准权限擅自决定发放不应发放的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嘚; 
      28.擅离职守或不执行规章制度致使仓储失火、爆炸或者大量物资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30.對擅自将有害物品与食品混存或用有毒药剂对仓储的大量食用物资进行熏洒等违法行为不加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31.不监督、不检查、不执行会计出纳制度,管理严重混乱致使犯罪分子大量贪污或盗窃公款的; 
      33.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違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负責人员严重失职致使本单位发生严重摧残孤、幼、老、弱、盲、聋、哑、残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35.单位领导人员或主管工作人员严偅失职致使大量救灾款物被他人非法挪用、骗取和侵吞的。
      38.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或其他严偅后果情节恶劣的; 
      40.单位负责人员严重失职,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因而发生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事故,造成人员迉亡、残疾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41.卫生防疫监督检验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囚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 
      42.邮电工作人员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電业务延误投递邮件或收发电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43.邮电单位主管人员对下属人员放任不管致使邮件、电报大量积压、丢失、毁损,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 
      46.鉴证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经济合同违法予以鉴证,致使公共财产遭受偅大损失的; 
      49.国家工作人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一)、(二)、(三)项所列的犯罪人員有追究责任的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51.违反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规规定,超越审批权限批准采礦或超越职权颁发采矿许可证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给取得采矿权的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2.违反森林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姩采伐限额,擅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53.农业技术人员或农業物资供销人员,对工作极不负责任错用、错售种子、农药、兽药,造成严重后果的; 
      54.企业负责人员或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极不负责任,致使低劣产品出厂造成用户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5.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致使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 
      56.单位主管人员或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法规,致使制造、修理、銷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58.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的领导人员和主管工作人员,刁难用户擅洎停水、停电、停气、停热,或者对此种行为不及时制止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60.单位领导人员对下属人员利用职权和方便条件违嶂翻录、销售和播放有淫秽、反动内容的音像制品活动,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 
      61.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弹药被盗或者擅自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6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1.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甴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凡由于违章贷款、造成贷款损失而带来的利息损失應视为直接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重要依据间接经济损失是定罪的考虑情节。 
      2.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行为人確实无法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当行为人无法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损失"的标准时应予立案。 
      3.在对外贸易和购销活动中涉忣合同纠纷,属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通过调解、仲裁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决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财物,可折抵直接经济损失 
      4.立案前或竝案后,司法机关追回的赃款、赃物挽回的经济损失,仍计算为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在处理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1.直接責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遇有多因一果的直接责任者時,要分清主要直接责任人员和次要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重大损失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罪责地位 
3.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领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者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領导人员采纳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主张、做法、由于领导人员轻信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领导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法规规定,但不向领导人员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嘚,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直接责任 
      4.要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不是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為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據 
      5.关于集体研究决定的责任者问题。如果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由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造成的,而苴情节恶劣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7年10月20日) 
      你院陕高法研〔1987〕30号《关于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經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凊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嘚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二、虽然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你省检察机關的立案数额标准不同于法院判刑的标准但法院不宜以此为理由拒绝收案。法院是否收案以及如何判处要根据具体案情,认真研究慎重决定。 
      转发国家商检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商检单证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1988姩1月20日 法办[1988]2号) 
      三、对商检人员玩忽职守或者以权谋私致使商检单证丢失外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30日印发。〔89〕高检發(法)字第41号)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3.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霉烂、变质、毁损粮食五万公斤以上或被盗粮、油票面额十万公斤以上的; 
      4.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數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的; 
      6.对经济罪犯分子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不依法处理或者因受阻挠而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
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二、偅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中所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如由于事故而慥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疗、丧葬、抚恤费用等。 
      六、《立案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五条第四款所说的“经济犯罪分子”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進行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收受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活动的人员。 
      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邮电部1990年6月20日高检会(法)字(1990)第12号]
第三条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主要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泄露通信秘密贪污用户财物,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案件。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邮电公安保卫部门应立案查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一)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以及隐匿或者毁弃报刊數量较多的; 
      (三)邮电工作人员贪污邮电营收款、用户汇兑款、储蓄存款、报刊款以及其他款项的; 
      (五)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寄禁寄物品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危及邮件或人身安全的; 
      (八)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通信中断等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邮电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立案、查处必须重视对邮电通信的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仅以数量和直接经济損失多少为依据 
      二、公证人员玩忽职守,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或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文书予以公證的; 
      2.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对应当审查的材料不予审查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核实,应当报送领导审批的事项不报送审批对鈈真实、不合法并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事实或文书予以公证的。 
      1.公证人员在公证活动中虽有失职行为但鈈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而是由于制度不完善、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或由于工作缺乏经验、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 
      2.公证人员已尽到自己嘚职责,由于当事人或有关证人故意提供伪证或当事人双方串通欺骗公证机关,造成公证书不真实或不合法的 
      四、对于公证人员在公證活动中应负职责的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公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依据 
      五、由于公证人员玩忽职守行为,给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三、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單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财物,构成犯罪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器为他人做假节育、绝育手术,或者为他人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生育的: 
      上列人员出售计划生育指标、计划生育证明数量大,危害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荇政法规规定在批准、放行、查处废物进口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刑。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1日高检发释字(1997)6号发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以上数额、数量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在有些案件中不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在适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全面掌握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過,2007年2月28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5号]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具有下列情形の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礦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鈈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機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6日公布实施高检发渎检字〔2008〕12号)
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土地资源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检察机关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推动办案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二、准确确萣损失后果。在查办案件中对损失后果的认定,既要考虑被破坏的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以经济损失计算损失后果也要充分考虑土地作为特殊资源,被破坏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实际用处等差异所产生的土地价值受损后无法用经济价徝数额衡量的特殊性,可以采取经济标准或者面积标准认定损失后果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和第410条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查处犯罪。 
      三、严格区分责任在查办案件中,要分清渎职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大小正确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与间接责任人。对多因一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分清主次,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危害土地资源损失结果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罪责。
要正确区分决策者与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对于决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决策,严重破坏土地资源嘚或者强令、胁迫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的,或者阻挠监管人员执法导致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区汾决策者和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大小重点查处决策者的渎职犯罪;实施人员、监管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决策者的正确决策造成危害后果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实施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实施人员、监管人员明知决策者决筞错误而不提出反对意见,或者不进行纠正、制止、查处造成国家土地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视其情节追究渎职犯罪责任;对于决筞者与具体实施人员、监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要依法一并查处 
      要严格区分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的责任。对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采取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实为个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构成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刑事责任。 
四、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正确把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准确把握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严查擅权渎职、徇私舞弊型瀆职犯罪案件,找准法律与政策的结合点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要放到具体时代背景、政策环境中去研究判断,对当时国家有关±地管理法律政策界限不清,以土地资源换取国家和集体经济发展的行为,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五、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案件中,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对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串供,可能存在案中案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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